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澳洲國立大學評價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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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國立大學評價 在 Luoyin┆旅行客┆▸臺灣旅遊 風景 季節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0-04-28 11: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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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澳洲國立大學評價 在 你(妳)好,我是莎拉。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08-30 20: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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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雪國之旅](葉佩雯)
    妳對生活有一點乏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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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個三十二歲的女人,做著一份穩定、偶爾加班、沒什麼長進,只能等待主管退休和同事比氣長的內務性質工作,待在一個扛不起公司財源命脈、但也感覺那些外勤開發人員都是自負的媽寶的部門。平靜地度過、或者也可以說是豪奢地浪費著自己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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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覺得平凡、空虛又渺小的時候,妳會打開IG,看看追蹤的網美的動態,其中有幾個是空姐,妳好羨慕她們光是工作就可以去到那麼多妳想去的漂亮的地方。而妳的工作在這裡,四四方方一格灰色天地,最遠不過是茶水間或公司門口收快遞。雖然也有空姐朋友向妳反駁調整時差的痛苦,但誰有辦法去深究同理別人工作的辛勞。人能想到的,永遠只有自己,妳只願看照片的美好而不願計較背後的心酸。反正大家都是這樣,生活是用來比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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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妳握著手機,隨著手指翻飛觸碰,好像妳也進入了螢幕裡的繽紛多彩,乘著熱氣球和說著陌生語言深目高鼻的異族人交朋友、喝一杯沒感覺酒精卻能即刻把妳撂倒在夢裡的甜酸調酒、在能眺望山海的飯店陽台做日光浴(但妳其實非常討厭曬太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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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後一個媽寶外勤丟了一疊文件在妳桌上,妳抬頭就從別人的世界裡回來了,適才的陶醉竟反常地讓妳有些自我厭惡起來。妳知道那名之為「分享」的其實不是分享,真正的分享該是溫暖的、友善的、希望我所擁有的你也可以有;可裡頭的人盡是把誇飾的喧囂暴虐地傾倒在他人的寂寞身上。其實妳不要看就好了,可是竟也戒不掉,還是任由寂寥坦露著胸口去接收那不屬於自己的快樂。妳在無所適從的生活空隙裡,像吃食塑化劑一般消化著別人的故事,暫且死不了,長期下來終究有害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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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妳晚上要去嗎?」工作視窗跳出同事佳育的訊息,妳知道她說的是業務部的迎新餐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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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妳的部門的人資流動率小,裡頭的人也大多是像妳一樣,保守沒有開創特質,能長久地堅持在同一循環裡的人;業務部和妳的部門相反,流動率高,職員也多有種厚臉皮的性格,說好聽是不拘小節,其實就是沒有節操,酒量大都蠻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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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務部三五個月就有迎新餐會,妳的部門兩年都不見得會有一場,而妳的部門和業務部又有很密切地業務往來,所以他們總會邀妳的部門一起出席。更精確地說,是邀妳、佳育,還有幾個稍具姿色的女同事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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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見妳沒反應,視窗又跳出:「聽說這次新來的小鮮肉很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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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佳育已經訂婚了,和五專時代就交往的十年男友。或許是因為在一起太久,素日裡兩人幾乎沒什麼聯絡互動,互道晚安就算是交流了。出國旅遊或假日踏青,佳育時常都是約妳一起,甚至在妳有男友的時候,也願意做個電燈泡而不覺得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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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個性就是,我一次只能跟一邊的人好,國中的時候就是國中同學、五專的時候就是五專同學,現在就是跟你們。我知道我結婚以後可能就只會待在家帶小孩,也不太會出來了,所以現在當然要好好享受屬於我自己的人生啊!」佳育曾經如此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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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佳育的眼光特殊,她說帥的絕對不用期待。妳知道這只是她想拐個彎令妳陪她參加餐會的說法而已。妳跟她雖好,中午一起吃便當、晚上一起開電腦追劇、放假一起出去、買網拍用同一個帳號累積購物回饋金,可是她有一種不喜歡表達自己真實渴望的倔強性格,都說沒關係我尊重妳,卻又要別人能夠自己看出她的真正目的,還不可以戳破她,要說是自己也想要才可以,不然就擺個臉色悶悶說我沒有生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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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妳太了解她了,所以打諢回道:「是喔,那這次好像很值得去。不過小鮮肉可以接受大五歲以上的姐姐嗎?