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犯罪偵查手冊筆錄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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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犯罪偵查手冊筆錄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萬的網紅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警方如何受理案件】 ——特別是面對疑似濫告的案件, #區分受理與調查程序的不同,早就有講義說明了。 參見: 偵查與第一線警職法、刑事訴訟實務講義/貼文彙整(公開版):https://bit.ly/2UbzqY5 當然,願意學習的人自己會查詢規定與學習方法,根本不用別人辛苦的寫講義、開講座、苦口...

  • 犯罪偵查手冊筆錄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11-07 07: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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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方如何受理案件】
    ——特別是面對疑似濫告的案件, #區分受理與調查程序的不同,早就有講義說明了。
    參見:
    偵查與第一線警職法、刑事訴訟實務講義/貼文彙整(公開版):https://bit.ly/2UbzqY5

    當然,願意學習的人自己會查詢規定與學習方法,根本不用別人辛苦的寫講義、開講座、苦口婆心一再重申;
    事實上,也有不少警職人員提到很多「長官不支持受理」但個人辦出好案的經驗。
    為什麼有人可以做好事,但有人卻無法,連照規矩來都做不到?
    因為不願意學習、只想混日子到退休的人,提供再多資料也沒有用,他們就是不想學習,連「依法」都做不到,只會每天怨天尤人怪東怪西。
    這群只想混吃等死的擺爛之人,根本看不到別人的專業,開口閉口就是說別人「不懂實務」,但也不見他們多會辦案(可能也沒辦過幾件大案、連屍體都沒看過);他們只會天天喊苦,但事實上也沒有能力到民間企業去求職競爭。
    不信去問問民間企業,有誰願意支付與公務員相同的薪水,聘用只會怨天尤人卻不會自我思考又沒有才調的員工?

    弱弱的問一句:如果執法者不願意照規矩來,自己都不守法守規則了,那有什麼資格取締不守法的人民?

    ------

    *【偵查實務】第一線員警宜如何受理疑似濫告與誣告案件 :https://bit.ly/32lYKhJ

    ‼「受理」與「調查過程」是兩回事
    常常接到很多員警的提問:「這明明就是濫告、誣告,為什麼我們要受理?」其實,這是第一線員警分不清楚「受理」與「調查過程」是兩回事後而產生的誤解。
    還是分不清楚?
    受理是什麼?就是接受民眾報案,進行分類。例如民眾報案刑事案件,就進入刑事調查;民眾檢舉交通違規,就進入交通裁處程序調查。
    民眾叫警察爬上屋頂救狗?對「狗」聲請保護令?叫警察衝去隔壁鄰居家裡「抓人」?議員跑來關說要求違法?拿出專業,自己判斷這是不是主管的合法業務,警察機關到底有沒有這種業務?不要該做的事情不做,不該做的事情拍馬屁拍得很爽,還拍照貼在「OO警好讚」,自甘墮落。

    受理後,分別依照刑事、行政調查程序「依法」處理,進入「調查程序」。

    以地檢署為例,很多VIP客戶進行近乎騷擾的濫訴申告,也有一些超自然的申告案件,例如外星人入侵、食人族攻擊、「國家機器」在身體或住居插座裡安裝監控設備等疑似精神疾患者的申告案件。儘管我們都知道這些告訴案件「很有問題」,甚至純屬無稽之談,但在現在的法制面與受理流程規範中,地檢署仍然必須受理、分案,由專組檢察官依照法規規定調查或直接簽結。

    相同的,警察機關也不能不受理民眾的告訴,但不等於受理後就非要置被濫告的無辜民眾於死地,僅調查對被告不利證據,然後一邊調查一邊抱怨濫訴。

    ‼民眾報案,但提告的犯嫌人很可能是冤枉的怎麼辦?
    #刑事訴訟法第2條麻煩翻一下。
    警察是濫訴人的僕人嗎?刑事訴訟法有說只能調查對犯嫌人/被告不利證據嗎?
    應該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條所規範的客觀義務,調查「對被告有利的證據」後,依照警局規範的上簽呈結案(例如查無嫌疑人、超越科學常識無從查證等),或移送(報告或函送)流程處置。

    實務上很多派出所或偵查隊員警只知道調查對被告不利證據,還有人不知道在想什麼,振振有詞的說被告抗辯的有利證據「不是警察的工作」。然後一邊猛查不存在的「不利證據」,猛抱怨告訴人濫訴.......
    還有更扯的,民代提告的案件,第一線員警覺得根本不是現行犯,但派出所所長副所長竟然說「受理就要逮捕」(哈囉,這位大哥,你讀的刑事訴訟法跟我們的是同一部嗎?#還是你不小心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刑事訴訟法拿來用了? #兩岸還沒統一好嗎)。
    請問 #這是在幹嘛?警大、警專刑事訴訟法有這樣教嗎?
    拜託拿出專業,讀一下刑事訴訟法、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好不好?

