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獎懲標準表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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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獎懲標準表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警察法學程譯老師,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字號(109年度判字第350號): 行政機關依規定對所屬公務人員懲處申誡,對公務人員之考績、考績獎金、名譽或升遷調動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產生不利之影響,係屬侵害公務人員權益且具行政處分性質之措施(本院於司法院釋字第736號解釋公布後,參酌該解釋意旨所作成之108年度3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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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懲標準表 在 一線三的日常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7-11 08:54:00

#一線三的心情抒發 #讓子彈飛一會 眾所皆知,我是個愛發廢文的人, 不只在粉專,在個人帳號也是如此, 一方面是記錄生活,一方面也是發洩情緒。 使用臉書到現在也將近十年了, 每天過午夜十二點都會點開歷史上的今天, 看看歷年來的今天我都發過什麼廢文, 檢視並回憶一下當下的心境、情緒或狀態。 距離...

獎懲標準表 在 志祺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5-26 14:29:17

根據《大學法》第 33 條:「大學為增進教育效果,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與其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會議。」也就是說攸關眾多學生日常生活的決策,校方應透過校務會議邀請相關的行政主管與學生代表與會參與討論。 - 學生住宿與離宿的重大決策變動,校方自然也需要設立校務會議廣納行政主管與學生的...

獎懲標準表 在 范雲_立法委員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2-02 18:10:15

#黑心校規退出校園 #尊重學生隱私權 #宿舍管理規範即刻全面檢視修正 前幾天國立屏北高中在學生期末考期間,在未具備明確理由的情況下抽查學生宿舍進行安全檢查。檢查過程中,家長會代表請假未出席,校方請學生代表以「第三人」身分出席紀錄及拍照,過程中校方人員多次翻查學生私人物品(還包含內衣褲!),造成學...

  • 獎懲標準表 在 警察法學程譯老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10-04 08:4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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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字號(109年度判字第350號):
    行政機關依規定對所屬公務人員懲處申誡,對公務人員之考績、考績獎金、名譽或升遷調動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產生不利之影響,係屬侵害公務人員權益且具行政處分性質之措施(本院於司法院釋字第736號解釋公布後,參酌該解釋意旨所作成之108年度3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關於公立高級中學以下學校教師申誡懲處案〉決議意旨參照)。因此,申誡雖為行政機關之管理措施,惟其性質為行政處分,自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一)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公務人員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復審、申訴、再申訴之程序行之。」「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為保障法第4條第1項、第25條第1項前段、第77條第1項所明定。另依同法第84條規定:「申訴、再申訴除本章另有規定外,準用第3章第26條至第42條、第43條第3項、第44條第4項、第46條至第59條、第61條至第68條、第69條第1項、第70條、第71條第2項、第73條至第76條之復審程序規定。」是公務員權益保障事件之救濟途徑分為復審與申訴、再申訴二種不同程序。因公務員提起申訴及再申訴程序,並未準用同法第72條第1項得向司法機關請求救濟之規定,又我國先前行政訴訟司法實務上,向來受到司法院釋字第187號、第201號、第243號、第266號、第298號、第312號、第323號、第338號等解釋意旨影響,認若未改變公務員身分關係、不直接影響服公職權利之諸如記大過、記過處分、申誡懲處等措施,核屬保障法第77條第1項所指之工作條件或管理措施,公務員僅得依申訴、再申訴程序尋求救濟等意見之拘束。亦即就公務員身分受行政處分得否提起行政爭訟,應就處分內容分別論斷,如該行政處分足以改變公務員身分關係,或於公務員權益有重大影響之處分,或基於公務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損害,可提起行政爭訟;至於未改變公務員身分關係,或對其憲法所保障服公職之權利未有重大影響,亦未損害公務員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之措施,核屬保障法第77條第1項所指之工作條件或管理措施,公務員僅得依申訴、再申訴程序尋求救濟,即使該管理措施等實質上具有行政處分之
    性質者亦然。
    (二)嗣司法院於108年11月29日作成釋字第785號解釋,揭示「本於憲法第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人民因其公務人員身分,與其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發生公法上爭議,認其權利遭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權利之必要,自得按相關措施與爭議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並不因其公務人員身分而異其公法上爭議之訴訟救濟途徑之保障。中華民國92年5月28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第1項、第78條及第84條規定,並不排除公務人員認其權利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其權利之必要時,原即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請求救濟,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均尚無違背。」並於解釋理由六闡釋:「……釋字第298號及第323號解釋部分,查該兩號解釋關於公務人員提起訴訟、請求司法救濟之訴訟權保障釋示部分,均係因應解釋當時相關法制不完備、時空背景有其特殊性而為。於保障法、行政訴訟法等相關法律陸續制定、修正公布施行後,相關機關自應依相關規定及本解釋意旨,依法辦理公務人員權益保障及司法救濟事務……。」因此,於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公布後,行政法院即應依該解釋意旨為司法審查,而不
    受先前解釋之拘束。

