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特定區計畫定義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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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特定區計畫定義產品中有9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Fish睬政治}孫博萮,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守護宜蘭好山好水行動聯盟孫博萮於會中表示,清水BOT園區預定地為河川地,「將河川地讓財團蓋別墅」,且該處鄰近山崩地滑地質敏感區、地下水補注敏感區,「地質調查所竟然沒有意見。」質疑此案公益性何在。 永侒礦區劃入國保1 環團質疑礁溪、頭城地區未來發展必要性 孫博萮也對預定五年內發展的擴大...

  • 特定區計畫定義 在 {Fish睬政治}孫博萮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7-30 14:3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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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守護宜蘭好山好水行動聯盟孫博萮於會中表示,清水BOT園區預定地為河川地,「將河川地讓財團蓋別墅」,且該處鄰近山崩地滑地質敏感區、地下水補注敏感區,「地質調查所竟然沒有意見。」質疑此案公益性何在。
     
    永侒礦區劃入國保1 環團質疑礁溪、頭城地區未來發展必要性
     
    孫博萮也對預定五年內發展的擴大礁溪都市計畫(交流道及溫泉產業特定區)、頭城(大洋地區)都市計畫提出質疑。他表示,大洋都市計畫預定現地為墳墓和良田,預計將田地夷平改建為商城,完全不符合居民實際需求,亦不符農地農用、糧食安全的整體目標。且當初此計畫是配合北宜直鐵路線而規劃,現在北宜直鐵方案確定取消,質疑本案存續之必要。<<<
     
    >>>「礁溪近10年已開發到面目全非!」孫博萮說,蛋黃區高樓林立、交通飽和、每逢假日人滿為患,已嚴重影響在地人的生活品質。並指現有都市計畫已足夠容納50萬人,有些甚至應檢討退場,此外草案內對於如何提升縣內交通、如何因應高齡化均缺乏規劃。<<<
     
    >>>根據《五十二甲重要濕地(國家級)保育利用計畫(草案)》,目前該處全區規劃為「濕地保育法」定義之其他分區,「等於為開發做準備」。荒野保護協會楊欣惠指出,該區有許多私有地,期待主管機關提出適當方案補償地主。
     
    包含宜蘭縣野鳥學會、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荒野保護協會、宜蘭惜溪聯盟、守護宜蘭好山好水行動聯盟及時代力量宜蘭黨部等七位民間團體代表口徑一致,訴求將五十二甲濕地恢復劃設核心保育區,並建議宜蘭縣政府應將該處國土功能分區劃設為國土保育區。<<<
     
    https://e-info.org.tw/node/225997

  • 特定區計畫定義 在 蔡壁如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3-03 15:4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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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土計畫的國家高度

    今天邀邱文彥教授到研究室就《國土計畫法》交換意見。
    邱教授強調,國土計畫應有其全國的高度,而不是完全遷就地方的現實。過去的區域計畫是「開發許可制」,即先搶先贏;現在轉軌到國土計畫的「區位許可制」,國土功能分區圖必須有一定的穩定性。

    行政院2/20日通過《國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45條擬將縣市國土計畫時程從「二年」延至「一定期限」,第十五條第三項再新增第四款「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重大建設計畫」,就不受五年通盤檢討限制,各界譁然。邱教授提出質疑:

    1. 「一定期限」將導致時程延長,政治勢力介入,恐怕沒完沒了 。
    2. 行政院要定義,何謂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重大建設計畫。
    3. 如此空白授權修法,架空國土計畫法,破壞國土計畫和立法的穩定性。
    4. 目前第十五條第三項條文已經很有彈性,實在不需要再增加第四款。

    日前監察院糾正內政部:內政部營建署未能切實督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落實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各縣市政府超過5年以上未辦理通盤檢討合計86處,有違都市計畫法第26條機關每5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1次之規定。導致個案變更比通盤檢討還多的奇怪狀況。

    我在此呼籲行政院內政部,應該盡快協助各地方政府的縣市國土計畫工作,就國土計畫和原本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所碰到的問題,寫個檢討報告,增補人力和規劃能量,針對問題解決,再來討論是否需要修國土法。而不是國土計畫第一版都還沒依時程做出來,就急著想要個案變更。

    《國土計畫法》第十五條現行條文:

    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期限,辦理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擬訂或變更。但其全部行政轄區均已發布實施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者,得免擬訂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未依前項規定期限辦理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擬訂或變更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逕為擬訂或變更,並準用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規定程序辦理。
    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擬訂計畫之機關應視實際發展情況,全國國土計畫每十年通盤檢討一次,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並作必要之變更。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適時檢討變更之:

    一、 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
    二、為加強資源保育或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
    三、政府興辦國防、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
    四、其屬全國國土計畫者,為擬訂、變更都會區域或特定區域之計畫內容。
    五、其屬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者,為配合全國國土計畫之指示事項。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適時檢討變更之計畫內容及辦理程序得予以簡化;其簡化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縣市通盤檢討還沒做就先修法
    #就像醫師沒有看診就亂開藥
    #土地變更明顯是為財團彈性
    #怎麼可能是為人民彈性

  • 特定區計畫定義 在 蔡壁如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3-03 15:49:14
    有 1,963 人按讚


    國土計畫的國家高度

    今天邀邱文彥教授到研究室就《國土計畫法》交換意見。
    邱教授強調,國土計畫應有其全國的高度,而不是完全遷就地方的現實。過去的區域計畫是「開發許可制」,即先搶先贏;現在轉軌到國土計畫的「區位許可制」,國土功能分區圖必須有一定的穩定性。

    行政院2/20日通過《國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45條擬將縣市國土計畫時程從「二年」延至「一定期限」,第十五條第三項再新增第四款「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重大建設計畫」,就不受五年通盤檢討限制,各界譁然。邱教授提出質疑:

    1. 「一定期限」將導致時程延長,政治勢力介入,恐怕沒完沒了 。
    2. 行政院要定義,何謂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重大建設計畫。
    3. 如此空白授權修法,架空國土計畫法,破壞國土計畫和立法的穩定性。
    4. 目前第十五條第三項條文已經很有彈性,實在不需要再增加第四款。

    日前監察院糾正內政部:內政部營建署未能切實督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落實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各縣市政府超過5年以上未辦理通盤檢討合計86處,有違都市計畫法第26條機關每5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1次之規定。導致個案變更比通盤檢討還多的奇怪狀況。

    我在此呼籲行政院內政部,應該盡快協助各地方政府的縣市國土計畫工作,就國土計畫和原本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所碰到的問題,寫個檢討報告,增補人力和規劃能量,針對問題解決,再來討論是否需要修國土法。而不是國土計畫第一版都還沒依時程做出來,就急著想要個案變更。

    《國土計畫法》第十五條現行條文:

    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期限,辦理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擬訂或變更。但其全部行政轄區均已發布實施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者,得免擬訂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未依前項規定期限辦理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擬訂或變更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逕為擬訂或變更,並準用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規定程序辦理。
    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擬訂計畫之機關應視實際發展情況,全國國土計畫每十年通盤檢討一次,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並作必要之變更。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適時檢討變更之:

    一、 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
    二、為加強資源保育或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
    三、政府興辦國防、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
    四、其屬全國國土計畫者,為擬訂、變更都會區域或特定區域之計畫內容。
    五、其屬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者,為配合全國國土計畫之指示事項。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適時檢討變更之計畫內容及辦理程序得予以簡化;其簡化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縣市通盤檢討還沒做就先修法
    #就像醫師沒有看診就亂開藥
    #土地變更明顯是為財團彈性
    #怎麼可能是為人民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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