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災害防救法主管機關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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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災害防救法主管機關產品中有4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8萬的網紅邱顯智,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蘇院長承諾研議協助疫苗接種受害民眾、完善生物病源災害救助制度,請儘速落實」 今天的院會質詢,蘇院長承諾要提供疫苗接種受害救濟爭議當事人法律協助,以及研議訂定「生物病源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讓整體防疫制度更加完善! 一、疫苗接種受害救濟爭議當事人的法律協助 自從Covid-19疫苗施打以...

  • 災害防救法主管機關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22 18:3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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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蘇院長承諾研議協助疫苗接種受害民眾、完善生物病源災害救助制度,請儘速落實」
     
    今天的院會質詢,蘇院長承諾要提供疫苗接種受害救濟爭議當事人法律協助,以及研議訂定「生物病源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讓整體防疫制度更加完善!
     
    一、疫苗接種受害救濟爭議當事人的法律協助
     
    自從Covid-19疫苗施打以來,嚴重不良事件的通報數量已經達到將近七千五百例,其中有將近八百件死亡案例。
     
    雖然不是所有通報的事件都真的和疫苗相關,但是通報事件越多,就表示有越多潛在的疫苗接種受害救濟爭議案件。現在也有830件進行中的救濟申請案件。
     
    施打疫苗,是達成群體免疫的公益行為,因此有「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制度」給予受害者補償救濟,由整體社會分攤接種疫苗的風險。
     
    除了實體法上的風險之外,當事人進行救濟爭議程序的風險以及正當法律程序的權益,也應該要保障。
     
    事實上,過去就曾經有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認為當事人的死亡和預防接種無關,但被行政法院判命核給補償的案例。這些行政和司法程序的成本,不該由受害者獨自承擔。
     
    因此,我建議蘇院長,可以如行政院各部會目前的法律扶助專案,為遭遇到疫苗接種受害救濟爭議案件而陷入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協助。
     
    院長也承諾,會交由相關部會研議,盡量給遭遇相關困難的民眾實際的幫助。
     
    二、訂定「生物病源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第二個問題,則是衛福部遲遲未訂定的「生物病源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48條規定,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該要會商地方政府,統一訂定災害救助的種類和標準。
     
    但是,衛福部在2016年的「立法院105年3月25日三讀通過『災害防救法修正案』後續應配合訂定、修正或廢止之法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分工會議」中表示,依據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處置傳染病媒介物補償辦法」、「執行第五類傳染病防治工作致傷病或死亡補助辦法」、「傳染病防治財物徵用徵調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就能處理,因此沒有規定的必要。
     
    問題在於,這些規定並沒有處理「受災民眾」的救助。這也就是為什麼在疫情爆發一年半後,衛福部才另外制定一個慰問金發給要點,並溯及回疫情發生時適用。
     
    雖然Covid-19的受災人民,因為要點的訂定而可以領到死亡慰問金,但還有其他生物病原災害發生的可能性。
     
    在災害防救法已經有授權規定的狀況下,主管機關可以在法律容許的範圍內,斟酌政府能力和救助必要性,訂定救助種類及標準,但不應該完全怠於訂定法規命令。否則就會違反立憲法治國依法行政原則,更因為欠缺法源依據,讓受災民眾沒辦法及時受到政府的救助。
     
    蘇院長也表示,現行規範可能已經不足使用,應該要在讓規範不易發生爭議的情況下,制定生物病原災害的救助種類及標準。

  • 災害防救法主管機關 在 伍麗華|Saidai / Reseres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12-18 18: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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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努力有結果!