    (三)按「年終考績以100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
    - [ ] 等分數如左:……乙等:70分以上不滿80分。丙等:60分以上,不70滿分。……」「嘉獎、記功或申誡、記過之標準,由各機關視業務情形自行訂定,報請上級機關備查。」「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獎懲,應併入年終考績增減分數。嘉獎或申誡1次者,考績時增減其分數1分;……」分別為考績法第6條第1項、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項、第16條第1項所規定。桃園市政府依上開規定訂定「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附表一「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三、(一)(十二)分別規定:「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一)懈怠職務或處事失當,情節輕微者。……(十二)其他因執行職務疏失或違反規定,致生不良後果,情節輕微者。」
    - [ ] 則行政機關依上開規定對所屬公務人員懲處申誡,對公務人員之考績、考績獎金、名譽或升遷調動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產生不利之影響,係屬侵害公務人員權益且具行政處分性質之措施(本院於司法院釋字第736號解釋公布後,參酌該解釋意旨所作成之108年度3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關於公立高級中學以下學校教師申誡懲處案〉決議意旨參照)。因此,申誡雖為行政機關之管理措施,惟其性質為行政處分,自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 獎懲標準表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10-04 08:3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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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字號(109年度判字第350號):
    行政機關依規定對所屬公務人員懲處申誡,對公務人員之考績、考績獎金、名譽或升遷調動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產生不利之影響,係屬侵害公務人員權益且具行政處分性質之措施(本院於司法院釋字第736號解釋公布後,參酌該解釋意旨所作成之108年度3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關於公立高級中學以下學校教師申誡懲處案〉決議意旨參照)。因此,申誡雖為行政機關之管理措施,惟其性質為行政處分,自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一)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公務人員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復審、申訴、再申訴之程序行之。」「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為保障法第4條第1項、第25條第1項前段、第77條第1項所明定。另依同法第84條規定:「申訴、再申訴除本章另有規定外,準用第3章第26條至第42條、第43條第3項、第44條第4項、第46條至第59條、第61條至第68條、第69條第1項、第70條、第71條第2項、第73條至第76條之復審程序規定。」是公務員權益保障事件之救濟途徑分為復審與申訴、再申訴二種不同程序。因公務員提起申訴及再申訴程序,並未準用同法第72條第1項得向司法機關請求救濟之規定,又我國先前行政訴訟司法實務上,向來受到司法院釋字第187號、第201號、第243號、第266號、第298號、第312號、第323號、第338號等解釋意旨影響,認若未改變公務員身分關係、不直接影響服公職權利之諸如記大過、記過處分、申誡懲處等措施,核屬保障法第77條第1項所指之工作條件或管理措施,公務員僅得依申訴、再申訴程序尋求救濟等意見之拘束。亦即就公務員身分受行政處分得否提起行政爭訟,應就處分內容分別論斷,如該行政處分足以改變公務員身分關係,或於公務員權益有重大影響之處分,或基於公務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損害,可提起行政爭訟;至於未改變公務員身分關係,或對其憲法所保障服公職之權利未有重大影響,亦未損害公務員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之措施,核屬保障法第77條第1項所指之工作條件或管理措施,公務員僅得依申訴、再申訴程序尋求救濟,即使該管理措施等實質上具有行政處分之
    性質者亦然。
    (二)嗣司法院於108年11月29日作成釋字第785號解釋,揭示「本於憲法第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人民因其公務人員身分,與其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發生公法上爭議,認其權利遭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權利之必要,自得按相關措施與爭議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並不因其公務人員身分而異其公法上爭議之訴訟救濟途徑之保障。中華民國92年5月28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第1項、第78條及第84條規定,並不排除公務人員認其權利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其權利之必要時,原即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請求救濟,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均尚無違背。」並於解釋理由六闡釋:「……釋字第298號及第323號解釋部分,查該兩號解釋關於公務人員提起訴訟、請求司法救濟之訴訟權保障釋示部分,均係因應解釋當時相關法制不完備、時空背景有其特殊性而為。於保障法、行政訴訟法等相關法律陸續制定、修正公布施行後,相關機關自應依相關規定及本解釋意旨,依法辦理公務人員權益保障及司法救濟事務……。」因此,於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公布後,行政法院即應依該解釋意旨為司法審查,而不
    受先前解釋之拘束。

