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濫訴罪ptt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濫訴罪ptt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XIMIX (天不從人願)看板LAW標題[閒聊] 關於濫訴時間Thu Apr 4 19:12:...
濫訴罪ptt 在 數位外交研究室 Digital Diplomacy Lab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9-16 10: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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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因是這樣的。
因緣際會下,我在marvel板的四月份置底閒聊文中,
分享了一些法律上的經驗和觀點,有提到我個人不喜歡濫訴浪費司法資源。
不過這都不是重點,重點是大概是夜有所思(分享時已經是晚上了),
結果我做了個夢。
夢中我收到一些人的分享,他們認同我不濫訴的觀點,
因為他們都自認為是被濫訴的受害人。
(到底告他們的人算不算濫訴,其實我也不知道,
但都是妨害名譽的問題,以下也都是在討論妨害名譽。)
他們有的已經和解,有的還在掙扎,有的事過已久,有的才剛開始。
我當然建議他們如果有需要,可以去找免費法扶,網路上也有律師提供諮詢,
不然到法律板爬文也會有收穫。
雖然有些人已向專業求助,但是很奇怪,還沒去向專業求助的卻意願不高,
已求助的也對回答並不滿意,卻很想知道我這個門外漢的看法。
我又旁敲側擊了一下,這才發現,原來他們想要的並非專業資訊,
而是情緒上的發洩和認同。
他們想知道的不是該怎麼打官司,
而是能不能給濫訴的人一個教訓,出一口氣,討回公道。
但是從專業人士得到的答案都是沒辦法。
只要原告沒有偽造或變造證據,被告就只能摸摸鼻子去跑程序,無法狠狠倒打一耙。
這些被告,都有一個共同點,就是情感上的矛盾。
因為官司纏身會對日常生活造成影響,身心上都會有壓力產生,
所以他們都想趕快和解息事寧人,一方面卻又很不服氣,
為什麼明明是自己莫名其妙被告,還要低聲下氣卑躬屈膝,捧著錢請原告笑納高抬貴手。
他們甚至對法律的公平性失去信心,陰霾很難平復。
我能明白那種感受,所以很願意分享一下自己的看法,但是又怕有錯誤導他人,
所以夢中就提議我把文章發在法律板上,讓有法律專業的人檢視訂正,
有不足的地方,也可能會得到補充。
然後夢醒了,不過我還是決定遵守約定發文,因為這畢竟是從marvel板開始的事情。
板上不久前還有「可能會因為讀文感染靈障業障 而導致頭暈、身體不適、噩夢、
睡不著等狀況」的說法。
所以搞不好我會做這個夢,也是因為有人心懷怨念,讀了我的文章產生共鳴,
然後我在睡覺時,接收到負面能量的強大頻率而做夢。(笑)
有沒有辦法反制濫訴,我認為當然有,而且並不難,只是需要勇氣和犧牲。
為什麼有人要當訟棍,當然是因為有利可圖,抓住一般人會想花錢消災的心態。
恐懼來自於無知,只要弄清楚下一步該怎麼走,自然就不用擔心害怕,
而弄清楚的最好方法,毫無疑問就是求助於專業,詢問法律人的意見。
如果有把握對方是亂告,不起訴的機率很大,那就別和解拼不起訴啊!
為什麼訟棍能賺錢,因為受害的被告互不相識,只是一盤散沙,當然容易各個擊破。
要是這些被告能無形中團結起來,有志一同,全都豁出去不計代價和訟棍拼到底,
就算被起訴也繼續打官司,讓訟棍沒辦法從中得利,還要付出成本。
這些人衡量得失,久而久之就會慢慢減少。(當然前提是要確定贏面夠大啦。)
其實法律已經有抵制訟棍的機制了,那就是讓公權力分出是非,
只是被告未必會選擇這條比較坎坷又漫長的路據理力爭。
所以不需要認為法律不公平。面對濫訴,有些公僕也很難為,他們職責在身不得不為。
以下是一小段我和某員警的對話:
(只是該員警個人看法,不代表警方都是這樣,而且內容經過我的修飾和刪減。)
我:啊你們會常常遇到亂告的嗎?
警:也不能說人家亂告啦,只是可能提告內容根據經驗,不起訴的機率應該很大。
我:所以就是濫訴浪費國家資源啊。
警:這個......就算有這種感覺,也不能明講啊。只能勸提告者以和為貴。
但是如果人家堅持要報案,我們一定也都是受理啊。(苦笑)
我:我懂。那種愛亂告的都不講理,搞不好還說你們吃案,到時候自己倒楣惹一身腥,
有理說不清有苦說不出。
警:哈哈哈哈哈。(笑而不答)
我:那真的沒有辦法抵制濫訴嗎?
警:我們能做的也不多啊,就是在能力和職權範圍內,盡量讓被告清楚狀況,
然後提醒被告可以尋求法律協助,不要忘記把有利自己的證據整理好這樣而已。
法律是講證據的,如果原告的證據不夠力,其實被告沒事的機會不小。
除了員警所說的以外,其實被告有利的地方也不少。
利如:舉證責任在原告,被告不自證己罪,但能努力證明自己清白。
微罪不舉、罪疑惟輕、無罪推定等觀念。
只要自己注意言行,不要被釣魚抓到把柄,人家要告就讓他告吧,
反正專業的諮詢管道很多,免費的也不是沒有。
至於怎樣叫濫訴呢,我不知道法律上有沒有明確的定義,但是有聽過以下幾個類型,
不知道還有沒有別的類型。
1.告人不是為了討回公道,只是想讓被告產生壓力和不便,甚至是賺和解金。(例如訟棍)
2.雞毛蒜皮的小事也對簿公堂。
(例如男女網友約在公共場所,相見後女方就對男方說:「抱歉,我不喜歡臭它它。」
覺得自己約到龍還被打槍的男方惱羞成怒,就抱著很幹的心情衝到警局去報案了。)
3.明知超過六個月了會不起訴,還是硬要給他告下去。
4.不做好功課就先告再說。
(例如A和B在B的家中一言不合,A罵了B髒話,
當時家中只有兩人,沒有別人進出,B告A公然侮辱。)
以上觀點如有謬誤,還請各位法律人指正。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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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美麗的詩歌是最絕望的詩歌 有些不朽篇章是純粹的眼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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