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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擔保免責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聯合筆記/凶宅既拍,概不負責?
【聯合報╱蘇位榮】 2013.11.26 01:53 am
民間買屋如果買到凶宅,構成「重大瑕疵」的買賣,買方事後可提出訴訟要求退錢,倘若售屋者是故意隱瞞凶宅資訊還會觸犯詐欺罪;但是民眾信賴法院的公告購買法拍屋,買到凶宅,法院卻不用負責!
莊明玉省吃儉用存了四十多萬買法拍屋,不幸買到凶宅,銀行不願貸款,她被迫棄標,多年積蓄也沒了。此新聞經聯合報獨家報導後,引起社會廣大回響,大眾銀行聲請法拍時未說明這是凶宅,當然要負責任,但法院呢?法院是具有公信力的政府機關,法院提供的法拍屋資訊不足以保障民眾權益,難道不怕影響到司法的威信。
強制執行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所以法院對法拍屋不用負「瑕疵擔保」責任。房屋瑕疵小至房屋漏水,大至買到凶宅,標到法拍屋的人都不能要求法院負責。
法拍屋有瑕疵擔保免責權,當初的立法理由是避免造成法院執行作業困難、導致法拍程序的延宕。但民眾信賴法院的公信力買法拍屋,即使買到嚴重瑕疵房屋,法院事前未充分揭露資訊,事後又不負責,這並不合理。
近幾年來凶宅以驚人速度增加,據房仲業估計,全台一年新增凶宅高達近二千戶,由於凶宅問題不像輻射鋼筋、海砂屋、漏水屋等可以改善,加上鄰房擔心影響房價,警方基於個資考量不願透露下,在交易上引發不少糾紛。
要民眾自行調查法拍屋是否為凶宅並不容易,相較起來,法院既收了強制執行費用就該負起揭示風險的責任,現行強制執行法的「法拍屋不負瑕疵擔保責任」的規定應作適度的修正,符合時宜,也才能保障民眾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