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無權處分法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無權處分法條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無權處分法條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無權處分法條產品中有140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0萬的網紅洪孟楷,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NCC真有客觀中立? 狂電陳耀祥、啞口無言! 交通委員會今天安排NCC業務報告,針對NCC再度躍上新聞版面,傳出鏡電視新聞台申請案初審過程中,陳耀祥主委私下關切下指導棋,導致評審不滿審查意見外洩因此暫停初審會議,對此陳主委竟然以「不在場」所以無法下指導棋!?試問如果要下指導棋會在公開在現場嗎?更何...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8的網紅陳光軒,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近期收到一些鄉親針對不同的行政處分有疑義,對於各個個案仔細研究後發現縣府經常將行政裁量權無限擴大甚至扭曲解釋法源,讓許多縣民遭受不白之冤,這些陳情案件中縣府在當事人申訴後主動撤銷其行政處分的狀況就高達一個月三件,其中不乏因為縣府錯誤引用法條處分而差點導致縣內許多業者因而倒閉,還有縣府大張旗鼓的處分最...

無權處分法條 在 順吉??‍♂️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8-19 23:56:53

66分鐘開始講從警的大小故事(被撞、車禍、死亡案件、開槍、跳樓、酒駕) 143分鐘開始竟然教健身🤣 小弟下單位就來到許多人避之唯恐不及的地方,新北三重! 以下就讓小弟為大家分享、解析如何上榜吧! 今年真的很幸運能在拼盡全力的第三年考到了刑事系榜首! 考了三年,名額從20個到14個,到今年僅存的...

無權處分法條 在 Workforce 勞動力量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7-11 08:50:47

#Workforce勞動力量特別企劃 嗨嗨大家,我們跟法律百科 @legispedia_tw 合作的貼文,很快的就來到第四篇了🙂在這篇文章中,想跟大家分享關於雇主「合法解僱」的問題,過去我們在部落格中曾經整理過「好聚好散這麼難?關於勞動契約終止的15種方式」的文章,目的就是希望讓勞資雙方遇到契約終...

無權處分法條 在 雷丘律師就決定是你了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4-04 17:17:18

這個問題呢,基本上已經回答到爛了,所以藉這次機會統一回一下好了。 我們先來看法條。 #民法第18條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民法第195條第1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

  • 無權處分法條 在 洪孟楷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30 20:3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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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CC真有客觀中立?
    狂電陳耀祥、啞口無言!

    交通委員會今天安排NCC業務報告,針對NCC再度躍上新聞版面,傳出鏡電視新聞台申請案初審過程中,陳耀祥主委私下關切下指導棋,導致評審不滿審查意見外洩因此暫停初審會議,對此陳主委竟然以「不在場」所以無法下指導棋!?試問如果要下指導棋會在公開在現場嗎?更何況說好的要政風調查變成只是要做調查,媒體已經繪聲繪影結果做出的調查,只跟一個評審私下說明就結束,不需要跟全體國人報告澄清嗎?

    我明白告訴陳主委,從總統府駭客案、中天關台、台數科、鏡電視電視台申請案,國人看到的就是NCC有特定立場,違背專業獨立行使職權原則,導致原本NCC應該公正的形象一點一滴的踐踏毀損。

    再以最近T台報導新店隨機殺人案被NCC裁罰20萬,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也已經以NCC開諮詢委員會應遴選19人而NCC僅14名出席開會,判決撤銷20萬裁罰處分,孟楷認為沒有程序正義就沒有實質正義,NCC既然是政府機關就應該更遵守相關程序。

    對於同樣是政治人物客串戲劇節目,綠委演媽祖沒事,台中盧市長就讓電視台被罰錢,如果NCC沒有一個客觀公正的標準,讓每一次「個案認定」都是NCC說了算,「法條是死的人是活的」,NCC自由心證的結果就是讓爭議不斷發生,也讓NCC就是有特定立場的不公正機關形象越來越深植民心!

