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無權占有動產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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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無權占有動產產品中有2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元照出版,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民法實務選編】 #月旦法學教室 第227期(2021.9)曾品傑教授主編 本期共選錄10則民事法實務見解,其中值得留意之裁判有三。首先,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揭櫫,債務人明知其財產不足清償一切債務,仍對數債權人中之一人優先清償債權,致債務人已無資力或資力不足者,倘受益人於...

無權占有動產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7-11 10:12:08

【洞穴裡的珠寶,可以拿嗎?】  從前有個少年叫阿拉丁,整天遊手好閒不務正業待在家啃老於是他老杯跟老母就這樣被他氣死。  直到一位魔術師出現在阿拉丁面前,他問:「你怎麼長的跟我這麼像?你爸是誰?」  阿拉丁看著眼前的陌生人,覺得莫名其妙。「我爸是阿拉丙,剛被我氣死,我爺爺是阿拉乙,聽說幾十...

  • 無權占有動產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12 10:3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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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實務選編】 #月旦法學教室 第227期(2021.9)曾品傑教授主編
     
    本期共選錄10則民事法實務見解,其中值得留意之裁判有三。首先,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揭櫫,債務人明知其財產不足清償一切債務,仍對數債權人中之一人優先清償債權,致債務人已無資力或資力不足者,倘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其他債權人即得依民法第244條第2項規定,訴請法院撤銷之。其次,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807號判決指出,若特定當事人間以不動產為標的所訂立之債權契約,其目的隱含使其一方繼續占有該不動產,並由當事人依約交付使用,其事實為第三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縱未以登記為公示方法,不妨在具備使第三人知悉該狀態之公示作用,與不動產以登記為公示方法之效果等量齊觀時,使該債權契約對於受讓之第三人繼續存在。末者,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03號判決表示,基於現代建築技術得藉由整修工程使建築物長久屹立,法院依民法第833條之1酌定地上權存續期間時,尤不應僅考慮建築物之使用年限,致未能兼顧土地所有權人就土地之完整利用。

     
     
    📌本期選錄裁判爭點

    ✏本人得否授與代理人同時兼有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之代理權?
     
    ✏醫療侵權行為之過失,得否僅憑依循醫療常規而為判斷?
     
    ✏契約終止之類型及其差異為何?
     
    ✏債務人倘向債權人中之一人優先清償,其他債權人得否以詐害債權為由訴請撤銷之?
     
    ✏第三人明知或可得而知當事人間存有以不動產為標的之債權契約者,是否受該債權契約拘束?
     
    ✏增建建物在何種情形下,得為獨立之所有權客體?
     
    ✏法院因當事人之請求,訂定地上權之存續期間或終止地上權時,應斟酌何等事項?
     
    ✏企業集團內之他公司對勞工有人事管理決策權,得否單課予簽約之法人負雇主責任,而認其餘企業集團之法人無勞基法之適用?
     
    ✏操縱市場之損害賠償金額應如何計算?
     
    ✏破產管理人得否以市價變賣之方式拍賣破產財團之財產?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教室 第227期(2021.9),民事法實務選編/曾品傑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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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無權占有動產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8-03 19:5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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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時報第105期 📌客觀訴之合併中一訴訟標的專屬管轄之管轄權決定/吳從周(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按民事訴訟法第248條規定:「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得向就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但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僅要求將該「專屬管轄」部分之請求移送至專屬管轄法院,而不得合併提起。但「應」否將「他訴訟標的」亦一併移送而全部由「專屬管轄法院」審理,現行法則未規定。
    吳從周教授在本文藉由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67號裁定之案例事實,分析客觀訴之合併中有一訴訟標的請求為專屬管轄時,其他非專屬管轄之請求,能否合併由該專屬管轄法院一併管轄?及法院違背專屬管轄之判決上訴於第三審時,第三審法院應如何為裁判?
     
