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無肇事因素被起訴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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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無肇事因素被起訴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0萬的網紅報導者 The Reporter,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最新【推翻18年前見解,大法官791號解釋出爐:《刑法》通姦罪違憲!警察機關即起不再受理通姦告訴】 大法官於今日(2020年5月29日)下午作成「釋字第791號解釋」,俗稱通姦罪的《刑法》第 239 條,因違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以及《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即日失效,...

  • 無肇事因素被起訴 在 報導者 The Reporter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5-29 17: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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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推翻18年前見解,大法官791號解釋出爐:《刑法》通姦罪違憲!警察機關即起不再受理通姦告訴】
     
    大法官於今日(2020年5月29日)下午作成「釋字第791號解釋」,俗稱通姦罪的《刑法》第 239 條,因違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以及《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即日失效,讓這個由1935年起訂正的法條,正式走入歷史。同時變更18年前,認定通姦罪合憲的釋字第554號解釋。
     
    此次釋憲案討論的另外一個條文,可單獨對配偶撤回通姦告訴,僅起訴第三者的《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但書,因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宣告違憲,即日失效。
     
    這是台灣史上第二次針對通姦罪釋憲,2000年,時任高雄地院法官葉啟洲首度挑戰通姦罪的合憲性,當時大法官作成釋字第554號解釋,認定「夫妻忠誠義務是社會基本規範」,未逾越立法形成自由的空間,宣告合憲。
     
    ■司法院長親自宣示:國家刑罰不應用於懲罰損害個人感情的婚姻關係
     
    此次最新的釋字第791號解釋,由自18位基層法官(加1位人民),在5年內對各自承審的通姦案裁定停止審判並聲請釋憲,提出釋憲的法官人數創下空前紀錄。身兼大法官會議主席的司法院長許宗力親自宣示第791號釋憲文指出,國家刑罰應有謙抑性,應處罰危害重大法益行為,而非用來懲罰損害個人感情的婚姻關係,否則就會干預人民隱私,嚴重侵害性自主權核心,且通姦、相姦通常發生在私密領域,國家刑罰若長驅直入調查人民隱私,最後反而影響婚姻關係。

    《刑法》第239條宣告違憲、《刑事訴訟法》第239條法令即日失效。意即,台灣從今日起,國家司法強制力不再干預個人的婚姻關係,檢警機關即起不再受理通姦告訴案件。
     
    ■憲法辯論鑑定人:重新釋憲象徵社會對婚姻關係看法轉變
     
    台大法律系副教授、同時是3月底通姦罪言詞辯論鑑定人之一的薛智仁接受《報導者》訪問,分析此次通姦除刑化重新釋憲的主要意義,象徵社會對於婚姻的理解已有改變了,婚姻是兩個有情感的人的自由結合,而不是外在的枷鎖。而重新釋憲也需要契機,主要有3個客觀因素:

    (1)20多年前法學界開始討論通姦罪的廢除,由法學者黃榮堅教授借鏡德國廢除通姦罪的修法考量,撰文質疑通姦罪保護婚姻的效果。這不僅可說是學界的主流見解,也是此次聲請釋憲的法官在法學養成過程中所接收的觀念。

    (2)兩公約國內法化,國外專家的審查報告兩度指出,通姦罪有違反公政公約17條的問題,應予以廢除。法務部亦因此開始研議,是否廢除通姦罪。不過,法務部考量民意的反對,並未提出廢除的草案。學界也重啟通姦除罪的討論。此時值得注意的是,通姦除罪的論調,已經不再限於通姦罪對於性自主決定權的過度侵犯,而是引進了婦運團體或學者的平等論:通姦罪的處罰不利女性。

    (3)在科技進展之下,通姦罪的蒐證及調查手段日新月異,這在實務上造成通姦配偶的隱私受到高度侵犯。不只配偶通常必須違法蒐證(提出通姦證據,也使自己承受被告發犯罪的危險),法官必須在法庭上調查這些性愛畫面。如此難堪的蒐證及調查,會讓承審法官懷疑通姦罪的存在意義。
     
