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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060的網紅林lillian_lin1029常容,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和美煤礦二三事 林常容 新店碧潭西岸山陵厡稱大畚山,以其形似畚箕得名,後來改稱大笨山,,原因不明,也有碧潭山之稱。 打從六零年代就有私人財團進入開發觀光事業,四十年來,盛衰並見,直到公部門介入,標榜自然生態工法規劃整理,堂堂推出「和美山步道」, 儼然新店碧潭休閒遊憩系統最重要的旅遊景點。 若要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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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3 04:4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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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股票繼承 在 林lillian_lin1029常容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7-04-03 01:49:23和美煤礦二三事 林常容
新店碧潭西岸山陵厡稱大畚山,以其形似畚箕得名,後來改稱大笨山,,原因不明,也有碧潭山之稱。
打從六零年代就有私人財團進入開發觀光事業,四十年來,盛衰並見,直到公部門介入,標榜自然生態工法規劃整理,堂堂推出「和美山步道」, 儼然新店碧潭休閒遊憩系統最重要的旅遊景點。
若要問「和美山步道」因何得名?答案十之八九「是因為灣潭有座和美煤礦」,但是負責和美山步道重整的公部門,卻不曾明文說明其間的淵源,甚至把和美煤礦刻在岩壁上的「和美」兩字銷毀掉,和美煤礦遺址雖然也名列觀光景點,但是文字簡單,不得要領。
在瑠公圳吊腳樓遇林弘仁醫生談新店十二甲的往事,才知道林醫生是和美煤礦礦主林秀卿先生的三子,林醫生很高興有人對和美煤礦的歷史感興趣,欣欣然打開話匣子。
林秀卿先生是彰化和美人,原來在彰化線西國小任訓導主任,因為二姐夫劉明在九份開金礦有成,事業擴大到台北縣深坑,便招小舅子林秀卿先生攜家北上管理深坑煤礦的業務。
林秀卿先生任事負責,夫人蔡美玉女士也從旁襄助,夫妻倆對煤礦業的經營深得個中三昧,蔡女士遂把手邊繼承自娘家的股票賣掉,向碧潭邊的煤礦個體戶買了一個礦位,先做小規模探勘,隨後向位於上方的德安煤礦一位理事買到礦權,展開平行開挖,大量生產;按照林醫生的手勢比劃,探勘坑只有三到五十公分的高度,挖礦人得趴在地上匍匐前進;平行坑則有兩公尺高,由工頭率隊入坑工作,隊上人才濟濟,有懂礦脈的、有專門架設相思木架的師傅、電機師傅、雕刻好手等等,林秀卿先生說他來自彰化和美,事業發展堪稱順利,煤礦當然就要取名「和美」。
林弘仁醫生回憶,母親對煤礦事業的發展,比父親更積極,當年女性是不能進礦坑的,他母親是唯一能入煤坑視察的女性;礦坑裡面因為酷熱,礦工往往把衣服脫個精光地工作,聽到老闆娘入坑,紛紛放下工作,忙不迭穿上衣服。
和美煤礦礦質不佳,但是在戰後到民國三十八年之間,因勢利導,也發展出全盛的局面,林醫生解釋說,因為是二戰後重建,工業跟著起飛,台灣品質好的煤礦都運往上海參加大建設,台灣次級煤礦就順勢成為台灣市場的主力,那時候煤礦一挖出來就裝車,即使摻雜小石頭黑泥塊,買方也都照單全收,台灣煤礦業者確實有過幾年的好光景。
和美煤礦每十五天發一次餉,發餉當天有貨運車把錢載到碧潭邊的渡口,渡河到對岸的灣潭,麻袋裝的可能是紅色五元鈔或一元鈔或五毛銀幣,當天發的是哪一種鈔幣,黃昏以後,新店鬧街上就出現那種鈔幣流通,因為下班的和美礦工和家人來消費了。
林醫生講得高興,第二次見面,索性帶我們去灣潭路和美煤礦遺址參觀。 經他連絡到現址所有權人廖家和先生,開門讓我們進門去參觀。廖先生的父親原來也是和美礦工。
鐵皮圍籬內的遺址已不復見辦公室、福利社、洗煤場等等,礦坑口鐵門深鎖, 雜草叢生,廖先生正在整理場地,希望按照舊照片重建那些建物,但是舊照片被文史田野的人拿走了,幾年沒有歸還,廖先生頗怨懟地抱怨那是僅存的三四張舊照片,希望對方守信用,儘快歸還。廖先生因為正苦於腎臟病,趕著去洗腎,我們也就不便逗留,廖先生臨走時,特別跟林醫生講到礦坑封閉前發生的第二次淹水意外,遭溺的一名礦工,還躺在礦坑裡,廖先生希望礦坑內也能恢復舊觀,同時處理罹難者的遺體。
林弘仁醫生29年次,五歲時就常常到礦場活動,看到過礦場門口的招牌上鑲著一顆貝殼琢磨的圓珠,體會到父母對煤礦事業的經營的確是有著成就感;七歲那年,看見舅舅蔡朝賢在碧潭邊的石盤上搭建木架,親自爬上架,醮白漆在石壁上揮毫,寫上「和美」兩字,因為石壁不平整,上漆不勻,舅舅就用白漆補個花邊美化,再由礦工按著漆字雕刻,雕完再上一次漆,每字約有6尺高,前後五天完成刻字工程,後來漆掉了,林醫生還看到再補漆,如今這兩個雕刻字體已經看不見了,判斷是公部門著人去刻除的。林醫生的大姐林彩薇女士曾經到市公所文史組抗議,要求恢復舊觀,公部門的答覆是「有廣告嫌疑」,不予受理,今年再去市公所詢問,職員回答不清楚是怎麼回事,他們不曾負責過類似業務云云。
替林家想想,這事還真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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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的千言萬語,比不上爸爸的一紙遺囑!
