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烏克蘭在台辦事處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烏克蘭在台辦事處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烏克蘭在台辦事處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烏克蘭在台辦事處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萬的網紅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誇大假訊息影響 箝制言論自由 鍾榮能/退休教師(高雄市) 對網路假訊息的影響力,個人看法有別。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拜讀十九日林泰和教授「假訊息資訊戰 將在大選總驗收」一文,筆者有不同的看法。 我們當然知道對岸會對台灣進行網路攻擊,但以台灣人民幾十年來在民主氛圍下,能自由吸收各種訊...

 同時也有1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5萬的網紅楊世光在金錢爆,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楊世光 #軍公教年改 #郭王柯 #39 記得打開頻道鈴鐺🔔 光速接收光光資訊 ✨追光者請關注✨ Line官方帳號➡ http://nav.cx/2NuwkCF YouTube頻道➡ https://bit.ly/2LIEdOE Facebook粉專➡ https://bit.ly/2Hlj...

  • 烏克蘭在台辦事處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11-20 13: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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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誇大假訊息影響 箝制言論自由

    鍾榮能/退休教師(高雄市)

    對網路假訊息的影響力,個人看法有別。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拜讀十九日林泰和教授「假訊息資訊戰 將在大選總驗收」一文,筆者有不同的看法。

    我們當然知道對岸會對台灣進行網路攻擊,但以台灣人民幾十年來在民主氛圍下,能自由吸收各種訊息知識所培養的判斷力,假訊息能矇騙多少人?所謂的嚴重影響可有何事實根據?

    該文舉例提到國台辦的台灣網發出「今日蔡當局霸道拔管」的文章,先不管有多少台灣網媒轉載,請問:蔡政府拔管是假訊息嗎?花了一年換了三位部長拔管是拔假的嗎?另外該文也提出一則內容述及蔡總統將台灣出賣給日本政府的影片,暫且不管影片來自何處,這種荒謬的影片台灣有幾個人會相信?這二個例子,其實稍有知識的人一看即能判斷真偽,根本不值一哂,何況是浪費時間去論析?

    該文說「第四代戰爭尋求從敵人內部突破,破壞民眾支持與政治意志的方式,瓦解敵人…」這一段話是在明示暗示中共正在台灣從事滲透、進行第四代戰爭嗎?還是在為備受爭議的「中共代理人」法案尋求合理的說帖以求解套嗎?後面這段話則似乎是該文的真正用意「假訊息的負面影響,輕則影響國家選舉結果」,意思是去年的九合一選舉民進黨大敗、甚至如果明年總統大選也敗,統統都要歸咎於假訊息嗎?這是在為民進黨敗選尋找代罪羔羊嗎?繼言「重則失去領土,例如烏克蘭不敵俄國發動假新聞,克里米亞不幸被俄國併吞」。但明明是俄國以公投及絕對優勢兵力併吞克里米亞,俄國哪需要搞什麼假新聞?而且用假新聞就可以併吞一個地方,也未免太天方夜譚了!如果是要以此例子來警示中共企圖以假新聞併吞台灣,那台灣早該被併吞不知道幾次了吧?

    該文說「二○一八台灣地方大選已為中國假訊息病毒的培養皿」,意思是說去年的九合一選舉民進黨大敗,不是因為蔡政府施政失德失能、胡作非為所致,而是敗於假訊息?這話真正是嚴重侮辱了做出選擇的選民!跟蔡英文在台中要台中人向敗選者道歉一樣,把政府的錯誤歸咎於人民。

    又說「二○二○大選在部分媒體集團以及在地協力者的推波助瀾下,勢必成為中國透過假訊息病毒,侵噬台灣之資訊行動的總驗收」,這段話只差沒指名道姓,但實際上已經做了實質上的指控,判定哪些媒體是中共代言人!這是未審先判,形同配合執政黨箝制媒體言論自由的心態。難道不知道台灣目前媒體泰半都已染綠,向執政黨靠攏、甘為執政黨的側翼嗎?在媒體市場如此極端傾斜的狀況下,區區幾家媒體要如何推波助瀾?這如果不是危言聳聽,就是在為執政黨的打假訊息行動、警總復辟,合理化其手段!

