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營業登記屋主同意書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營業登記屋主同意書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營業登記屋主同意書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營業登記屋主同意書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5萬的網紅來趣新北金發局,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商業登記維基小百科開課啦🎉小撇步大公開就讓👉#金小編 報你知😉】 申請商業登記的地點如果是租的,需要有屋主的同意書 🙌 #金小編 發現許多朋友都有這些困擾 😭找不到屋主 😭屋主人在國外 😭十萬火急要辦理登記等不了啦 📢金小編來告訴大家📢 ✅有了租賃契約書不用再辛苦找屋主要簽名啦💯✌🏻 ⚠️以下...

  • 營業登記屋主同意書 在 來趣新北金發局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12-07 08:00:31
    有 58 人按讚

    【🎉商業登記維基小百科開課啦🎉小撇步大公開就讓👉#金小編 報你知😉】
    申請商業登記的地點如果是租的,需要有屋主的同意書
    🙌 #金小編 發現許多朋友都有這些困擾
    😭找不到屋主
    😭屋主人在國外
    😭十萬火急要辦理登記等不了啦

    📢金小編來告訴大家📢
    ✅有了租賃契約書不用再辛苦找屋主要簽名啦💯✌🏻
    ⚠️以下4點注意事項提醒大家(快筆記起來✍️
    1️⃣出租人須為屋主
    2️⃣承租人為商業或負責人
    3️⃣契約書上須註明可供營業使用
    4️⃣簽約日期不得為未來時間
    有了 #金小編 的小撇步
    商業登記是不是變得簡單許多😍
    持續關注🔎#來趣新北金發局 帶給大家更多好康資訊🙌

    #商業登記小撇步
    #小撇步陸續公開中
    #商業登記與你一起節約用電愛地球呦⚡️⚡️🔌

    我的新北市
    新北電癮節

  • 營業登記屋主同意書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5-12-04 12:52:49
    有 167 人按讚


    <樂華夜市怎麼了?乞丐趕廟公?>

    最近有一個新聞,
    就是樂華夜市遭到行政法院撤銷營業許可,
    面臨熄燈的情況~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1128000381-260106

    這個事情是這樣的,
    樂華夜市在地已經50年了,
    於101年向永和區公所提出
    「樂華夜市」攤販集中區營業許可之申請,
    經永和區公所檢核資料,並辦理現場會勘後核准,
    鄰近住戶(巴黎藝術紀大廈 跟 名流大廈)管委會不滿,
    認為樂華夜市的存在,影響其生活品質,
    所以提告要求法院撤銷樂華夜市的營業許可,
    法院審理後發現
    永和區公所會勘時間並非樂華夜市營業時間,流於形式,
    另根據新北市攤販管理辦法第4 條,
    樂華夜市這種經常性的營業攤販,需要附近住戶60%同意書,
    該次申請並未檢附(另外還有一些文件沒有檢附),
    故判決樂華夜市(被告其實是核發營業登記的主管機關)敗訴,
    撤銷之前核發的營業許可~

    相關判決: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24號

    其實在這個案件裡,k是比較同情樂華夜市的~
    理由如下:

    一.先來後到:

    有一句話叫做"先來後到",
    這是一句俗話,
    但是勒,在法律及經濟領域,這句話是有道理的,
    舉個例子,你買了一個房子,旁邊有電塔(嫌惡設施),
    那你買了之後,可不可以向台電求償,
    說這個電塔影響我的生活品質,或身體健康?

    不行!

    為什麼?

    因為先來後到,
    你來之前,電塔已經擺在那裡,
    你看得見,屋主看得見,大家都看得見,
    你看到電塔,也決定買了,
    那表示你已經接受這個嫌惡設施,
    甚至還因此向屋主殺價50萬元成功,
    那你買這個房子時殺價50萬元部分,
    其實已經是你住在電塔旁邊的補貼了,
    那你有何立場說你還有損失?還要向台電求償?

    一樣的道理,
    在住戶心裡,樂華夜市應該是一個嫌惡設施,
    不然也不會想盡辦法要趕夜市走,
    但是勒,
    我們看看樂華夜市成立的時間,50年,
    再看看附近住戶大樓建造時間,
    名流大廈屋齡27年
    巴黎藝術大廈屋齡13.5年,
    那這些住戶住進來之前,樂華夜市就已經存在了,
    你決定住進來,表示你也接受這個夜市存在,
    甚至也因為有這個嫌惡設施存在,
    而享受了房價下跌買得比較便宜的好處,
    (你住在夜市旁邊的補貼,已經在買房子時取得了)
    那你怎麼可以佔了便宜又賣乖,
    說這個夜市影響我的生活品質或是房價,
    要求夜市搬走?
    然後你再來享受房價上漲的好處?
    (這根本不是你應該擁有的東西吧?)

    如果這樣可以的話,
    那我也可以搬到嫌惡設施(宮廟 變電所)旁邊,
    先享受房價便宜的好處,
    再想辦法把嫌惡設施弄走,再享受一次房價上漲的好處,
    這樣可以嗎?(阿不就好棒棒?)

    第二點,
    法院駁回原處分的法律依據,
    是新北市政府公布的攤販管理辦法,
    問題是,樂華夜市在101年4月申請時,這個辦法還不存在,
    辦法公布之後,卻適用這個辦法~

    這個辦法裡面規定得冠冕堂皇,
    夜市申請營業登記,要經過附近住戶60%同意,
    另外還要保留3%攤販是低收入戶及殘障攤位balabala,
    官員都馬很會訂漂亮華而不實的規矩,
    如果依照這個標準,那新北市應該沒有夜市合格,
    也應該沒有夜市存在,
    結果勒,辦法出來幾年了,哪個夜市消失了?
    弄一個大家都做不到的辦法,
    除了丟自己臉喪失公信力外,什麼都沒達成~
    (樂華夜市:早知我就不要申請了,
    申請被駁掉,我夜市反倒不保,
    那些沒申請的,現在生意還不是做得好好的?)

    但是勒,這個辦法既然存在,
    法院也不得不依照這個辦法去審理,
    那當然是沒辦法通過,撤銷營業登記,也就不令人意外了!
    (當然樂華夜市有提台灣省之前比較寬鬆的法規,
    說應該適用這個,但是那個辦法是適用於單一攤販,故法院不採)

    結語:
    台語有一句話叫做乞丐趕廟公,
    這種事情,現在還是很常發生勒!

    相關法條:
    新北市攤販管理辦法第4 條:
    「攤販申請營業,應檢附下列書件,向本處提出:
    一、申請書:以攤販名冊載明全體申請人姓名、住址
    或法人團體名稱、地址、代表人姓名,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申請經常性集合攤販者,另檢附攤販自治組織(以下簡稱自治組織)章程、負責人及成員等文件。
    二、申請設攤範圍土地之使用同意書及現況圖。
    三、營運計畫書:含設攤數量、面積、攤架設備、營業時段、營業項目、經營管理、環境清潔、交通維持、食品衛生管理、場地及公共安全維護等。
    四、低收入戶或身心障礙者證明文件:申請臨時性集合攤販者,免附;申請經常性集合攤販者,應檢附低收入戶及身心障礙者達攤販總數百分之3 以上之證明文件。
    五、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書:申請臨時性集合攤販者,免附;申請經常性集合攤販者,應檢附緊鄰設攤路段該側百分之60以上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書。
    六、設攤路段所在地里長召開說明會之相關資料。」

你可能也想看看

搜尋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