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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特定金錢信託法規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0萬的網紅李婉鈺Adrean Lee,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婉鈺想想・想想婉鈺】 今日暖陽當先發,週三東北季風再登板,最冷急凍14°C,#婉鈺想想 提醒您晨涼日暖溫差大,出門記得加件衣物,避免著涼喔!! 🔍「 #張善政 批 #小英 沒生小孩不懂父母心 ??」 國民黨副總統候選人張善政在桃園出席 #新住民座談 時,脫口直言「不是要說 #蔡英文 沒結...
特定金錢信託法規 在 李婉鈺Adrean Lee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婉鈺想想・想想婉鈺】
今日暖陽當先發,週三東北季風再登板,最冷急凍14°C,#婉鈺想想 提醒您晨涼日暖溫差大,出門記得加件衣物,避免著涼喔!!
🔍「 #張善政 批 #小英 沒生小孩不懂父母心 ??」
國民黨副總統候選人張善政在桃園出席 #新住民座談 時,脫口直言「不是要說 #蔡英文 沒結婚,沒結婚不是罪過,但她沒生過小孩,不懂父母的心」,發言充滿歧視、毫無口德,隨後以自己是「理工男」為由辯解,這根本不是一個領袖該有言談。
張善政過去理性持平的政策論述我還曾經當成模範,現在一直在幫 #韓國瑜 善後,不知道是否近墨者黑?接連說出不當的發言,此次發言更令人完全無法接受。新住民納保問題,牽涉的是整體國人的公平性問題,而目前針對未納籍新住民已提供一定的醫療輔助措施,至於政策是否要提供更完善的照護,尚有討論空間,此事爭議是在於經費來源,卻無限上綱至對蔡英文總統的人身攻擊,荒謬且無意義。
婉鈺未婚也沒生小孩,在擔任議員期間,無論是質詢、法案、揭弊與政績執行力皆有目共睹,與其他男性議員相比有過之而無不及!看國民黨屢屢用蔡總統個人未婚之事,作為其無法擔任國家領導人理由,這根本是嚴重的性別歧視。婉鈺提醒張善政先生,記得保持理性,一個人的氣度、內涵、格局往往投射在自己的言行之中,尊重他人就是尊重自己!
🔍「 #遠東航空 12日無預警宣布停業,衝擊離島航運,董事長張綱維13日開記者會,稱停業是烏龍,盼能復飛。」
遠東航空無預警爆出停飛,頓時引發各界譁然,停飛影響的旅客就超過5000人,滯留國外者尚有500人,旅遊業者、購票搭機民眾無不急得團團轉,遠航空服員及地勤也是受害者,還要強打起精神面對排山倒海的疑問、不解和憤怒情緒。許多人行程臨時被迫取消,張綱維卻在停飛後,又聲稱要復飛,究竟是該哭?還是該笑?
婉鈺認為無預警式停飛是不負責任的行為,停飛已經是事實,交通部應立即做好春節前後疏運應變計畫。即使張綱維暫時在資金缺口獲得喘息,但這並不代表遠航根本問題已獲緩解,未來遠航是否復飛,交通部應依最嚴格的程序進行審查,且審核企業是否具備的專業營運能力,遠比財力證明更重要。
航空公司無預警停飛屢次發生,婉鈺呼籲交通部應立即要求各航空公司設立消費者信託財產專戶,建立履約保障制度,避免搭機旅客權益受損。再者,婉鈺曾任空姐,深知空姐的辛勞,此次一張公告視同資遣通知,明顯違反「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婉鈺認為勞動部應立即介入,促使遠航資方盡速和勞方協商,討論休假或資遣費等相關條件,給予遠航空服員一個明確的方向。
🔍 「 #民視、 #公督盟 辦政黨辯論邀8政黨 未受邀小黨不滿」
#2020大選國會政黨辯論會 由民視、公督盟合辦,他們以內部未公開的民調,就決定參與辯論的政黨只邀請民進黨、國民黨、民眾黨、時代力量、親民黨、基進黨、新黨與綠黨等8政黨,其他小黨完全未受邀請。中選會身為選舉主管機關,竟能坐視不管?!《選罷法》規定,不能沒有正當理由拒絕特定政黨闡述證見,這操作選舉的目的非常明顯,實在太超過!