    ■釋憲案下一個可能的戰場:「侮辱公務員或官署」、「煽惑他人犯罪」
     
    薛智仁認為,面對法官聲請釋憲、學者認定通姦罪違憲,值得注意的是主管機關法務部的角色。他推測,法務部在面對民意壓力下,並不願意自行廢除通姦罪,以符合兩公約的要求,交給大法官來宣告通姦罪違憲,這剛好是法務部從民意枷鎖中解套的最佳途徑。法務部在憲法法庭裡的答辯,也可以做如此的觀察:法務部並不是真心反對除刑,但是在民意壓力之下,也只好做出不違憲的答辯。

    至於為何大法官在此刻受理通姦罪釋憲,可能是為了幫實務法官解決問題。釋字777號肇事逃逸罪違憲,同樣是有很多法官聲請釋憲,因為這個條文已經被最高法院擴張到令人覺得處罰不合理的程度,又難以期待最高法院自我糾正,大法官只好出手宣告違憲,打開新局。

    直到目前,尚無與通姦罪類似的其他《刑法》條文可能被宣告違憲,因為其他涉及妨害婚姻家庭的犯罪,實務上的重要性不高。倒是在歷經馬政府執政後期的各種公民運動,以及318學運的經驗,「侮辱公務員或官署」或「煽惑他人犯罪」等罪名,可能對於言論自由構成過度干預,說不定是大法官會面臨的問題。(文/張子午;攝影/陳曉威)

    #延伸閱讀
    【「通姦除罪化」橫跨20年的挑戰,兩代法官接力點燃釋憲引信】https://bit.ly/3gALon5
    【沈秀華/通姦罪──姑息助長權勢性暴力的惡法】https://bit.ly/3djCskk
     
    #報導者 #通姦除罪化 #刑法第239條 #釋憲 #大法官 #憲法 #釋字第791號 #通姦罪

  • 無肇事因素被起訴 在 Dr 文科生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04-30 19:0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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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知識❤️

    《信唔信我出律師信告你呀拿!》

    早陣子 文科生習醫的奇幻旅程 踢爆有所謂健康產品是偽科學,代理商人於是反擊,要求與文科生在法庭決一高下,甚至出「重賞」徵求大家提供文科生的地址姓名,好讓他可以「出律師信」教訓文科生。

    看來我應該先寫一寫有關入稟前要考慮的事 (Pre-trial considerations),才開始找之前的數。這一篇會比較長,望大家不要 too long not read。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的案件有沒有理由向對方出律師信呢?】

    前幾篇提到新植物品種侵權問題,有網友問究竟有沒有實質勝訴的案例可供參考。其實很多人見律師,劈頭第一句就會問,究竟他的申索以前有沒有實質勝訴的案例。簡單來說,他們在問:「我有無 cause of action (訴因)」,因為他們害怕自己的申索在法律上不構成任何起訴對方的理由,所以不可以向對方發律師信。

    首先,現存的普通法案例不一定都能應用到你的案件上。每一件案件都有其獨特之處,所以律師們經常說 “every case turns on its own facts”。有時一個案例裡的事實或考量,未必一定能套用到你的案件上。但這不代表你會鐵定失敗,因為法律不是一個案例就能定勝負,還有很多很多的因素可以左右大局,況且,律師怎會只用一個案例?再者,就算沒有任何案例,也不等如你不可以向對方發律師信甚至入稟起訴對方。肥人舉個例:假設你與客戶簽了一份簡單的合約,合約定明客戶須在交貨後14天內支付餘下20%的尾數。客戶在交貨後諸多意見又不斷詆毀你的貨物質素,你追了三個月客戶依然不肯付款。你已經有符合法理的訴因,還需要找一個情形和你一模一樣的案例支持才可以向客戶追討嗎?再說,假設有人未得你同意下私自種植及銷售你有新植物品種權的水果,你的水果是前無古人後無來者,你去那兒找一個一模一樣的案例?除非你的申索根本連白癡都覺得是毫無理由的、無聊的或無理取鬧的,否則肥人不認為你要先找到一個「告得入」的案例來支持才向對方發律師信。

    現實裡有好多原告人的案件,一望而知已經有足夠理據興訟。這些原告人得到律師的協助向被告發出申索信後,很多時被告可能不等到開審就已經投降賠錢了事。這樣的案件,還未開審就結案,怎會有案例?而且這種情況是很普遍的,因為與訟雙方的誰是誰非,你估大家不會心知肚明?很多時只差原告人踏出第一步,被告才肯投降的。那些所謂「告得入」的案例,其實多是一些複雜得很,或者雙方就某些法律理據爭持不下,非要到法庭解決不可的「大鑊野」。

