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差異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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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差異 在 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2-02 17:2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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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穎杰觀點:重啟核四或是綠電轉型?一個國土永續發展的視角..... (02/02/2021 風傳媒 )

    作者:蔡穎杰 / 作者為政治大學第三部門研究中心研究員,德拉瓦大學能源及環境政策博士

    2020年以來,農地種電的政策引發甚多爭論,甚至擁核政黨藉機怪罪到我國發展綠電的頭上,而訴求「重啟核四」。不過,從土地使用的角度來看,顯然核電廠與核廢料場址也不是蓋在空中閣樓,一樣要使用土地。歸根究柢,所有的土地原本都是自然綠地,端看社會如何分區使用。因此,主文主張,無論是農地種綠電,或是核電廠相關的土地使用,也就是要考量電力設施的興建過程是否符合憲法所認定的正當民主程序,要回歸到土地使用制度面來檢討,進而比較發展綠電與核電兩者之間,何者較能搭配民主程序的土地使用,以及當前我國土地使用的法制面有哪些可以進一步改善的地方。

    以核四廠的案例,根據負責土地徵收的台電副處長林源得回憶(參見《述說龍門,我們的故事》),1980年政府核定蓋核四廠,並預定徵收370公頃的土地。多半是農地與林地,後續又追加97公頃。而林副處長則是1991年開始辦理與居民溝通協調土地徵收事宜。當然,過去在戒嚴時期,林副處長並未質疑,為何政府可以先斬後奏核定建設跟土地徵收,過了10年再去跟居民「溝通」?

    在林副處長眼裡,當地農村衰敗,核電廠就像救星一樣可以提供就業,拯救在地經濟,但為何政府整天宣稱發展農業,照顧農民漁民,卻「發展」到鄉村生活衰敗到必須要仰賴核電廠來挽救經濟?而當地人是否如台電所說的想要依賴核電廠生活?以及台電是否有誠實揭露資訊給居民?可參見崔愫欣紀錄片《貢寮 你好嗎?》

    林副處長也描述了跟地主討價還價的經過,這恐怕給讀者一種迷思,好像被徵收戶可以任意拉抬土地價格「刁難」公務員。多數人所不知道的是,依法,土地徵收的價格是政府單方面說了算,民眾、自救會、地主的意見只是「參考用」,尤其一般老百姓多半沒有政治聲量與資源對抗政府,除非是外來投資客,往往只能被迫吞下去政府開出的條件,而被官方宣傳為「地主同意被徵收」。而官方常用的手法就是分化被徵收戶,給予某些人特別優惠當樣板,當內應,製造自救會內部糾紛,各個擊破。(參見:南鐵協議價購開始 自救會控南市府、鐵工局「威逼誘騙」)

    令人遺憾的是,直到2021年的今天,我國政府仍然沿用戒嚴時代陋習,由行政院先黑箱作業核定「興辦事業計畫」,當地居民都完全不知情,只能等有朝一日,忽然得知政府公告要來「溝通」徵收你家,然後媒體與各路公關對外宣傳大建設有利經濟,就跟當年宣傳核四一樣,至於想過著原本生活,不想被徵收的地主時常被網軍抹黑為愛錢、釘子戶(參見徐世榮《土地正義》)。或是媒體配合冷處理,社會大眾也不知道全台灣到處都是土地徵收自救會。

    當然,既然行政院已經先斬後奏「核定」興辦事業計畫才讓在地居民知道,後續的都市計畫、土地徵收相關審議,也只是做做表面工夫,而不會去實質審查該建設是否有真的必要性或是公益性,內政部與各縣市由於多年來浮濫的國土規劃已於2013年遭監察院糾正,另政大賴宗裕教授研究指出,2014年全台住宅量已可供應5000萬人居住(參見《不動產學之理論與實踐》)。唯一較有「抵抗力」的可能是環評,但試問當其他單位的審查都已經定調,環評委員承受的壓力可想而知。最近台北市社子島自救會所訴求的,也就是暫緩環評,重新檢討全區徵收剷平式高密度開發的必要性與公益性。

