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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2 23: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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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由於政大學院空間不足,校方擬在化南新村興建法學院大樓,當地居民反對,向文化局提報文資,訴求全區保留,文資委員也多次前往會勘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文化部文授資局綜字第10630079121號令訂定
第一條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聚落建築群之修復及再利用,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並保存主要紋理、原有建築式樣、風格與外在形貌或重要之開放空間、環境與景觀。
第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應符合其聚落建築群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規範,優先保存聚落建築群原有生活形態與無形文化。
第四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包括下列標的:
一、聚落建築群之建築、構造物。
二、聚落建築群整體空間紋理。
三、聚落建築群保存再利用之必要公用設備、公共設施。
第五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修復或再利用計畫。
二、規劃設計。
三、施工。
四、監造。
五、工作紀錄。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六條前條第一款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據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保存強度分區、分級設定,擬定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及內容。
二、現況調查,包括擬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內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結構、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調查。
三、文化資產價值與再利用適宜性之評估,原有建築形式工法之調查。
四、景觀維護方針、修復或再利用原則、方法之研擬。
五、必要之現況測繪或圖說。
六、修復或再利用所涉建築、土地、消防與其他相關法令之檢討及建議。
七、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四條所定因應計畫研擬之建議。
八、修景、環境設施整建整備、防災系統設施之設置建議。
九、修復或再利用實施期程及經費概估。
辦理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應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
第七條第五條第二款規劃設計,應依前條修復或再利用計畫為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必要調查之資料整理分析。
二、規劃及設計方案之研擬。
三、現況之測繪、圖說繪製及必要差異分析。
四、必要景觀與設施保存之設計。
五、必要之結構安全檢測及補強設計。
六、施工說明書之製作。
七、工程預算之編列。
八、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規適用之檢討。
九、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建議研提之因應計畫。
辦理規劃設計,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
前項所定之開業建築師或相關技師,其參與執業之範圍,應依建築法、建築師法及技師法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第五條第三款施工,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原有構件、文物種類及數量之統計。
二、各項現況之清理、清點、核對及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之記載。
三、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
四、有關施工之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與設備商資格文件及名冊之備置。
五、修復構件之量測及彙整。
六、原用材料之保存、修復或更新及品質之管理。
七、原有文物、重要風貌、設備保護措施之執行。
八、施工中因重大之發現所為對業主之通報。
九、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將竣工書圖及因應計畫送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建檔。
施工廠商於第五條第三款施工中,應置工地負責人,並依其他法令或契約規定置相關人員。
第九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之施工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一年以上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二、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前項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並應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工地負責人於施工期間,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
第十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內容中,其保存強度分級高者,原有建築與景觀形貌,應由具備傳統匠師資格者施作。
第十一條第五條第四款監造,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施工廠商辦理之原有構件及文物種類、數量統計之監督。
二、清理、清點、核對各項現況之督導,並查對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及其後續之建議。
三、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廠商相關資格文件之查對。
四、對施工廠商執行修復構件量測成果之校驗。
五、施工廠商辦理原用材料保存、修復或更新與品質管理工作之督導及查驗。
六、施工廠商執行原有文物保護措施之監督。
七、施工廠商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之監督。
