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環境影響評估條例指定工程項目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環境影響評估條例指定工程項目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環境影響評估條例指定工程項目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指定工程項目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萬的網紅山中遊子,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垃圾政府 【回帶﹕點解話馬鞍山「玩完」?】 剛公布的施政報告中,提及將有額外25幅具房屋發展潛力用地,發展局今日提供了文件,詳列這25幅土地的具體位置及可提供的單位數目。其中,位於馬鞍山兩幅綠化地帶(紅圈示)將建議改作公營及私人房屋用途,共提供3,000個單位。 長春社講過,政府伸手搞這...

  •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指定工程項目 在 山中遊子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7-01-20 22:5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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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垃圾政府

    【回帶﹕點解話馬鞍山「玩完」?】

    剛公布的施政報告中,提及將有額外25幅具房屋發展潛力用地,發展局今日提供了文件,詳列這25幅土地的具體位置及可提供的單位數目。其中,位於馬鞍山兩幅綠化地帶(紅圈示)將建議改作公營及私人房屋用途,共提供3,000個單位。

    長春社講過,政府伸手搞這幾幅綠化帶,馬鞍山「玩完」!

    2015年,有傳媒揭露政府批出一份名為「馬鞍山區八個可供房屋發展用地的地盤平整和基礎設施工程 - 可行性研究」的顧問合約,研究在馬鞍山物色更多用地建屋,八幅用地均為「綠化地帶」,其中六幅更緊貼馬鞍山郊野公園,這份「可行性研究」在過往改劃綠化地帶的兩個階段從未提及,亦非過往政府公布的一百五十幅具房屋發展潛力的土地之一,公眾無從得知任何資訊。政府當年的回覆,是這個研究「屬工務部門恆常為物危有發展潛力土地進行技術研究工作的一部分」,又指「可行性研究並非《環境影響評估條例》下的「指定工程項目」。

    長春社當時已批評研究如「石頭爆出來」,質疑此舉偏離原先的短中期房屋供應方式及目標,而其中六幅綠化地帶,更加完全圍繞馬鞍山郊野公園,將令綠化地帶作為緩衝的功能受損。我們留意到部分綠化帶內亦有民居,擔心與元朗橫洲、大埔乾坑被滅村的歷史重演。

    兩個階段的改劃綠化地帶之後,再來一個加強版,去了一個馬鞍山綠化地帶,以後就可以是郊野公園了,果然,政府變本加厲,施政報告開到口要研究發展郊野公園內土地。我們要再講一次,綠化帶與郊野公園唇齒相依,保護綠化帶,就是保住郊野公園一道重要防線,必須好好保護。

    有下屆特首參選人表明將延續本屆政府施政理念,未來我們要問﹕賤視香港綠色空間的一套發展方向,是值得延續的施政理念嗎?

  •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指定工程項目 在 八鄉朱凱廸 Chu Hoi Dick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6-10-31 18:5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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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橫洲事件:至今未有「環評」 工程涉非法動工】

    「橫洲事件」未解決!政府涉嫌在未有《環評報告》之下,將「橫洲發展計劃」斬件上馬逃避法例要求,意圖開展「第一期」工程。

    最近政府公布了橫洲公共房屋發展及元朗工業邨擴展規劃工程研究的一系列報告,朱凱廸發現是項研究屬於《環評條例》下的附表3的指定工程(指定工程項目1.研究範圍包括20公頃以上或涉及總人口超過100 000人的市區發展工程項目的工程技術可行性研究)。

    同時,報告亦指出,原本整個橫洲計劃也有三個建設工程屬於環評條例下附表2的指定工程,當中包括項目A.1- 屬快速公路、幹道、主要幹路或地區幹路的道路,包括新路及對現有道路作重大擴建或改善的部分;項目 I.1 (b)(vii) -排水道或河流治理與導流工程,而該工程排水入一個地區,而該地區距離一個現有的或計劃中的自然保育區,和項目K.1-工業邨。(可見橫洲規劃可行性研究報告中之《執行及計價報告》)

    因此,#顧問報告建議政府在2014年向環諮會提交環評報告。然而直至2014年6月,政府似乎已無聲無息放棄了第二和第三期公營房屋和工業邨擴建,於元朗區議會討論該項目時,只提及第一期公營房屋發展。期間,#政府一直沒有開展任何環評報告。及2016年3月19日,立法會財委會甚至通過了相關項目撥款(綑綁於基本工程儲備基金項目中),意圖展開第一期工程。

