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現行犯要件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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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現行犯要件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7,787的網紅官逼民反_人民當家,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0919 #黃媽媽事件 比這嚴重一百倍,沒半位違法警官懲處,反而各個升官。 雲林縣警北港分局下崙派出所前副所長陳正民前年逮捕陳姓嫌疑犯,明知不符現行犯要件,卻違法上銬,再指示警員楊上興偽載執行管束通知書,交給嫌犯配偶簽名確認,藉此掩飾。兩人被移送懲戒,懲戒法院判陳正民降一級改敘、楊上興記過一次。 ...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4萬的網紅KAZUYA CHANNEL GX,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2019年7月10日のKCGX生放送より <毎週水曜夜8時半からは YouTuber KAZUYAのニコニコ生放送!> 全編視聴できる会員チャンネルは ↓↓↓↓↓↓ ニコニコ生放送→http://ch.nicovideo.jp/kazuyagx2 Fresh LIVE→https://fres...

  • 現行犯要件 在 官逼民反_人民當家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7-01 21: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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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19 #黃媽媽事件 比這嚴重一百倍,沒半位違法警官懲處,反而各個升官。
    雲林縣警北港分局下崙派出所前副所長陳正民前年逮捕陳姓嫌疑犯,明知不符現行犯要件,卻違法上銬,再指示警員楊上興偽載執行管束通知書,交給嫌犯配偶簽名確認,藉此掩飾。兩人被移送懲戒,懲戒法院判陳正民降一級改敘、楊上興記過一次。
        
    違法上銬逮人 派出所副所長降級改敘
    https://today.line.me/tw/v2/article/JaD10q?utm_source=lineshare

  • 現行犯要件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6-23 19: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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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知道新北局長、分局長服用 #偵主丹 以後,飛仙了嗎?
    鳴人堂 專欄新文章上線:https://bit.ly/2V9MVrn

    事件始末簡介:
    海山分局在沒有請到拘票、也不符合現行犯要件下,先是在「不清楚對象」的情況下,打草驚蛇的通知嫌疑人到案,接著突然想要「在警局裡面拘提」嫌疑人,但檢方認為警方的拘提程序有問題、不符拘提要件而駁回警方的違法聲請。
    不符合要件的拘提,放人其實是「檢警關係」下,長期以來檢方幫警方「擦屁股」的方式,默默放了,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因為實務上,真的會爭執拘提合法性的當事人,其實並不多,很多被告也不知道自己面對的程序不法問題,還以為被放走是「賺到了」,歡天喜地的離去後,也不會計較程序的合法性。
    然而,新北警局和海山分局於本案中絲毫不知反省,反而向媒體放話,還把「檢察官是偵查主體」這句話丟出來推卸責任,餵新北地檢署「偵主丹」毒藥吃。

    〈程序違法卻拿檢方擋箭?「偵查主體」不是警方卸責的「偵主丹」〉全文看這裡 ➡️ https://bit.ly/2V9MVrn

    新北警局長與海山分局長連袂向媒體宣稱「檢察官是偵查主體,法律見解不同」,但令人疑惑的是,在這個案件中,警方真的有把檢察官當成偵查主體嗎?還是只是遇到媒體質疑,又不知如何應對時,把檢察官推出來當成擋箭牌?新北警有提出什麼有本有據的法律見解嗎?到底哪裡見解不同?

    如果警方真的這麼「努力」、「重視」本案,且尊重「檢察官作為偵查主體」,怎麼不報指揮,反而是自以為是的亂衝一通、在警局裡亂拘提人?

    警政高層一方面收割「愛與鐵血」的英雄升官利益,另一方面卻把所有違法或辦事不力的責任推給檢方。「偵查主體」彷彿淪為警察機關脫卸責任的仙丹,想要服用時便吞仙丹飛天,不想服用時把仙丹拿去毒害檢察機關。

    本案情況,不是檢察官見解不同,而是新北警局長和海山分局長對外放話前,最好先讀一下過去在警大所學的理論,或至少查一下法律規定,再不然,也該不恥下問的向部屬求教一下偵查實務的合法作法——身為警政高官,如果書沒有讀好、不通第一線辦案還不夠可恥,最可恥的,是忝居高位卻不知:警察的使命不是當媒體英雄,而是捍衛法治國家。

    〈程序違法卻拿檢方擋箭?「偵查主體」不是警方卸責的「偵主丹」〉全文看這裡 ➡️ https://bit.ly/2V9MVrn

  • 現行犯要件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3-02 23:3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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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編信箱有收到基層警職人員來訊提問「逮捕」的問題。

    有員警表示,因為第一線到場員警2人一致認定不是現行犯,所以沒有逮捕,事後被「(不讀書的)長官」懲處。
    咳,是這樣的,你們可以建議長官回去多讀讀刑事訴訟法,或是請督察人員發函去警大警專詢問法律意見,要求學校提供書面的法律專業意見。
    我們不相信警大或警專那位老師敢白紙黑字胡說八道。

    逮捕的發動:
    Step.1-要看是否符合現行犯要件,符合要件的法律效果是「得」逮捕。

    Step.2-逮捕必要性,如果符合要件,第一線有依照當時狀況決定以專業與經驗是否發動逮捕的裁量空間。
    補充一點,如果被告有危險性、以逮捕保全證據之必要性時(例如砍完人後手上有凶器),那裁量空間就會收縮到零,而是「依照當時狀況必須逮捕」的情形。
    至於家暴法「應逮捕」的規定,立法理由本質上也是考量家暴的危險性(家內風險)而立法規定了逮捕必要性。

    Step.3-只有逮捕後,才有「請示」是否解送的問題。

    進一步說明請見圖片(作者分別為現職檢察官與前檢察官,主修刑事法,經授權擷取刊登,著作權仍歸各自作者所有,如要轉貼請直接轉本文或原文,勿斷章取義):
    施火山:http://bit.ly/38jdjmi
    Hsin-Yin Wu:http://bit.ly/2TiQnQ1

    更多偵查與第一線警職法、刑事訴訟實務講義/貼文彙整(公開版)請見:http://bit.ly/2rzbBx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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