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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留分扣減權行使 在 每天稅法5分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營業人經網路銷售貨物應取得合法進項憑證並申報扣抵,才能扣減應納之營業稅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網路交易平臺是現代人不可或缺之交易管道,近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宅經濟」暴發,網路交易更加熱絡。而經常性利用網路接受買家訂購貨物,再藉由實體通路交付之營業人,如每月銷售額已達20萬元者,除須使用統一發票外,也要留意取得合法之進項憑證並申報扣抵,以免報繳每期營業稅時,因無進項稅額可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導致需繳納較多的營業稅,影響權益。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進項稅額係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時,依規定支付的營業稅額,而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的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營業人以其支付的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為其權利的行使,惟所取得之進項憑證,應以載有營業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始為准予扣減之合法進項憑證。
該局舉例說明,所轄A君經查獲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於104年7月至107年12月間利用露天市集、蝦皮及Yahoo等網路購物平台,以會員帳號happy經營網路拍賣業務銷售3C產品,銷售金額達4千餘萬元,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經該局核定補徵營業稅額並處罰鍰合計4百餘萬元。A君不服,復查主張其銷售之商品皆自國外亞馬遜網站購入後,利用手提包裹帶回或以小額包裹寄回臺灣,海關已完成代徵或免徵營業稅程序,其並無逃漏營業稅,且已提示進貨證明,進項稅額請准予扣抵。該局認為A君於上述3年半期間,藉由網路銷售貨物之筆數超過數百筆,足勘認定係屬經常性且持續性從事網路銷貨之營業人,應於月銷售額達8萬元時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又其所提示之進貨證明文件僅有國外網站訂貨單,並非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之申報進項合法憑證,且未載有已含有我國營業稅額,自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原處分並無不合,復查決定予以維持,遞經訴願及行政訴訟駁回在案。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在辦理稅籍登記前所取得之統一發票或經財政部核定之憑證,因未記載統一編號,不符前述營業稅法規定之進項憑證要件,營業人可於辦妥稅籍登記後,檢具確係為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進項憑證,向稽徵機關提出專案申請,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後准予扣抵。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劉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31
特留分扣減權行使 在 蘇家宏律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弟弟欠一屁股債,不想讓債權人扣押爸爸的遺產,該怎麼辦?
1.爸爸過世,就拋棄繼承!
2.爸爸還在,請爸爸寫遺囑分配財產給『別人』!
法律上繼承權是一種含有『人格權』及財產權的權利,法院實務上肯定債務人可以拋棄他的繼承權,屬於人格權的一種,債權人不得撤銷,所以弟弟如果欠一屁股債,在爸爸過世三個月內,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債權人就沒有辦法扣押爸爸的遺產,也沒辦法代為分割遺產,因為債務人(弟弟)不是繼承人了。
有朋友追問:
如果弟弟辧了拋棄繼承,債權人若提告債務人隱匿或毁棄財產,侵害債權人權益,法院是否會撤銷債務人的拋棄行為?
繼承權係以人格上之法益為基礎,且拋棄繼承權之效果,除了弟弟不承受爸爸財產上之權利與『義務』,所以弟弟拋棄繼承權之之後,縱然有害及債權,仍不准許債權人撤銷。
如果爸爸還在世,尤其是這欠一屁股債的弟弟有配偶或小孩,爸爸可以寫遺囑說,不要把財產分給弟弟,把某某財產『遺贈』給弟弟的配偶(媳婦)或弟弟的孩子(爸爸的孫子),如此一來,未來就可以讓弟弟的配偶或孩子取得遺產。
至於債權人可否代位弟弟行使『特留分扣減權』,之後代位弟弟主張父親遺產的特留分,有法院認為特留分扣減權為一身專屬權,債權人不能代位主張扣減,但也有部分法院認為債權人可以代位主張扣減。
所以屆時,弟弟也可以拋棄爸爸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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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留分扣減權行使 在 愛長照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 #遺產 的繼承,當被繼承人生前「沒有」規劃安排未來如何分配時,在身故後,只有2種方式來處理分配問題:
1.繼承人們談個「遺產分割協議」方案出來。
2.但只要有任何一位繼承人「不願意」簽協議,那麼很遺憾的,大家就只有上法院走「遺產分割訴訟」一途了。
https://www.ilong-termcare.com/Article/Detail/3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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