八、施工廠商現況施工中重大發現提報之查對及建議處理。
九、施工廠商依第八條第九款規定,辦理竣工書圖與因應計畫建檔之協助及督導。
第十二條第五條第五款工作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修復或再利用範圍之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施工前後修復狀況之紀錄。
二、參與施工人員與匠師施工過程、技術、流派紀錄及其資格文件。
三、採用科技工法之實驗、施工過程及檢測報告紀錄。
四、修復工程歷次會議紀錄、重要公文書、工程日誌、工程決算、驗收紀錄及其他必要文件之收列。
五、修復成果綜合檢討與建議。
第十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進行,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前項指導監督,主管機關得邀集機關、專家或學者召開工程諮詢或審查會議。
前項諮詢或審查會議,得為規劃設計之審查、協助審查廠商書件、指導修復工程進行、審查各項計畫書圖及其他必要之諮詢。
第十四條因應聚落建築群之特殊性或非屬聚落建築群整體性之修復或再利用者,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其修復及再利用得依實際情形簡化,不受第五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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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隔著螢幕接收校長的口水,功力就提升了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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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生科,終生ㄎㄎ。很早就認清,本魯不是做學術發表的料,所以 7 年前就決心離開實驗室,往產品專員的方向發展,希望能有所成就。不知不覺中,工作內容變成時常上台演講,對一般民眾或目標客戶,介紹健康保健、或生物科技的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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漸漸我發現,過去在學校那種塞滿文字的簡報風格,似乎在治療台下聽眾失眠的效果,比幫他們開智慧的效果還要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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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在那個時間點,我在網路上發現蔡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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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的我,沒有錢、沒有勇氣報名新思惟的簡報課程。但透過窩在臉書的「新思惟之友」社團,從校長發表對課程學員的作品講解中學習,我默默地從中吸收了許多實用觀念,讓本魯的簡報製作風格,漸漸的產生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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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形似而神非,但本魯那份與新思惟風格還有 87% 不像的簡報,竟然受到上級主管、甚至是海外主管的注意。於是我的薪資也慢慢的由領 TWD,變成 HKD、USD,最後變成領 CNY。人生也因此過了一小段愜意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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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次,我要讓校長的口水直接灌頂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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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次不一樣,因為我多了老婆和小孩要養;這一次不一樣,因為我多了一貓一狗要照顧;這一次不一樣,因為我有了強烈的改變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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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報名後到正式上課的這段日子,我一直處在興奮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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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我知道,這一次我終於可以看到我的偶像蔡依橙校長和劉育志醫師本人了;因為我知道,他們一定能為我打通腦袋中阻塞的觀念;因為我知道,這次我將能被校長的口水直接加持,成長幅度一定比隔著螢幕偷師還要大。(所以我坐第一排,果然功力增加一甲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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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種業務主管工作內容 在 小金魚的人生實驗室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課前暖身的10個問題】#知識經濟:#年度內容規劃策略
下午是【知識經濟:年度內容規劃策略】的課程,這堂課本身是陪伴式講師課程的專屬課程,後來去年我特地商請孫治華老師為日更團的團友開一堂課,反應非常好,2021年才又發起一班。
因為是我揪團上課的,我自主提議想要將課程提前一個半小時開始,帶領大家先做暖身,我發現在互相認識的過程當中,大家的提問非常值得記錄下來,趁著記憶猶新的時候,馬上記錄下來。
▶︎ Q1:小金魚上了這麼多課,而且課程都不便宜,加上你又寫作,想知道你的現金流以及時間是如何安排的?
▶︎ Q2:小金魚的本業是做什麼的?
▶︎ Q3:個人品牌與公司的關係?是否會打架?
▶︎ Q4:可以寫的主題很多,不知道要寫什麼?
▶︎ Q5:喜歡看書跟上課,寫讀書心得跟課程可以嗎?
▶︎ Q6:喜歡的領域很窄,懂的人很少,怎麼辦?
▶︎ Q7:文章可以很長嗎?
▶︎ Q8:寫的東西是跌跤的經驗,這是有人要看的嗎?
▶︎ Q9:文章/podcast可以變現嗎?
▶︎ Q10:日更沒有主題
那我們就開始囉!
▶︎ Q1:小金魚上了這麼多課,而且課程都不便宜,加上你又寫作,想知道你的現金流以及時間是如何安排的?