    (三)按「年終考績以100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
    - [ ] 等分數如左:……乙等:70分以上不滿80分。丙等:60分以上,不70滿分。……」「嘉獎、記功或申誡、記過之標準,由各機關視業務情形自行訂定,報請上級機關備查。」「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獎懲,應併入年終考績增減分數。嘉獎或申誡1次者,考績時增減其分數1分;……」分別為考績法第6條第1項、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項、第16條第1項所規定。桃園市政府依上開規定訂定「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附表一「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三、(一)(十二)分別規定:「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一)懈怠職務或處事失當,情節輕微者。……(十二)其他因執行職務疏失或違反規定,致生不良後果,情節輕微者。」
    - [ ] 則行政機關依上開規定對所屬公務人員懲處申誡,對公務人員之考績、考績獎金、名譽或升遷調動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產生不利之影響,係屬侵害公務人員權益且具行政處分性質之措施(本院於司法院釋字第736號解釋公布後,參酌該解釋意旨所作成之108年度3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關於公立高級中學以下學校教師申誡懲處案〉決議意旨參照)。因此,申誡雖為行政機關之管理措施,惟其性質為行政處分,自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 獎懲標準表 在 守望家園.改變金門董森堡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20-06-03 10:13:32

    本次定期會第一組總質詢,森堡挑選了十個主題質詢,並要求縣府相關單位在兩週內提具相關的報告或應對措施與議會,十個主題如下:

    1. 海洋污染,石蚵與吊蚵同蚵不同命。
    縣府核准的吊蚵範圍與實際面積差距甚大,且多數採用保麗龍浮具,除造成海洋污染外,也沒有任何獎懲制度、補助照領,且金門以石蚵聞名,但石蚵與吊蚵的輔導與補助卻有失衡現象。

    2. 合法不合理,標案誰處理。
    「得標公司甫成立,沒有相關實績,即可標得縣府案件」、「20萬小吃店華麗轉身可標得500的攝影資訊案」、「工策會僱員可承接縣內公部門的委託案」等,合乎採購法但多數不合理,不管廉委會成立與否,請縣府能從最基本的標案管理做好。

    3. 不用納管沒有考評稽核的社團,該如何服眾?
    縣府工策會所領的社團補助破千萬(今年度1280萬),不需績效,也不用考核,業務內容與委外的三創平台幾近相仿,兩者今年預算編列約近二千餘萬,似有檢討之處,森堡建議未來建設處進行組織再造,是否應全面檢視工策會與三創平台。若工策會確有存在必要,也應針對預算補助建立相應的稽核制度,以善用每一份公帑支出。

    4. 工程品質的惡性循環
    某設計監造單位在106-108年間金門接案16案,工程規劃設計含監造,總金額近8億,107-108被查核扣點50點,其中一工程案依底價設計服務費用約1400萬,該案記點卻扣罰金額僅5萬餘元,相關單位應加強查核,建立廠商接案能力評鑑機制以及不良廠商的淘汰機制。

    5. 是辦學還圈地?
    銘傳大學在金門校地15公頃,目前開發面積未及15%,學生人數更與金門大學全然無法比擬,該校不僅校地利用率明顯偏低,憑著一紙公文縣府就要配合向國產署辦理撥用三獅山營地,膨脹需求的作法實不合理,銘傳大學若有戶外探索教育場地教學需求,理應可向縣府租用柳營營區,不僅可增加柳營使用率,也可讓縣府有財政收入。

    6. 狀元地與牛屎埔
    同樣地段與地目租賃金額相差30倍,請縣府請全面清查縣府所有私有地租用及公有地出租的狀況,並檢討「金門縣縣有非公用不動產租金計收標準」,平衡價差與公庫損失。
    今日承辦處室回應是決標公告價格誤植(決標金額多了一位數)

    7. 牧場無管理,全民喝屎尿水
    作為民意代表,森堡不忍整個山外區的居民長期飲用糞便與屍體污染過的生活用水,太武山下一處違法養牛場,不僅侵佔公有地且鄰近水源區,縣府還要協助為他解套,另外縣內還有多處鄰近水源與水庫上游的大型養牛場,森堡強烈要求立即處理,否則我們將以民意代表的身份告發並檢舉至相關單位。

    8. 野生動物不分貴賤,明星物種
    因為明星物種獲得關注,而取得資源是好事,但金門還有很多野生動物也是全台少見的資源,水獺保育中心目前還在規劃中,各項軟硬體還有機會可提高層級,變成「野生動物保育中心」,請不要錯失良機。另外,金門的獸醫培訓制度也沒有對應政策,地方特考缺額難補,若沒有確實處理以後將可能發生有保育中心無獸醫的困境產生。