台灣列為亞洲最民主的國家之一,但是中選會拒絕為 #小黨 舉辦 #電視政黨政見辯論發表會 ,是試圖消滅這個民主自由的進步價值,政黨政治應該建立公平的政治立場,而不因大小黨而有差別待遇。 #中選會 收了政黨不分區選舉保證金20萬,就應該舉辦政黨政策辯論,且 #不分區立委 候選人政黨 #政見發表 與 #辯論會,是為了讓各政黨有公平競爭機會,也讓選民有機會監督各政黨提出的政見與候選人,政黨票的真正精神在突顯政黨的理念與政策,並依此做為選民投下政黨票的依據,但現行公職人員選罷法等相關規範條件下,相對於各級候選人的政見發表,各政黨僅能依其提名不分區立委的人數撥放幾分鐘電視廣告,實在難以完整論述各政黨的主要政策及議題立場。就是因為政府的怠惰,單一選區兩票制實行後,選罷法至今都沒有修正,導致不分區立委候選人選辦政黨辯論會無法可依。
婉鈺認為距離大選還有26天,亡羊補牢尚未遲,中選會應秉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舉辦政黨辯論,讓各黨充分地闡述政策及政見,民眾才能明智理性的投下神聖的一票。
而,內政部次 #陳宗彥 公然違背政治中立,並做了反民主的錯誤教育,竟然說出「政黨票投給小黨是浪費選票」,是可忍孰不可忍!?內政部那麼不喜歡小黨,乾脆提案修法把包括「一邊一國行動黨」在內的所有小黨全部關門大吉,同時再學國民黨威權統治,實施「黨禁」算了!?
🔍「守護國安!「反滲透法」草案逕付二讀 12/31一定通過?」
民進黨團近日提出「反滲透法草案」,力拚本會期過關,國民黨、民進黨互指對方「修法打假球」及「反反滲透」,民進黨團於11/29日順利將全案送入院會「逕付二讀」,之後將進入1個月朝野協商冷凍期,預計在12/31的院會中三讀通過。
「反滲透法」是本屆的最終法案,有別其他法案龜步,蔡英文總統罕見喊出12/31一定通過。此法案不僅被質疑只是在現行《刑法》上疊床架屋,更可能因倉促立法,在條文適用對象、滲透來源定義不清下,容易羅織人民入罪。
婉鈺認為中國正在進行「新型態的統戰」,以金錢或是利益交換,拉攏台灣的宮廟、里長、商人、媒體等,建立關係網絡,為避免中國用外力改變台灣民意的走向,立法有助於捍衛民主。加強刑期或是裁罰是必要的,但是現在的法律都是事後的補救機制,而沒有事前預警。面對新型態的間諜滲透,我們需要做的是民主的 #反滲透 雷達。
然,12/31 院會正值此次 #大選倒數,之前已有 #吳思瑤 委員「按4個鈕投4票」,為了確實落實 #代議制度,全民應睜大眼睛注意院會狀況,避免千手觀音「四指連彈」作弊事件再發生。
#婉鈺想想 #想想婉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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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團近日提出「反滲透法草案」,力拚本會期過關,國民黨、民進黨互指對方「修法打假球」及「反反滲透」,民進黨團於11/29日順利將全案送入院會「逕付二讀」,之後將進入1個月朝野協商冷凍期,預計在12/31的院會中三讀通過。
「反滲透法」是本屆的最終法案,有別其他法案龜步,蔡英文總統罕見喊出12/31一定通過。此法案不僅被質疑只是在現行《刑法》上疊床架屋,更可能因倉促立法,在條文適用對象、滲透來源定義不清下,容易羅織人民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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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文分享 : 虛擬貨幣及ICO之法律專題(一)(下):http://zhongyinlawyer.com.tw/?p=8419
虛擬貨幣及ICO之法律專題(一)(下)
吳筱涵 合夥律師 / 羅惠馨 律師
[email protected]
【ICO在台灣法下的議題初探】
一、ICO發行之代幣如屬有價證券,則發行代幣者而進行募資者或是提供相關交 易之平台是否應受我國金融證券法令規範?