    與其重視境外假訊息的危險性,不如回頭來看看蔡總統在公開場合發布的假訊息,比如說紐約駐外大樓是她買的,甚至未經查明、當眾「賜死」她的康乃爾指導教授……一個國家元首當眾說謊,這也是在做假訊息病毒的培養皿嗎?

  • 烏克蘭在台辦事處 在 同志人夫鄒宗翰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05-14 05:29:11
    有 20 人按讚


    我在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第20次委員會議第2次會前協商會(開會日期 4/30),提出以下臨時動議,謝謝多位民間委員的共同連署支持。
    提案內容及會議結論如下供參(該提案提交之時,林岱樺版草案尚未送至立院)。

    院版是三案中唯一允許同志結婚的專法,也是一個需要朝野立委齊力捍衛才不會失守的底線,事實上即使是院版都還有若干保障不足以及需要積極規劃配套之處(參以下提案),另外兩個反同組織所提法案則明顯違憲,希望立委們明鑒。

    我個人已經向台北中正戶政預約5/24上午8:30 登記結婚,我和大家一樣,迫切渴望本週法案的審議與表決順利並能向平等邁進,而非向歧視妥協。
    517 兩大黨預計將會開放投票,因此每一票都重要(各種消息及我個人和伴盟夥伴實際進行立委遊說的結論是: 院版能否保住並非無疑),請大家這幾天不分黨派爭取自己選區立委支持院版。#每一票都重要

    517適逢國際不再恐同日,期待這一天台灣真正成為亞洲同志人權的標竿!

    --------------------------------------------------------------

    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第20次委員會議第2次會前協商會議

    提案人(單位): 許秀雯委員

    案由:為因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修法期限即將於今年5月24日屆至,請相關機關(內政部戶政司、移民署、陸委會、外交部、法務部等)說明配套措施是否皆已完備,或是否遭遇何困難亟待解決?

    說明:

    一、目前行政院提出的《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施行法》草案,以及反同團體交由國民黨立委賴士葆、沈智慧提出的《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都已送進立院,最後可能會有三種結果,但無論是哪一種,在我國民主憲政體制下,依據釋字第748號解釋,理論上同志伴侶在今年5月24日都應該要可以登記結婚:

    第一種情形是,立法院三讀通過一個允許同性別二人依法登記結婚的法案;第二種情形是,立法院通過法案,允許同性別二人登記,但此登記並非婚姻;第三種情形則是立法院最終沒有通過任何法案。若是第一種情形同志自可以依通過之同婚專法登記結婚,若是第二種與第三種情形等於是釋字748號所界定,逾期仍未達成「同性別二人『婚姻』自由」立法保障之情形,則依該號大法官解釋意旨,同性別二人仍應可以在5月24日依民法婚姻章直接到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換言之,無論上述何種情形,今年5月24日同志應該要可以在全台戶政登記結婚。

    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有鑒於當事人性別一般被認為是婚姻的成立要件之一,則當台灣同志與外籍同性伴侶欲在台灣結婚之時,如其外籍伴侶之本國法尚未通過同婚,其婚姻是否能有效成立迭成疑問,此部份應有明確之配套修法或行政函釋解決疑義。先前外交部於立院詢答時,曾允諾將研議,請說明進度。

    三、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第1項規定「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8條規定「民事事件,涉及香港或澳門者,類推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未規定者,適用與民事法律關係最重要牽連關係地法律。」針對我國人與大陸、港澳地區人士的同婚配套,陸委會前於立院詢答曾公開回應將會著手研擬,請說明進度。

    四、我國針對跨國婚姻在實務上要求來自特定21國國民需要境外面談(機場面談),未來我國同志公民之結婚對象若係這些國家公民,因該等國家皆未承認同婚,在行政流程上要求境外面談恐有事實上之困難,據了解其中部分國家甚至仍處罰同性性行為或根本不會在此情形發出單身證明給該國當事人,在此情形我國同志公民之結婚自由要如何實現? (註: 請參後述補充說明)

    五、針對我國人在國外已合法成立之跨國同婚(目前世界上有26個國家通過同婚),其外配來台之依親居留申請,應如何辦理?相關配套及第一線業務人員之訓練教育是否已臻充分?

