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營利事業登記證廢止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營利事業登記證廢止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營利事業登記證廢止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營利事業登記證廢止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9萬的網紅李明賢 -阿賢之聲,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詐騙新手法?》 這幾天阿賢服務處接到文德路66巷黃昏市場攤商陳情,有自稱國稅局的人員到黃昏市場隨機找了幾個攤商,要求他們去辦營利事業登記證以便課稅,還並說下周會再找時間來收資料,讓攤商們都相當惶恐! 經阿賢服務團隊向台北市商業處聯繫後,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經在民國98年廢止了!而且按照財政部規...

  • 營利事業登記證廢止 在 李明賢 -阿賢之聲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05-31 17:50:51
    有 675 人按讚

    《詐騙新手法?》

    這幾天阿賢服務處接到文德路66巷黃昏市場攤商陳情,有自稱國稅局的人員到黃昏市場隨機找了幾個攤商,要求他們去辦營利事業登記證以便課稅,還並說下周會再找時間來收資料,讓攤商們都相當惶恐!

    經阿賢服務團隊向台北市商業處聯繫後,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經在民國98年廢止了!而且按照財政部規定,每月銷售額未達8萬元,不用繳納營業稅。

    阿賢懷疑事情並不單純,也請服務處同仁到現場提醒攤商這個人下次再來請他留下姓名、職稱、電話與出示工作證,千萬不要隨便繳交證件或金錢!畢竟每個人都是辛苦工作賺錢,千萬不要被詐騙集團騙走!有遇到任何疑問請大家跟阿賢服務團隊聯絡!

    很多攤商都是阿賢認識很久的好朋友,阿賢一定會當大家最堅強的後盾!(剛剛仔細看才發現這張照片快兩年了...時間過得真快啊!)

  • 營利事業登記證廢止 在 李明賢 -阿賢之聲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05-31 08:00:00
    有 676 人按讚


    《詐騙新手法?》

    這幾天阿賢服務處接到文德路66巷黃昏市場攤商陳情,有自稱國稅局的人員到黃昏市場隨機找了幾個攤商,要求他們去辦營利事業登記證以便課稅,還並說下周會再找時間來收資料,讓攤商們都相當惶恐!

    經阿賢服務團隊向台北市商業處聯繫後,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經在民國98年廢止了!而且按照財政部規定,每月銷售額未達8萬元,不用繳納營業稅。

    阿賢懷疑事情並不單純,也請服務處同仁到現場提醒攤商這個人下次再來請他留下姓名、職稱、電話與出示工作證,千萬不要隨便繳交證件或金錢!畢竟每個人都是辛苦工作賺錢,千萬不要被詐騙集團騙走!有遇到任何疑問請大家跟阿賢服務團隊聯絡!

    很多攤商都是阿賢認識很久的好朋友,阿賢一定會當大家最堅強的後盾!(剛剛仔細看才發現這張照片快兩年了...時間過得真快啊!)

  • 營利事業登記證廢止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8-04-12 13:3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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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坑客行為無法可管?>

    國內「坑客」問題層出不窮!有些是真的坑殺,有些則是誤會,為了避免情況再惡化,民進黨立委召開記者會,要求公部門提出解決方案,行政院消保處強調,目前業者都有做到價格揭露,問題在民眾對價格沒有概念,近期將招集相關部門召開會議、提出辦法,避免台灣被冠上「坑人島」惡名。

    當立委問有沒有罰則時,
    消保處只能說輔導輔導,你就知道他沒罰則了!

    坑客問題沒辦法解決,原因有兩個,
    第一個原因是爹娘(主管機關)眾多,
    第二個原因是政府對於攤販店家沒什麼在管!

    1.爹娘(主管機關)眾多,
    結果是每個爹娘都各行其是,沒辦法管,
    像交通部觀光局,
    他只能管到旅館業,民宿,遊樂區,旅行業,
    管不到攤販跟商家!

    發展觀光條例第53條第1項是這樣規定的: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
    有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妨害善良風俗
    或詐騙旅客行為者,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情節重大者,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
    或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根據上開規定,
    對於「漫天喊價坑客」的行為,
    主管機關是可以罰錢跟停業甚至廢止營業執照的!
    但是那只限於「旅館業」「旅行業」「民宿業者」,
    攤販跟店家他管不著,
    沒辦法用上面法規去要求攤販店家~

    2.攤販跟店家是經濟部跟各縣市政府在管,
    可是政府對於經營商業這一塊,
    除非你開公司,那就要申請公司登記,或營利事業登記,
    不然管控密度是不高的!

    以攤販為例,
    台北市台中市台灣省都有一個攤販管理自治條例,
    內容都大同小異,
    就是攤販需要攤販證,申請有一定要件,
    如果表現不好可以罰錢跟廢證,
    可是你去街上看看,哪個攤販是有攤販證的?
    大部分都沒有!
    那表示政府在這一塊的執法強度是不夠的~

    這樣的現象有兩個原因:
    (1)法規內容的問題:
    台中市還規定抓到沒攤販證的可以罰3萬,
    台北市申請時要低收入戶或殘障,毛一堆,
    結果抓到沒證的攤販,攤販條例竟然沒罰則,
    誰會去申請呢?

    (2)執行面有沒有落實的問題:
    當100個攤販裡面
    只有5個有按規矩申請攤販證,
    沒申請的有95個,生意還作得風風火火的,
    等於是把按規矩行事的攤販當白癡,
    久而久之,連那5個都不願意申請攤販證了,
    反正沒差!幹嘛花時間申請?申請的是傻子!

    前面都沒管制了,後面當攤販發生坑客問題時,
    主管機關有什麼手段可以處理?
    沒有!
    本來就沒攤販證,怎麼廢證?
    (本來就無證,如何處罰之?)

    不能廢證,那罰錢總行了吧!

    你去看看相關內容(台中市),
    只有說不得擅自擴大攤位範圍、變更營業時間、地點
    、不得損壞公物或其他設備、不得妨礙交通、社會秩序、製造噪音、
    不得販賣法令禁止或未經許可之物品、攤架應保持清潔之類的,
    有哪個規定說不能坑客的?
    可見主管機關也認為
    坑客行為是市場機制,不需要公權力介入,
    那自然是一句市場機制就算免除主管機關的責任了!

    結語:
    說實話,買東西,一個願打一個願挨,確實是市場機制決定,
    可是觀光客到一個地方,
    通常是久久去一次,或這輩子只去一次,
    既然是一輩子只做你一次生意,坑你也是剛好而已,
    只是在網路發達的時代,
    一個坑客新聞就足以毀壞台灣的觀光形象,
    政府如果覺得觀光生意很重要,
    那是不是要考慮提高管制密度呢?
    管理上不要多頭馬車,
    法規上制訂清楚,把坑客行為納入規範,
    執行上要確實,像我去泰國也碰過試圖坑人的店家,
    我一說要找警察或投訴,他們臉色就變了,
    執法不確實,前面法律訂得多完美都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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