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營建廢棄物申報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營建廢棄物申報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營建廢棄物申報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營建廢棄物申報產品中有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MyGoNews不動產網路新聞粉絲團,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內政部 強化營建廢棄物再利用管理👷👷 有關 #營建 #廢棄物 強化追蹤處理之議題,#內政部 表示,除既有廢棄物清理法申報及流向管制規定外,環保機關可就違規個案依法予以裁罰,內政部也將加強要求地方政府儘速修正自治法規要求營建剩餘土石方業者採用逐車追蹤(GPS)管理,對於營建廢棄物再利用產品之管理...

  • 營建廢棄物申報 在 MyGoNews不動產網路新聞粉絲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4-09 17:0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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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政部 強化營建廢棄物再利用管理👷👷

    有關 #營建 #廢棄物 強化追蹤處理之議題,#內政部 表示,除既有廢棄物清理法申報及流向管制規定外,環保機關可就違規個案依法予以裁罰,內政部也將加強要求地方政府儘速修正自治法規要求營建剩餘土石方業者採用逐車追蹤(GPS)管理,對於營建廢棄物再利用產品之管理也將著手推動。

    MyGoNews不動產網路新聞粉絲團

  • 營建廢棄物申報 在 上下游 News&Marke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4-01 12: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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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個農漁村都是我的垃圾場?北部營建廢棄物無處去,大規模往中南部農漁村丟棄,鄉間到處是堆積成山的廢棄物,然而北部也的確面臨空間不足問題,光是丟不是辦法,營建廢棄物其實還有利用可能性,但問題是流向都沒有控管,導致農漁村成了受害者。

    立委洪申翰、台北市議員邱威傑及看守台灣協會秘書長謝和霖召開記者會,呼籲中央及地方政府必須正視亂象,應建置土石方及營建混合物的申報系統、清運車輛加裝GPS追蹤、針對廢棄物再利用建立明確流向及市場,有具體的去化機制,才能緩解廢棄物任意傾倒的壓力。

    https://www.newsmarket.com.tw/blog/149800/

  • 營建廢棄物申報 在 蔡壁如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9-16 15:4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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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垃圾不分藍綠?
    #事業廢棄物危害食安!
    台南學甲農地和屏東枋寮魚塭被傾倒事業廢棄物,已非個案,今天我找網路民主推動者 江明宗先生、台南社大環境行動小組召集人黃煥彰先生、看守台灣協會秘書長謝和霖先生,共同舉辦記者會,合作整理出案件的政商關係圖表,共同提出三點訴求:

    一、整合資訊公開,讓民眾共同監督。
    二、品牌廠商應對事業廢棄物流向負起企業社會責任
    三、修正《廢棄物清理法》彌補漏洞。

    事業廢棄物事件發展至今,印證了「垃圾不分藍綠」,政商關係的掩護,極可能是事業廢棄物亂竄的背景結構。

    我過去在台北市政府服務的經驗中,對生活垃圾的減量、回收、處理較為熟悉,其實廢棄物只要放對地方就沒有垃圾,像生態系中的萬物互相依賴,一個生物不要的會是另一個生物所需。「循環經濟」向大自然學習,事業廢棄物有很高比例可以再利用,是珍貴的資源,也是可以獲利的產業。可再利用資源因空間錯置變成污染,是政府國家治理的徹底失敗,一方面嚴重影響民眾的食品安全、危害健康,另一方面,不肖業者透過政商關係,合法掩護非法獲取暴利,劣幣驅逐良幣,也阻礙循環經濟和產業轉型的步伐。

    在此,我和長年追蹤事業廢棄物議題的團體,推動資訊公開網路民主的專家,共同提出制度性的解方:

    一、整合資訊公開,讓民眾共同監督。
    (一)環保署應建立資訊平台,整合:資源再利用管理系統、許可核發證照查詢、環境資源資料庫、列管汙染源資料庫、違法裁罰紀錄,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的流向透明化,讓市場力量淘汰不良業者。

    (二)清運計畫應對社區公開,清除後解除列管之地點,亦應持續追蹤是否恢復。

    (三)衛星進行國土監測,目前已可自動分析各種土地的變異情況,每月提供縣市政府精確位置的報告,也應對民眾公開,避免縣市政府欠缺執行能量確實清查,或因黑暗的政商關係而未積極處置,甚至包庇。

    二、品牌廠商應對事業廢棄物流向負起企業社會責任,公開其委託處理之業者,確保其事業廢棄物有妥善處理。

    三、修正《廢棄物清理法》彌補漏洞,避免不肖業者將可再利用事業廢棄物混合其他土石方式規避刑責。在修法之前,應以保障國人食安為原則,檢討TCLP檢驗方式是否已經不合時宜,或使用能保護土地避免污染的檢驗方式,確保食品安全。

    另外,黃煥彰教授也說到,對於那些已經查到被回填到魚塭農地的爐碴、污泥等廢棄物,環保機關常常只以TCLP溶出檢測來判斷其是否為有害事業廢棄物,對於土壤是否有污染,百般規避,發明出所謂的「原生土壤」一詞,只針對明顯未受污染的土壤進行採樣,當然不會發現污染。 廢清法第46條罰責雖然於2017年1月18日起從原本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上修到「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但因有致汙染環境為前提,這法條形同虛擬的法條,因環保署始終都無法證明致環境汙染,所以如學甲爐碴案、枋寮劉淼松魚塭回填廢棄物案,汙染行為人皆不適用?

    廢棄物清理法46條之2「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的刑責。黃煥彰呼籲修法刪除「致污染環境」五個字,才能對不法業者有所警惕。

    謝和霖先生說:廢棄物非法流竄嚴重,是因為不肖業者追求不當利得、「拿錢不辦事」的風險太低的後果。如果沒有嚴密全程監督,仍有許多方法可以逃避流向申報和GPS監督管控。尤其是類土石泥砂的廢棄物,如碴類與污泥,混入土石方後根本很難判斷其來源;另如營建廢塑膠,月黑風高放把火燒掉,誰也抓不到。因此應該修法,授權中央環保主管機關,針對這些容易流竄的廢棄物,給予特別管制,讓業者必須「辦好事」並經過第三方認證後,才能拿到錢,始能解決事業廢棄物亂竄危機。

    台灣民眾黨-台南總服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