    9. 藝文特區於法何據?
    雙乳山營區在戰地史蹟學會與文資局的努力下,成為全國第一個具備文資身份的近代戰役史蹟,縣府卻在沒有建立相應保存計畫的情況下,就發包藝文特區相關規劃設計與調查案,讓金門珍貴戰地資源成為雞肋,司法大道得標的規劃廠商甚至在文資審議會上,省略部份資料欺瞞委員,曾呼籲相關單位正視金門頻傳的戰地文化資產悲歌的楊縣長,應立即實現承諾比照傳統建築風貌獎助自治條例建立相關法令讓戰地史蹟,另外府內相關單位可按照國產法28條規定或是特別法的促參法,讓已撥用的營區部分租用民間業者,增加縣庫與國庫收入,重要文物更需善加利用國產法的「珍貴財產、珍貴不動產」,讓我們可以保留下更多珍貴的文物資源,轉化為觀光助力。

    10. 此外,7月26日是大膽戰役70週年紀念日,請縣府重視這個日子,並與金酒研擬高端紀念酒銷售,除可對戰役紀念,亦可增加金酒營收。

  • 獎懲標準表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3-04-15 17:30:18

    今(15)日立法委員林佳龍在交通委員會針對清明連假高速公路嚴重塞車及有三萬多面車牌重號等議題質詢交通部長葉匡時及高公局及公路局長。林佳龍也對葉匡時只對基隆港門面破舊感到很丟臉,也應該去看看台中港的門面需要大幅改善,多花一點預算把台中港門面整理起來!

    林佳龍質詢公路總局長吳盟分有關車牌重號問題引發民怨,部長也認為不可原諒。吳盟分表示,「我應該負的責任,我不會迴避」,「我有跟部長表達,我願意負起相關的責任」。林佳龍質詢吳盟分「有過口頭請辭嗎?」吳盟分並未正面回答。

    葉匡時回答,車牌重號問題,今年一月及更早之前就有討論,交通部反應太慢,應會有處分,首先在政策上會將重號的牌子收回來,下周會討論處分人員。外傳 公路總局長將遭記過處分,但葉匡時表示,最重要的是改善,以及怎麼去檢討,車牌重號對民眾而言是不太能接受的情況,公路總局沒有及時的敏感度。林佳龍指出,政治責任就是這樣,面對民怨不可能要等到改善首長才下台,有的時候是人要下來才會改善,重點是部長認不認為這是很大的政策上的失誤?

    林佳龍也提高速公路局塞車責任的懲處,葉匡時也認為「塞車塞成這樣太不像話」,但卻不傾向懲處曾大仁局長,而且大談「後續的政治效應也會自己承擔」。

    葉匡時表示要清明節塞車問題的確要改善,檢討報告已經出來了,過程事先沒預估到尖峰流量、免費時段開放時間不是很理想、沒有做高乘載管制等,都是未來可以檢討的,但重要的是不是真正找到了問題, 責任釐清之後先獎懲。

    林佳龍表示,葉匡時針對清明節塞車與車牌重號有兩套標準,對於曾大仁護衛有嘉,對於表示承擔責任的吳盟分則祭出懲處。林佳龍在指出,吳盟分第一線第一時間自請處分,應該要給吳局長肯定,曾大仁今天也不來,對輿情反映麻痺,葉匡時對曾大仁卻講盡一切的好話,「不管他過去的功勞有多高,改善也不見得要他來做」。林佳龍強調,清明節高速高路塞車引發民怨,代表政府根本沒有居安思危,表示政府的神經病沒有警覺。

    葉匡時表示,局長層次的追責,不應該用記過不記過來思考,應該是適任不適任。林佳龍則認為,對一個公務員自己提出處分也同時代表他的擔待。曾大仁有沒有表達歉意?葉匡時則回答,曾大仁有提出自請處分。

    針對葉匡時表達,他不傾向懲處高公局長,後續的政治效應也會自己承擔,林佳龍問葉匡時,你有去面對民怨嗎?說要自己承擔面對是好話,但也是空話。
    葉匡時表示,考慮撤換也要思考有沒有替代人選?林佳龍則問,「有沒有曾大仁以外的備胎人選?」葉匡時表是,目前沒有備胎。林佳龍對葉匡時處理就責,是自己面對、不需要辭職、沒有備胎的態度十分不以為然,並要求檢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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