    因此,像核四案例,集結社會各界力量纏鬥數10年成功擋下建設計畫的,可以說是特例中的特例。而貢寮當地,也因為核四的施工,影響生態環境及漁場,要如何善後也未可知。行政院長蘇貞昌其實也曾嘗試以土地使用分區變更阻擋核四案,彰顯生態與農業價值,敝人衷心予以肯定。

    台北縣政府昨天召開澳底都市計畫第2次通盤檢討先期會議,決定將8公頃多的核四電廠用地改劃為農業區。縣長蘇貞昌表示,核四電廠面積400多公頃,澳底都市計畫的8公頃多核四用地雖只是電廠的一部分,將使核四失去著力點,達到反核的目的。事後蘇貞昌縣長表示,依法規定,都市計畫每5年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澳底已10多年未辦檢討。藉由這次檢討,縣府只是以業主身分,要求規劃單位把台北縣的好家園恢復,把貢寮最美麗的地方變更為原來的農業用地,核四廠蓋在美麗的海邊很突兀,也破壞海洋生態,是用錢堆砌的科學怪物。(1998-04-10/聯合報/06版/)

    雖然當時台北縣土地分區變更被內政部否決,但其實也突顯出一個問題。也就是,在我國,土地使用分區的法定權力,都是由縣市長聘任的專家會議背書跟內政部說了算,而就算十多年沒有依法檢討土地使用,老百姓也沒轍。直到今天,一般老百姓跟市議會完全沒有任何法定程序讓他們審查跟參與土地使用決策過程的餘地,只有提供「參考意見」跟抗爭的角色,而無法比照歐美民主國家,強制舉辦行政聽證讓各方辯論,並邀請第3方公正專家來作證。以美國紐約市為例,雖然紐約市已經算是惡名昭彰的浮濫開發城市,都市計畫委員要經過市議會審核資格才能擔任,而非像台灣一樣由縣市長自行聘任即可,且紐約市要先通過環評與社會影響評估,才能申請開發案。基於憲法保障人民的基本財產權,紐約市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跟土地徵收也都要經過市議會審核,而非像台灣一樣,由行政機關自行核定,等於是球員兼裁判,也難怪歷年來我國政府首長不斷把農地浮濫變更為建地,幾乎沒有看到如同當年蘇貞昌縣長為了保護農業生態價值,主動勇於承擔被抹黑成阻礙經濟的案例。

    以土地使用來說,政府發展農地種綠電,應該算是一把雙面刃,為了四處建置再生能源分散式電力系統相關設施,勢必讓在地人參與,有別於核電廠這種大資本大工程,去徵收一塊特定大面積的土地而驅逐在地居民。政府當下也在推動地方創生,以及國土計畫法要求的「鄉村地區整體規劃」,其主要政策目的,是為了振興農村經濟、維護農地資源與增加農村人口。藉此機會,比照正常民主國家,完備土地使用與土地徵收的法制保障民主參與及私人財產,讓鄉村居民可以因地制宜規劃自己的生活場域及產業。更重要的,綠能轉型、地方創生、「鄉村地區整體規劃」3者搭配土地使用法制改革,才能開啟鄉村居民實質民主參與規劃在地發展。反之,可能導致農地資源、農業繼續不斷被壓縮,農民變成越來越需要仰賴大量興建綠能設施來補貼,變相延宕屋頂型光電發展。而未來的縣市政府首長也可能拿出一句歷史共業,又去浮濫變更種電的農地改為建地。也就是說,依現行法規,土地使用分區要不要變更,仍然是政府單方面說了算。

    聽到農地變建地的光電發財夢,曾文生說,這是騙人的話術,應該揭發與制止,他要告訴不肖業者,這個承諾不是你們能給的,最後審查權還是在政府手中。(參見:經濟部次長曾文生:農地變建地是騙人話術,這承諾不是業者能給的)

    而自稱永續的擁核陣營也不宜見獵心喜,把土地使用亂象的源頭怪罪到綠電設施。與其趁機考古吹捧所謂的核電經濟效益,不如回歸永續發展的正途,改革土地使用法制。由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的定義來看,經濟效益本來就不是首要考量,而要並重土地正義、民主參與、保障私人財產、在地文化、糧食生產、宜居權與環境生態等等,這其實也跟我國許多土地徵收自救會的心聲一致,由於案例過多,僅引述部分如下。

