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qqhou (wqqhou)
看板LAW
標題[討論] 物權行為無因/獨立性對於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情況
時間Tue Oct 16 23:15:18 2018
小弟最近遇到一個假設覺得有點爭議
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乙為完全行為能力人。
甲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即向乙購買A車,簽訂買賣契約,並且乙立即交付A車,甲也立即給
付價金。
這時買賣契約所生之債權以及甲給付價金之物權行為應屬效力未定。
但乙交付A車的物權行為,我認為按照物權行為的無因及獨立性,即使債權行為效力未定
,
乙的交付應該仍是有效的。至於甲能不能接受,我認為因為這是純獲法律上利益所以即使
甲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仍然可以不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即接受。
而事後若甲的法定代理人不承認這個買賣契約,那麼乙可以依照不當得利,請求甲返還A
車
這是我的見解,查了一些網路上的資料大多跟我的想法相同,但是老師卻表示不應該把這
件事這樣分割,乙交付A車的行為應該也是效力未定。
有點疑惑,物權的無因性以及獨立性是不是在這種情況如老師所說並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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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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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uluhihi: 交付是事實行為10/17 08:47
謝謝前輩提醒
→ a9301040: 你的見解沒問題;但是醇或法律上利益是切割了具體生活10/17 10:11
→ a9301040: 事實,真的"純"獲法律上利益嗎?乙的物權行為法律上原因10/17 10:12
→ a9301040: 債權行為有效,你可以再思考看看10/17 10:13
→ a9301040: 法律未必教科書上才是正解10/17 10:13
感謝前輩回覆
小弟是認為,此一物權行為有效,並不會使限制行為能力人產生任何義務或損失,所以可
以讓他有效也無妨。
不過如果不切割開來檢視,的確也有道理在,我還要再想想:)
推 jaj12377: 純獲法律上利益是形式判斷,只要單純法律上取得利益而不10/17 11:43
→ jaj12377: 會負擔義務都算 10/17 11:43
了解
→ dreamsletter: 你的結論沒有錯10/18 02:10
→ dreamsletter: 物之所有權移轉按761條 可以拆成兩個部分 一個是交 10/18 02:15
→ dreamsletter: 付 一個是讓與合意 交付是事實行為無涉行為能力 不10/18 02:15
→ dreamsletter: 生有效無效的問題 而讓與合意為契約 原則上應為效力10/18 02:15
→ dreamsletter: 未定 但因77條但書 故為該法律行為有效 10/18 02:15
→ dreamsletter: 我不太懂你老師的意思到底是什麼 但老師也有可能忙10/18 02:17
→ dreamsletter: 中出錯啦10/18 02:17
謝謝解釋 老師的意思可能是他認為不去切割比較妥當 吧
※ 編輯: wqqhou (223.137.201.30), 10/18/2018 07:19:13
→ jaj12377: 看你老師是哪個體系,留法的確是認為物權變動跟債權牽連 10/18 07:30
印象中的確物權無因性是德國法的產物,其他國家大多沒有。我印象中老師研究所好像是
在英國還美國讀的樣子
※ 編輯: wqqhou (223.137.201.30), 10/18/2018 07:33:51
→ dreamsletter: 你沒有搞懂啊XD 交付是事實行為 與行為能力無涉 10/18 07:54
→ dreamsletter: 動產所有權移轉 有兩個要件 一個是讓與合意 一個是 10/18 07:57
→ dreamsletter: 交付10/18 07:57
→ dreamsletter: 讓與合意是當事人就物權變動的內容的意思表示合致 10/18 07:58
→ dreamsletter: 性質上固屬契約10/18 07:58
→ dreamsletter: 交付是指對物事實上管領支配之變更 是事實行為10/18 08:00
→ dreamsletter: 以例子來說 我把你的手機不告而取 並沒有所有權移 10/18 08:02
→ dreamsletter: 轉啊 我是有取得占有 但你們之間沒有讓與合意 10/18 08:02
→ dreamsletter: 所以不生所有權之移轉 你這樣才能行使767第一項前段10/18 08:03
→ dreamsletter: 啊 10/18 08:03
→ dreamsletter: 而讓與合意 是個契約 契約是法律行為 這個應該就不 10/18 08:04
→ dreamsletter: 用解釋了 77跟79 你應該懂 10/18 08:04
感謝前輩耐心幫忙釐清(跪
想再補充問一下 這個讓與合意的契約指的單純是乙將A車讓與甲的意思表示對吧?並不是
買賣契約,而是另外獨立出來的。
※ 編輯: wqqhou (223.137.201.30), 10/18/2018 10:12:20
→ dreamsletter: 是獨立出來的沒錯 跟買賣契約有別10/18 10:17
→ dreamsletter: 所以才會有人說買賣一部車涉及三個法律行為 2個物權10/18 10:27
→ dreamsletter: 行為(價金、車之所有權移轉) 1個債權行為(要約 10/18 10:27
→ dreamsletter: 承諾) 10/18 10:27
→ dreamsletter: 打錯 是買賣契約不是要約承諾10/18 10:28
感謝前輩! 理解了
※ 編輯: wqqhou (223.140.19.148), 10/18/2018 11:14:04
→ luluhihi: 關鍵:交付是事實行為 10/18 14:20
推 jasontzymann: 德國法區分絕對權和相對權 10/19 0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