    今天的立法院院會,輪到我對行政院院長質詢,在15分鐘的限制內,我向院長提出兩件要求:

    1. 全國永久屋居民入住十年所反映的問題,需要行政院跨部會成立專門小組,全面評估原居地復原安全情形,並積極的研商及輔導各縣市政府,調整各項法令規範。此外,我呼籲行政院,應該在災害防救法的修訂條文中,除了考量防災、救災、減災,還要放入「安置」及「備災用地納入用地」的前瞻性思維。

    最後我特別強調,原住民族百年來不斷的被迫集團遷徙,在法律上也是被迫繼承接受不同慣習的國家制度,不只永久屋,在國土計畫法中也面臨一樣的挑戰,即便開放原住民族地區可以提出生活所需的特定區域計劃,但各目的事業主管法規若未調整,不論是在全國還是縣市層級,都無法解決積習已久的問題。因此,我們需要跨部會的小組來調處,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縣市政府,能有統一的政策引導,真正的讓問題可以被解決。

    2. 我告訴院長,我來到立法院,是因為很多人期待我能在原住民族的教育議題上,取得更多的進展。因此我以過去發展族群本位教材的的經驗,要求院長,針對原住民族教育推展所需的師資,培育更多高等教育人才,其中包含:(1)設立原住民族語言學系、(2)開設原住民族教育研究所、(3)在職教師辦理原住民族碩士專班;

    而這之中,同為關鍵的是原住民族知識體系的建立,因此除了人高等教育人才的培育,中央也必須為各族群創設《課程發展中心》,藉此蒐集、整理並架構屬於自己族群的各領域教材及知識內容,讓各學校不要只停留在民族課及族語課。

    很高興,針對這兩個問題,院長都給予我正面的肯定和回應。在永久屋的部分,院長已交由吳澤成政委主持跨部會協商,進一步研議專責小組的任務和分工;而師資、高教人才培育、課程發展中心和知識體系的建立,行政院也將責成主責部會,著手規劃辦理。

  • 災害防救法主管機關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12-05 16: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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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求落葉歸根,但求落地生根的莫拉克風災永久屋」
     
    謝謝鍾佳濱委員、伍麗華委員,還有謝志誠老師的邀請,讓我參與這一場非常重要的公聽會。
     
    故事要從2009年的八八風災說起。莫拉克颱風引進的旺盛西南氣流,在中南部山區帶來史無前例的驚人降雨,許多的原鄉村落,就在滾滾土石中,化成斷垣殘壁。
     
    因應風災後脆弱的地質環境,重建條例以國土復育為大原則,將地質危險區的居民遷村、遷居至公有地,並由慈濟、紅十字會等慈善團體捐贈永久屋,讓3千多戶的居民,得以在非常短的時間內,很有效率的遷居至從南投、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的41個基地。
     
    為了解決公有土地使用權、永久屋產權的問題,縣市政府、慈善團體與居民簽屬了一份三方契約,將永久屋的所有權贈與居民,並由國家提供公有地的使用權(不是所有權,也不是地上權,也不是租賃關係),暫時安頓了居民與相關產權的契約關係。
     
    然而,十幾年過去了。當年僅用幾週時間就完成的安置計畫,開始出現問題。重建條例廢除了,規範永久屋居民的,只剩下一張薄薄的三方契約。而且,這還是一張公法契約,要求居民取得永久屋所有權後,即不得返回原居地居住或建造房屋。
     
    當孩子逐漸長大,或是有新的家庭成員報到,居住空間不敷使用時,永久屋卻沒辦法跟著長大,做必要的擴建、改建。
     
    當社區有發展需求,居民有將居住空間轉作商業使用、經營民宿的需求時,由於沒有土地所有權,涉及土地使用分區的變更發展,通通化為不可能。
     
    伍麗華委員的投影片有一句話說得非常好:「不求落葉歸根,但求落地生根。」
     
    沒有完整產權的永久屋,真的能夠代代永久嗎?
    沒有完整產權的永久屋,能讓居民落地生根嗎?
     
    我認為,應該透過災防法,來解決永久屋的困境:
     
    1.讓居民得以原居地土地「以地換地」,或是協議價購來取得永久屋所在土地所有權。
     
    2.在重建條例廢止、重建委員會解散後,應於災防法明定指定相關事項主管機關的條文,讓永久屋後續的處置,不會成為相關程序的孤兒。
     
    請內政部務必超前部屬,正視日益嚴重的永久屋產權議題,盡快修正災害防救法。別讓當年安置的一番美意,在未來衍生成嚴重的居住權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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