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無配偶子女 繼承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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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無配偶子女產品中有101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0的網紅,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孩子只有成年前才需要監護權 現在孩子已經3歲近2個月,不要再讓我們的孩子等到18歲.... 那天已不再需要監護權了..... ----- 作為同志收養家庭的原罪?跨不過的門檻? 😩 【回顧2021/3/30舊文】 作為「同志家收養家庭」,我們既要背負著社會對「同志家庭」的不理解,也要背負社會對「收...

 同時也有2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55萬的網紅新聞挖挖哇!,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防疫破口在這裡!黃宥嘉說出疫情最大危機!► ►https://youtu.be/y_mm36xS8JA ⭐名醫落下男兒淚!哽咽說出台灣醫護人員困境► ►https://youtu.be/CJuPG6h5zTk ⭐重新定義媽寶尪?黃宥嘉點名柯文哲陳佩琪 ► ►https://youtu.be/7G...

無配偶子女 在 ?????????? | 葉靜儀 ??? ???? ???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9-10 19:09:13

凡事都有定期,天下萬務都有定時。♥️ 生老病死是自然規律,而這場疫情更教會我們世事無常。除了珍惜當下,及時享樂,更要懂得未雨綢繆,為未來做好妥善的人生規劃。 有了「財富傳承」(Legacy Fund),日後一旦為家遮風擋雨的巨人倒下离开人世,依然能繼續守護摯愛和家人,令他們的生活得到保障,好好地...

無配偶子女 在 BusinessFocus | 商業、投資、創科平台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6-03 05:47:32

【@businessfocus.io】內地警察仔女全數被拒簽美國簽證 華春瑩:阻礙兩國正常交流 . 中國大陸多個美國領事館,近期陸續向前來申請簽證的「強力部門」子女發出拒簽信。信件內容提及由於中國「無理由拒絕接受被遣返的本國公民」,因此被迫採取反制措施。除公安警察部門外,國家安全局、海關以及負責出...

  • 無配偶子女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9-30 14:3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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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孩子只有成年前才需要監護權
    現在孩子已經3歲近2個月,不要再讓我們的孩子等到18歲....
    那天已不再需要監護權了.....
    -----
    作為同志收養家庭的原罪?跨不過的門檻? 😩
    【回顧2021/3/30舊文】

    作為「同志家收養家庭」,我們既要背負著社會對「同志家庭」的不理解,也要背負社會對「收養家庭」的不理解
    但這都還好,至少至少,會希望不要連法律上,設置著我們跨不過去的門檻

    歧視一:同志要收養小孩要維持單身🙀
    我們當年要收養送件前,748施行法通過了,原本是想要結婚的,但我們被阻止了,因為如果我們去結婚,我們會變成「不合格的家長」
    現行法律逼得我們「先有後婚」
    這也讓同志伴侶
    被迫捨棄雙親收養的條件😭
    只能將就單親收養的條件
    用比較差的經濟條件、比較差的照顧資源條件來進行收養媒合
    雖然收養機構,通常會要伴侶兩人一起走整個收養過程
    但最後法律上,又只能呈現一個人的資料
    用伴侶的方式要求同志收養人
    但只給同志收養人較差的法律關係

    歧視二:已婚同志要再收養小孩要先離婚🙀
    朋友們問我們:「我們想收養小孩,但我們已經結婚了,那怎麼辦?」😟
    只能看家人能不能允許你們先離婚?或去辦離婚,但不要讓家人知道?這會不會很觸霉頭?這會不會反而在收養程序上,因為有離婚的記錄,變成婚姻關係不佳的理由?
    為何國家法令要逼著社工要已婚同志先離婚?衛福部要社工不可以要已婚同志先離婚,那要怎麼幫助已婚同志收養小孩?衛福部自己要不要說清楚?
    我們家,已婚,想要再收養二寶,但我們需要先離婚,才能收養?憑什麼當初叫我們收養送件不能結婚,現在又要我們結婚?
    我們同志收養人能不能結婚,都是國家的行政立法說了算😢

    歧視三:已婚同志要收養配偶小孩
    好不容易完成所有的收養程序,孩子入戶口了,我們登記結婚了🙀
    從2014年9月20日衝戶政,登記結婚,被這個國家拒
    終於在2021年1月20日得以在彼此身份證的配偶欄,看到彼此的名字
    現在要我們先離婚再收養小孩就算了
    為什麼不讓喵爸可以收養肉肉?喵爸就是肉肉的爸爸
    為什麼連讓喵爸成為肉肉爸爸的權利都沒有?
    異性伴侶親生子女沒這個問題,異性伴侶無血緣收養子女沒有個問題,同性伴侶親生子女沒這個問題,就只有我們同性伴侶無血緣收養子女會遇到這種鳥問題

    歧視四:沒親權就沒辦法留職停薪🙀
    原本我們在收養程序中,是希望圍爸先育嬰留停半年,全心照顧肉肉;再換喵爸育嬰留停半年,全心照顧肉肉。
    但748施行法通過後,沒有允許我們共同收養。喵爸沒有親權,所以喵爸沒有資格申請育嬰留停。最後,我們只能決定先送托嬰中心,請人照顧。