    2016年9月,因官商鄉黑勾結問題彰彰明甚,公眾意見尖銳,政府又再次強調沒有放棄第二和第三期,亦從未提及放棄元朗工業邨擴建計劃,但政府亦宣稱,政府決定不會將橫洲第一期與第二三期及工業邨一併發展,而第一期發展的相關資料亦在原本的報告中被抽出,並重整為獨立的報告,脫離原本的整體研究。而由於第一期發展只佔地約5.6公頃及將來入住人口只有約12,000人,依照環評條例不須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根據《環評條例》第4條,環境局局長有責任把關,若相連工程項目是由於同一人或由相聯繫的人建議,而環境局局長又信納該等相連工程分開的背後目的是逃避法例要求,局長可在諮詢環保署署長後指令這些工程進行環評程序。現時,有清楚的表面證據,說明政府或運房局,聲稱沒有放棄第2、3期及工業邨擴建計劃,意圖把相連項目斬件,逃避法例要求。

    朱凱廸已正式去信 #環保局局長黃錦星先生、 #環保署署長唐智強先生 及 #環境諮詢委員會,要求上述相關官員及委員會回應上述疑點。截止今日下午三點十分,環境局局長回覆指「我們同事正跟進」,尚未正式作詳細回應。

    敬請各位繼續關注事件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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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指定工程項目 在 譚凱邦 Roy Tam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6-08-12 14:5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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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覆核】 青山公路擴闊工程斬樹 駛唔駛做法定環評?
    (今天的官司分析,對EIA有興趣者必看)

    首先,唔係每一個工程都要做法定環評(EIA),要係指定工程項目(designated projects)先要做。香港法例第499章,《環境影響評估條例》附表2,詳列了哪些項目要做環評。
    政府今次係打算擴闊青山公路,由黃金海岸到三聖邨一段,將影響超過300棵樹,被砍伐的超過100棵。而爭議的焦點,就係這一部份 -- --
    環評的指定工程項目A部份:
    「A.1 屬快速公路、幹道、主要幹路或地區幹路的道路,包括新路及對現有道路作重大擴建或改善的部分。」
    “ A.1 A road which is an expressway, trunk road, primary distributor road or district distributor road including new roads, and major extensions or improvements to existing roads.”

    大家可以看看幅圖片,黃色部份是「地區幹路」,紅色虛線是「鄉郊道路」,比例大約係1 : 6 。提出司法覆核一方的論點認為,法例的理解應為「總之有包括,小小都好」,都要做環評;政府的一方則認為,要整個工程去睇,而「地區幹路」只佔少部份。
    我認為,環評的精神為保護環境,應該從嚴,所以只要有包括「地區幹路」,就應做法定環評。

    今天另一個爭議點,就是誰去決定一個工程是否一個指定工程項目。今次申請人的司法覆核對象為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CEIC)。法官在庭上亦問了兩個問題,有關司法覆核的對象,大約意思為:
    (1) CEIC 有否權力決定一個項目為一個指定工程項目?
    (2) 路政署為項目申請人,是否應JR路政署?

    這令我想起焚化爐的環評報告司法覆核,環保署署長是環評的把關者,亦是項目申請人。我一直認為,若政府部門為項目申請人,這環評條例是存在角色衝突。今次道路擴闊工程,雖然申請人不是環保署,而是路政署,但部門間經過內部溝通,最後統一口徑,始終是 「一個政府」 One government 。

    而今次情況複雜在於,是牽涉最少三個部門,運輸署、路政署及環保署。運輸署advise 道路類型、路政署聽完運輸署的advice,然後環保署就按運輸署、路政署的advice,就advise 不須做環評。我用個advise 字,是因為真係不知有否decision的出現,以及誰作出這個decision (如有)。 (又令我想起三跑的環評報告民航處、機管局及環保署互相endorse 空域情況)

    最終,拍板做這工程是 CEIC,而CEIC 有責任考慮所有因素,所以,我認為JR 對象為CEIC,是合理的。而CEIC這最終決定,就正式開始工程,對環境造成傷害。The decision leads to irreversible damage.
    我很希望申請人可以取得許可,使官司進行落去。這官司的結果,對環評條例的演釋,影響深遠。

    #以上只是譚凱邦的個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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