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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特別授權要件產品中有4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5萬的網紅高嘉瑜,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嘉瑜千呼萬喚始出來 跨國婚姻家庭團聚出現曙光】 日前,嘉瑜接獲許多民眾的陳情,並且在臉書針對邊境管制標準、入境申請程序提出質疑。如今,指揮中心將授權外交部駐外館處依現行國人外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受理申請依親、探親簽證,並核發「特別入境許可」簽證。 在花好、月圓、人團圓的中秋節前夕,此消息...
特別授權要件 在 高嘉瑜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嘉瑜千呼萬喚始出來
跨國婚姻家庭團聚出現曙光】
日前,嘉瑜接獲許多民眾的陳情,並且在臉書針對邊境管制標準、入境申請程序提出質疑。如今,指揮中心將授權外交部駐外館處依現行國人外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受理申請依親、探親簽證,並核發「特別入境許可」簽證。
在花好、月圓、人團圓的中秋節前夕,此消息一出,令人可喜可賀。為了防堵疫情蔓延,有關我國先前邊境嚴管的措施,自今年5月19日起於全國疫情警戒第三級期間,暫緩未持有我國有效居留證的非本國籍人士入境,迫使許多家庭無法團聚,在「你不知道邊境政策有多可笑」粉專、「Covid-19外籍配偶群組」社團以及本辦公室接獲的陳情書,嘉瑜聽到外籍配偶家庭的心聲、看到個案各式各樣的苦衷、感受到民眾對家人的思念,嘉瑜也不斷在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中央疫情指揮中心 #衛生福利部 #內政部移民署 之間努力,替外籍配偶爭取各式的權益,並呼籲政府能保障其家庭生活。
🔥有關邊境管制措施,指揮中心今日(9/13)宣布通案開放外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入境:
✅申請要件
自即日起(9/13)開放 #已完成結婚程序之國人外籍配偶 及 #其國人外籍未成年子女 申請。
✅申請種類
可向駐外館處申請 #依親簽證 #探親簽證
✅入境須知
(1).需持有 #特別入境許可 簽證
(2).其入境檢疫措施依 #現行隔離檢疫作業 辦理
✅簽證效期
原持有 #依親簽證 (簽證註記TS、TC),效期於今年5月19日至9月13日屆期者,其簽證效期自動延長至本年12月31日,毋需再向駐外館處申請換發特別入境許可。
👉嘉瑜先前臉書文:
2021.09.06
https://pse.is/3nybeg
👉相關新聞:
2021.09.13開放「外籍配偶、未成年子女」入境 可直接向外館申請!
https://pse.is/3mp5na
2021.09.13影/中港澳也適用!外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申請來台
https://pse.is/3pdwcg
👉相關網站:
2021.09.13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新聞稿
https://pse.is/3nlprw
2021.09.13外交部新聞稿
https://pse.is/3klty7
特別授權要件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月旦法學教室 第228期(2021,10)
全世界的疫情持續發燒,未有停歇趨緩的走勢。因而所有的焦點都放在防疫與疫苗的討論之上。然而,誠如疫情剛發生時,有許多關於人身自由限制的憲法層次議題,曾有廣泛的討論。本期特別連載有二篇,「行政法研究室專題」邀請李建良老師,以居家檢疫所發生的實際行政爭訟案例,來探討行政處分所涉及的基本問題。另一連載「經濟刑法第四講」,由黃士軒老師就實務上常發生卻鮮少被探討的「多層次傳銷特別刑責」,進行深入的說明與探討。
另外,釋字第806號解釋,就街頭藝人表演許可,所涉及自治規則的限制,進行是否有違憲的審查,亦值得關注。法學論述欄目部分,邀請王志誠老師,就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6款,有關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行爲之認定標準,從立法論、學說與實務見解的統整歸納後,提出其最終見解。
最後,本期大法庭選輯兩則裁定見解,係就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以及不獲會晤之郵寄掛號催吿函的生效時點,亦值得高度關注。
📕本期內容
【法學教室】
🎯法官聲請地方「自治條例」違憲/吳信華
🎯流抵約款/温豐文
🎯道路競駛與客觀結果歸責/古承宗
🎯販賣槍枝──不自證己罪拒絕證言權告知義務/王士帆
🎯簡政便民?同次股東會進行同額減資與增資之程序/張心悌
🎯神聖的受益權與附條件之解約金債權?/葉啟洲
🎯‧郵件投遞員從屬性的具體認定標準/林更盛
🎯我的著作、你的著作權?/王怡蘋
【特別連載】
🔸行政法研究室:第三講
行政處分的消滅、構成要件效力與行政爭訟──COVID-19居家檢疫的法學思考實驗/李建良
