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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用途化粧品查驗登記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鬥陣來關心】美白牙膏也要查驗登記
作者:盧懷力/王惠玲
日前衛生福利部(衛福部)發布「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自2019年(民國108年) 7月1日起實施,同時修訂「化粧品範圍及種類表」,新增第14項「非藥用牙膏、漱口水類」,將美白牙膏等列入「特定用途化粧品」納管範圍。
依據「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具有防曬、染髮、燙髮、止汗制臭、以及牙齒美白等功效之化粧品,由於含有特殊藥用成分,屬於前開之「特定用途化粧品」。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之規定,若要製造或輸入特定用途化粧品,必須先申請查驗登記,核可後方得製造或輸入。
此外,衛福部也公告「輸入特定用途化粧品供個人自用免申請查驗登記之限量」,對於個人而言,若僅由國外自行購入少量化粧品、且僅供個人自用而非販賣者,僅限於每種類化粧品至多12瓶(以原包裝為限),且以總計不超過36瓶為限。若超過前述限制,則超量部分將會由海關銷毀。
不過,特定用途化粧品亦設有「落日條款」。2023年4月10日起,輸入或製造特定用途化妝品將不再需要申請查驗登記,而是以製造場所須符合優良製造準則(GMP)之規定取代。換言之,該日期之後,特定用途化粧品的安全管理,將改以必須由第三方認證機構認證之符合GMP之製造場所製造,嗣後一般業者不得製造或輸入未經過認證的GMP廠生產之特定用途化粧品。但雖無需查驗登記,個人由國外自行輸入仍有前述數量的限制。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特定用途化粧品查驗登記 在 邱品齊醫師幸福美肌大公開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赴國外購買特殊用途化粧品,如染髮劑、燙髮劑等,由於可能內含台灣禁用成分,現行規定必須額外填申報單。衛福部食藥署昨天預告新規定,未來民眾攜帶特殊用途化粧品返台,只要符合每種最多十二瓶、總計不超過卅六瓶的規定,可直接通關,最快明年五月實施。
食藥署預告「輸入特定用途化粧品供個人自用免申請查驗登記之限量」,訂定個人自用的特定用途化粧品,過去稱為含藥化粧品,未來無須再向食藥署申請專案核准,但不得超過攜帶數量規定;且僅供個人使用不得轉賣,若轉賣最高可罰一百萬元。
https://udn.com/news/story/11319/3456277
特定用途化粧品查驗登記 在 快樂小藥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關於網路部落客發文化妝、保養品等寫文內容法規之疑問】回復如下:
小姐 您好:
所傳信件,業已收悉。
化粧品分為「含藥化粧品」(即含衛生署公告之基準成分者,如染髮劑、燙髮劑、防曬劑等)及「一般化粧品」(未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之化粧品),其中含藥化粧品應向本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辦理查驗登記,經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國內製造之含藥化粧品為「衛署粧製字」,而輸入的含藥化粧品則為「衛署粧輸字」。至於一般化粧品則毌須辦理查驗登記,惟其標示仍應按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標示(即產品標貼)「廠名、地址、品名、成分、用途、用法、重量或容量、批號或出廠日期,輸入者,並應載明輸入廠商之名稱、地址」等事項,且不得宣稱療效。
化粧品廣告於網路媒體刊登之規定,依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化粧品不得於報紙、刊物、傳單、廣播、幻燈片、電影、電視及其他傳播工具登載或宣播猥褻、有傷風化或虛偽誇大之廣告。同條例第24條第2項規定,化粧品之廠商登載或宣播廣告時,應於事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經核准之廣告,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不得有所用文字、圖畫與核准或備查文件不符者。
化粧品如僅刊登產品名稱、價格、廠商地址、電話等資訊,不宣稱產品效能者,則不視為產品廣告,無須申請廣告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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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客的客觀評論化粧品報告,不涉及個別產品之宣傳或行銷,則非屬化粧品廣告;但若涉及上開內容,且為產品誇大不實或涉及醫療效能宣稱,則須受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之規範。
綜上,台端所詢之官網連結、價格、優惠活動、成份等若不涉及功效,則非屬化粧品廣告,但若提到特定商品以及功效等,則應依規定申請核准,始得刊登。
建請台端有化粧品及廣告相關疑義,可逕洽當地衛生局詢問,相關法規規定及公告,亦可至本署網站(http://www.fda.gov.tw/)首頁-業務專區-化粧品項下查詢。
感謝您的來信,祝你健康、快樂!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敬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