    辦法:

    一、 請內政部戶政司說明同婚戶政登記之內部作業(包含戶政軟體、結婚書約之必要修訂等等)是否已整備完成? 有無對全台戶政人員進行必要之教育訓練或公文指示?

    二、 針對跨國同婚涉及外國人之本國法尚未承認同婚之情形,請外交部及法務部協助說明相關配(解)套建議與研議進度。

    三、 請陸委會說明陸、港澳的同婚配套進度,包括未來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在同婚的解釋適用與行政流程(陸配面談機制)。

    四、 請內政部針對跨國婚姻需要境外面談國家之同婚登記,說明整體之因應配套。

    五、 針對我國人在國外已合法成立之跨國同婚,請內政部移民署說明該等外配之依親居留申請之行政流程,並確認是否已有充分之行政因應整備與人員教育措施。

    該次會議決議:

    一、 本案不列為第 20 次委員會議議案。
    二、 請各部會就相關配套措施及規劃持續辦理。涉及跨部會之業務 請主動邀集相關機關積極辦理,務必在 108 年 5 月 24 日前充 分準備以利因應。如涉及修法事宜請及早規劃;如不涉及法律 提案、為相關子法(辦法)之修訂者亦請儘速處理。

    補充說明:
    1.以馬來西亞為例,我國對馬來西亞外配並不要求進行境外面談,所以理論上馬來西亞外配可以來台結婚,但此際馬籍人士需提出單身證明(證明不是重婚)。問題是馬國迄今法律仍處罰同性性行為,而該國所發單身證明會要求當事人註明擬結婚對象姓名與性別等資料,所以馬國同志若去申請,有出櫃陷自身於法律訴追險境的風險,換言之該國同志要申請單身證明來台結婚會有事實上困難與法律上風險

    2.以菲律賓為例,我國要求國人與菲律賓籍人士結婚須要境外面談,因此國人必須先跟菲籍伴侶在菲國結婚,然後去我國駐菲辦事處(外館)面談申請入台簽證。但顯然,在菲律賓尚未開放同婚的狀況,菲籍同志不可能與國人先在菲國進行同婚登記然後進行境外面談。

    此外,伴侶盟曾協助處理一起菲律賓籍同志欲在台灣跟他的台灣同性伴侶在戶政作同性伴侶註記的事件,台灣這個同性伴侶註記要求菲籍人士提供經過驗證之單身證明,當菲籍人士取得自身的單身證明(單身證明是該國政府核發的)後,我國駐馬尼拉辦事處拒絕為該文件作驗證,理由是: 外館只驗結婚證明,不驗單身證明(因我國實務要求台菲跨國婚姻需境外面談)

    3.陸配同婚: 目前異性婚陸配要求要作機場面談,簡單說還是要雙方當事人先在大陸結婚,然後一起來台,在機場面談。
    中國還沒開放同婚,所以依這個流程第一關就作不到 (無法在大陸登記同婚然後拿結婚文件去海基會海協會驗證,跑接下來流程)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第1項規定「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 同法第41條第3項規定: 「本章所稱行為地、訂約地、發生地、履行地、所在地、訴訟地或仲裁地,指在臺灣地區或大陸地區。」所以如果我國實務允許大陸同志一方可以拿單身證明然後來台辦結婚,這個問題可以解決,甚至不需要修法 (此部份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 跟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不同)
    但這需要陸委會作出政策決定與配套。

