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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第5款 在 呂翊榮的財經讀書會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企業盈餘以法人件要保,會計上可以從何編列??
(支出??能否降低當年營所稅基,產生遞延課稅效益??)
滿期時資金回來,會計上如何編列?? 稅賦上(營所)如何課徵 ?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第5款之規定:「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定。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台幣2千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公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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