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為什麼歌手不能唱自己的歌
藝人吳青峰因為「唱了自己的歌」,被前經紀人林暐哲主張違約請違反著作權法,求償 800 萬元,但二審智財法院在前陣子判決青峰勝訴。
為什麼歌手唱自己的歌還要被告?天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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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紀合約?唱片合約?專屬授權合約?傻傻分不清
根據智財法院的二審判決...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為什麼歌手不能唱自己的歌
藝人吳青峰因為「唱了自己的歌」,被前經紀人林暐哲主張違約請違反著作權法,求償 800 萬元,但二審智財法院在前陣子判決青峰勝訴。
為什麼歌手唱自己的歌還要被告?天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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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紀合約?唱片合約?專屬授權合約?傻傻分不清
根據智財法院的二審判決,林暐哲、吳青峰在 2008 年簽訂「詞曲版權授權合約」,2014 年 1 月簽了「唱片合約」、「經紀合約」三個合約。
在音樂產業中,唱片公司或較大規模廠牌的藝人經紀、版權製作,其實是分屬兩家不同的公司,所以安排藝人演藝工作,諸如:上節目、演出、拍攝寫真、新聞訪問等,就要用「演藝經紀合約 aka 全經紀」約定彼此的關係。
製作、發行唱片的過程中,因為需要為藝人的人物設定作市場調查、把關作品品質、安排詞曲收歌等動作,也就需要專案性質的「唱片製作合約」;如果藝人本身會創作,則需要將其創作的詞、曲授權給唱片公司版權部門管理,這就輪到「音樂著作專屬授權合約」登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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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歸誰?
經紀公司為了方便管理藝人的作品,所以在「全經紀合約」的內容中,經常可以看見公司約定「合約期間所產出的智慧財產權全部都歸公司、或由公司指定著作財產權人」。
這也是為什麼某些藝人與經紀公司解約後,公司卻仍然能夠繼續出版專輯精選集,或使用不同封面版本的專輯。
而在「音樂著作專屬授權合約」(詞曲合約)中,因為創作人對於著作權的意識逐漸抬頭,過去一首歌完成後被一口價買斷的情況在業界已少有,變成創作人把權利握在自己手上,再授權給人管理。
但唱片公司也不是省油的燈,發展出所謂的「賣身條款」:要求著作權人將詞曲所有相關權利一整包「專屬授權」給唱片公司。
依照《著作權法》規定,在專屬授權的情況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的範圍內,可以自由地運用著作,但授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卻不能再行使權利。
「歌手不能唱自己寫的歌」就是在這種狀況下出現的,如合約沒有清楚約定解約條件,就容易讓藝人有長期被冷凍、無法進行演藝活動的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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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分手要付出代價,那藝人要如何好好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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