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王景玉精神鑑定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王景玉精神鑑定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gourmand (短歌行)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快訊/小燈泡命案兇手王景...
王景玉精神鑑定 在 有話好說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7-16 12:57:46
2016年3月28日,一名三歲女童,在路上平白遭到殺害,小燈泡命案震驚了全台灣。兇手王景玉的精神鑑定指向「#思覺失調症」,最終在去(2020)年,最高法院三審,處無期徒刑定讞。 透過卷宗資料與訪談考察,公視嘗試重建王景玉的生命歷程與病程,也將邀請精神醫師、律師一起回到這起演變成極端暴力的個案,...
事實上依照「現行」的法律
就是不能判精神病患死刑
刑法目前在論罪上
有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和有責性
刑法第19條的精神障礙事由
是有責性也就是罪責層次的問題
白話講:
沒錯,我們知道你殺了人,
也知道你知道不可以殺人你卻還是做了
但是因為你符合某些特殊的原因,我們不把你當可以為自己負責任的人看,
所以我們不處罰你。
「現在的法律」就是這樣。
所以鄉民可以做的其實很簡單
就是打電話叫自家選區立委提案把刑法第19條刪除
將精神病患從刑法免責區拉出來
如果要細緻一點做,
就是稍微修改一下刑法19條的免責範圍
讓精神病患的免責更貼近民意
簡單說
只要現在這一條刑法第19條第1項還在的一天
法官就是一天不能判行為時沒有識別能力的精神病患死刑
否則就是違法判決
或除非
有天精神科醫師打包票說
這傢伙殺人的時候心智狀態與正常人無異
這樣法官就可以如鄉民的願望判死刑了
其實會有刑法19條的存在也不難理解
原因一:兩公約的存在 (見後續延伸討論)
兩公約是ROC在退出聯合國前所簽的國際條約
基本上這是現在廢死必捧的神主牌
但ROC既已退出聯合國,
是否依然是締約國之一,並非沒有爭議
原因二:繼受德國法
簡單說刑法就是幾乎直接照抄德國的
德國已經完全廢死,但是兩國國情不同,
德國針對精神病患的處遇有相對完整的建置
在德國判處無期徒刑的精神疾病患者
服刑期滿後還要再做安全管束
每天的照護花費是300歐元
https://imgur.com/dgh0Qmg
臺灣民意是否願意負擔這麼高額的照護費用
是非常有爭議的問題
人家德國是高稅率幸福國家...........
但是呢我們前陣子好像才剛剛減稅
所以其實死刑根本不是司法本身的問題
跟法官也沒太大關係(不然是要法官違法判決?)
完全就是政策面上的問題
政策面上的問題本來就須要經過全民的辯論
才有可能達成共(風)識(向)
說實話我也不曉得高院和最高院為什麼
總是不願意出來直白的講
我們也想判死但我們很無奈
其他延伸討論:
一、兩公約問題
經常看到說因為ROC在退出聯合國前簽了兩公約
所以
1.應該廢死
只能說
兩公約內容實際上並沒有真的廢死
在一定條件下它還是允許締約國存在死刑 (美國日本表示:)
2.精神病不應該判死,應該保留刑法19條
依據廢死聯盟的說法,兩公約當中雖沒有明文規定
禁止對精神病患判決及執行死刑
但是兩公約的人權事務委員會曾經做出過一個
不得將精神病患判處死刑的解釋
https://imgur.com/c38sGnM
解釋上,我們若刪除了刑法第19條,
允許對精神病患判決並執行死刑
會產生一個對於兩公約的違反效果
(這是廢死聯盟說的不是我說的,有待求證)
關於兩公約我只能說,
兩公約包含的內容包含了人權經濟性平宗教政治
一整包的東西,
http://www.humanrights.moj.gov.tw/lp-505-200.html
絕大部分立意良善,但他就是套餐,
到底套餐是不是一定要全盤接受,這倒是有討論空間
美國國會在1992年就是對兩公約有條件地接受
提出「五項保留、五項諒解、四項聲明」
結果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在1994年就出來靠北美國人不認真面對
但反正在美國面前
聯合國也只能打打假球,沒啥結果
主要是
用套餐方式嚴重限縮了締約國的政策和立法形成自由
嗯但是當初既然可以簽,
那自然之後也可以依照民意退出
只是以目前台灣的外交困境,
大概又會被操作成什麼矮化國格吧
是否要繼續維持兩公約,也許哪天有可能提案公投(!?)
