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特留分計算 題目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特留分計算 題目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shadowpriest (春花夏風秋月冬雪)看板Examination標題[課業] 民法特留分...
特留分計算 題目 在 Spark Light 工作坊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9-16 09: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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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女丈夫過世,有 3 個子女乙、丙、丁,乙出嫁並育有一子 A,丙結婚後又離婚收養一
女B,甲最小兒子丁,因先天輕度智能不足,甲擔心自己將來往生時,丁恐無法自理,故
要
求乙先立下書面表示願意拋棄繼承。甲並於遺囑中載明丙只能繼承其所有遺產的四分之一
,剩餘財產歸由丁所有。不料丙因事故,竟先甲而死亡,嗣後甲死後遺有存款 600 萬,
問
對甲之遺產有繼承權者為何人?其各可分得多少遺產?
公職王擬答: http://0rz.tw/LF1Gv
高上擬答: http://0rz.tw/4jDTa
我有疑問的是第2小題 兩邊擬答結論都是乙得100萬 B得150萬 丁得350萬
我本來結論也是寫這樣 但我後來發現民法第1225條第2項我沒用到:
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
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
比例扣減。
所以我就想本題受有指定應繼分人有丙丁2人啊 應按其所得價額比例扣減
(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
由於丙丁各得150萬:450萬=1:3 丙丁應各扣減乙特留分100萬的1/4(25萬)和
3/4(75萬) 故乙丙丁實際各可分得100萬、125萬、375萬
想請問我的想法有錯嗎? 還是補習班的擬答才是對的?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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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29.110.21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10315759.A.182.html
本題除非丙所得超過其應繼分致乙特留分受侵害
乙始得對丙所得遺贈財產行使扣減權
※ 編輯: shadowpriest (220.129.110.212), 11/10/2017 22:50:45
※ 編輯: shadowpriest (220.129.110.212), 11/10/2017 23:32:47
※ 編輯: shadowpriest (220.129.110.114), 11/11/2017 14:00:55
※ 編輯: shadowpriest (220.129.110.114), 11/11/2017 14:02:52
民法第1223條是計算特留分的公式之一(搭配第1224條)
第1225條才是特留分被侵害之人得行使扣減權的規定
第 六 節 特留分
第 1223 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第 1224 條
特留分,由依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算定之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之。
第 1225 條
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
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
比例扣減。
然後你可以看看這篇:
http://0rz.tw/dfxLG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80號民事判
決要旨
按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
遺贈財產扣減之,固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所明定。然同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規定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又自由處分財產之
情形,並不限於遺贈而已,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項)及應繼
分之指定,若侵害特留分,自可類推適用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許被侵害者,行使扣
減權。
然後你後面的說法怪怪的 本題乙就預先拋棄繼承無效啊! 就算乙事後拋棄繼承 這樣就
表示其沒有得到應繼分的權利 同時也沒有得到特留分的權利 哪來被硬塞100萬
※ 編輯: shadowpriest (220.129.110.114), 11/11/2017 19:26:08
※ 編輯: shadowpriest (220.129.110.114), 11/11/2017 19:3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