A1:這題非常有趣,從來沒有人問過我這題,所以我把這題放在第一題。
我大量上課的時間大概是2017 - 2019年附近。那時候我剛結束一份三年的工作,那是份一週七天、一天24小時都在待命的工作,所以,我幾乎沒有時間消費,換而言之我存了一筆錢,這筆錢就是我未來大量上課的現金流來源。
那時候為什麼上課?我不是知識焦慮,是為了 #彌補我過去三年沒有辦法上課的遺憾。因為我覺得那三年每天都在加班,我非常懷念上課的感覺。
大量上課花錢嗎?當然。
過去三年的存款,就是用在這個地方。
那兩年我不僅上課,我還包含了很多對自我的「表面投資」,包含了洗髮、護髮、染髮、按摩、做指甲、去角質、接睫毛、買衣服,各種你想得到,你想不到的。
我不是一個物質生活很強烈的人,到目前為止,我一年四季的衣服全部就是一個單人衣櫃的一半,鞋子包含拖鞋不超過5雙。
我後來才知道,那兩三年我是在 #照顧自己的內在小孩(以一個有點長的時間),我試圖全然地滿足自己的內在小孩的需求。
那兩年我把自己的內在小孩照顧好了之後,我這兩年開始可以專心在上絕對需要的課,並且花比較多的時間來實作。
開始大量上課後,也剛好是我日更寫作的開始,因為 #寫作對我而言是極其療癒的事情,所以我透過寫作來記錄我的生活,自然也包含了課程的心得。
去年開始,我才專注花很多時間在寫作上面,包含了架設blog、做圖的嘗試。
這是這三年來我的金流以及時間的安排。
▶︎ Q2:小金魚的本業是做什麼的?
A2:我自己是B2B sales,也就是一個業務,這也是我喜歡的職業。
一開始是CRM系統,也就是把線上官網、線下門市的數據合在一起,提供品牌一個可以精準行銷的系統。現在是客製化的系統,加上模組化的子系統。
(哈哈哈,這樣有比較有明確的答案嗎哈哈哈)
▶︎ Q3:個人品牌與公司的關係?是否會打架?
A3:我自己也曾經很掙扎過,一直很擔心公司如果發現我有個人品牌(儘管一開始不是我所刻意的)是否會對我不利。
後來我轉換了一個心態,我發現,我通常是一個很喜歡公司的人,我幾乎是在哪裡上班,就不斷宣傳那家公司。因此,如果我的公司需要我,只要是我可以協助的,我絕對幫助。例如,公司需要招募人才,我就是那個可以協助發送資訊的人。
再來,我是一個樂於分享,會整理自己所學知識的人,舉我最近的例子,看了張小龍的演講後,除了了整理我個人的心得之外,我還得到了一個簡報的心得靈感,這個靈感就變成了一個我在公司對外簡報的一個新版本。
最後,因為在這其中認識了很多不同的社團、不同的朋友,因此,我可以從不同的角度知道現在市場的狀況、甚至是大家對於某些議題的想法。我可以將這些一手的資訊與我的主管分享。
這些都是對於公司有利的部分,個人品牌(我暫時這麼稱呼)其實是一個加分。
▶︎ Q4:可以寫的主題很多,不知道要寫什麼?
A4:我自己第一年寫作的時候也是,這幾乎是每個人開始創作的人會遇到的問題。
2017年是我第一次執行連續365天日更,我幾乎是想到什麼,就寫什麼。那時候每天blog的點擊數、或是文章的按讚數都不多。
#我唯一做對的事情就是在我的blog連結了GA。
儘管每天的數據很少,但是一年之後就是大數據。
一年之後,我發現點擊數比較多的分為:
1)職涯
2)感情
3)我的朋友
第二次重新進行日更挑戰的時候,我才選擇了「職涯」當作是一次集中的寫作目標。(也就是策略寫作的開始)
因此,對我來說,一開始很多主題寫作我稱之為「第0階段」,也就是摸索期。
況且很多事情會改變,大家也不用太擔心。
今天你喜歡寫的,可能明年就不喜歡了哈哈,這就是一個人生的階段。
#寫作對我而言是一個人生的記錄與自我療癒。
▶︎ Q5:喜歡看書跟上課,寫讀書心得跟課程可以嗎?