    附上需要境外面談的21國 供參 : 印尼、菲律賓、越南、泰國、柬埔寨、斯里蘭卡、印度、緬甸、奈及利亞、蒙古、哈薩克、白俄羅斯、烏克蘭、烏茲別克、巴基斯坦、尼泊爾、不丹、孟加拉、薩內加爾、迦納、喀麥隆。
    (陸配則需機場面談)

  • 烏克蘭在台辦事處 在 許秀雯 律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05-13 18:47:58
    有 310 人按讚

    我在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第20次委員會議第2次會前協商會(開會日期 4/30),提出以下臨時動議,謝謝多位民間委員的共同連署支持。
    提案內容及會議結論如下供參(該提案提交之時,林岱樺版草案尚未送至立院)。

    院版是三案中唯一允許同志結婚的專法,也是一個需要朝野立委齊力捍衛才不會失守的底線,事實上即使是院版都還有若干保障不足以及需要積極規劃配套之處(參以下提案),另外兩個反同組織所提法案則明顯違憲,希望立委們明鑒。

    我個人已經向台北中正戶政預約5/24上午8:30 登記結婚,我和大家一樣,迫切渴望本週法案的審議與表決順利並能向平等邁進,而非向歧視妥協。
    517 兩大黨預計將會開放投票,因此每一票都重要(各種消息及我個人和伴盟夥伴實際進行立委遊說的結論是: 院版能否保住並非無疑),請大家這幾天不分黨派爭取自己選區立委支持院版。#每一票都重要

    517適逢國際不再恐同日,期待這一天台灣真正成為亞洲同志人權的標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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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第20次委員會議第2次會前協商會議

    提案人(單位): 許秀雯委員

    案由:為因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修法期限即將於今年5月24日屆至,請相關機關(內政部戶政司、移民署、陸委會、外交部、法務部等)說明配套措施是否皆已完備,或是否遭遇何困難亟待解決?

    說明:

    一、目前行政院提出的《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施行法》草案,以及反同團體交由國民黨立委賴士葆、沈智慧提出的《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都已送進立院,最後可能會有三種結果,但無論是哪一種,在我國民主憲政體制下,依據釋字第748號解釋,理論上同志伴侶在今年5月24日都應該要可以登記結婚:

    第一種情形是,立法院三讀通過一個允許同性別二人依法登記結婚的法案;第二種情形是,立法院通過法案,允許同性別二人登記,但此登記並非婚姻;第三種情形則是立法院最終沒有通過任何法案。若是第一種情形同志自可以依通過之同婚專法登記結婚,若是第二種與第三種情形等於是釋字748號所界定,逾期仍未達成「同性別二人『婚姻』自由」立法保障之情形,則依該號大法官解釋意旨,同性別二人仍應可以在5月24日依民法婚姻章直接到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換言之,無論上述何種情形,今年5月24日同志應該要可以在全台戶政登記結婚。

    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有鑒於當事人性別一般被認為是婚姻的成立要件之一,則當台灣同志與外籍同性伴侶欲在台灣結婚之時,如其外籍伴侶之本國法尚未通過同婚,其婚姻是否能有效成立迭成疑問,此部份應有明確之配套修法或行政函釋解決疑義。先前外交部於立院詢答時,曾允諾將研議,請說明進度。

    三、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第1項規定「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8條規定「民事事件,涉及香港或澳門者,類推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未規定者,適用與民事法律關係最重要牽連關係地法律。」針對我國人與大陸、港澳地區人士的同婚配套,陸委會前於立院詢答曾公開回應將會著手研擬,請說明進度。

    四、我國針對跨國婚姻在實務上要求來自特定21國國民需要境外面談(機場面談),未來我國同志公民之結婚對象若係這些國家公民,因該等國家皆未承認同婚,在行政流程上要求境外面談恐有事實上之困難,據了解其中部分國家甚至仍處罰同性性行為或根本不會在此情形發出單身證明給該國當事人,在此情形我國同志公民之結婚自由要如何實現? (註: 請參後述補充說明)

    五、針對我國人在國外已合法成立之跨國同婚(目前世界上有26個國家通過同婚),其外配來台之依親居留申請,應如何辦理?相關配套及第一線業務人員之訓練教育是否已臻充分?

