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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產業創新條例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產品中有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6萬的網紅經濟部工業局,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面面觀 為持續協助生技產業進行創新研發 政府施行:「✨#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 在人才、技術、資金上提供多項鼓勵措施 讓我們一起來看看👇👇👇 👨🔬#人才面:助攬優秀人才、促進產學合作 🔹人才培訓支出抵減 🔹高階專業人才認股權憑證 🔹政府研究機構及研究人員 🔬#...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我們支持產業升級轉型,政府也應該扮演積極角色。但是,給予租稅減免實質上是用納稅人的錢進行補貼,獎勵的必須是值得獎勵的廠商,而非危害環境或傷害勞工權益的違法廠商。 依財政部的資料,去年(2016)全國企業透過《產業創新條例》所減免的稅額,就高達了112億。 因此,2014年,立法院修正《產業創新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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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7-12-19 16:08:03我們支持產業升級轉型,政府也應該扮演積極角色。但是,給予租稅減免實質上是用納稅人的錢進行補貼,獎勵的必須是值得獎勵的廠商,而非危害環境或傷害勞工權益的違法廠商。
依財政部的資料,去年(2016)全國企業透過《產業創新條例》所減免的稅額,就高達了112億。
因此,2014年,立法院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以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的公司,投資在研究發展的支出部分,才能申請減免稅額。
然而,經濟部工業局所訂「研發投資抵減及補助案件申請公司或企業之資格有違法且情節重大認定要點」,標準卻寬鬆到不行,形同放水。導致過去從未有廠商因違反勞工保護法令而無法取得補貼。
以宏達電為例,過去三年「違反」《勞動基準法》的總罰款超過360萬,仍繼續爽領租稅補貼;2016年,徐旭東的遠東新世紀公司也多次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仍照領租稅補貼與補助。
這種荒謬的結果,必須改正。今天,質詢經濟部部長,要求重新檢討認定標準。不應繼續拿納稅人的錢補貼無良財團。
產業創新條例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 在 經濟部工業局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面面觀
為持續協助生技產業進行創新研發
政府施行:「✨#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
在人才、技術、資金上提供多項鼓勵措施
讓我們一起來看看👇👇👇
👨🔬#人才面:助攬優秀人才、促進產學合作
🔹人才培訓支出抵減
🔹高階專業人才認股權憑證
🔹政府研究機構及研究人員
🔬#技術面:鼓勵創新研發
🔹研究發展支出可抵減稅額
🔹技術投資人認股權憑證
🔹技術入股實際轉讓時方課稅
💡其中,2017年1月18日放寬「高風險醫療器材」(除原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定屬第三等級之醫療器材外,增加「須經臨床試驗始得核准之第二等級之醫療器材」)
更新增「新興生技醫藥產品」為獎勵對象,2017年行政院指定新興生技醫藥產品項目包含精準醫療、基因治療、細胞治療、美國paragraph IV藥品。
💰#投資面:獎勵資金挹注
🔹法人及創業投資事業股東抵減稅額
🔹租稅優惠-研究發展之獎勵
產業創新條例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 在 經濟部工業局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鼓勵技術合作,加速科研成果產業化!
產創條例本次做出「研發支出加倍減除」、「技術入股緩課」修正(12條-1),詳情如下:
🔬研發支出加倍減除部分
已修正發布「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加倍減除辦法」,申請程序與過去相同,申請人應於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日2個月前,檢附規定的文件向受讓或被授權人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另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相關規定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提供研究發展活動審查意見。
👨🏫技術入股緩課部分
申請程序同樣依循過去作法,公司於交付股票次日起2個月內,檢附規定之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至於申報程序部分,則請留意「產業創新條例緩課所得稅適用辦法」相關規定。
📚產業創新條例及子法:http://bit.ly/2Lb8iRv
產業創新條例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 在 Y道理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政府補貼了誰 ?/ (17-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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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昌的這次諮詢有個點很有趣。他扯出了一件事的兩面出來,就恰好拿 hTC 來討論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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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大意是說,hTC 在勞動條件上因管理不佳、曾被罰款,但在經濟部的補助下 hTC還是拿到優惠減免。黃曾問過勞動部,勞動部說:經濟部的補助要點上有說明什麼叫企業的勞動環境不佳。然後hTC雖被罰了好幾百萬,但是還不在經濟部補貼裡「不準拿錢」的範圍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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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黃國昌追問,經濟部是不是該重新檢討這個優惠減免的條件?免得補助到一些不良廠商。他還指出了像hTC這樣的廠商拿了台灣政府補助,然後轉手賣給 google,那台灣政府不就等同是拿納稅人的錢補貼 Googl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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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我來說,這個議題指出了台灣廠商在補貼時「事前資格」及「事中執行」「事後責任義務」規範得不夠週全的事。有很多案子如果攤開來看,細節都醜得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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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說研究法人拿了很多政府錢做案子。案子做完了有成果,結果只技轉了1或2家,讓廠商拿去賣,這不等同於補貼特定廠商一大筆研究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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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或許會說,「有商機都可以來申請技轉啊!」抱歉,現在某些研究法人的研究案根本只有極少數廠商有資格將成果商業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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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事情有人掀開來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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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facebook.com/kcfor2016/videos/828249930690583/
2017-11-23 【違法企業爽領租稅補貼,全體納稅人被迫買單】財委會
我們支持產業升級轉型,政府也應該扮演積極角色。但是,給予租稅減免實質上是用納稅人的錢進行補貼,獎勵的必須是值得獎勵的廠商,而非危害環境或傷害勞工權益的違法廠商。
依財政部的資料,去年(2016)全國企業透過《產業創新條例》所減免的稅額,就高達了112億。
因此,2014年,立法院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以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的公司,投資在研究發展的支出部分,才能申請減免稅額。
然而,經濟部工業局所訂「研發投資抵減及補助案件申請公司或企業之資格有違法且情節重大認定要點」,標準卻寬鬆到不行,形同放水。導致過去從未有廠商因違反勞工保護法令而無法取得補貼。
以宏達電為例,過去三年「違反」《勞動基準法》的總罰款超過360萬,仍繼續爽領租稅補貼;2016年,徐旭東的遠東新世紀公司也多次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仍照領租稅補貼與補助。
這種荒謬的結果,必須改正。今天,質詢經濟部部長,要求重新檢討認定標準。不應繼續拿納稅人的錢補貼無良財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