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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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元照出版,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裁判時報第109期 📌從東海翰林苑案談「營業行為」的涵攝/李惠宗(中興大學法律系教授) 本文評析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116號判決,分析案例事實之爭點,涉及預計以多數套房「出租」可否視為「營業行為」,最後「出售該房屋」的一次性行為,應如何認定為「營業行為」的問題。就此,涉及營業稅法...

  • 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8-19 15:5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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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時報第109期 📌從東海翰林苑案談「營業行為」的涵攝/李惠宗(中興大學法律系教授)
      
    本文評析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116號判決,分析案例事實之爭點,涉及預計以多數套房「出租」可否視為「營業行為」,最後「出售該房屋」的一次性行為,應如何認定為「營業行為」的問題。就此,涉及營業稅法及所得稅法如何涵攝的問題。李惠宗老師逐一分析法律爭議,精準說明營業稅法以及所得稅法規範內容之適用與涵攝,就具體個案以及判決內容進行分析,執得一讀。
     
    ✏關鍵詞:稅疑惟輕原則、反面解釋、信賴保護、一時貿易所得、法律不強人所難、稅捐適用選擇權、特種營業人
     
    ✏摘要:
    本案事實徵、納雙方並不爭執,乃納稅義務人於民國(下同)95年1月1日購買位於臺中東海大學附近土地及地上物,嗣改建為8層樓之建物,其內設有45間套房,於96年1月19日取得該建物之所有權後,持續出租收取租金(下稱「東海翰林苑」);復於99年8月31日將系爭房地以總價新臺幣(下同)50,000,000元出售與訴外人梁○○。納稅義務人就租屋收取租金行為,於97至99年申報綜合所得稅,並經國稅局核定在案,其後出售該房屋,亦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試讀
    🟧「租屋」與「售屋」行為認定為營業行為之理由
     
    私人以出租營利之目的而斥資購建房屋,於購建之後,又長期出租,收取鉅額租金,即屬事實上經營租賃業務,為營業行為,自屬經營租賃業務之營業人。另營業人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亦屬整體營業行為之一部分,除屬於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規定計算稅籍之營業人,免徵營業稅外,仍應課徵營業稅,此稽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22款規定自明。且參酌行為時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17條亦規定:「固定資產,指為供營業上使用,非以出售為目的,且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之有形資產;其科目分類與評價及應加註釋事項如下:……二房屋及建物:指營業上使用之自有房屋建築及其他附屬設備……。」
    以上判決,就長期租屋構成營業行為,應可贊同。再者,營業人」,故其「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
     
    🟧就經核定綜所稅是否構成信賴保護之理由
     
    就納稅義務人針對「租屋所得」,已先行報繳個人綜合所得稅及針對售屋行為報繳「財產交易所得」,是否構成「信賴保護」而言,最高行政法院認為:
    (四)次查,上訴人購地建屋出租及出售系爭房屋,符合以營利為目的,且持續性從事一定經濟活動之營業行為,亦不符合免辦營業登記,免課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情形,自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縱其出租套房租賃所得部分,上訴人雖自行申報綜合所得稅,惟因營業稅與綜合所得稅屬不同稅目,尚不得因本件課稅事實已先受有綜合所得稅之核定,就認為出售系爭房屋非營業行為,而可免除其就該銷售行為負有申報繳納營業稅義務等情,經原判決論述甚明(參見原判決第22頁2)。是依上訴人經營模式以觀,乃該當於營業稅法第2條第1款所稱之銷售行為,上訴人依規定負有開始營業前辦妥營業記,並申報銷售額之義務,並不能因其自行申報年度綜合所得稅,將出租系爭套房之租金收入列為租賃所得,經被上訴人誤依其申報而核定,而免除其法定義務。
     
    🗒全文請見:從東海翰林苑案談「營業行為」的涵攝/李惠宗(中興大學法律系教授),裁判時報第109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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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 在 黃捷 高雄市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4-23 15:4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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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共度挺防疫
    #企業_自營者_觀光旅遊業者篇
     
    🔺 溫馨小提醒:所有的申請方案還是需由相關主管單位「審核通過」後才能夠請領相關補助。
    --
     
    #中央紓困方案
     
    【汽車運輸業補助方案】
    💡方案內容:
    1.每人每月補助1萬元(共3個月)
    2.參與培訓課程,每小時補助158元,最高可補助18960元
    3.加油卡4-9月,每月儲值2000元,沒用完可用到年底
    4.融資貸款展延最長1年,展延利息有補貼
    💡申請單位:
    1.交通部
    2.可向中油或台塑擇一申請加油卡油料補貼
    💡諮詢電話:02-23070123
    💡相關資訊:https://event.motc.gov.tw/customizesite1/file/202003200001.pdf
     
    ➖➖➖➖
    【領隊導遊補貼】
    💡方案內容:
    1.近2年帶團達一定團數,每月每人補助1萬人(補3個月)
    2.人才培訓每人最高補助18960元
    💡申請單位:交通部觀光局
    💡諮詢電話:02-23491500
     