新聞爆出,有一年輕女孩抬棺到民意代表門口抗議,希望能夠修改終止收養的法律,是因為他的父親最近過世後,發現”多了兩個哥哥”,起因於她的父親在第一段婚姻所生的孩子,原本被前妻的兄弟收養,沒想到在幾年前,這兩個哥哥向法院提出終止收養,現在爸爸的遺產多了兩個人繼承…。
抗議重點在她的爸爸並不這麼清楚,法院處理終止收養程序,也沒通知她爸爸出庭表達,顯然法律有疏漏,應該修法。
一般說來,子女出養之後,在法律上就跟親生父母親沒有關係,養父母成為子女的法律上父母,當然親生父母與出養的子女沒有繼承的關係。
法律要上有終止收養的制度,一般來說都是收養的子女與養父母表達,由法院判斷。
每個家庭都有不同的故事,我們不必論誰對誰錯。
如果爸爸寫遺囑說;房地產給他的女兒xxx,公司股票給兒ooo,如果父親過世後,就算「突然」多了2位子女aaa,bbb,因為遺囑表明重要遺傳給xxx與ooo,其他部分就分給aaa & bbb, aaa &bbb頂多分到特留分 。
是否會感到比較「公平」?我不知道財富擁有者的想法。
但,家宏律師提醒大家都要寫遺囑,就是人生總有一些我們意想不到的事情發生。有表達愛意,就有「公平」。
有關繼承的法律事件,我們是否都清楚法律下的”結果”在哪裡?如果法律的結果跟我們心裡想的不一樣,我們有沒有勇氣去面對?
財富傳承,是財富擁有者的「權利」,財富傳承沒有理所當然!
#心安傳財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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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
#遺囑
#收養
#終止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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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被不停的不停的問,現在我們一次把夫妻財產制的相關問題做總整理,希望重複的問題,大家賣擱問啊啦~首先要特別說明,以下的問答都是以夫妻沒有另行約定夫妻財產制,就是依法定財產制來計算財產的喔!
1.先生(或太太)把賺的錢都供自己花用,讓另一方獨自負擔家庭生活費用,另一方可以請求對方給付嗎?
A:依民法第1003條之1第1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此,夫妻一方的確可以依雙方的經濟能力比例請求他方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喔!而且法律還肯定從事家事勞動的一方所做的貢獻,可以成為抵充給付家庭生活費用的一部分呢!
2.我婚後賺的錢,是我自己的還是夫妻雙方共有的呢?
A:依民法第1005條的規定,夫妻未以契約約定財產制,就是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而依民法第1017條之1第1項前段的規定,夫妻財產是各自所有的。因此簡單的說,除了特殊的借名登記關係之外,一般來說,財產在誰名下就是誰的。
3.這麼說我想怎麼處置自己的財產,對方無法過問囉?
A:沒錯!依民法第1018條的規定,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4.那麼,我需要清償先生(或太太)個人婚前或婚後所積欠的債務嗎?
A:依照民法第1023條第1項的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因此,萬一遇到配偶是個卡奴或是賭徒,另一方並不需要為他的債務負清償責任喔!只有例外在民法第1003條之1第2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5.那麼如果是沒有登記的財產,算誰的呢?
A: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後段的規定,不能證明是夫或妻的,就推定是共有的。
6.可是我是家庭主婦怎麼辦?我的勞力都貢獻給家庭,離婚難道一毛錢都分不到嗎?
A:並不會喔!法定夫妻財產制,最大的特點就是,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前段的規定,法定財產制消滅時(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婚後取得的財產剩餘較少的一方可以跟剩餘較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譬如一方婚後財產剩300萬,另一方婚後財產剩100萬,那較少的一方就可以跟另一方請求差額200萬的一半,也就是100萬。
7.只要是婚後取得的財產就可以拿來計算剩餘財產分配嗎?
