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eblessme (人身攻擊是爛人)
看板LAW
標題[問題] 濫訴真的不能做為恐嚇要件嗎?
時間Sat Jul 16 05:31:29 2022
有個人之前加了line
要傳資料給我
結果後來臨時找不到他的line
就麻煩他改傳簡訊給我
他說要跟我收簡訊費200
後來我剛好找到他的line
他就說我詐欺他,要告我
這樣真的讓我很不舒服
濫訴真的不能當恐嚇條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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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JustSad: 你現在想告他也是濫訴的一種,所以你覺得該被告恐嚇他? 07/16 05:39
→ saltlake: 想告人和「濫」訴有量的差別 07/16 05:44
→ meblessme: 法律有本身的規定這我知道 07/16 06:12
→ meblessme: 但是從法律本身的意義來說 07/16 06:12
→ meblessme: 既然法律本身都知道法律跟刑罰會對人造成多大影響 07/16 06:12
→ meblessme: 那造成恐懼也是很合理的 07/16 06:12
→ meblessme: 用告人來要求給付金錢 07/16 06:12
→ meblessme: 本來就是恐嚇不是嗎? 07/16 06:12
→ F9706026: 所以你嚇到付錢了嗎? 07/16 06:22
→ meblessme: 如果我嚇到付錢了就可以嗎 07/16 06:31
→ meblessme: 不是有那種版權蟑螂還有一堆法律蟑螂靠很多人不懂法律 07/16 06:38
→ meblessme: 活著怕麻煩到處告人獲取金錢的嗎 那種都不算恐嚇嗎? 07/16 06:38
→ meblessme: 活著/或者 07/16 06:38
→ iscu: 台灣為什麼沒有把法律常識列為必修課程? 07/16 06:43
→ iscu: 難道是因為上層有律師把關著不給民眾普及的關係? 07/16 06:44
→ CCWck: 告又不一定贏... 07/16 10:09
推 JustSad: 本板外星友人常言道:告對方的律師震懾他們! 07/16 11:15
推 jimhall: 訴訟是合法權利啊 07/16 11:35
→ jasonmoon: 訴訟原本就是憲法合法的權利,非不法的惡害通知 07/16 13:27
→ jasonmoon: 你也可以告他恐嚇 但檢察官會直接不起訴而已 07/16 13:28
→ saltlake: 憲11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07/16 16:41
→ saltlake: 所以? 這些自由權沒有限制? 07/16 16:42
→ saltlake: 憲法明列的自由權還多著咧,都沒有限制或不能以法限制? 07/16 16:43
→ saltlake: 憲23怎麼規定的? 07/16 16:43
→ saltlake: 確定濫訴沒有妨礙他人自由? 07/16 16:44
推 forevernew: 把他約出來,把100元丟在地板上 07/16 17:17
→ meblessme: 濫訴妨礙多少自由啊!工作權,財產權,人身自由權 07/16 22:50
推 jasonyeh: 完全無法溝通,看來原PO只是想來找同溫層而已 07/16 23:14
推 MrTaxes: 其實中間有行政機關過濾 被告沒有一定要到場 看個案 07/17 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