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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現行犯要件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7,787的網紅官逼民反_人民當家,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0919 #黃媽媽事件 比這嚴重一百倍,沒半位違法警官懲處,反而各個升官。 雲林縣警北港分局下崙派出所前副所長陳正民前年逮捕陳姓嫌疑犯,明知不符現行犯要件,卻違法上銬,再指示警員楊上興偽載執行管束通知書,交給嫌犯配偶簽名確認,藉此掩飾。兩人被移送懲戒,懲戒法院判陳正民降一級改敘、楊上興記過一次。 ...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4萬的網紅KAZUYA CHANNEL GX,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2019年7月10日のKCGX生放送より <毎週水曜夜8時半からは YouTuber KAZUYAのニコニコ生放送!> 全編視聴できる会員チャンネルは ↓↓↓↓↓↓ ニコニコ生放送→http://ch.nicovideo.jp/kazuyagx2 Fresh LIVE→https://f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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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犯要件 在 KAZUYA CHANNEL GX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9-07-15 17:00:00※2019年7月10日のKCGX生放送より
<毎週水曜夜8時半からは YouTuber KAZUYAのニコニコ生放送!>
全編視聴できる会員チャンネル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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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倍首相が街頭演説するとどこからともなく現れるアベノセイダーズ!反安倍政権の様子を撮影していた男性のスマホを叩きつけて壊した女が現行犯逮捕されました。選挙では各党党首は大忙しですね。社民党の党首は福島瑞穂さんではないですよw議員の数が少ないのに政党助成金は社民党にも払われています。「政党要件満たしてるのか?」と思ってしまいますが、規定はなんとも腑に落ちないもの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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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犯要件 在 官逼民反_人民當家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0919 #黃媽媽事件 比這嚴重一百倍,沒半位違法警官懲處,反而各個升官。
雲林縣警北港分局下崙派出所前副所長陳正民前年逮捕陳姓嫌疑犯,明知不符現行犯要件,卻違法上銬,再指示警員楊上興偽載執行管束通知書,交給嫌犯配偶簽名確認,藉此掩飾。兩人被移送懲戒,懲戒法院判陳正民降一級改敘、楊上興記過一次。
違法上銬逮人 派出所副所長降級改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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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犯要件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不知道新北局長、分局長服用 #偵主丹 以後,飛仙了嗎?
鳴人堂 專欄新文章上線:https://bit.ly/2V9MVrn
事件始末簡介:
海山分局在沒有請到拘票、也不符合現行犯要件下,先是在「不清楚對象」的情況下,打草驚蛇的通知嫌疑人到案,接著突然想要「在警局裡面拘提」嫌疑人,但檢方認為警方的拘提程序有問題、不符拘提要件而駁回警方的違法聲請。
不符合要件的拘提,放人其實是「檢警關係」下,長期以來檢方幫警方「擦屁股」的方式,默默放了,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因為實務上,真的會爭執拘提合法性的當事人,其實並不多,很多被告也不知道自己面對的程序不法問題,還以為被放走是「賺到了」,歡天喜地的離去後,也不會計較程序的合法性。
然而,新北警局和海山分局於本案中絲毫不知反省,反而向媒體放話,還把「檢察官是偵查主體」這句話丟出來推卸責任,餵新北地檢署「偵主丹」毒藥吃。
〈程序違法卻拿檢方擋箭?「偵查主體」不是警方卸責的「偵主丹」〉全文看這裡 ➡️ https://bit.ly/2V9MVrn
新北警局長與海山分局長連袂向媒體宣稱「檢察官是偵查主體,法律見解不同」,但令人疑惑的是,在這個案件中,警方真的有把檢察官當成偵查主體嗎?還是只是遇到媒體質疑,又不知如何應對時,把檢察官推出來當成擋箭牌?新北警有提出什麼有本有據的法律見解嗎?到底哪裡見解不同?
如果警方真的這麼「努力」、「重視」本案,且尊重「檢察官作為偵查主體」,怎麼不報指揮,反而是自以為是的亂衝一通、在警局裡亂拘提人?
警政高層一方面收割「愛與鐵血」的英雄升官利益,另一方面卻把所有違法或辦事不力的責任推給檢方。「偵查主體」彷彿淪為警察機關脫卸責任的仙丹,想要服用時便吞仙丹飛天,不想服用時把仙丹拿去毒害檢察機關。
本案情況,不是檢察官見解不同,而是新北警局長和海山分局長對外放話前,最好先讀一下過去在警大所學的理論,或至少查一下法律規定,再不然,也該不恥下問的向部屬求教一下偵查實務的合法作法——身為警政高官,如果書沒有讀好、不通第一線辦案還不夠可恥,最可恥的,是忝居高位卻不知:警察的使命不是當媒體英雄,而是捍衛法治國家。
〈程序違法卻拿檢方擋箭?「偵查主體」不是警方卸責的「偵主丹」〉全文看這裡 ➡️ https://bit.ly/2V9MVrn
現行犯要件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小編信箱有收到基層警職人員來訊提問「逮捕」的問題。
有員警表示,因為第一線到場員警2人一致認定不是現行犯,所以沒有逮捕,事後被「(不讀書的)長官」懲處。
咳,是這樣的,你們可以建議長官回去多讀讀刑事訴訟法,或是請督察人員發函去警大警專詢問法律意見,要求學校提供書面的法律專業意見。
我們不相信警大或警專那位老師敢白紙黑字胡說八道。
逮捕的發動:
Step.1-要看是否符合現行犯要件,符合要件的法律效果是「得」逮捕。
Step.2-逮捕必要性,如果符合要件,第一線有依照當時狀況決定以專業與經驗是否發動逮捕的裁量空間。
補充一點,如果被告有危險性、以逮捕保全證據之必要性時(例如砍完人後手上有凶器),那裁量空間就會收縮到零,而是「依照當時狀況必須逮捕」的情形。
至於家暴法「應逮捕」的規定,立法理由本質上也是考量家暴的危險性(家內風險)而立法規定了逮捕必要性。
Step.3-只有逮捕後,才有「請示」是否解送的問題。
進一步說明請見圖片(作者分別為現職檢察官與前檢察官,主修刑事法,經授權擷取刊登,著作權仍歸各自作者所有,如要轉貼請直接轉本文或原文,勿斷章取義):
施火山:http://bit.ly/38jdjmi
Hsin-Yin Wu:http://bit.ly/2TiQnQ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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