    「市府官員總是喜歡帶風向,不論在哪一場會議,總是說:社子島居民最在意的是【安置問題】!大錯特錯。社子島自救會不斷的陳情、請願,我們是【反對區段徵收】,我們是要一個適合在地居民的都市計畫,可以 讓居民修繕房屋、改善環境的計畫!在武漢肺炎疫情全球肆虐下,社子島擁有得天獨厚的環境。

    #糧食供給:蔬菜除了供應自己之外,另提供大台北地區將近1/3蔬菜量。
    #開放式生活空間:非密閉式大樓空間。社子島為水平式住宅,居民大都戶外活動,互助互惠的社會網絡與緊密的鄰里感情。

    我們不需要剷平式開發,而是需要一個良好的都市計畫,畫出建築線,以人為本、以社子島居民生活的聚落替代方案。」(台北市社子島自救會發言人李華萍)

    「機場捷運A7開發案在未完工前爆發「違法預標售」及「葉世文收賄弊案」,另在被徵收戶的抽籤配地說明會上,罔視居民的利益,居民只剩邊坡地、電塔旁、及垃圾地可選擇,實際上較具發展前景和生活機能較好的土地皆留給財團和投資客。表面上被徵收的地主可申請領回40%抵價地,但由於有最小基地面積的規定,許多被徵收戶的土地面積過小,只好又把抵價地賤賣或改領補償金。」(機場捷運A7站自救會長徐玉虹)

    「補償金額大小並不是居民反對的原因,而是不想要放棄原本的生活、搬離現在居住的地方。這片土地不僅是從祖先手上傳下來的祖產,「家」的記憶都附著在這片土地之上,且當地生態豐富、環境優美、居住空間寬敞,生活品質優良。在國土計畫法公布後,原本坡度35%為土地的開發底線,現在卻變為可開發的農牧用地,以提高糧食自給率。「那為什麼水田又把它消失掉,把那邊山坡地變為農牧用地來騙老百姓,這是中央在騙老百姓。」(竹東二三重埔自救會長呂政權)

    「同意徵收的2000多人都是炒作農地,政府是為人民服務還是為財團服務?台商回流,是鮭魚返鄉?還是鱷魚?他們都是來瓜分我們農民的利益及土地,官商勾結。有一次自救會農民問陳處長:「為什麼一定要我們這塊地?」陳處長表示:「因為廠商要你們這塊地!」(竹東二三重埔自救會長呂政權)

    「每個人對金錢的態度和價值觀都不一樣,有些人一點點錢就覺得自己很富有,不應該把每個人都劃分為想要更多財富,更何況我們基層的民眾也沒有分沾到這些利益。一個人就會有自己喜歡的生活方式和文化,被徵收就是破壞這個人原本的生活而必須重新開始,一個人不應該被指導怎麼過生活,而是有權利自己去決定自己所過的生活,你無權干涉。但是如果被徵收就是強迫你去別的地方重新開始。」(灣寶自救會長洪箱)

    「新買的透天厝才順利交屋1個月,就得知自己的房子也被納入航空城的徵收範圍,這棟屋子是為自己的家人所布置,未來要一起共同居住的地方,這樣的無奈只好開啟抗爭之路。反迫遷居民和民間團體最無法接受的部分,政府和財團假借計畫案開發名義,讓農地成為建地,以及第3跑道開發的必要性。國軍基地跑道早已足夠,在政府手段之下,造成國軍基地跑道無法使用,而藉口需要多開發百姓賴以為生的民宅農地,但對居民來說唯一的訴求只有「留下來,留在他們扎根的地方。」(桃園航空城自救會蔡美齡)