(哭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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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現在流行姐弟戀啦!」佳育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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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夜裡,妳們照例搭業務部小陳的車一起進出餐會。每次有局都是這樣,小陳是和妳同梯進公司的業務部同仁,也是唯一一個從那時留到現在還沒有陣亡的業務。比起其他業務,妳跟他總是多了一分革命情誼般的熟稔,更別說他還暗戀過妳。雖然他目前也有個穩交中的公司工讀生小女友,但妳總能感覺得出來,他對妳還是若有似無地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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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佳育算是沾著妳的光也漸漸和小陳熟識,知道他對妳一層沒說破的感情,也時常佔個便宜利用起來,請有車的小陳幫忙東幫忙西,當然前提都是要有妳一起,才不顯得尷尬。因著如此,有一陣子,你們三人也算是發展出了一段堅實友誼,直到小陳交女友了這鐵三角狀態才默默告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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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聽說有一個新來的弟弟以前是憲兵。我今天看,漢操真的滿好,就是黑了一點。」小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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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啊你以前什麼兵?」後座的佳育探出頭來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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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僵直性脊椎炎啦,免役。」小陳邊說邊轉頭覷了佳育一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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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那你怎麼站得起來!」佳育揶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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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妳要不要我給你我女友line妳問她我站不站得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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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妳在右座看著他倆打鬧,感到一種暫時的安心,一種這個世界不是只有妳一個人的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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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佳育雖然也有令妳不喜的地方,但她實在是一個很好約的人,完全不像妳其他交了男友、組了家庭就神隱的朋友,總能適時填滿妳這幾年單身生活的縫隙;小陳雖然交了女友,可是他的存在還像一名捕手,可以牢牢接住在感情生活中似是無依無靠的自己,妳能從他身上獲得一種超越友情的假性男女之情,那能讓妳還有一點身為女性的被疼愛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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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雖然妳在網路上看了很多談兩性的、談女性自覺的勵志文章,都說女人要愛自己,可是妳總疑惑,為何男人就沒有這種命題?是男人天生就會愛自己,還是男人天生就是要愛女人?或許是妳比較保守,妳還是只能陷在「女人是需要被愛」的迴圈裡,默默祈禱在妳找到歸宿之前,這兩個人不要比妳早結婚,從此帶著人的祝福及妳的孤獨消失在妳的生活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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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餐廳在你們的喧鬧中很快就到了,長安東路上的熱炒店。小陳放妳們先在店門前下,自己去停車。妳們最早到,和店員確認訂位拿了位子,很自然地開始替眾人佈置餐桌,拿碗筷、點菜,唯獨將點酒的工作留給業務部的男士們,他們總要藉著點酒之便虧一虧穿得緊短的酒促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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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逐漸聚攏到齊後,由業務部經理主導開場,眾人先乾一杯,再介紹新來的三個業務,兩男一女,菜鳥們又分別自我介紹再向大家敬酒。妳一眼就看出哪個是當過憲兵漢操好的,但實在看不出哪個是佳育口中帥的那個,只能輕易分別兩人一個斯文秀氣、一個精實黝黑。業務妹妹及肩短髮、空氣瀏海、眉毛畫得平粗、臥蟬打得太亮,還看得出是五官沒舒展開的小女孩模樣。這一行業務部門陽盛陰衰,妳推測她要不是很快就被某個業務哥哥吃掉,因為男女關係羞憤辭職,就是熬不過工作前期抓不到客戶應對技巧,業績掛蛋沒錢不幹。畢竟年輕愛打扮的女孩子總招人喜愛,以為業務就是靠臉蛋行騙天下。初入職場除非頗有毅力,不然總想著領到薪水要如何花用玩樂,不會多去考慮所謂人生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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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務部門不成文規定,最小的菜鳥腳邊要放著一罐酒,誰的酒杯空了菜鳥要有警惕隨時滿上,若被發現有酒杯空超過三秒,男的自罰三杯、女的自罰一杯。這種情況往往到最後就是前輩們瘋狂乾杯然後藏酒杯,菜鳥腳邊的酒已不是為了斟酒,而是為了愉悅眾人自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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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斯文那個很快就不行了,領帶被搞笑綁在頭上,趴在桌上半邊臉被畫滿了圖樣;業務妹妹畢竟是女生,眾人手下留情所以只是嗲著聲咯咯笑;憲兵那個眼明手快,看著木訥卻實在很會敬酒、陪酒,來到中場還難得地保持一絲走路不跌倒的意志,妳還記得八年前小陳在迎新餐會上是被拖著回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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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勤來的都只是插花,沒有多少人會真的喝醉,何況妳也不喜歡喝酒,內勤又不像業務上班不用打卡,所以若是隔天不是假日內勤通常會先離席退場。走前妳去廁所,偌大的餐廳只有兩間可以用,還不分男女。