    要的是公正中立客觀,不要因人設事、為特定人服務!這才是我們期待的行政機關。

  • 無權處分法條 在 子雲老師的導師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28 07:4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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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擬真模考第二彈]

    一、甲於臺北市經營舒壓會館,惟甲所僱用之按摩女乙在甲完全不知情(無故意過失)的情況下私下與男客進行性交易,並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查獲。臺北市政府都發局以甲之建物作為性交易服務場所之業務使用認甲違反都市計畫法第35條、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10條之1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2條等規定,遂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A處分裁處甲6萬元罰鍰及勒令甲停止建物使用,惟甲仍繼續營業,臺北市政府都發局在連續處以怠金無效後,遂將該建物斷水斷電。試問:
    (一)A處分之合法性為何?(16分)
    (二)甲欲申請復水復電遭臺北市政府都發局拒絕,在聲明異議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試問:法院應如何審理?(9分)
    【參考法條】
    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二、甲為外籍移工,於106年10月14日晚間飲用啤酒2罐共660CC後,仍騎乘電動自行車上路,因騎車搖晃不穩為警攔查,經實施酒精濃度呼氣測試,達每公升0.65毫克而觸犯公共危險罪。勞動部以甲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106年11月30日刑事簡易判決處刑,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並宣告緩刑2年,應向公庫支付7萬元,業已確定等情,依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6款及第74條第1項規定,於107年1月11日以A處分廢止甲之聘僱許可,不得再於我國境內工作,並於說明欄載明被上訴人之刑如已執行完畢或經緩刑,應由雇主於文到後14日內辦理手續使其出國,甲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其雖有違規情節惟應非屬重大,勞動部則以是否情節重大,應屬行政機關之裁量範圍為由,主張行政法院應尊重行政機關之裁量權,試問:勞動部之主張有無理由?(25分)
    【參考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6款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聘僱許可:六、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
    就業服務法第74條第1項
    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或經依前條規定廢止聘僱許可之外國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應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實務判決改編
    #題目較高普考仍稍難
    #解題方向兩天後放上

  • 無權處分法條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9-03 09:5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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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於被不停的不停的問,現在我們一次把夫妻財產制的相關問題做總整理,希望重複的問題,大家賣擱問啊啦~首先要特別說明,以下的問答都是以夫妻沒有另行約定夫妻財產制,就是依法定財產制來計算財產的喔!

    1.先生(或太太)把賺的錢都供自己花用,讓另一方獨自負擔家庭生活費用,另一方可以請求對方給付嗎?

    A:依民法第1003條之1第1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此,夫妻一方的確可以依雙方的經濟能力比例請求他方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喔!而且法律還肯定從事家事勞動的一方所做的貢獻,可以成為抵充給付家庭生活費用的一部分呢!

    2.我婚後賺的錢,是我自己的還是夫妻雙方共有的呢?

    A:依民法第1005條的規定,夫妻未以契約約定財產制,就是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而依民法第1017條之1第1項前段的規定,夫妻財產是各自所有的。因此簡單的說,除了特殊的借名登記關係之外,一般來說,財產在誰名下就是誰的。


    3.這麼說我想怎麼處置自己的財產,對方無法過問囉?

    A:沒錯!依民法第1018條的規定,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4.那麼,我需要清償先生(或太太)個人婚前或婚後所積欠的債務嗎?

    A:依照民法第1023條第1項的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因此,萬一遇到配偶是個卡奴或是賭徒,另一方並不需要為他的債務負清償責任喔!只有例外在民法第1003條之1第2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5.那麼如果是沒有登記的財產,算誰的呢?

    A: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後段的規定,不能證明是夫或妻的,就推定是共有的。

    6.可是我是家庭主婦怎麼辦?我的勞力都貢獻給家庭,離婚難道一毛錢都分不到嗎?

    A:並不會喔!法定夫妻財產制,最大的特點就是,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前段的規定,法定財產制消滅時(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婚後取得的財產剩餘較少的一方可以跟剩餘較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譬如一方婚後財產剩300萬,另一方婚後財產剩100萬,那較少的一方就可以跟另一方請求差額200萬的一半,也就是100萬。

    7.只要是婚後取得的財產就可以拿來計算剩餘財產分配嗎?

    A:不是喔!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但書的規定,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以及慰撫金,不管是婚前還是婚後取得,都不是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


    8.那如果,我的配偶婚前買的房子,都拿婚後賺的錢來付貸款,讓我來付生活費,對我來說不是很不划算嗎?

    A:沒關係,民法第1030條之2第1項規定,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的部分,離婚時,一樣要計入婚後財產做計算。

    9.可是,如果夫妻共同生活沒算那麼清楚,有的錢已經混在一起分不出是婚前還是婚後財產了怎麼辦?

    A: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中段的規定,不能證明是婚前或婚後財產,就推定是婚後財產。建議想要保留著自己婚前收入的人,可以將婚前的收入,存入另外一個帳戶,就是自己的私房錢。

    10.那麼如果婚前買的房子或買的股票,在婚後所收的房租或股息,算是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呢?