    「附近經過2次的區段徵收,原本農地都是免稅,但你配回來的土地有各式各樣的稅,地價稅又一直調漲,他說你配的地還漲不夠,政府說漲價歸公,但我們是自有住宅,沒有其他房子,你把房屋稅地價稅調這麼高,合理嗎?就是逼百姓把房子賣掉去鄉下的地方住的意思,這又牽涉居住正義的問題。投資客在這裡炒這塊地,如果徵收了,配回來變成建地轉賣,屁股一拍就走了。在地人的話,有些農地會配回來,但你的家當要丟掉多少,有多少東西沒地方放,政府說會補貼你租賃的租金2年,但田沒了,這些東西也就沒用了,這些工具都是錢買的,譬如農機,都是生財器具,現在都沒有用了。新竹縣政府已經徵收了那麼多土地,但學校廠商後來都不來,前科累累,縣長又有任期限制根本不能負責。他們根本在炒土地,拿我們的土地在玩,被徵收後的地方都變成是外地人的,我們這裡是客家莊,需要保留文物。」(新竹璞玉自救會長邱鴻鈞)

    綜上,農地種綠電跟重啟核電2者之間,不僅僅是電力系統轉型與碳排放的差異。核電象徵的是戒嚴時代政府高層自行決定重大建設跟國土規劃,叫在地人吞下去,而發展綠電開啟了我國土地使用法制改革以及整合當前政府地方創生政策的機會之窗,讓台灣人有機會脫離戒嚴時代奠定的土地制度,以免被政府高層自行核定強制徵收老百姓私人土地轉手財團。與其讓投資客賺完屁股拍拍離開移民,不如落實土地使用的正當民主程序,才能建立民主政治到民間地方層級(參見李登輝《新‧台灣的主張》,第3章),讓台灣人能實質對自己的家園發展有參與權,應較能符合所謂轉型正義與永續發展台灣主體性的本意。

    完整內容請見:
    https://www.storm.mg/article/3442325

  • 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差異 在 西卡大叔的青年旅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7-11-16 15:56:43
    有 94 人按讚

    時隔16年,一個字都沒動過的『民宿管理辦法』終於修法了 . .
    醞釀了這麼久,到底修了哪些東西呢?

    外行看熱鬧,內行看門道
    就讓大叔我這個假內行,來個 "不負責點評" 吧!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民宿,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
    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
    野生活之住宿處所

    → 所以修法後民宿依然是 "家庭副業",而非 "正式的產業"
    民宿的所有權依舊必須是 "自然人" (就是個人),不能用公司法人去持有
     
     
    第三條
    民宿之設置,以下列地區為限,並須符合各該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令之規
    定:
    一、非都市土地。
    二、都市計畫範圍內,且位於下列地區者:
    (一)風景特定區。
    (二)觀光地區。
    (三)原住民族地區。
    (四)偏遠地區。
    (五)離島地區。
    (六)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或經農業主管機關劃
    定之休閒農業區。
    (七)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或登錄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
    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已擬具相關管理維護或保存計畫之
    區域。
    (八)具人文或歷史風貌之相關區域。
    三、國家公園區。

    → 原則上民宿的設立還是以『非都市土地』為主,不過修法後把都市內可以申請設立民宿的地區表列出來 ..
     
    但老實說,有部分看不太懂在寫什麼 . .
    例如都已經是古蹟、歷史建物了,所以還需要整個區域有管理維護計畫才能設立民宿嗎?那這個『管理維護或保存計畫』又是什麼?誰來制定?好像沒講清楚 . . (或是故意不講清楚?)
     
     
    第四條
    民宿之經營規模,應為客房數八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二百四十平
    方公尺以下。但位於原住民族地區、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許可登記證之休
    閒農場、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觀光地區、偏遠地區及離島
    地區之民宿,得以客房數十五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四百平方公尺
    以下之規模經營之。
    . .
    . . .

    → 一般民宿規模限制,由五間房/150平方米,提高到八間房/240平方米,特色民宿的面積限制也增加了一倍

    不過除了擴大規模外,他好像有個但書:
    『客房數六間(含)以上之民宿建築物使用類組為H1,其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事宜,仍應依內政部所定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辦理。』

    所以如果是沒有使照的老房子,基本上還是很可能會卡關吧!
    另外,如果是 "家庭副業",一個家庭裡有8間空房,總覺得好像哪裡怪怪的? ^^"
     
     
    第五條
    民宿建築物設施,應符合地方主管機關基於地區及建築物特性,會商當地
    建築主管機關,依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制定之自治法規。
    . .
    . . .