    ✏關鍵詞:客觀之訴的合併、專屬管轄、合意管轄
     
    ✏摘要:
    住所均設於臺北市之出租人甲與承租人乙,簽訂有座落於桃園市之A屋之租賃契約(下稱「系爭租約」),約定因該租賃契約所生之爭執,兩造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嗣乙因積欠甲之A屋租金而遭甲終止租約,原告甲並以一訴向臺北地院起訴主張:一、乙應依據民法第767條返還甲系爭無權占有之A屋,二、乙應依據民法第179條給付甲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若干元,及三、乙應依據系爭租約約定給付甲違約金若干元。被告乙則抗辯甲之請求一,應由A屋所在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專屬管轄,其餘請求二、三,應合併亦由桃園地院管轄,故臺北地院對原告甲之請求均無管轄權。試問:被告乙之抗辯有無依據?倘臺北地院仍為實體判決,第二審臺灣高等法院維持該判決,被告乙不服而上訴至第三審時,第三審法院應如何處理?
      
    ✏試讀
    🟧本案事實
     
    住所均設於臺北市之出租人甲與承租人乙,簽訂有座落於桃園市之A屋之租賃契約(下稱「系爭租約」),約定因該租賃契約所生之爭執,兩造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嗣乙因積欠甲之A屋租金而遭甲終止租約,原告甲並以一訴向臺北地院起訴主張:一、乙應依據民法第767條返還甲系爭無權占有之A屋,二、乙應依據民法第179條給付甲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若干元,及三、乙應依據系爭租約約定給付甲違約金若干元。被告乙則抗辯甲之請求一,應由A屋所在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專屬管轄,其餘請求二、三,應合併亦由桃園地院管轄,故臺北地院對原告甲之請求均無管轄權。試問:被告乙之抗辯有無依據?倘臺北地院仍為實體判決,第二審臺灣高等法院維持該判決,被告乙不服而上訴至第三審時,第三審法院應如何處理?
     
    🟧研析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67號裁定採取肯定之見解,並且透過將法學方法運用在民事訴訟法之方式,進行法官造法,填補現行法欠缺合併由專屬管轄法院管轄之依據,值得注意與肯定。該事件係原告以依據民法第767條、系爭租賃契約及不當得利等規定,以一訴主張返還系爭無權占有之房屋、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動產、管理費及違約金,此等請求依據系爭契約兩造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管轄,但原告合意管轄之臺北地院起訴後,受訴之臺北地院依職權裁定合併移送於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管轄。
     
    第二審法院僅依據第10條第1項適用於民法第767條,故應專屬於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肯定桃園地院之管轄權。相對人不服,抗辯應尊重當事人合意管轄為便利法院。
     
    🗒全文請見:客觀訴之合併中一訴訟標的專屬管轄之管轄權決定──評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67號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51號裁定/吳從周(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裁判時報第105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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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無權占有動產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4-20 11:5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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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建因為沒有辦理保存登記,在法律上存續並不受保護,
    而且因為無從辦理登記,無法將所有權轉讓給其他人,就是無法買賣的意思。

    但這邊是一開始法律的規定及解釋,
    違建這種沒有所有權的情況,會導致違建的買賣無法規範管理,怎麼可以呢???

    因此‼️法不變通人變通❗️
    實務上就出現了所謂 #事實上處分權 的概念。

    -

    ❚ 事實上處分權 ❚
    對特定不動產有支配、處分權能等所有權權能,和所有權類似。
    可為占有、使用收益、事實行為等部分法律上處分,但無法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抵押權等登記生效的物權行為。

    -

    違建的建造人原本就會因為出資興建的關係而 #原始取得所有權,可以藉由 #轉讓事實上處分權 來達成買賣移轉所有權的目的。



    就是還是可以賣,但是如果發生問題,可能會吃一點虧,畢竟他不是所有權,只是有所有權的 #權能、和所有權類似而已~

    ————————————
    #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law #法律 #無聊的法律 #法律新聞 #時事
    #違建 #違章建築 #法律小知識
    -
    ◤𝗙𝗢𝗟𝗟𝗢𝗪 𝗨𝗦 ◢
    ▸𝗙𝗕 ⇨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𝗜𝗚 ⇨ @hugowulaw
    ▸𝗟𝗜𝗡𝗘 ⇨@hugowu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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