    歧視五:沒親權,進修也沒辦法留職停薪🙀
    喵爸在一邊工作,一邊進修,一邊育兒,原本要進行諮商實習,但育兒的責任感,讓喵爸更多時間投入育兒,陪伴肉肉。蠟燭真的沒有辦法三頭燒。
    最後喵爸選擇兼顧工作與育兒。如果喵爸有親權,就可以選擇以育嬰的理由申請延長修習年限。而不是,沒有選擇。

    歧視六:沒親權就沒醫療同意權🙀
    每次到診所、醫院,都是圍爸填資料、圍爸簽名,因為喵爸沒親權,就算有委託監護,也沒有醫療同意權。
    憑什麼這個國家法令,要讓一個當爸爸的人,當女兒生病時,連處理自己女兒醫療照顧的權益都沒有?

    歧視七:沒親權如果法定監護人掛了,那孩子怎麼辦?🙀
    如果圍爸突然心臟不跳了,呼吸停了,那孩子的監護人會變成誰?
    肯定的是,這個監護人不會是喵爸
    那什麼時候才會是喵爸成為監護人?連圍爸死了,喵爸也無法成為監護人…因為喵爸只是法律關係上的陌生人,因為748施行法,沒有允許同志家庭有姻親,連姻親都不是

    歧視八:沒親權,但是孩子家長的配偶,又有委託監護,那這個人是……🙀
    每次去銀行、郵局、證券、戶政,只要處理到肉肉的事
    只要出示戶籍資料,就會進入澄清孩子有沒有雙親,要不要另一個法定代理人來的問題,陷入無限循環,原本辦理5分鐘就可以搞定的事,就會搞好幾個小時
    法律就是沒有給肉肉同志收養雙親的權利,我們才需要辦委託監護
    委託監護就是圍爸不能親自處理時,委託喵爸處理監護的意思
    不要再鬼打牆,請行政、立法給我們親權呀!

    同志收養家庭的孩子,被剝奪了擁有雙親的權利
    不符合最佳利益
    孩子只有成年前才需要監護權
    現在已經過了2年半,不要讓我們的孩子等18年😭

    #同志收養家庭 #法律困境 #生養平權 #收養自由 #性傾向平權
    #他是我爸爸 #同性配偶收養 #親權 #兒童節 #兒童最佳利益

  • 無配偶子女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29 18:09:01
    有 2,031 人按讚

    #懷孕生產不只是女人的事
    #男性也有育兒權利
    #給配偶天數一致的陪產檢假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剛剛審查完 #性別工作平等法 ,所有條文保留協商。

    這次勞動部提出將孕婦的「產檢假」從5天加碼到7天,薪資由政府補助。希望回應少子女化政策,提高國人生育意願,當然是往前走了一些;其問題在於,完全忽略目前 #爸爸連一天的陪產檢假都沒有。

    這樣的制度設計,只是把「懷孕生產」責任再次加諸於女人,彷彿整個懷孕過程配偶都不用有角色一樣, #難以突破照顧工作性別不均。

    婦女團體及家長團體,已經訴求多年 #爸爸也有參與懷孕過程的權利。

    依照現行制度,跟孕婦一起去產檢的配偶,只能用自己原本的事假或特休。許多爸爸們跟我說,這實在太不公平了!

    #有可能加深職場懷孕歧視

    原本只有懷孕女性才能請假的制度設計,已經實質造成雇主較不願僱用育齡女性。

    這次還再加多女性產檢假, #男性仍然是0天,將會更造成職場性別不平等,惡化懷孕歧視的情形。

    #台灣生育率全球倒數第一
    #國際認證性別分工不均

    聯合國早在2019年的報告就指出,台灣長期低生育率的根本原因是「育兒與家務強烈性別分工不均」。

    可見促進男性參與育兒,不只是少子化國安危機的解方,更是促進育兒照顧、職場僱用性別平等的解藥。

    針對 #促進父親參與育兒 的措施,我提出對應的版本,包括:

    ⭕孕婦配偶享有 #7天陪產檢假

    ⭕產婦配偶享有 #4週陪產暨親職假

    ⭕單薪家庭也可以請育嬰假

    除此之外,根據生育改革行動聯盟,台灣目前的產檢非常偏向醫療及疾病檢測導向。

    孕婦即使每次產檢都不缺席,進行許多醫療檢查,還是可能對生產充滿疑慮。

    因此我認為,更符合性別平等的作法是:整合產檢假與陪產檢假,成為天數一致、雙親都可請的 #生產準備假。

    #提高生育率不只需要有產檢假
    #性別工作平等法還有許多不足

    整體而言,勞動部為回應少子化提出的修法對策,仍相當不足,並未涵括婦女及勞工團體倡議多年的訴求:

    ❌育嬰假延長可申請年限

    ❌育嬰假、津貼請領彈性化

    ❌家庭照顧假比照公務員有薪

    #勞動部要加緊腳步

    勞動部在促進職場友善育兒的制度上,遲遲沒有進步。對此,立院已有許多立委提案,卻因為勞動部還沒準備好,一直無法被討論!