    → 民宿在建管上的要求,觀光局絕的各地方政府應該由當地的建管機關來制定 . . 所以之後的民宿申請,不在只是地方觀光主管機關的事了,而是得把建管納進來

    如果地方政府還沒有制定相關規定,那這次像樓梯寬度、走廊寬度、耐燃級數 . . 等規範,都直接在民宿管理規則中加進去了!
     
     
    第六條
    民宿消防安全設備應符合地方主管機關基於地區及建築物特性,依地方制
    度法相關規定制定之自治法規。
    . .
    . . .

    → 同樣的,民宿的申請要把地方的消防主管機關拉進來
    如果地方政府還沒有制定相關的規範,民宿管理辦法中有公版的規範可以先用,包含消防與指示設備的設計、防焰布料的使用等
     
    若用更白話就是:
    『建管、消防這些你們地方政府自己去訂定、自己去管理
    如果你們沒訂,那我觀光局這邊修訂的,你們地方政府將就拿去用吧!』
     
     
    第八條
    民宿之申請登記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築物使用用途以住宅為限。但第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地區,其經營
    者為農舍及其座落用地之所有權人者,得以農舍供作民宿使用。
    二、由建築物實際使用人自行經營。但離島地區經當地政府或中央相關管
    理機關委託經營,且同一人之經營客房總數十五間以下者,不在此限

    三、不得設於集合住宅。但以集合住宅社區內整棟建築物申請,且申請人
    取得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者,地方主管機關得為保留民宿登記廢止
    權之附款,核准其申請。
    四、客房不得設於地下樓層。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地方主管機關會同當
    地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不違反建築相關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當地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認定具有原住民族傳統建築特色者。
    (二)因周邊地形高低差造成之地下樓層且有對外窗者。
    五、不得與其他民宿或營業之住宿場所,共同使用直通樓梯、走道及出入
    口。

    → 民宿的申請,在集合住宅、地下室 的使用都有條件的放寬了些
    然後限制了不得與其他住宿場所共用樓梯、走道、出入口,藉此避開一棟建築物裡面請很多民宿牌照的可能

    不過,在 "農地農用" 這個議題上,似乎把問題丟回去給農委會了
     
     
    第十二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範圍內建造物
    或設施,經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六條或第六十四條及其授權之法規命
    令規定辦理完竣後,供作民宿使用者,其建築物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不
    受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之限制。
    符合前項規定者,依前條規定申請登記時,得免附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
    文件。

    → 利用文資法的排他條款,讓古蹟、歷史建物、聚落 . . 等房屋,在申請民宿經營時可以繞過防火、消防 .. 等限制的可能
     
     
    第十條
    民宿之名稱,不得使用與同一直轄市、縣(市)內其他民宿、觀光旅館業
    或旅館業相同之名稱。

    → 怕民宿取跟旅館差不多的名字,去吃旅館的豆腐吧~ ^^"
    (例如『Choya 梅酒』跟『秋雅果醋』?)
     
     
    這些是此次修法,變動比較大的部分 (個人觀感)

    研讀後的感想 . . 感覺觀光局一直試著要把一些他們管不太動、不太知道如何管理的部分丟出去 (例如建管、消防,權責就丟給了地方政府 & 地方建管、消防主管機關)

    但每個地區的地方政府編制、權責區分、都不相同,這樣的發展,未來會不會造成民宿在各地的發展差異越來越大呢?

    另一方面,民宿一直說是 "家庭副業",修法後實務上似乎更不像家庭副業了?
     
    總結來說,有不少讓人疑惑的、之後還得看到底如何運作的部分,而關於產業發展、甚至總量管制、民宿如何發展,幾乎還是沒有著墨 . .

    可以感覺到這個版本是多方腳色的角力下,妥協再妥協的折衷四不像吧!
    但不論如何,至少開始動了 . .
     
    至於對台灣觀光的發展? 我個人覺得吉凶參半囉!

    完整條文: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40110120001200-1061114
    (官方的網頁一直還沒更新,目前看到最完整的是這邊~)

  • 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差異 在 蔡正元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3-08-21 02:26:14
    有 609 人按讚

    簡化版:

    大埔的抗爭是建立在錯誤的認知上!