不然如果不退出,
就是看要不要學學美國那招,來個保留、諒解、聲明~
哀不過,如果台灣連個核食瘦肉精都擋不住,
就不要講兩公約了啦
二、精神狀態的判定
【刑法第19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
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這牽涉到立法技術與精神醫學實務的連動
很多時候醫學上的判斷,
不一定能真的能替代法律面的判斷
就有醫師這樣抱怨過:
https://youtu.be/GxICmudfBmk?t=1753
大意類似於在說:
精神醫學不處理刑法上『責任能力』的問題,
但法院在委託醫師進行鑑定時,
卻將對於『責任能力』(行為時的辨識能力)的判斷交給醫師。
所以就變成各說各話:
醫師們面對法院一直問他們到底這個人
在行為時是不是符合19條
也覺得很煩,因為醫師覺得
他們只能對被告的精神狀態給一個現況描述
不能代替法官去認定他有沒有符合19條啊
可是法官會認為說,我又不是專業,
我怎知道他殺人的時候是什麼狀態,
這法條叫我去判斷他行為時是什麼狀態
我又沒有天眼通
我只能照你醫師專業講的去決定啊
好像兩邊都有點道理。
所以,姑且先不論刑法第19條的存廢
是不是這個第19條本身的立法,就有點問題?
若以不動兩公約為前提 去修改刑法第19條
使對於精神病患的處罰更合乎民意這是可以討論的
不過這一定還是需要修法
只能說死刑就是最廉價最低成本的處置方式啦
若非得照德國法那一套
針對精神疾病作細緻化的處理
就是會提高社會整體的成本
不想負擔這個成本的作法很簡單
那就
1.退出兩公約 或 選擇性承認兩公約
2.修改/刪除刑法第19條 就好
實際上能做到嗎?
嗯我覺得不太可能
這個爭議短期內大概不太可能解決
所以我看法官們還要再多背鍋一陣子吧
※ 引述《sea130281 (都顯示帳號要暱稱幹嘛)》之銘言:
: 話說回來,高等法院發言是不是都有點可笑阿?
: 刑法第19條第一項:
: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 者,不罰
: 既然立法就是不准判精神障礙死刑,那你就告訴社會大眾嘛
: 就說:因為立院不改法條,我沒辦法依法判死
: 這樣不就好了? 講什麼可教化,你這樣講當然民眾把氣出在你身上阿
: 把鍋丟回去給立院阿!!!!!!
: 你們法律系很喜歡被人叫恐龍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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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5.230.72.1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79602798.A.E9D.html
我覺得執政黨有義務對民眾講清楚自己的刑事政策方向
結果被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後
這次就突然沒有19條的適用了
你是想要告訴我高院也是很會轉彎還是?
此外。高院這次說沒有19條的適用
你認為是常態還是非常態?
可是也沒有真的判死,因為心裡其實還是裝著19條 XD
是覺得為什麼沒想過修法就好? 目前這個19條感覺不敷使用
其實我個人是支持廢死,
但也只是出於素樸的法感情
至於廢死聯盟講的那些理由我覺得根本胡扯 XD
如果主流民意主張要有死刑,我也會接受
只是因為
目前的主流刑法學說
走的是德國法那一套細緻化處理
必然會把精神病患行為時的責任能力問題考慮進去
這是在法律界裡面
主張廢死的人會佔據主流的原因
但不等於法律界人人支持廢死
實況就是資源和政策跟不上理論
國情和文化也有差異
造成執行上的落差與民意的反彈
例如限縮刑法第19條的使用
如同之前最高法院將王景玉案件的二審判決撤銷發回
才會再有這次的判決
撤銷前次判決的原因就是,
認為雖援用第19條第2項減刑,但說理不備
這也是一種限縮刑法第19條適用的方式
不過與其這樣被罵搓湯圓 XD
還是直接修法明訂限縮好些
真覺得司法院不要再把責任攬在自己身上了
※ 編輯: gourmand (125.230.73.138 臺灣), 01/24/2020 23:5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