妳在尿氣沖天的洗手台前排隊等候,前頭沒人,只需等某一間有人出來就能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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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還沒進去,又有人來,排在妳後頭,妳稍轉身看,是憲兵那個。妳記得他叫阿暉,日部的暉,因為他爸爸說男生就要有太陽的樣子。前面吃了一頓晚餐的時間看著他都覺得沒什麼,突如其來站在妳身後,前領鬆開,袖口挽起,兩頰在黑黑的臉上透著紅紅的樣子,單眼皮,眉尾有一點凌亂,掛著電子錶的左腕向後撥著頭髮,妳發覺他身上透著一種好看的男子氣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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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間廁所門開,裡頭的醉漢搖晃出來,還直勾勾睨了妳一眼,也不保持生物距離地就箭步跨至妳身旁的洗手台,妳本能倒退,踉蹌撞到阿暉身上,他一手扶住妳、一手護在妳身前隔開妳與醉漢,你們就以這個姿勢看著醉漢用力吐了一口痰,待醉漢走後才醒覺過來。他拍拍妳的上臂說快進去吧,妳才低頭道謝側身彎進廁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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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褪下內褲,保持半蹲姿勢不敢觸碰馬桶內蓋,妳蹲了幾秒發覺尿不出來,不知道是緊張還是什麼的,尿只滴了一點點。擦拭下身穿回褲子,妳順手還是壓了沖水鍵。妳用非慣用的左手碰了碰臉頰,好燙,分不清是因為酒還是剛才的踉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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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妳開門出去,他也正好出來,你們對彼此點了下頭然後上前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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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妳才進公司沒多久吧?」他突然轉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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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妳故意瞋目回說:「不要鬧了調戲學姐再罰三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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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又問:「我今年二六那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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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妳假裝低頭失落,肅穆道:「那是我六年前的年紀。」關上水龍頭,妳先他一步走出廁所,他亦步跟上,低頭在妳耳側道:「沒關係啊,看起來不像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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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妳斜眼乜視,他淺淺微笑,頰邊掛著淡淡的小梨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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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到桌邊,業務經理起鬨鬧說你們兩個怎麼去那麼久,他馬上誇大說了剛剛醉漢的故事,說他如何施展武功保護學姐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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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陳突然拿著一支手機指著他,有些不悅道:「你剛剛手機一直響耶,女朋友喔?」他兩手合十慎重接過,嘴上邊說學長不好意思,卻直接忽略關於女友的提問,而妳注意到了,發覺或許整場只有妳會在意他有沒有女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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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妳突然一秒都不想多待了,忽地拎起包包,拎起還坐在位子上跟著笑的佳育,就向眾人宣布道:「我們先走囉。」接著走向路邊臨停著的一輛計程車。他竟又不知從哪竄出,飛快用手機拍下車牌號碼,然後替妳們開了車門,待妳們上車後向妳煞有其事地說:「到家打給我。」才吩咐司機開車小心,關上車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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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兵很上道耶。」佳育拉著妳的小臂激賞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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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妳點頭輕允,卻是不敢再想著那個如太陽一樣的男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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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天整個業務部只有他一人準時八點半進公司,雖是不用打卡,也沒有學長帶著做事,只是靜靜坐在座位上研讀業務手冊一類的物件。妳會知道是因為妳拿保溫瓶裝水時特意繞到他們那裡看了一下,不為什麼,就是想去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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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下來的日子如常,新人沒什麼業務,基本上不會到妳這裡來。除了很偶爾地在茶水間相遇,禮貌打招呼,妳在冷氣永遠太強的辦公室裡若想接觸一點陽光,還是只能打開手機,想像沙漠裡的駱駝、地中海的波浪、阿拉斯加的極光,愛著網美,又恨著網美,然後可惜著自己的容顏飛快地消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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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妳的公司在新興的工業區,開車離城市很近,不開車很遠,整個偌大待填滿的區域只有三間早餐店。小陳偶爾會載妳上班,沒有什麼固定的規律,就是他想到可以載妳就會傳訊息問妳,通常是算準在妳剛起床的時候傳,令妳接到訊息後還可以倒回去多睡半個鐘頭。