    「黃宏順的論點」

    看大埔農地案有感

    我是都市計畫的專業工作者,
    看到最近社會又為大埔案而紛擾,
    發現許多的論點是建立在錯誤的認知上。

    反大埔案者,揪雜許多因素,
    有從最根本就
    反對擬定大埔都市計畫本身者,
    有反強制徵收土地者,
    有反農地變更者,
    但很像都主張站在農民的一邊。

    其實,反對者恐怕搞錯了,

    壹、從「農民」的權益
    看「反對者」站在那一邊

    一、反「農民」還是反「農地變更」

    當大埔案大家把關注
    聚焦在四戶拒拆戶被拆除後,
    有一股力量,正把區段徵收妖魔化,
    模糊徵收與區段徵收的不同。

    大埔案如果真那麼不公不義,
    真那麼掠奪與欺壓農民
    在一群學者與團體的極力支援抗議下,
    為什麼是九百戶接受,
    抗議的只有四戶。

    以台灣現在之教育水準、資訊透明度
    及公民社會成熟度,
    這不是以順民、無知、
    不敢抵抗公權力就可以帶過的。

    抗議的團體如果視角
    是從國土使用、環境資源、農地政策…,
    我是接受的,這確實是值得討論的議題,

    但是如果硬要說是為當地農民發聲,
    我會說:它被九百比四否決了。

    讓我們從農民的角度思考一個課題,
    如果認同:
    把農地變建地是暴利,
    可以賺大錢。
    那農地變更為建地案,
    擁有農地的農民應該是最大的受益者,

    黑道或地方政客再厲害
    也不可能事前把農地全買光的,

    那阻擋變更的人,
    是反對農民得利囉!

    有沒有人去好好研究與調查,
    多少農民對於自己的土地
    不能像建地蓋房子,
    是多大的痛與恨?

    大部分的農地地主,
    恐怕是恨不得有機會參加區徵的,
    大部分爭議的,
    其實是希望提高分回抵價地比例。

    如果大家認為農民的意願很重要,
    那又憑什麼規定
    特定農業區一定要堅持農用,
    農民無法選擇嗎?

    不信,如果你開放所有農地調查,
    只要所有權人現在就來向政府登記,
    聲明我的土地
    (包括以後有繼承或移轉)永遠農用,
    政府在辦理開發計畫選定區位時,
    就有責任避開這些土地,

    你認為會有多少人來登記,
    我猜,不會超過一成。

    大部分的反對,
    都是當政府確定在這開發時,
    再反對,為什麼?

    所以,你可以說主張反「農地變更」,
    但請不要說你是站在「農民」這一邊,
    畢竟,
    你是站在絕大多數「農民」的對立面。

    二、反「徵收」還是反「區段徵收」?

    「區段徵收」是「徵收」的一種方式

    而台灣的「徵收」
    與「區段徵收」的主要差異:

    1.「徵收」限於公共設施
    (臺灣只有工業區及都市更新
    因另有法令規定者除外);
    「區段徵收」則一定包括公共設施
    與可建築土地(如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

    2.「徵收」只針對公共設施土地,
    地主只能領回土地補償費;
    「區段徵收」地主
    除可選擇領取土地補償費外,
    因為「區段徵收」的範圍包括可建築土地,
    政府可把該等土地以抵價地方式供地主領回,

    3.公共設施用「徵收」方式開闢,
    該土地取得及建設費用皆由政府負擔,
    也就是全民負擔,
    鄰近土地因而土地增值或搭配變更為
    可建築土地之地主,完全獲利。

    以「區段徵收」方式開闢者,
    該範圍內公共設施之土地取得及建設費用
    皆由該區段徵收地主負擔,
    地主不能完全取得土地變更之增值利益,
    必須提撥部份利率來負擔
    公共設施之土地取得及建設費用。

    「區段徵收」能兼具政府、地主、
    社會取得較公平的方式:

    1.地主間不因其土地被劃定
    為公共設施用地或可建築土地
    而權利天差地遠。

    2.地主除享受土地變更利得利益外,
    也負擔開發成本

    3.政府及社會不必負擔
    公共設施土地取得及建設費用

    「以張藥房為例」

    至於大埔案爭議的四戶,
    以張藥房為例,
    雖然本案開發方式為區段徵收,

    但因為他不願意參加,
    所以等同他放棄土地補償
    以用抵價地方式申請領回,
    就變成他的土地與建築物是
    變成被政府徵收,
    而非像其他地主的區段徵收,

    他的損失有:

    1.採區段徵收開發的地區,
    地價補償按公告現值,
    一般不再加成補償,補償費偏低。

    2.按規定屬原合法建物所有人
    可以低價選配的安置建地
    (一般約30坪),也自動放棄。

    3.按建築物補償費
    加計50%的自動拆除獎金也放棄了。

    4.放棄用抵價地方式領回土地補償費,
    也放棄了區段徵收抵價地
    具有放大補償的效果

    因為他放棄了以上的權利,
    所以他的補償費讓人覺得偏低不合理。
    尤其他沒有善用前面2及4款的權利,

    否則,他原來5坪的建地,
    如果加上地上物補償費的錢,
    應該足夠換得30坪的安置建地還有剩餘,
    甚至只要再投入百來萬元,
    就可以由建地五坪的小房子
    換成建地有30坪的標準房屋。

    不知道反對者,
    知道他們的損失嗎?
    起鬨者,
    有認真為他們分析利弊得失嗎?

    三、反大埔開發案還是反開發方式?

    大埔案之規劃被質疑最多的其中之一,
    在於為二十公頃之工業區土地,
    辦理一百多公頃的都市計畫與區段徵收。

    其實就農民權益而言,
    如果只辦理工業區土地之開發,
    只能有一種開發方式,
    那就是徵收土地,
    農民只有領取公告現值
    再加成之地價補償費後,
    真正的被掃地出門,
    無法享受土地增值利益。

    這次因為辦理一百多公頃的都市計畫,
    先不論它的立論或目的為何,
    正因為劃設了許多住宅區與商業區,
    讓開發方式改採區段徵收。

    如此,農民就可以享受
    區段徵收的種種好處。
    所以有些反對意見認為,
    多辦理一百多公頃的都市計畫
    是犧牲農民的權益,
    事實卻是正好相反的。

    貳、澄清反對者對區段徵收的錯誤認知

    前面對於反大埔案者,
    從三層次加以探討,
    希望能釐清一些問題,
    下面則對反對之觀點經常提及
    又與事實有誤謬的地方,

    提出說明:

    誤謬一:區段徵收後農民被掃地出門

    區段徵收後土地分配的基本架構是:

    1.政府無償取得公共設施土地,
    如公園、道路、國民學校、停車場….,
    約佔區徵面積之45%。

    2.政府取得約佔區徵面積15%之可建築土地,
    政府用這些土地標售價款,
    以抵付區段徵收總開發費用,
    包括公共設施之建設費用。

    3.政府將區徵面積40%之可建築土地當抵價地,
    做為政府抵付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價款。

    因此,區徵後,
    扣除45%公共設施土地後,
    55%的可建築土地中,
    土地所有權人(農民)佔40%,
    也就是開發案之全部可建築土地中,
    土地所有權人(農民)佔約七成。
    農民沒有被掃地出門,
    而且掌握全部可建築土地之七成,
    享受大部分的土地增值利益。

    誤謬二:區段徵收是為了財團、建商、
    黑心政客炒作地皮。

    區段徵收是提供財團、建商、
    黑心政客炒作地皮的”素材”,
    請注意,只是”素材”,
    因為政府釋出大量的建地
    及建設完善的公共設施,

    但是,誠如前所言,
    農民一開始就掌握
    全部可建築土地之七成,
    而財團、建商、黑心政客
    卻是一開始是沒有土地的,
    他要取得建地,不是跟農民買,
    就是必須透過政府
    公開標售的方式取得土地,
    他們可以辛苦把地價炒高,
    但得利的不是擁有70%建地的農民嗎?