    ‼請正確判斷案件類型

    第一線員警拒絕受理,如若於法無據,往往會遭到民眾的申訴。實務上偶爾會出現的狀況是,有時第一線員警對於法律有誤解,或是聽不懂激動的民眾在講什麼,誤以為是濫訴,「拒絕受理」,其後民眾向地檢署提出告訴,經發交該分局調查後,發現 #並非濫訴,而是真有其事。
    (我也不知為何會這樣?)

    還有很多案件,其實是 #民眾誤將行政罰事件當成刑事案件,例如為《社會秩序維護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規定的行政罰事件,被誤以為是刑事案件報案。此時,#警方即應本於職權依照正確的處置方式(行政罰之調查程序)來處理。
    然而實務上卻常見警方完全沒有注意到行政罰規定,竟將全卷移送交給檢察官寫不起訴處分書,自己卻忘記本於職權進行行政裁罰。
    (我也不知為何會這樣?)

    以〈那些浪費司法資源的VIP(二):「預知未來」的濫訴人〉( http://bit.ly/331uQwI )所述之D「預知未來」誣告案為例,警方雖然懷疑D是誣告,但仍然依照規定受理,製作告訴筆錄時慎重地全程錄音錄影。在向檢察官報告後,依照檢察官指示調查對無辜被告有利的證據,協助檢察官發現D誣告的事實,成功保全誣告罪的舉證證據並偵查起訴,才是妥適的處理方式。

    ‼有些濫訴人可能涉及誣告,要怎麼辦才能將之定罪繩之以法?
    發現疑似誣告,拜託冷靜,保全證據是最重要的事情!誣告罪成罪困難,不是你自以為正義移送誣告,就能起訴定罪的!

    你們知道為何實務上警方移送誣告,大多不起訴嗎?(不是民眾亂告誣告,而是連警方移送,都大量不起訴喔...)
    「筆者在新北地檢署服務期間,也遇到過幾件有誣告可能的案件,然而,告訴人在偵查中當庭否認他提告時的部分筆錄內容,加上 #警方沒有錄音,#承辦員警自己也不確定告訴人提告當時講的詳細內容是什麼,因此 #難以證明告訴人有誣告的事實。」

    看到問題了嗎?
    然後一堆員警會鬼打牆:刑事訴訟法沒說一定要對告訴人錄音阿。
    是阿,我知道你想偷懶時就會賣弄法條了。
    誰跟你在講自白任意性和真實性?#我是在跟你講舉證方法!阿 #你怎麼舉證他陳述不實內容?你確定你做的筆錄內容都不會打錯?如果你確定,為什麼職務報告都寫「受理時距今已久遠,#職不復記憶」(記憶力不好還不錄音?)。

    刑事訴訟法規定犯嫌人警詢時應錄音錄影,是為了讓自白合法(自白任意性與真實性)。
    雖然看似沒有直接要求對告訴人錄音錄影,但是錄音錄影以證明告訴人第一時間警詢的內容,為什麼不行?為什麼死都不願意錄音,是怕什麼?錄音很累?
    〔按:本講義是於2019年撰寫,刑事訴訟法於2020年1月15 日修正第192條為:第74條、第98條、第99條、第100條之1第1項、第2項之規定,於證人之訊問準用之。並於公布後6個月施行。警詢時依第196條之1第2項準用修正後第192條的規定,對「證人」也要全程連續錄音。
    但據了解,目前偵查實務上仍有不少警察機關對「告訴人」的警詢筆錄沒有錄音錄影。〕

    特別是你覺得他在濫告、覺得被他告的人很可憐、覺得他告的內容顯然是不實誣告,#那還不錄音保全?????
    在想什麼啊!?!?!?!?