    今天我在質詢時要求部長,少子女化已經是國安危機,希望勞動部真的 #不要再拖延!如此重要的修法,#不應避重就輕。

    部長已當面承諾我,會在3個月內提出前述訴求的評估報告!

    我會持續監督,希望勞動部 #面對性工法不足之處,真正提出有效 #友善生養 #性別平等 的制度。我也會繼續努力推動!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 無配偶子女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25 19:4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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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遇到幾個單親媽媽在我成立的群組裡討論前夫不付扶養費的問題,有人說:「沒關係~我要靠自己,就當孩子的爸爸已經不在了!」

    我跟她們說,你們可以賭氣、逞強、怕麻煩不要沒關係,但記得一定要在子女成年後讓他們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免得以後還要養不負責任的老爸~

    大家來看看我之前寫的案例吧!

    小惠的父親在她小時候就因為經常涉犯刑事案件,遭警察追緝,所以躲在南部鄉下。小惠和母親長年以來都是彼此相依為命,即使父親偶爾上台北也只會跟小惠的母親討錢用。

    小惠高職都還沒畢業,就因為家中經濟拮据而必須在課後打工貼補家用,甚至記憶中,父親還曾經數度在酒醉後返家對母親暴力相向,連小惠結婚當天父親都沒有出席。

    在小惠心中幾乎已經沒有父親這個角色存在時,老天突然開了小惠一個玩笑,在小惠三十歲前夕,接獲一位社工來電聯繫表示小惠的父親因為精神障礙被安置在安養中心,要求小惠必須開始支付往後小惠父親的安置費用。

    怎麼會這樣呢?難道天下沒有不是的父母?既然小惠的父親的確和小惠是血緣之親,小惠就得負擔父親的餘生支出嗎?小時候已經享受不到父愛的小惠,此時卻要面臨扶養父親的重擔,這樣公平嗎?

    我們先來看看安養中心是憑什麼提出這樣的請求。

    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老人因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等情事,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老人申請或職權予以適當短期保護及安置。」

    同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老人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老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有扶養義務者於三十日內償還;逾期未償還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也就是說,當社福單位將有生命危難的老人送至安養中心安置後,其所生的相關費用,的確可以依法向有扶養義務人請求償還。

    那麼誰是扶養義務人呢?

    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你一定沒想到有扶養義務之人範圍還蠻廣的吧!但是每個扶養義務人間的負擔比例都一樣嗎?

    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也就是說,扶養義務是有優先順位的,親等近的為先,親等同一則依經濟能力來訂分擔義務的比例。

    這麼說,小惠難道非得扶養這個不盡責任的父親終老嗎?

    其實,法律當然也應該合乎人性。

    在民法第1118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這在實務上叫做『窮困抗辯』。也就是你自己都養不活自己了,還要付錢扶養他人,實在有違情理,那麼法院可以在受扶養權利人對扶養義務人提出扶養請求時,酌情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另外甚至在民法第1118條之一有進一步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為了調整家庭中先未盡扶養義務的一方,有一天需要扶養時卻反過來要求他方扶養,這種有違倫常的價值觀念,民法特別增訂了本條,讓未被扶養或是曾遭受虐待、暴力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侵害的一方,可以請法院免除或減輕其扶養義務。

    跟前一種狀況(窮困抗辯)比起來,這種狀況有一點很大的不同,就是窮困抗辯必須在受扶養權利人提出扶養請求時,扶養義務人才能夠提出免除或減輕的抗辯,而後一種狀況是,可以預先主動向法院請求裁判免除扶養義務,在法律上這有一個專有名詞叫做「形成權」,必須在法院裁判確定之後,才能夠開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在確定之前所積欠的扶養費用還是要給。

    所以儘早向法院提出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的請求,是有很大的實益的,而不是等被提告的時候才請求法院免除。

    當然,這種扶養權利並不是無限上綱的,否則大家都不要工作,讓扶養義務人來扶養就好。

    所以在民法第1117條也規定了:「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除了侍奉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之外,扶養權利是在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時才會產生,而在有扶養權利時,法院也會顧及到窮困抗辯或是曾有未盡扶養義務或虐待侮辱的事實,而予以調整。

    但是這樣人性化的規定,還是要義務人懂得提前去主張,否則依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判字562號判決裡就有特別明示,老人福利法第41條規定的安置費用償還屬於公法上的義務,須經法院裁判免除扶養義務(不包括減輕),否則仍需償還。

    也就是,如果扶養義務人被請求償還政府機關代墊的安養費,須自法院裁判免除扶養義務判決確定開始,才能免除償還的義務,之前積欠的還是要付。

    這種狀況特別是在單親家庭未任親權的一方未盡到扶養義務時,一定要記得「提前」去主張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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