    我想,在苗栗其他的鄉親農民,一定在想,
    劉縣長,你怎麼沒想到
    也來糟蹋與惡搞我的農地;
    財團與建商歡迎
    來這裡把土地炒高點吧!!!!
    (((再次強調,
    這只是完全由農民的權益角度分析,
    不涉及國土合理性的使用探討)))

    誤謬三:用「徵收」來簡化稱呼「區段徵收」。

    反對者經常用「徵收」來簡化「區段徵收」,
    沒錯,「區段徵收」是「徵收」的一種,
    但那不是社會集體記憶的那種徵收。

    因為區段徵收的原地主不會被掃地出門,
    區段徵收的地主可以享受土地增值的利益,
    區段徵收的地主要”平均”負擔開放成本。

    誤謬四:土地所有權人被區段徵收後,
    以偏低之公告現值領取地價補償費,
    卻要以高價之市價購買回抵價地,
    對地主權益極為不公

    區段徵收後所有可建築土地之總地價,
    主要是反映區段徵收的開發總成本,
    而各宗建地之地價,
    則在此基礎下,
    依各個街廓之使用分區(住宅區、商業區或其他專用區)
    、可使用強度、道路寬度及與公園、學校等
    公共設施鄰近度等計算出來,
    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討論通過。
    按此評定的各宗建地地價,
    才是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核算基礎,
    通常,該等地價遠低於市價。

    其次,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要以抵價地方式領回時,
    雖然是以其土地之地價補償費為基礎,
    但不是直接折抵,

    地主可以領回的建地面積
    則會遠高於其所擁有地價補償費
    所應領面積之好幾倍;

    地主可以領回的建地面積價值
    則會遠高於土地的市價甚多。

    就可以理解,
    區段徵收地主領取抵價地的機制
    為什麼會對地主有極大利益之原因。

    因此,
    放棄領取抵價地而領取土地補償費,
    也放棄了區段徵收放大補償的效果,

    大埔四戶抗議戶堅持反對,
    也放棄了領取抵價地的機會,
    他們,真的虧大了~~~

    誤謬五:區段徵收抵價地分回比例為四成,
    農地者因為土地變更為建地,土地縮小了,
    但土地卻有增值,
    但是對建物所有權人就不公平了,
    本來就已經是建地了,
    但是面積卻變小了,非常不公平

    前面已提到,
    區段徵收是以土地之地價補償費為基礎,
    農地與建地之土地公告現值本來就有差距,

    因此,建地之土地公告現值
    若等於區徵土地平均地價之2.5倍者,
    大約就可以領回100%之原始面積,
    我曾經辦理的案例就是
    因為大於2.5倍,所以領回超過120%。
    如果再加上建物補償費
    (計算以重新蓋之造價基準補償)
    及加發自動拆除獎金
    (按建物補償費的50%計算),
    建物所有人雖然獲利不如土地所有權人,
    基本上足夠讓自己換一間
    比之前更大而全新的房子。

    張藥房雖然只有五坪土地,
    但是透過較高的建地土地補償地價,
    乘上權利價值係數後,
    再用以換取遠較市價為低的安置建地,
    所不足者,
    從建物補償費+自動拆除獎金去繳差額地價,
    相信至少可以換得一塊安置建地,
    而且應該還有剩餘。

    參、結語

    以上係依據現在法令制度
    對於常聽到的謬誤講法提出澄清,
    對於農民農地參與區段徵收之優惠條件,
    這方式已實施二十幾年,
    所有辦竣區段徵收的地區,
    農民都是最大的受益者,

    全世界土地私有化的國家,
    沒有國家是不徵收私有地的,
    我的重點擺在,
    我國對於以區段徵收農地時,
    其實有很優厚的條件,
    農民因區徵而身價暴漲時,
    還怕買不到耕地嗎?
    所不同的是,以前是為生活壓力而務農,
    以後可以為興趣而務農,不是嗎?

    大埔事件中,前者我樂見大家來討論,
    但是,對於被徵收者的補償上,
    我看到某些主張是建立在錯誤認知上,
    而且被徵收者的權益也被犧牲了,
    雖然我不確定兩者有無關連性與相互影響性,
    但是,我沒看到正確的訊息被傳遞出來

    只是,一個補償優厚的區段徵收案,
    也獲得絕大數地主的支持,
    縱使政府作為是有可爭議的地方,
    但是,真的需要鋪天蓋地的造勢抗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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