A5:完全可以。
首先,#不管是書籍還是課程大家都會很樂意被宣傳。
以讀書心得來說,你可能可以寫:
1)單篇的心得
2)第一次讀、第二次讀的個別心得
3)特殊有感的章節的心得
4)針對某個方法實作的心得
5)同類書籍的類比、互相補充
你會發現,你完全不用執著在一本書只可以寫一篇心得,你可以拓展。
試想,如果你是這本書的作者,看到你的書被這麼多元的討論,難道你不會覺得快樂嗎?
再來,以課程的心得來說,你可能可以寫:
1)單次的上課心得
2)針對一個你覺得很受用的內容實作的心得
3)課堂上提及的書籍閱讀心得(書籍就可以參閱上面的寫法xDDD)
4)課堂上你覺得非常喜歡的地方(不僅僅是課程內容,還有行政、飲食等小細節)
5)你覺得這堂課適合怎樣的人來上課
你會發現,跟讀書心得類似,你其實是可以擴充寫作分享的內容範圍。
這些,對於出版社/老師/開課單位來說,都是非常受用的。
尤其是書評,寫了一段時間,會開始有出版社提出合作邀約。
▶︎ Q6:喜歡的領域很窄,懂的人很少,怎麼辦?
A6:其實身邊可以懂你的人,真的不多。
可以說其實很少。
因此,我們才需要去對外尋找。
有一次,我無意間看到一個影片,影片裡說,如果你要達成一個目標,最好的方法就是每天起床寫三個你想到可以達成目標的方式。
我自己覺得有點有趣,但是又覺得這未免也太簡單了吧!
於是,我就開始實作。
那時候,我剛開始建立個人粉專,我的目標就是粉絲按讚數超過1000人。
因此,我每天想三個方法,有一天,我寫下:#一天po一個社團。
後來,我找到了 #職涯實驗室,可以說,我會開始被看到,一部分是歸功於職涯實驗室。
這個例子是想要說明,你們也可以嘗試社團,或是任何你可以想到的方式。
如果有些方法沒有效,也沒有關係,因為不會有任何危害。
關鍵是,這些努力,都是你嘗試找到與你有共同興趣的人。
可能很快、可能很慢,但 #永遠會有找到懂你的人的一天。
▶︎ Q7:文章可以很長嗎?
A7:當然可以。
我的文章就很長,哈哈哈。
我自己的感覺是:讀者的特性是被訓練出來的,或者反面來說,你會吸引到喜歡你風格的讀者。#任何風格都會有鐵粉。
我自己寫了長文大概三年了,現在還會繼續寫下去。
寫長文需要的是邏輯清楚以及文字好讀。
因此,這是可以訓練文字、表達的好方式。
不是說刻意要寫長文,而是說,不管是長文或是短文,關鍵是 #你的文章是否是你的TA需要的,這才是最重要的事情。
▶︎ Q8:寫的東西是跌跤的經驗,這是有人要看的嗎?
A8:#失敗的經驗是最寶貴的經驗。
成功可能需要天時地利人和,但是如果可以避免失敗,我們就會往成功一點。
而且,很重要的事情是,#你將失敗的經驗協助來同時也是為自己復盤。
對自己,是下一次避免重道覆轍的關鍵。
對他人,是可以避開前人走得冤枉路。
不管從哪一個方面來看,都是好的。
▶︎ Q9:文章/podcast可以變現嗎?