    **********

    【信唔信我出律師信去告你呀?】

    好了,當你真的需要發律師信去捍衛自己權益時,有幾項事情你必須注意的。

    其實所謂律師信有幾類型,通常都是 Demand Letter (多用於合約糾紛、追討欠租欠債)、Cease & Desist Letter (多用於知識產權侵權或誹謗案)及 Pre-action Letter (人身傷亡案件的申索信)。你先要搞清楚你究竟需要甚麼,而不是胡亂叫律師依你意思而天馬行空地亂寫。此外,很多人不明白發律師信這個行動的意義。第一,發律師信是向對方表明你是認真的(所以不要胡鬧);第二,你向對方發律師信這一個行為,是給法庭一個印象你是由始至終都是真誠和心存好意的 (in good faith),例如 demand letter 是提醒人還錢,你不還我才告你;第三,有些律師信是有特定格式的,例如人身傷亡索償案的就是了。你不依從特定格式發信,最後你可能會被法庭譴責,甚至要負上對方的訟費。

    律師信的內容絕對不是信口開河,無的放矢就可以,因為訴訟時對方律師必然會拿你的信的內容來對付你的。雖然大部份時候向他人發律師信並不會令你身陷險境,但根據香港法例第559章《商標條例》第26條,如你無理威脅他人侵犯你的商標,要向其提起訴訟,你就有可能被對方向法庭興訟要求濟助,向你追討損害賠償。要不要發律師信,還是找律師諮詢一下吧!

    **********

    至於你要怎樣向對方發律師信呢?在一般的案件,例如合約糾紛,你應該一早就有對方的聯絡方法。人身傷亡索償呢,你可從警察方面取得肇事者的資料。你沒有辦法確認?找律師,不是在網上懸紅。肥人經常看到一些「律師信魔人」,動不動在網上跟人說「信唔信我出律師信去告你呀?」雖然現行香港的法律並沒有規定律師信的發送方式,但發律師信最主要的目的是(1)要通知對方他將會面對法律訴訟;和(2)令法庭相信你盡了原告人的責任。那你認為隨便把信 email 到一個電郵地址就可以?如果將律師信以掛號形式寄往對方的住址,你還可以得到郵局的派遞記錄來作呈堂證據。但如果你用 email,你怎能確認電郵地址是對方獨家專用?對方必然收到而沒有被截取、沒有落入 trash box或 spam mail box?法庭要你解釋的時候,你拿甚麼出來證明?Email header record? ISP mail server log file? 還是 WhatsApp 那種兩個藍tick出來放大給法官看?

    其實發律師信後的下一步,就是向對方興訟-即發出及派遞你的狀書和申索陳述書。派遞狀書是要按民事程序、《釋義及通則條例》、《公司條例》及一系列的普通法案例所規定的方法。你不可以用你的 iPhone 幫狀書拍照然後 WhatsApp,WeChat 或 email 給對方的。如果對方不是住在香港,你還要向法庭申請許可,才可以發出我們稱為並存令狀 (Concurrent Writ)作海外派遞之用。你認為你可以隨便自己寫狀書然後按自己心意胡亂派遞就可以?

    **********

    【其他審前考量】

    如果你不幸墮入尼日利亞王子、美國石油工程師、意大利富商或者香港美容MK黨的圈套而想追討賠償的話…

    正如上面所述,除了訴因之外,你必須要知道誰是被告和他的地址。然後你要問問自己,這個人有沒有任何資產值得你大費周章去告他。你花了錢告對方,原來對方比你還要窮一千倍,你還考慮告嗎?還是要法庭頒令強逼俊男與你共渡春宵?你還要考慮自己的財力如何?需要申請法援嗎?舉證責任如何,你手上有多少證據?有沒有過了訴訟時限?得到判決後你可以怎樣執行?