這是你們之間的小秘密,你們因為共有一個秘密而得以維持曖昧的情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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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不讓公司的人置喙起疑(因為你們兩家實在不順路),他送妳上班的早晨會將妳放在離公司第二近的早餐店,第一間太近,第三間太遠。妳會替他買一份蘿蔔糕加蛋作為回報,也會替自己點一份烤奶酥厚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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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在妳點完餐準備結帳,後頭突然響起一陣話語:「看不出來妳食量這麼大。」妳驚慌從錢包中抬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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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憲兵那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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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妳完全可以承認有一半是點給小陳吃的,因為你們的友好在公司是人盡皆知的事,然而妳的杏仁核卻不知經過怎樣的算計,判斷出了應該說謊的反應,妳快速眨了兩次眼,然後道:「是幫佳育,就是上次跟我一起走的那個女生買的。」小陳對不起了。妳在心裡默默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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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沒關係啦,妳那麼瘦,多吃一點也沒關係。」阿暉道。妳發覺他對妳說話完全沒有一點對「長輩」該有的敬意。雖說是只大六歲、雖說你們在外表上看起來應該沒有差距,可是妳的公司是日商的台灣分公司,大主管還都是從日本空運來台的,在企業文化上對先來後到、上下從屬關係很是重視,這樣平輩般的說話態度,有些化石腦的人會非常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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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是妳不在意。妳非但不在意還有點高興,妳甚至有點渴望,自己在他身下可以再小一點,能令妳對他自然吐露更撒嬌的話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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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點了一份鐵板炒麵和火腿蛋餅,飲料和妳一樣都是大冰奶。你們一起走回公司的路上他問了妳的興趣,妳籠統答了看書和看電影,沒有多想,他卻說了看電影他也會但沒想到現在還有人會看書,對妳表達了一點敬意。妳不知道該回什麼,沒想到這年頭會看幾本小說就是一種能被稱讚的技能了。然後妳又問他那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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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喜歡滑雪。」他用一種堅定而禮貌性不願承認的口氣回道,大概就是有點害羞的感覺。滑雪是一種在副熱帶與熱帶之間的島國難以形成的興趣,國內的生態環境不支持這種活動,能持續而成為興趣定是擁有某種得天獨厚的環境或是財力,島國人會基於謙虛收斂闡述原因,只會淡淡地帶過,妳理解所以沒敢追問下去(而白目的人就會問了),只是點點頭暗示了然於胸地說:「真特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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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滑雪很好玩喔,只要學會了就一定會上癮。」阿暉又接著道,突然展露了一點單純的驕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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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台灣不會下雪要怎麼上癮呢。」妳問,但話才出口妳就發現以你們的交情而言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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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似乎很習慣這樣的提問,只是露出淺淺的小梨窩:「以後再告訴妳。」停頓了一會兒,又說:「妳為什麼都沒回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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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麼訊息?」妳有些遲滯了腳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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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個,workchat啊,熱炒店那天晚上我不是說到家跟我說嗎,妳都沒回,我以為妳是不是不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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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妳有些疑惑,然後才猛然想起了他說的是公司內部的訊息網路,雖然通訊錄裡會自然新增所有公司同仁的聯絡帳戶,但初次聯絡的帳號,仍需要雙方都主動向對方開啟聯繫,才有辦法聯絡。「我以為,你只是講給司機聽的。」妳訥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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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說給司機聽的沒錯,但也真的是怕妳們危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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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到公司,將蘿蔔糕加蛋放到佳育座位上後的第一件事,就是到工作網路上去開啟對阿暉的通訊允許。果然,就在那裡看見了熱炒店那晚的訊息:「到家了嗎?」時間是當天晚上十一點,約莫在妳走後一個小時。妳心頭的某個角落如熱巧克力般融化了一點點。「到座位了。」妳鍵入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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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道啦!」