    辦法:

    一、 請內政部戶政司說明同婚戶政登記之內部作業(包含戶政軟體、結婚書約之必要修訂等等)是否已整備完成? 有無對全台戶政人員進行必要之教育訓練或公文指示?

    二、 針對跨國同婚涉及外國人之本國法尚未承認同婚之情形,請外交部及法務部協助說明相關配(解)套建議與研議進度。

    三、 請陸委會說明陸、港澳的同婚配套進度,包括未來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在同婚的解釋適用與行政流程(陸配面談機制)。

    四、 請內政部針對跨國婚姻需要境外面談國家之同婚登記,說明整體之因應配套。

    五、 針對我國人在國外已合法成立之跨國同婚,請內政部移民署說明該等外配之依親居留申請之行政流程,並確認是否已有充分之行政因應整備與人員教育措施。

    該次會議決議:

    一、 本案不列為第 20 次委員會議議案。
    二、 請各部會就相關配套措施及規劃持續辦理。涉及跨部會之業務 請主動邀集相關機關積極辦理,務必在 108 年 5 月 24 日前充 分準備以利因應。如涉及修法事宜請及早規劃;如不涉及法律 提案、為相關子法(辦法)之修訂者亦請儘速處理。

    補充說明:
    1.以馬來西亞為例,我國對馬來西亞外配並不要求進行境外面談,所以理論上馬來西亞外配可以來台結婚,但此際馬籍人士需提出單身證明(證明不是重婚)。問題是馬國迄今法律仍處罰同性性行為,而該國所發單身證明會要求當事人註明擬結婚對象姓名與性別等資料,所以馬國同志若去申請,有出櫃陷自身於法律訴追險境的風險,換言之該國同志要申請單身證明來台結婚會有事實上困難與法律上風險

    2.以菲律賓為例,我國要求國人與菲律賓籍人士結婚須要境外面談,因此國人必須先跟菲籍伴侶在菲國結婚,然後去我國駐菲辦事處(外館)面談申請入台簽證。但顯然,在菲律賓尚未開放同婚的狀況,菲籍同志不可能與國人先在菲國進行同婚登記然後進行境外面談。

    此外,伴侶盟曾協助處理一起菲律賓籍同志欲在台灣跟他的台灣同性伴侶在戶政作同性伴侶註記的事件,台灣這個同性伴侶註記要求菲籍人士提供經過驗證之單身證明,當菲籍人士取得自身的單身證明(單身證明是該國政府核發的)後,我國駐馬尼拉辦事處拒絕為該文件作驗證,理由是: 外館只驗結婚證明,不驗單身證明(因我國實務要求台菲跨國婚姻需境外面談)

    3.陸配同婚: 目前異性婚陸配要求要作機場面談,簡單說還是要雙方當事人先在大陸結婚,然後一起來台,在機場面談。
    中國還沒開放同婚,所以依這個流程第一關就作不到 (無法在大陸登記同婚然後拿結婚文件去海基會海協會驗證,跑接下來流程)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第1項規定「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 同法第41條第3項規定: 「本章所稱行為地、訂約地、發生地、履行地、所在地、訴訟地或仲裁地,指在臺灣地區或大陸地區。」所以如果我國實務允許大陸同志一方可以拿單身證明然後來台辦結婚,這個問題可以解決,甚至不需要修法 (此部份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 跟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不同)
    但這需要陸委會作出政策決定與配套。

    附上需要境外面談的21國 供參 : 印尼、菲律賓、越南、泰國、柬埔寨、斯里蘭卡、印度、緬甸、奈及利亞、蒙古、哈薩克、白俄羅斯、烏克蘭、烏茲別克、巴基斯坦、尼泊爾、不丹、孟加拉、薩內加爾、迦納、喀麥隆。
    (陸配則需機場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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