  • 犯罪偵查手冊筆錄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8-09-05 1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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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版上架🔆
    ▍刑案現場處理與採證
    【作 者】曾春僑 教授、莊忠進 博士
    完整介紹➔http://qr.angle.tw/3me
    📖試讀➔ http://qr.angle.tw/557

    【作者簡介】
    ◼曾春僑
    【現 職】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科技偵查科副教授
    【學 歷】
     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所刑事司法組博士
    【經 歷】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鑑識中心技佐、巡官、警務員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巡官、警務員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刑事警察科助理教授

    ◼莊忠進
    【學 歷】
     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所刑事司法組博士
    【經 歷】
     台灣警察專科學校刑事警察教官兼科主任、情境教學中心主任
     新竹市警察局刑警隊技佐、巡官、組長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圖書館主任
     考試院命題委員

    ✔本書系專門針對國內執法人員需求所撰寫,因此另輔以刑事訴訟相關法規、作業手冊等內容,解說刑案現場處理思維邏輯等重點工作。期待基層員警及各分局偵查隊及鑑識小隊成員能透過此書之講解,對刑案現場處理與證物鑑識更有概念,以備將來執行勤務中,遇有刑案時,能具有初步且完整的知識,有助於後續工作進行。

    ✔本書內容包括警察、偵查佐、鑑識人員在現場之處理作為,以及各類證物之處理方式,包括常見的指紋、槍彈等,或是纖維、玻璃等。此外,書中以大量照片說明現場及證物的處理方式,亦包括許多現有執法機構最新標準作業程序,為國內第一本針對國內環境、基層執法人員與一般民眾所寫的現場鑑識類書籍。

    【章節簡介】
    🔹第一章 刑案現場及證物
     第一節 刑案現場
     第二節 物 證
     第三節 四向連結概念
     第四節 類化與個化

    🔹第二章 刑案現場處理員警之基礎概念
     第一節 初抵現場之員警
     第二節 刑事偵查佐之作為
     第三節 現場保全重要具體作為
     第四節 證物監督鍊

    🔹第三章 犯罪現場採證與處理程序
     第一節 詢問相關當事人
     第二節 人員安全防護設施及現場評估
     第三節 初步勘察及擬定策略
     第四節 記錄犯罪現場──照相法
     第五節 各類現場照相拍攝重點
     第六節 記錄犯罪現場──測繪法
     第七節 各類現場測繪工具及重點
     第八節 記錄犯罪現場──錄音法
     第九節 記錄犯罪現場──錄影法
     第十節 記錄犯罪現場──現場筆記(描述法)
     第十一節 系統化搜尋方法
     第十二節 與犯罪有關之重要證物項目說明
     第十三節 證物包裝、封緘與送驗
     第十四節 採證完畢現場後續作為
     第十五節 常見採證問題與疏失

    🔹第四章 血跡噴濺型態
     第一節 血滴的組成及特徵
     第二節 血跡型態分析的項目或功用
     第三節 血液作用力及血跡型態分類
     第四節 血源方向及角度研判
     第五節 血源位置的重建
     第六節 各類常見血跡型態介紹

    🔹第五章 指紋採證
     第一節 指紋的定義及構成
     第二節 指紋的特性
     第三節 指紋分泌物與採證方法之關係
     第四節 指紋紋線辨識
     第五節 指紋紋型
     第六節 指紋活體掃描實務
     第七節 現場指紋採證
     第八節 吸水性表面指紋採證
     第九節 非吸水性表面指紋捺印
     第十節 血跡潛伏指紋採證
     第十一節 屍體指紋捺印
     第十二節 指紋初步排除比對與送驗
     第十三節 指紋特徵點說明

    🔹第六章 槍枝與槍擊案件採證
     第一節 火藥動力槍枝辨識
     第二節 制式與土改造槍彈之判斷
     第三節 空氣槍
     第四節 槍擊玻璃研判
     第五節 跳彈與槍擊鋼板
     第六節 槍擊案件及槍彈證物現場處理
     第七節 射擊殘跡及可疑彈孔之初步檢驗
     第八節 射擊殘跡採樣
     第九節 槍枝初步篩選作業程序

    🔹第七章 生物跡證採證
     第一節 血清學鑑定
     第二節 DNA鑑定之趨勢演變
     第三節 生物跡證採證鑑定流程
     第四節 血液證物
     第五節 精液證物
     第六節 唾液測試
     第七節 其他生物跡證搜尋與採證
     第八節 各式生物跡證通用採證方法
     第九節 生物跡證的保存方法及原則
     第十節 性侵害證物之送驗規定
     第十一節 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
     第十二節 生物跡證採證的安全措施

