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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用途成分之含量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化粧品登錄制度常見問題Q&A(PART-2)
告狀俠前幾天分享了化粧品登錄制度的簡略介紹,很感謝大家來支持文章,由於有很多私訊或留言的問題,有高度重複,所以告狀俠今天來出續集,回答各位對於登錄制度有困惑的地方。
Q1:登錄制度只是單純販售用不到的二手商品出清(例如從國外自行攜帶回國自用),是否屬於化粧品業者的定義?
A :化粧品業者指的是以製造、輸入或販賣化粧品為營業者,所以單純出清二手商品,確實有可能不屬於化粧品業者的定義,但是,化粧品販售時,必須要貼有中文標籤,所以假如沒有中文標籤也是會處罰,且罰則跟沒登錄一樣重喔!
Q2:我跟本國業者批貨買商品再賣出,我要怎麼知道我的商品來源是否有登錄?
A :化粧品除登錄外,必須要有中文標籤,中文標籤上必須載明製造商或輸入商的資料,消費者或向本國業者購入產品時,可以先確認是否有中文標籤,以及是否有載明製造或輸入商資料。
Q3:如果本國業者記載不實怎麼辦?
A :有這部分擔心的民眾,可以撥打電話詢問衛生局上面的製造商或輸入商是否有登錄該款產品,但未來是不是會有網站供民眾查詢,就要繼續追縱後續了。
Q4:本國業者是否需要於中文標籤記載登錄編號?
A :目前並無強制要求記載登錄編號,但必須符合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7條標示的規定。
化粧品之外包裝或容器,應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用途。
三、用法及保存方法。
四、淨重、容量或數量。
五、全成分名稱,特定用途化粧品應另標示所含特定用途成分之含量。
六、使用注意事項。
七、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輸入產品之原產地(國)。
八、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或有效期間及保存期限。
九、批號。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事項。
前項所定標示事項,應以中文或國際通用符號標示之。但第五款事項,得以英文標示之。
第一項各款事項,因外包裝或容器表面積過小或其他特殊情形致不能標示者,應於標籤、仿單或以其他方式刊載之。
前三項之標示格式、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化粧品販賣業者,不得將化粧品之標籤、仿單、外包裝或容器等改變出售。
Q5:我的產品是否屬於化粧品?
A :這類問題其實非常多,有這類問題的民眾可以先上網搜尋「化粧品範圍及種類表」,還是不理解的,也可以直接撥打當地衛生局,向衛生局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