    告人,可以很容易,也可以很困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肥人平常聽過不少人說法律只是文字遊戲,覺得律師的工作只是「寫寫字吧」,亦看過不少人隨意用「出律師信」作威嚇手段但實質「聲大大無貨賣」,結果「出律師信」這四個字變成笑話,間接令律師信失去威嚴與真正效力。

    #不是法律意見
    #LLB不會教的
    #恐嚇人之前望望自己有無踩屎
    #莫道你在小實人
    #人亦能小實你
    #公平原沒半點偏心

  • 無肇事因素被起訴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6-02-01 14: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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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沒有撞到,也算肇事逃逸?>

    最近肇事逃逸的新聞特別多,
    其中有一個新聞是,女子開車靠機車騎士太近,
    騎士受到驚嚇倒地死亡,
    女子以為該騎士是與其他車輛撞擊倒地(其實是騎士自摔),
    就沒有停車離開現場,
    後來檢察官處理這個案子,
    認為騎士死亡並非女子造成,過失致死不起訴,但起訴肇事逃逸,
    法院審理後認為女子明知該騎士倒地,卻離開現場,
    故以肇事逃逸罪判女子1年4個月~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60128/639147.htm

    這個判決引起一些討論,
    因為如果連碰都沒有碰到,都可以算肇事逃逸,
    那你我都籠罩在肇事逃逸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瞄準的範圍,
    真的很恐怖!
    (之前大家痛罵肇事逃逸罪太輕,硬修法改成一年以上,
    只要碰到就一定吃牢飯,不能易科罰金,除非法院判緩刑,
    這樣的民粹修法,就大家一起承擔囉!)

    我認為,就這個案件而言,
    檢察官既然已經就過失致死部分不起訴,
    表示客觀上已經排除女駕駛與機車騎士死亡間的因果關係了,
    那怎麼會成立肇事逃逸勒?
    況且女駕駛主觀上認識是認為騎士摔倒與自己無關,
    事實上也確實沒有發生碰撞,
    那女駕駛有沒有肇事逃逸的主觀犯意,也是一個問號!

    不過法院審理後卻認為女駕駛有主觀犯意,
    理由是這麼寫的:
    1.事故發生時,被告所駕駛車輛及被害人所騎乘機車距離甚近,
    且被告亦知悉其駕駛過程旁邊有機車行駛,
    2.被告於其駕駛車輛內即可聽見機車碰撞聲,
    3.於被害人、黃OO所騎乘機車倒地幾秒後,被告旋即減速行駛,
    嗣位於副駕駛座之被告之夫亦告知被告機車碰撞之事等情,
    足認被告行經事故地點後應旋即知悉該事故之發生
    且可能與其駕駛行為有關,
    是被告主觀上知悉有人因其駕駛行為受有傷亡,
    仍無意留在現場而逕行離開,則被告顯有肇事逃逸之犯意甚明。
    (台北地院104交訴24號判決)

    法院這個認定,大幅的擴張了駕駛人的注意義務及程度,
    反正只要發現有你車子前後左右有車禍,
    不管三七二十一,你就不能離開現場,要等警方到場釐清,
    不然就是肇事逃逸~

    問題是,知悉發生車禍=/=知悉車禍與自己有關
    一般人也不因為"知悉"而對車禍被害人有任何救助義務(註)
    特別是機車與自己駕駛車輛沒有發生碰撞的情況下,
    駕駛沒有感受到碰撞,甚至有看到騎士是自己摔倒,
    那一般人的想法都會是,這跟我沒關係,
    結果勒,
    事後就被法院追究一年以上的刑責,
    甚至還判1年4個月(沒有緩刑,要關的),
    這不啻是對一般民眾的突襲~

    結語:
    一般車禍會衍生兩個罪,
    1.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
    2.肇事逃逸,
    而主菜應該是前面那個傷害行為,肇事逃逸應該是甜點或飲料,
    結果這幾年媒體報導及修法結果,
    反倒判得比較重的都是肇事逃逸,
    你去看看肇事逃逸的立法理由,
    基本上是為了保障被害者受傷不要惡化,及確認肇事因素,
    那騎士是自摔死亡,一下子就死掉,沒有傷勢惡化問題,
    責任部分,檢察官也認定與被告無關,
    那怎麼會成立肇事逃逸勒?
    主菜都取消了,還可以吃甜點喝飲料嗎?
    我認為這個判決上訴二審應該有改判空間,就看看吧!

    註:
    你看到遊民睡在路旁,你走過去,
    隔天遊民凍死,法院用過失致死辦你,
    你可以接受嗎?
    哪一條法律說只要看到就產生救助義務了?
    如果這樣可以的話,
    那機車騎士只顧看正妹導致摔車,
    檳榔西施對騎士也有救助義務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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