    🔹第八章 痕跡採證
     第一節 鞋印與其應用價值
     第二節 鞋印的採取方式
     第三節 輪胎痕
     第四節 工具痕跡
     第五節 咬痕與傷痕
     第六節 壓痕、印痕及擦抹痕

    🔹第九章 管制藥物採證
     第一節 對毒品及相關法律條文之認知
     第二節 尿液採證
     第三節 藥物及相關工具採證
     第四節 大麻的識別與採證
     第五節 其他檢體採樣
     第六節 地下毒品工廠勘察
     第七節 其他藥物的採證

    🔹第十章 玻璃證物
     第一節 玻璃製造及種類
     第二節 現場玻璃可能來源及提供之資訊
     第三節 玻璃的採證

    🔹第十一章 號碼重現
     第一節 原 理
     第二節 磨除率與半顯現磨除率
     第三節 前置作業
     第四節 顯現方法
     第五節 號碼重現時的其他證物處理作為

    🔹第十二章 油漆、土壤、毛髮與纖維
     第一節 車輛油漆成分與特性
     第二節 油漆採證
     第三節 油漆之初篩
     第四節 土壤特性
     第五節 土壤採證
     第六節 土壤初步分析
     第七節 毛髮與纖維來源特性
     第八節 毛髮與纖維初步辨識
     第九節 毛髮與纖維採證

    🔹第十三章 火災現場採證
     第一節 火場燃燒基本特性與型態
     第二節 起火點判斷
     第三節 縱火劑及各類殘跡採證
     第四節 包裝封緘處理與分析方法的配合
     第五節 儀器分析比對

    🔹第十四章 爆裂物及爆炸現場偵測與採證
     第一節 爆裂物現場處理原則
     第二節 爆炸物之危害方式
     第三節 爆炸物現場蒐證重點
     第四節 爆炸物及火藥現場偵測與採樣方法

    🔹第十五章 文書證物採證與鑑定
     第一節 文書證物的現場採證
     第二節 標準字跡的分類
     第三節 潛伏字跡的顯現
     第四節 各種偽造的系爭字跡及判定方法
     第五節 證件與有價證券鑑定

    🔹第十六章 照相與各類光源運用
     第一節 光源特性
     第二節 照相基礎理論
     第三節 可見光源的攝影技巧
     第四節 多波域光源運用
     第五節 紫外光運用
     第六節 紅外線運用

    📚完整介紹➔http://qr.angle.tw/3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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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犯罪偵查手冊筆錄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2-01-05 18:2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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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搶鮮新書】偵查法學 / 傅美惠 著

      刑事訴訟程序中,如何擁護被告人權的同時,又能發現真實,被認為是刑事訴訟法的首要政策理論,被告應保障至何種程度,與發現真實的目的間應如何取得平衡,乃成為須不斷追求探索的重要課題。而基本人權的保障與真實的發現兩者直接對峙衝突最激烈之處,即在於起訴前的偵查程序。因此,偵查乃刑事訴訟程序的重心,而在此程序中,被告人權的保障與偵查效率的維持兩者立場對立,彰顯偵查的高度爭議性與問題層面的技術性。

      犯罪偵查學分成偵查法學、偵查技術學、以及偵查輔助科學(以刑事鑑識為主)。本書《偵查法學》以探討「刑事訴訟法(偵查、證據、強制處分)」及「警察犯罪偵查手冊」為核心,主要以討論偵查程序、證據法、偵查法制、及對「人」、「物」及「處所」一般及特殊的強制處分為主,期使檢、警刑事偵查受「正當法律程序」的嚴格拘束,兼顧發現真實與保障人權。偵查技術及科技、鑑識等暫不在本書探討的範圍。

      本書分成上篇總論及下篇各論二大部分,其中上篇總論(包括導論、偵查概論、偵查基本原則、偵查主體、檢警關係、偵查監督與制衡、各國及台灣偵查法制介述等八章)及下篇各論(包括犯罪現場處置與封鎖、傳喚與通知、警詢與偵訊、拘捕、搜索、扣押、勘驗、鑑定與身體檢查、監聽、違法取證的證據能力等十章),此外,附錄包括筆錄製作及移送書製作、及移送實務等部分。...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