    A:依民法第1017條第2項的規定,是要當作婚後財產計入分配的範圍的喔!

    11.如果是完全是婚前財產買的房子,卻在婚後漲價,漲幅的部分需要拿出來分配嗎?

    A:法條上沒有規定,但目前有法院判決是認為不需要。

    12.如果我的配偶故意躲避剩餘財產分配,在離婚前先把財產過戶給別人呢?

    A:如果是無償贈與的行為,而會妨礙剩餘財產分配,可以聲請法院撤銷喔!不過例外在履行道德義務的相當贈與,像孝敬父母的零用金,就不可以請求撤銷。至於有償行為,如果行為時明知有害於剩餘財產分配,而受利益的第三人也明知還配合,譬如故意賤賣房子,也是可以聲請法院撤銷,以上情形通常發生在婚姻亮紅燈時,雙方耍的心機。


    13.上面說的這個撤銷權是有時效的嗎?

    A:有的,自配偶知情開始6個月後,或脫產行為超過一年而消滅。此外,當時如果未行使撤銷權,在法定財產制消滅前(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5年故意脫產的財產,一樣要加計回來做剩餘財產分配,但同樣的,履行道德義務的相當贈與不能計算在內。甚至對明知而配合脫產的第三人還可以就其所受利益,請求返還自己分配不足額的部分,但以對價顯不相當為限。這裏的返還請求權,於已知的兩年內,或自法定財產制消滅的5年內未請求,也會罹於消滅時效。

    14.以上所說的財產分配計算,財產的價值是以什麼時間點做計算?畢竟不動產的漲跌幅度太大了。

    A:通常是以法定財產制消滅時為準(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但如果是判決離婚則是以起訴時為準,不過前一項說到應追加計算的財產則是以對方故意脫產時的價值為準。

    15.如果不想選擇法定財產制有其他選擇嗎?

    A:其他財產制還有分別財產制(夫妻財產完全分開,連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都沒有)或共同財產制(夫妻財產完全共有,處分應得他方同意,債務共同承擔)不管是婚前或婚後,都可以用書面契約來選擇財產制,但必須要去法院登記才可以對抗第三者。

    16.我和配偶是法定財產制,但是我的配偶都不讓我知道他的財產狀況,怎麼辦?

    A:民法第1022條規定,夫妻對婚後財產互負報告義務,太陽底下無新鮮事,實務上真的有人向法院請求對方報告婚後財產狀況。

    17.婚後財產要拿出來分配,可是萬一對方婚後都不負責任,靠我一個人養家,這樣還要把我賺的錢拿出來分配,不是很不公平嗎?

    A: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時,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分配額。


    18.我已經離婚了,現在還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嗎?

    A: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3項的規定,從法定財產制消滅(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起算,已知的財產差額是兩年內,不知的財產差額是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19.他方不同意,即使尚未離婚,我可以單方請求改用分別財產制來保護自己嗎?

    A:依民法第1010條規定,在某些情況下,例如對方不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夫妻一方財產不足清償負債時、不當減少婚後財產可能妨礙剩餘財產分配或夫妻因難以維持同居而分居6個月以上時,的確可以單方聲請改為分別財產制,但記得此時就會產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無權處分法條 在 陳光軒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21-07-19 12:07:31

    近期收到一些鄉親針對不同的行政處分有疑義,對於各個個案仔細研究後發現縣府經常將行政裁量權無限擴大甚至扭曲解釋法源,讓許多縣民遭受不白之冤,這些陳情案件中縣府在當事人申訴後主動撤銷其行政處分的狀況就高達一個月三件,其中不乏因為縣府錯誤引用法條處分而差點導致縣內許多業者因而倒閉,還有縣府大張旗鼓的處分最後卻是與大法官解釋文相牴觸而自認理虧不罰。
    另外,縣府地政處一直在針對某104年度依違反區域計畫法之案件瘋狂追殺,遭處分並移送法辦之當事人實為該土地實用人之代罪羔羊(其員工),經查當事人是105年才從其雇主手中取得土地,且並非土地實際使用者,在地政處將該案移送地檢署後,當事人也於108年收到不起訴處分書認定其非犯嫌,並於內容中提到其雇主「所涉違反區域計畫法罪嫌,另函請主管機關權責區域計畫法及相關規定處理」,但縣府非但未採苗栗地檢署不起訴之內容甚至執意要對當事人繼續開罰,至今也完全沒有針對該雇主做出任何的處分與移送司法偵辦,直到當事人方提出要將該案送至地檢署、監察院及公開所有內容後,縣府才立刻於三天內主動表示將撤銷其行政處分。真的讓人覺得,苗栗縣政府不只防疫失能,連行政機關最基本的法律素養都讓人無法信任,各種光怪陸離的現象,無怪乎遭人戲稱「苗栗國」。

  • 無權處分法條 在 守望家園.改變金門董森堡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20-08-18 13:21:10

    缺乏全盤的土地規劃與資源調查,公有財產管理與處份制度何在?