ICO發行的代幣是否為有價證券,取決於投資者透過該代幣可以取得發行者所發行的何種項目,如可以取得發行者的公司股票、公司債、新股認購權等,則該代幣應被認為是有價證券,如此一來,發行該代幣並透過ICO募資的募資者是否應受我國金融證券法令規範?另外,如有讓前開募資者公告ICO募資訊息的募資平台,該平台是否亦應受我國金融證券法令規範?以下本文將試圖釐清ICO募資者及ICO募資平台是否應受我國金融證券相關法令規範。
(一) 募資者透過ICO募資
募資者透過ICO募資的方式有許多種,可粗略根據此一募資係有償或是無償而區分如下:
1. 無償募資:
募資者如透過ICO向投資者募資,但已事先向投資者敘明投資者並不會因為提供資金而獲得任何回饋,則投資者向募資者提供資金之行為實屬一種捐贈行為,應被評價為「贈與」,而屬民法規範範圍,與金融證券法令無關。
2. 有償募資:
有償募資根據募資者回饋的價值是否相當於投資者付出的金錢,而可細分為兩種:
(1) 募資者回饋的價值小於投資者付出的金錢:
此為目前大多群眾募資採取的方式,此類的募資多基於理念的支持、公益的推動等,因此投資者多不求募資者提供與付出的金錢同等的回報,通常會被評價為「贈與」或是「銷售」行為 ,亦屬民法、消費者保護法等規範範圍,而與金融證券法令無關。
(2) 募資者回饋的價值大於或是等於投資者付出的金錢:
如投資者付出資金後,要求募資者應有大於或是同等的回饋,此乃典型的「投資」行為,而有可能涉及金融證券法令。承前所述,如募資者與投資者約定,投資者所購買的ICO代幣將來可在募資者成立公司後兌換成公司股票、公司債等表彰一定財產價值之性質,且具有投資性、流通性之項目,則該ICO代幣即為有價證券,而該募資者所進行的ICO行為則將定義為:「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而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條,須依證券交易法、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為之,如:募資者係於公司成立前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購買代幣,則將被認定為「募集有價證券」,依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應向金管會申報,違反者,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2項第3款參照)。
(二) 募資者透過募資平台進行ICO募資:
除了由募資者自行對外發布以ICO方式募資之消息以外,亦有募資者會將募資計畫置放於募資平台上進行募資,因此亦會衍生出此類募資平台是否涉及經營證券業務,而須受金融證券法令規範之疑慮。
1. 何謂證券業務?
證券交易法第15條規定:「依本法經營之證券業務,其種類如左:一、有價證券之承銷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二、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三、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居間、代理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可知證券業務分為以下三種:
(1) 有價證券之承銷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
依證券交易法第10條規定,承銷係指約定包銷或代銷發行人發行有價證券之行為。
(2) 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
自行從事有價證券之買賣者稱之為「證券自營商」,自營商係以自己名義收買證券,再以較高價格轉手賣出給其他投資人。
(3) 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居間、代理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
「居間」依據民法第565條規定為:「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行紀」則依民法第576條規定:「為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為動產之買賣或其他商業上之交易,而受報酬之營業」。至於「代理」則依民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係指:「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不論居間、行紀或是代理,均屬受託人受託為委託人處理事務,而居間、行紀尚以受託人須取得報酬為要件,但代理則在所不問。而經營有價證券之居間、行紀或代理者係指:「受託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有價證券,其向委託人收取手續費之人」,合稱為「證券經紀商」。
2. 募資平台是否經營證券業務?
(1) 假設募資平台僅是提供募資者置放募資計畫之平台:
若募資平台僅是提供募資者一個公佈募資計畫的管道,而未實際參與募資,或是提供投資建議,則僅有募資者本身應受到金融證券法令規範,與募資平台無關。
(2) 假設募資平台與募資者約定,由募資平台包銷或代銷募資者所發行之代幣:
若募資者不僅是將募資資訊公布於募資平台,同時亦將其發行的代幣委由募資平台包銷或代銷,使得投資者可以直接向募資平台購買ICO代幣,並向募資者兌換成等值之有價證券,則募資平台實際上係從事有價證券之承銷,而須依證券交易法、公司法等相關法令為之(證券交易法第15條第1項參照)
(3) 假設募資平台會以自己名義收買在募資平台上之證券,再以較高價格轉手賣出:
若募資平台以自己名義向募資者購買募資者所發行之代幣,並置放在募資平台上兜售,最後再以自己名義賣給其他投資人,則募資平台實際上係從事證券自營商之業務,而須依證券交易法、公司法等相關法令為之(證券交易法第15條第2項參照)
(4) 假設募資平台受募資者委託買賣股票:
若募資平台係受募資者委託,而為募資者報告投資者將投資之機會,或是媒合募資者與投資者訂約,甚至是直接代理募資者或是投資者與他方締約,並據此獲得報酬者,均屬從事證券經紀業務,而須依證券交易法、公司法等相關法令為之(證券交易法第15條第3項參照)
(5) 假設募資平台會對募資計畫提供投資分析、建議:
若募資平台會對募資計劃之交易或投資有關事項進行分析或推薦建議,而促使投資人投資,募資平台並能因此自募資者或是投資者處獲得報酬,則此種業務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條第1項規定,屬於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而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證券交易法等法令為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條參照)。
二、小結:
關於ICO所發行的代幣是否為有價證券,以及ICO發行之代幣如屬有價證券,則發行代幣者而進行募資者或是提供相關交易之平台是否應受我國金融證券法令規範等問題,仍須視ICO發行者實際之募資計畫而定,倘若投資者無法持代幣向發行者兌換任何經濟上權利,則該代幣並未表彰一定價值,因此非屬有價證券;然若發行者透過ICO發行的代幣具有可自由轉讓、交易性,且可使買受人得以取得股東之權利或是分配紅利等經濟利益之權利,而符合「表彰一定之價值」,且具有「投資性」與「流通性」等要件,則縱非我國證券交易法第6條表列之有價證券項目,亦可能遭認定為有價證券,而應受我國金融證券法令規範。
如ICO發行者發行之代幣已遭認定為有價證券,則發行代幣而據此進行募資者已構成「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而應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條,依證券交易法、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為之,違者將受有刑罰;另,如ICO發行者發行之代幣已遭認定為有價證券,而置放相關募資計畫的募資平台是否亦會涉及經營證券業務,亦須視募資平台是否涉入代幣之交易以及是否對投資者提出投資建議,如:募資平台除了供募資者置放募資計畫以外,實際上尚受募資者委託進行代銷、報告投資機會或是媒合募資者與投資者訂約,抑或是自行進行代幣之買賣,則均涉及經營證券業務,而須依證券交易法、公司法等相關法令為之;另一方面,若募資平台會對募資計劃進行分析或給予推薦建議,而促使投資者投資,並因此自募資者或是投資者處獲得報酬,則有涉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規之虞;如募資平台僅供募資者置放募資計畫,而不涉及代幣之交易,或是對募資計畫提出分析、評價,則募資平台本身應與金融證券法令無涉。
【結語】
由於Fintech(Financial technology,簡稱為FinTech)的興起,促使虛擬貨幣以及ICO的出現,而掀起另一波金融革命,這樣的金融革命提昇金融服務的效率,使人們生活更加便利,卻也衍生是否有有心人士以不肖的手法而產生出許多洗錢、吸金、詐騙等犯罪的疑慮,應如何面對此一雙面刃,實屬困難,而各國目前對虛擬貨幣以及ICO的監管態度,實際上並非取決於法律分析結果,而是取決於實際上此等虛擬貨幣於經濟社會中實際流動已經產生的影響而決定,或視各國對金融證券政策的選擇,如各國係採取自由主義或是社會主義?以中國央行近日頒布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為例,不難窺探出此一公告實為中國對金融證券政策採取社會主義下之產物,而對於未經中國官方操作的虛擬貨幣以及ICO採取全面禁止的態度。然此等金融科技、區塊鍊、虛擬貨幣的發展趨勢亦不可小覷,如全面禁止而自外於此波發展趨勢中,亦有可能於未來全球經濟的競爭中落後或錯失可突破重大發展的契機,值得有識之士與政府機關重視與思考。
至於我國政府態度,金管會日前認為如虛擬貨幣、ICO涉及不法即禁止之 ,然而何謂不法?金管會並未對此提出說明。本文初步認為,虛擬貨幣、ICO實屬無法避免之潮流,且我國並非如同中國採取社會主義,應不適合與中國一樣採取完全禁止之態度,然而,經過本文初步之法律分析,虛擬貨幣實與有價證券具有類似性質,為維持金融交易市場秩序,亦不適合完全不予監管。然是否在現有的法規範體系底下,就足以,或得以適當的有規則可循,本文認為,應先由我國金融證券主管機關對於虛擬貨幣、ICO提出更詳細之經濟、法律上分析,先行評估虛擬貨幣、ICO對金融交易市場之利弊,再評估因應之態度,始能期待虛擬貨幣、ICO此一波金融革命,為台灣停滯不前的經濟注入活水,這均有賴我國金融證券主管機關的智慧來解決。
吳筱涵律師
+886 2 2377 1858 # 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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