    ➖➖➖➖
    【中小企業專案融通】
    💡申請對象:
    1.本行:由銀行自行認定有受疫情影響之中小企業。
    2.經濟部:受疫情影響且經營困難之中小企業,須符合109年起任連續兩個月平均營業額,較108年下半年或同期平均營 業額減少15%以上。由經濟部、受經濟部委任、委託之機 關(構)或金融機構認定屬實。
    💡方案內容:優惠利息1%、1.5%以下,額度200萬元、600萬元
    💡申請單位:全台36家銀行
    💡諮詢電話:
    1.中央銀行業務局02-23571356~23571369
    2.涉及信保基金送保相關事宜02-23214261
    3.全台各銀行:
    https://www.cbc.gov.tw/tw/cp-3191-109547-05c6c-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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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疫千億保計畫】
    💡計畫內容:政府提供3000億元額度給企業融資
    💡申請單位:各大銀行
    💡諮詢電話:1988或0800-056-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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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企業拼升級計畫】
    💡計畫對象:微型及中小型民生服務業者
    💡計畫內容:
    1.製造與服務業每案以2000萬為限
    2.中小製造業每案25萬為限
    3.中小型傳統產業每案200萬為限
    💡申請方式:經濟部網頁線上申請
    💡諮詢電話: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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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餐飲業上架外送服務推動計劃】
    💡計畫內容:補助1.1萬家餐飲業者,每家上限1.5萬元
    💡申請方式:經濟部網頁線上申請
    💡諮詢電話:02-2698-5810、02-2698-5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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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創企業紓困】
    💡計畫內容:國發基金規劃以認購新創企業「特別股」方式,提供6~12個月的營運資金
    💡申請方式:國發基金遞送文件,內部審查判斷的標準,會以是否有「創新的商業模式」為主要依據,只要符合資格就算通過
    💡諮詢電話:02-2316-8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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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規模營業人50萬以下3天核貸】
    💡申請方式:向參加中小信保(千億保)的銀行都可適用
    💡諮詢電話:各銀行辦理紓困專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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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工薪資補貼計畫】
    💡計畫內容:自2020年4月1日~6月30日,由政府支付員工的經常性薪資的4成的薪資、上限2萬元。
    💡補助對象:
    1.以減收減少5成的艱困企業,以內需型的商業服務業並且具有稅籍登記就能符合。
    2.雇主未裁員、未施實減薪、而減薪未超過員工薪資2成以上的企業雇主。
    💡申請單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諮詢電話:1988
     
    ➖➖➖➖
    【減輕雇主營運成本計畫】
    💡計畫內容:以員工人數乘以1萬元給予雇主營運資金的補貼
    💡補助對象:
    1.以減收減少5成的艱困企業,以內需型的商業服務業並且具有稅籍登記就能符合。
    2.雇主未裁員、未施實減薪、而減薪未超過員工薪資2成以上的企業雇主。
    💡申請單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諮詢電話:1988
     
    --
     
    #高雄紓困方案
     
    【高雄市政府因應新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紓困貸款利息補貼作業計畫】
    💡適用對象:於本市辦有稅籍登記之小規模商業、公司、商業登記或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第20款免辦稅籍登記且有營業事實之自然人(小農、小漁)。
    💡利息補貼:
    1.因受新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影響,於109年01月25日高雄市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開設後,向與本府配合之金融機構辦理防疫紓困專案貸款,並獲核貸周轉金者。
    2.本府提供每一申貸者貸款額度上限100萬元,年利率最高百分之1.58之貸款利息補貼,但貸款利率低於百分之1.58者,依實際利率計算。
    💡補貼期限:自金融機構撥貸日起一年內之利息。
    💡諮詢單位:高雄市政府經發局
    💡電話:0800-828-928
     
    ➖➖➖➖
    【齊心防疫高銀最相挺方案】
    💡適用對象:設籍高雄市的微型企業,辦有稅籍登記、員工人數10人以下,受疫情直接或間接影響,有資金需求者,例如新住民身分且未取得本國身分證者,但須提供保證人1名
    💡計畫內容:貸款金額最高50萬元,利率1.58%,貸款期間3年,申辦期間至109年6月30日止
    💡諮詢單位:高雄銀行
    💡電話::0800-222-5338
     
      
    #還是霧煞煞不確定自己資格是否符合要向誰申請
    #可先私訊或來電服務處
      
    --
    【🙆‍♀鳳山黃捷服務處】
    🏠地址:鳳山區中泰街42號
    ☎️電話:(07)710-1230
    🖨傳真:(07)710-1230
    💌信箱:voteforfongshan@gmail.com
    🕰服務處開放時間:週一至週五 0900-1800

  • 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 在 張維倩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8-05-31 08: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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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維倩律師法律小教室】

    『團購主購人要不要繳稅?』
    五月是報稅的季節,有朋友來向維倩諮詢,起因是他在網路上擔當團購的主購人,幫大家代為處理訂單和款項等事宜,竟被國稅局要求辦理營業登記及繳納營業稅,究竟是怎麼一回事?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6條第1款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為營業人。再依「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辦理營業登記作業說明」五、其他注意事項(一)以營利為目的之網路拍賣業者如果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免辦理營業登記。所以說,網路團購主購人如果是以營利為目的,而以採進、銷貨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或是透過代購賺取佣金、手續費等,均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倘若每月的銷售貨物未達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得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稅籍)登記,如一旦當月銷售額超過上面的課稅標準,就必須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並依規定繳納營業稅。維倩提醒您,如果主購人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且每月銷售額已達起徵點者,應儘速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以免觸法受罰,造成荷包大失血。

    #網拍經營眉角很多
    #法律問題找維倩律師
    #別讓小問題成為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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