他秒回,非常平輩的語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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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謝你關心學姐安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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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算妳不是學姐也會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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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妳感覺到他話中的奇異了,妳不敢深究,只是玩鬧道:「學姐是大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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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起就跟我差不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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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你長得太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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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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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們的對話很無趣,卻也有點無止無盡地巡迴下去。他說回家小心妳說回家小心,他說早安妳說早安,他說要不要幫妳買什麼,妳不需要什麼也會請他買什麼,他說我喜歡妳今天的打扮,妳接下來會特意留心維持相似的穿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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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妳從此再也沒讓小陳載妳,但妳同樣會去第二間早餐店,在那裡和他自然地巧遇,像有默契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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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可以這樣嗎?在你們越來越好的同時妳也不禁這麼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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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你們不間斷地聯絡超過一個禮拜、每日都會尋個小小的由頭在公司內或公司外的某處相見至少一分鐘以後,那種,「我無法不去想著這個人」的感覺又甜甜地襲來,就是妳想起他的時候會自然地微笑,不論是在和同事聊天、在和爸媽拌嘴⋯⋯,總之,不只是只有自己的時候會想起他,在人前他的影像也能突然浮現到妳眼前,然後妳就想笑,像妳實際看著他的那短短一分鐘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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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仔細分辨,你們其實也從沒做過任何超越同事之情的事,唯一的不同的證據,是那頻繁而親切的語調和聯絡次數。可攤在陽光下,或許除了妳之外,誰也看不出來;搞不好,連他都看不出來,你們之間究竟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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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妳熬不過心中逐漸被他佔有的感覺,終於打開了妳一直不敢打開的潘朵拉盒子:妳搜尋了他的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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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很快就順著光纖流到妳面前:他的確是有女友的。一個比他年紀更小(也就是比妳更小更小)、能把任何零碎的瑣事當作主題、能放一張自拍配上一段風馬牛不相干的言論、能比很多個YA在任何場景也不突兀的,一個小羊般青嫩嫩的女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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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盒子打開的那日早晨,妳原來的陽光也變得昏暗,妳一瞬更厭倦了自己,比和他相遇以前更厭倦。妳理智知道是自己情緒的問題,卻想懲罰他似地不理會他傳來的訊息,令他的擔憂來平分妳情感的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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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天下班妳刻意請小陳跑完業務後回公司來載妳,妳說妳經痛不舒服,但月經其實上禮拜就結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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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陳還是體貼,在來接妳的路上還買了一杯熱可可放在車內杯架上,妳開車門一看見心就不爭氣地舒緩了一點,真是卑劣,靠他人的關懷來撫平自己的失落。反正妳知道他總是放不下妳的,這也算是一種互相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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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路上妳推託說是不舒服而不太講話,最後謊稱要買衛生棉請他放妳在家附近的藥妝店下。其實妳根本沒有想買什麼在藥妝店裡,只是想藉由一些商業的五光十色,從喪禮回家前要先去廟裡繞一繞一般,令自己沐浴在各種疑難雜症可解的漂亮廣告文案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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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妳在面部保養區受到一行文字吸引:眼霜級撫紋精華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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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抓起深紫色的盒裝細讀上頭介紹,看了一陣,便決定了它就是妳今後的艾草了。妳的長相本來就是比較可愛的樣子,圓圓的杏眼和微微上翹的嘴角,總有人說妳長得像貓一樣,不過妳越長大越在意起臉部的各種紋路,尤其是眼下慢慢變得明顯了的細紋,不知道是不是因為最近的煩惱,好像還益發擴散到唇周、額頭了。