A:不是喔!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但書的規定,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以及慰撫金,不管是婚前還是婚後取得,都不是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
8.那如果,我的配偶婚前買的房子,都拿婚後賺的錢來付貸款,讓我來付生活費,對我來說不是很不划算嗎?
A:沒關係,民法第1030條之2第1項規定,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的部分,離婚時,一樣要計入婚後財產做計算。
9.可是,如果夫妻共同生活沒算那麼清楚,有的錢已經混在一起分不出是婚前還是婚後財產了怎麼辦?
A: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中段的規定,不能證明是婚前或婚後財產,就推定是婚後財產。建議想要保留著自己婚前收入的人,可以將婚前的收入,存入另外一個帳戶,就是自己的私房錢。
10.那麼如果婚前買的房子或買的股票,在婚後所收的房租或股息,算是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呢?
A:依民法第1017條第2項的規定,是要當作婚後財產計入分配的範圍的喔!
11.如果是完全是婚前財產買的房子,卻在婚後漲價,漲幅的部分需要拿出來分配嗎?
A:法條上沒有規定,但目前有法院判決是認為不需要。
12.如果我的配偶故意躲避剩餘財產分配,在離婚前先把財產過戶給別人呢?
A:如果是無償贈與的行為,而會妨礙剩餘財產分配,可以聲請法院撤銷喔!不過例外在履行道德義務的相當贈與,像孝敬父母的零用金,就不可以請求撤銷。至於有償行為,如果行為時明知有害於剩餘財產分配,而受利益的第三人也明知還配合,譬如故意賤賣房子,也是可以聲請法院撤銷,以上情形通常發生在婚姻亮紅燈時,雙方耍的心機。
13.上面說的這個撤銷權是有時效的嗎?
A:有的,自配偶知情開始6個月後,或脫產行為超過一年而消滅。此外,當時如果未行使撤銷權,在法定財產制消滅前(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5年故意脫產的財產,一樣要加計回來做剩餘財產分配,但同樣的,履行道德義務的相當贈與不能計算在內。甚至對明知而配合脫產的第三人還可以就其所受利益,請求返還自己分配不足額的部分,但以對價顯不相當為限。這裏的返還請求權,於已知的兩年內,或自法定財產制消滅的5年內未請求,也會罹於消滅時效。
14.以上所說的財產分配計算,財產的價值是以什麼時間點做計算?畢竟不動產的漲跌幅度太大了。
A:通常是以法定財產制消滅時為準(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但如果是判決離婚則是以起訴時為準,不過前一項說到應追加計算的財產則是以對方故意脫產時的價值為準。
15.如果不想選擇法定財產制有其他選擇嗎?
A:其他財產制還有分別財產制(夫妻財產完全分開,連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都沒有)或共同財產制(夫妻財產完全共有,處分應得他方同意,債務共同承擔)不管是婚前或婚後,都可以用書面契約來選擇財產制,但必須要去法院登記才可以對抗第三者。
16.我和配偶是法定財產制,但是我的配偶都不讓我知道他的財產狀況,怎麼辦?
A:民法第1022條規定,夫妻對婚後財產互負報告義務,太陽底下無新鮮事,實務上真的有人向法院請求對方報告婚後財產狀況。
17.婚後財產要拿出來分配,可是萬一對方婚後都不負責任,靠我一個人養家,這樣還要把我賺的錢拿出來分配,不是很不公平嗎?
A: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時,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分配額。
18.我已經離婚了,現在還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嗎?
A: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3項的規定,從法定財產制消滅(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起算,已知的財產差額是兩年內,不知的財產差額是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19.他方不同意,即使尚未離婚,我可以單方請求改用分別財產制來保護自己嗎?
A:依民法第1010條規定,在某些情況下,例如對方不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夫妻一方財產不足清償負債時、不當減少婚後財產可能妨礙剩餘財產分配或夫妻因難以維持同居而分居6個月以上時,的確可以單方聲請改為分別財產制,但記得此時就會產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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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客族,繼承人只有配偶嗎? no
有網友代朋友問:夫妻結婚多年沒有生小孩,丈夫突然走了,留下有現金、股票、房子,丈夫的父母及兄弟姐妹都在,請問繼承人只有配偶嗎?
頂客族,丈夫的繼承人是太太及父母。
太太可以依照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主張,至於遺產的部分,其中有一半分給配偶,另外一半分給父母。
頂客族的生活重心在夫妻,心態上財富規劃也應該放在另外一半,但是法律卻不是這麼規定,法律的遺產繼承由配偶跟「家人」共同繼承。
如果沒有規劃好,又少不了爭執!

況且,我們財產不是單純用數字來衡量(或分配),有房子、車子、股票、現金、基金…等等,不同的財產,因此那一樣要留給配偶,那一部分要留給家人,值得事先寫一份有效的遺囑,讓另外一半獲得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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