🔸經濟刑法:第四講
初探變質多層次傳銷行為罪(上)──以關於變質多層次傳銷行為之判斷的我國立法、學說與實務為中心/黃士軒
【法學論述】
✒證券交易法上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行為之認定標準/王志誠
【實務選編】
◾公法類
◾民事法類/曾品傑
◾刑事法類
【大法庭選輯】
📃行政程序法「時效規定」──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大字第4號裁定
📃部分土地共有人違反通知義務出賣土地之效力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時事直擊】
◾街頭藝人取得許可證方可表演案──釋字第806號解釋
◾手機大戰開打──淺談專利授權
◾電機大廠經營權爭奪戰
📕完整介紹: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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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授權要件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月旦法學雜誌第315期 📌訴訟費用之裁判與確定訴訟費用額/鄭傑夫(最高法院法官)
民事訴訟法於2021年1月20日公布修正第77條之25,增訂第3項及第4項。上開規定,與向來實務作法不一致,增訂之說明中並稱如法院未為酌定,屬裁判之脫漏。惟裁判之脫漏,有一定之定義,上開立法及立法說明,是否符合法理?實務運作可能有如何之困難?實務應如何解決?立法是否妥適?均有再加檢討必要。鄭傑夫法官針對此問題,從基本法理探討,分析現行法律適用疑義,期待立法之先,應與實務多加溝通,給予自身法律建議。
✏關鍵詞: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訴訟費用額、特別代理人、律師酬金之酌定裁判之脫漏
✏摘要:
訴訟費用之裁判與確定訴訟費用額,乃不同之概念。我國民事訴訟法於2021年1月20日公布修正第77條之25,增訂第3項及第4項。依上開增訂條文,任無訴訟能力人特別代理人之律師、法院為無資力之受訴訟救助人選任之律師及當事人於第三審訴訟程序委任之律師,各該律師酬金之數額,於法院為終局裁判時,應併予酌定,對於酌定律師酬數額之裁判,得為抗告,但不得再為抗告。上開規定,與向來實務作法不一致,增訂之說明中並稱如法院未為酌定,屬裁判之脫漏。惟裁判之脫漏,有一定之定義,上開立法及立法說明,是否符合法理?實務運作可能有如何之困難?實務應如何解決?立法是否妥適?均有再加檢討必要。本文針對此問題,從基本法理探討,期待立法之先,應與實務多加溝通,避免橫生枝節。
✏試讀
🟧訴訟費用之裁判
兩造進行民事訴訟,通常因經裁判而終結,訴訟之結果,起訴之原告,可能勝訴,可能敗訴,亦可能部分勝訴、部分敗訴。訴訟費用負擔之標準,原則上係依訴訟勝敗之結果而定,即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11,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訴訟費用如係可歸責於勝訴當事人之事由或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律授權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全部或一部。但訴訟費用之支出,如係可歸責於第三人之事由,若仍命由當事人負擔,自非合理,法院亦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命第三人負擔。故訴訟因裁判而終結,其訴訟費用之負擔,法院在法律規定要件下,有裁量空間。至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不僅應負擔自己支出之費用,更應賠償他造當事人所支出必要之訴訟費用。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修正條文評析
修正後民訴法第77條之25,其中第1項、第2項為文字之修正,另增訂第3項及第4項之規定。修正及增訂後條文為:「Ⅰ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酌定之。Ⅱ前項及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第一項之律師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應限定其最高額,其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參酌法務部及全國律師聯合會等意見定之。Ⅲ前項律師酬金之數額,法院為終局裁判時,應併予酌定;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酌定之。Ⅳ對於酌定律師酬金數額之裁判,得為抗告,但不得再為抗告。」
🗒全文請見:訴訟費用之裁判與確定訴訟費用額/鄭傑夫,月旦法學雜誌第315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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