    關於審議「財團法人佛教慈濟功德會申請承購金寧鄉北二三劃測段710地號縣有地」同意讓售案,日前於分組審查時召集人作出「不同意讓售,改為標售」之審查意見。孰料今日本案提交大會審議時,經洪鴻斌議員提議「同意專案讓售」,在李應文議員與「交代不清楚的第三人」附議,議長宣布照案通過!

    慈濟對於社會公益、急難救助及環境保護的用心,相信大家有目共睹,對此森堡與團隊深表敬佩,就法規而言,任何社會、文化、教育、慈善教育皆可以申請非公用地的讓售,這是沒有疑義的。但對於法人團體的申請,不代表政府就必定要同意,因為公部門還需考量周遭都市計畫發展,甚至社會觀感等多方面因素。

    對於申請讓售案遭強度關山通過,森堡團隊特別提醒,按慈濟提出的申請讓售計劃書,這塊土地未來將以專案核准做為宗教建案使用,其中包括社區關懷據點、佛堂 環保教育推廣中心…等。與其如此,擁有龐大社會資源、社團資產的慈濟功德會何不發揚大愛精神,在離島金門興設「慈濟醫院金門分院」,彌補短缺醫療資源的金門島,真正苦民所苦、照顧金門離島居民!!

    我們也要強調,此次讓售案森堡團隊針對並非特定的團體,而是金門縣府公有財產的管理制度。

    自開議前公開對此議案的看法後,立即受到各方好友來電私訊,甚至是慈濟功德會相關友人拜會。我們也表明自己堅持的立場並尋求對方理解,同時建請透過設定地上權、營區活化等方式,提議縣府可用其他方式來解決慈濟所需的場域問題,然而,在分組審議召集人表明公開標售的決議下(因其引用法條不同,等同退回原議案、標售需再重新啟案),今日提交大會審議卻遭強行通過此案,森堡與團隊感到非常錯愕!

    我們知道在「合議」的審議體制下很難改變結果,但公有財產的重大處分,至少在處理程序上,要公開且可受公議。今天大會審議現場,洪鴻斌議員提議通過本案,議長確認兩位附議議員,即通過本案。這麼重大的土地處分案,居然不須表決!稍後,森堡也針對程序問題,那名稱含糊的第二位附議議員,提出異議,請主席及議事人員現場確認,是否符合提議條件(提議需兩人以上附議),卻得不到主席應有的說明。

    作為監督縣府的議會,就這樣冒然通過提案,無奈的狀況讓森堡是深感汗顏與愧疚!

    —————

    過往縣府的很多開發案件,皆是以「沒有完整土地所以不好用」為理由,於是那些案件進入「集水區」與其他相對重要的地段,賣掉這兩千多平方公尺的土地,未來讓周圍四千多公尺的公有地,又進入同樣開發困難的狀況,縣府對公共財產的管理態度這麼不嚴謹,我們又該如何面對民眾鄉親!?

    「持續努力、莫忘初衷」是森堡當選時給自己與團隊的座右銘,我們也一直秉持著這個原則向前,過往以來,不管是虎威山事件(玄空寺)、三獅山事件(銘傳大學)等等,甚至是幾天前的游泳池跟公共運動場所教練收費問題,有很多森堡的朋友皆在其內,包含這次的慈濟讓售案也一樣,還有朋友私下揶揄我們「是不是嫌票太多」,但如果我們選擇為了選票不為公共政策發聲,相信這也不是大家選擇森堡時對他的期待。

    最後,我們鄭重敬告金門縣政府,公有財產是大家的,貿然賣地所損失的權益也是屬於全民的,如果沒有良善的管理制度、資源調查和金門都市計劃的全盤檢討,難保申讓售公有地的事件不會一而再、再而三的發生,屆時金門將面臨更嚴重的土地問題!

    謹記:今日的草率,就是子孫的困境,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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