A9:我自己覺得變現是沒有問題的,我覺得最重要是兩個:
1)累積是否充分
2)時間是否足夠
我覺得任何領域都有自己的TA,只是大眾或是小眾而已。
我自己的感覺是:首先,你必須要花時間累積在某個領域。
先累積,廠商就會來。
接下來,要判斷是你自己的時間是否充足。
絕大多數的人,都是還在職,因此,想要變現就是開始思考時間的運用。
▶︎ Q10:日更沒有主題
A10:那來上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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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裁判字號(109年度判字第350號):
行政機關依規定對所屬公務人員懲處申誡,對公務人員之考績、考績獎金、名譽或升遷調動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產生不利之影響,係屬侵害公務人員權益且具行政處分性質之措施(本院於司法院釋字第736號解釋公布後,參酌該解釋意旨所作成之108年度3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關於公立高級中學以下學校教師申誡懲處案〉決議意旨參照)。因此,申誡雖為行政機關之管理措施,惟其性質為行政處分,自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一)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公務人員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復審、申訴、再申訴之程序行之。」「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為保障法第4條第1項、第25條第1項前段、第77條第1項所明定。另依同法第84條規定:「申訴、再申訴除本章另有規定外,準用第3章第26條至第42條、第43條第3項、第44條第4項、第46條至第59條、第61條至第68條、第69條第1項、第70條、第71條第2項、第73條至第76條之復審程序規定。」是公務員權益保障事件之救濟途徑分為復審與申訴、再申訴二種不同程序。因公務員提起申訴及再申訴程序,並未準用同法第72條第1項得向司法機關請求救濟之規定,又我國先前行政訴訟司法實務上,向來受到司法院釋字第187號、第201號、第243號、第266號、第298號、第312號、第323號、第338號等解釋意旨影響,認若未改變公務員身分關係、不直接影響服公職權利之諸如記大過、記過處分、申誡懲處等措施,核屬保障法第77條第1項所指之工作條件或管理措施,公務員僅得依申訴、再申訴程序尋求救濟等意見之拘束。亦即就公務員身分受行政處分得否提起行政爭訟,應就處分內容分別論斷,如該行政處分足以改變公務員身分關係,或於公務員權益有重大影響之處分,或基於公務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損害,可提起行政爭訟;至於未改變公務員身分關係,或對其憲法所保障服公職之權利未有重大影響,亦未損害公務員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之措施,核屬保障法第77條第1項所指之工作條件或管理措施,公務員僅得依申訴、再申訴程序尋求救濟,即使該管理措施等實質上具有行政處分之
性質者亦然。
(二)嗣司法院於108年11月29日作成釋字第785號解釋,揭示「本於憲法第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人民因其公務人員身分,與其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發生公法上爭議,認其權利遭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權利之必要,自得按相關措施與爭議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並不因其公務人員身分而異其公法上爭議之訴訟救濟途徑之保障。中華民國92年5月28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第1項、第78條及第84條規定,並不排除公務人員認其權利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其權利之必要時,原即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請求救濟,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均尚無違背。」並於解釋理由六闡釋:「……釋字第298號及第323號解釋部分,查該兩號解釋關於公務人員提起訴訟、請求司法救濟之訴訟權保障釋示部分,均係因應解釋當時相關法制不完備、時空背景有其特殊性而為。於保障法、行政訴訟法等相關法律陸續制定、修正公布施行後,相關機關自應依相關規定及本解釋意旨,依法辦理公務人員權益保障及司法救濟事務……。」因此,於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公布後,行政法院即應依該解釋意旨為司法審查,而不
受先前解釋之拘束。
(三)按「年終考績以100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
- [ ] 等分數如左:……乙等:70分以上不滿80分。丙等:60分以上,不70滿分。……」「嘉獎、記功或申誡、記過之標準,由各機關視業務情形自行訂定,報請上級機關備查。」「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獎懲,應併入年終考績增減分數。嘉獎或申誡1次者,考績時增減其分數1分;……」分別為考績法第6條第1項、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項、第16條第1項所規定。桃園市政府依上開規定訂定「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附表一「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三、(一)(十二)分別規定:「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一)懈怠職務或處事失當,情節輕微者。……(十二)其他因執行職務疏失或違反規定,致生不良後果,情節輕微者。」
- [ ] 則行政機關依上開規定對所屬公務人員懲處申誡,對公務人員之考績、考績獎金、名譽或升遷調動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產生不利之影響,係屬侵害公務人員權益且具行政處分性質之措施(本院於司法院釋字第736號解釋公布後,參酌該解釋意旨所作成之108年度3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關於公立高級中學以下學校教師申誡懲處案〉決議意旨參照)。因此,申誡雖為行政機關之管理措施,惟其性質為行政處分,自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