歲月是智慧的累積,但妳想起他和她小小的年紀,就突地沒辦法接受智慧長在自己的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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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晚妳洗過澡,擠出妳的救贖,照著包裝上的指示按摩畫圓在臉上: 1點眼周、2提唇周、3推額頭,特別在意的地方還加重了力道,多來回拉提了幾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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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日他在workchat上說了早安,妳也回了早安,但他約妳去公司樓下便利商店買飲料的時候,妳卻說今天工作量比較多不方便出去了,他又追著問那要不要幫妳買什麼,妳還是回答不用而且沒有找理由。妳也不知道為什麼從前對感情黏黏碎碎的自己可以突然變得果斷,可能年紀也大了無疾而終的事情真的不用再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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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著幾日,大約都是一樣的景況和對話,他的問候妳會複製貼上般簡單回覆,更多的妳就說不用了。當妳確實發現他只能做到這裡,你們也只能走到這裡,妳就知道更多也只是徒勞。況且還有那小羊般的女孩子,你們之間有的那點沒什麼,她不需要知道更不應該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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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一次妳又拒絕他什麼的時候,他下一刻竟親自走到妳的座位,也不避忌,就放了一罐妳愛喝的無糖綠茶和一包進口的很貴但很好吃的日本軟糖到妳的桌面上。妳先看著兩樣東西在妳面前落下,再抬眼看見他有些急促但是裝沒事的表情,妳不知道在這辦公室眾口悠悠下能怎麼辦所以只是輕聲說了一句謝謝,他接收到妳的慌亂然後點個頭也就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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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走後不久,佳育登時就湊上來問:「他為什麼要買東西給妳?」還順手就打開了那包很貴的進口的日本軟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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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我請他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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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麼不叫小陳?」佳育嚼著軟糖裝作問得漫不經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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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在忙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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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跟憲兵很熟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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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妳發覺了佳育對公司八卦嗜血般的不死心,加重了語氣回道:「真的只是請他順便幫忙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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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問問而已妳生氣幹嘛?」佳育竟反過頭來責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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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妳才不只是問問。妳心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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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妳以前很喜歡她這樣能輕易探聽他人隱私的長處,那令容易不好意思八卦的妳充分滿足了獵奇的慾望,可以說妳們的友情有一部分也是建立在這塊基礎上。但當她的矛頭也指向了妳,妳又過度聯想到,佳育或許因為有了穩固的十年男友所以可以對任何事件無地放矢,而妳還總要小心翼翼維持個人評價,因為妳是個無依無靠的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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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是妳也不願得罪佳育,妳擁有的太少,少到連她也不能失去,所以只是改口:「我早上在走廊遇見他請他幫忙買的。」語氣和緩了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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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後憲兵那個逐漸往後消失在妳通聯紀錄的前幾列,直退到一個很遠妳也不會往下拉的境界。偶爾在公司遇見,還是能不著痕跡寒暄兩句,然而曾經存在你們之間的沒什麼,也像是未解的古文明之謎一般,潛藏在磨損的時光中令自己都摸不著頭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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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序進入冬季,每年這個時候是妳的公司舉辦員工旅遊的時候。公司體制龐大,一次員旅需要分成三個梯次分別進行,但去的地點玩的行程都是一樣的。為促進不同部門之間的交流聯誼,員旅時會盡量安排每一梯次都同時有各部門的人參與,不過可以自己找人換梯次,所以妳進公司以來每次員旅都一定有佳育小陳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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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旅的文宣下來,是去日本東京近郊的幾個城市,其中兩天會到一個號稱「雪國」的地方,是大文豪川端康成筆下曾經描寫過的。其下的備註欄寫道:「雪國之旅安排住宿當地特色日式溫泉旅館,晚間享受露天溫泉與懷石料理,白天可以自由選擇參加團體滑雪體驗課程,或是穿著特殊雪鞋在雪中樹林的健走活動,想自行滑雪的人公司提供雪場雪票一日券,請先行勾選欲參加行程,每人限選一項,逾期未選擇者直接提供雪場雪票一日券,行程內容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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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著這幾行文字,妳心底悠悠升起了一道憧憬的簾幕,妳常常這樣,想像著某個電影般的場景而自己是畫面中的女主角。可是自有記憶以來,實現的不多,妳不知道為什麼妳總是走得離心目中的自己越來越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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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妳想像的場景是這樣的,在白茫茫一片雪地裡,妳順暢下行刮出幾道痕跡,其後有一個人追著妳,然後你們不小心撞在一起,翻滾在雪上,可是鏡頭拉近,你們倆都是歡笑著的。拉開雪鏡,妳看見自己的臉因為剛才的運動而紅通通的,而妳眼前的人也拉開了他的雪鏡,他是一個很會滑雪的、結實的的男人,可以一手將妳從鬆軟的雪地上拉起,在妳速度不足的時候,他永遠會等妳、在妳跌倒的時候,他永遠會趕到妳的身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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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妳入神地迷失在自己的幻想、雪國的場景,然後被電腦的訊息聲吵醒:「我們要換到哪一梯?」是妳和佳育小陳的群組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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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妳點開佳育傳送的圖片,是今年的員旅梯次分組名單,妳和佳育小陳恰好被分在了三個不同的梯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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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找到了你們三個人的名字之後,妳又忍不住去找了名字象徵太陽的那個人的名字。他和妳分在了同一梯,但妳不知道他之後會不會換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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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妳突然有一種靈感,覺得他一定會為了妳不換走,妳覺得他應該隱隱約約會知道(雖然妳從沒說過),妳在意的、妳不願意的是什麼。其實妳很清楚很多上了年紀的人、有家庭、有小孩的人,不顧一切地也在玩燎火的愛情遊戲,好像這才是人的日常一樣。有一個禿頭的台籍主管沈迷於色情理容院按摩,聽說還包養了一個離婚帶著小孩的小姐;日本經理的老婆小孩都在日本,和國立大學日文系畢業、從不正眼看人的秘書過從甚密,而他們兩人差了二十歲;公司集團的大老闆更不用說,是八卦週刊的常客,結婚離婚好多次,撞爛的跑車也好多部;就連公司前台的妹妹都曾經和妳抱怨過,自己只是為了錢和現在的男友在一起,更喜歡的是另一個人,多希望這兩個人可以合而為一變成一個人,自己就不用那麼辛苦地劈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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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妳忽然想起了大學的時候,妳也曾經當過一位社團學長的小三,不過整起事件很安靜,從沒被人發現,你們就漸行漸遠結束了關係(學長畢業後去當兵,妳也交了別的公開的男朋友)。然後幾年前學長和當時的正宮學姐結婚了,幾乎整個社團的人都被邀請去參加婚禮,妳卻被避嫌似地排除在外,妳很想說其實妳也很喜歡學姐,親切可人的一個女生,妳早就不在意你們之間曾有過的什麼,上過床的兩個人隔日也能相敬如賓。總之妳後來看去參加婚禮的人分享影片,學長感性地對學姐說:「謝謝妳在我當兵的時候,不論工作多忙,每一次會客都來看我。」妳居然有點反省似地想,或許當時若妳也好好等學長當兵回來,學長最後結婚的就是妳也說不定,畢竟學長之後不是沒有找過妳,只是妳又更喜歡後來那個男朋友,才沒有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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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與人之間,堅持獨立而永恆的關係,在妳有限的人生經驗裡是一場神話,妳卻不知道為什麼想要對憲兵那個保持一種純潔而置身事外的情感,以前的妳一定是奮不顧身就進去了,反正這次妳想令自己有點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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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妳用其他梯次的時間剛好家裡有事必須留在台灣為由,說服佳育小陳換到妳這梯,然後懷著一種開獎的心情,再也不去看換梯次截止日期後的最終梯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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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佳育小陳換過來以後,又討論了雪國那兩天要參加的行程。他們兩個人都對滑雪沒有興趣,也不想學,雪地健走看起來也很累,查了雪國和東京的交通後發覺兩地搭新幹線只要一個小時的車程,因此說好三個人都不要勾選參加任何活動,得到雪場雪票一日券後,先到雪場購票亭去便宜兜售給欲購買雪票的散客,再用這筆錢補貼搭新幹線來回的交通費,三個人自己去東京逛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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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好是這麼說好,但妳心裡默默有了別的計畫。妳想要自己能有點不一樣,不論是生活的形式,還是其中的哲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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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妳上網查了有沒有任何方式能先在台灣學習滑雪。可喜的是,沒想到真的有;可悲的是,台灣礙於氣候場地,這些學習方式都存在一點令人無法完全掌握技巧的瑕疵,只能讓人至少認識這項運動。但妳也無計可施了,所以還是報名了最貴的單板滑雪基礎個人班。妳想要在最短時間內學會,因此最好獨佔一個教練,況且妳的運動神經也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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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妳一個禮拜上課兩到三次,摔得全身痠痛。上完一個學程發覺還學不好,馬上再刷卡報名了一個學程。教練說不曾看過台灣女生自己一個人來學滑雪,還學得這麼認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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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旅出發那日,眾人在公司門口集合。妳在遊覽車前和同事談笑的時候,不斷提高警覺注意著那人有沒有出現,沒想到,直到上了遊覽車,都沒有看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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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遊覽車門關,引擎發動即將啟程的一刻,車子突然急剎車停了下來,車門又開,他進來了。幾個業務部的人喧嘩拍打走經過道的他,他走至同事替他留好的空位落座,妳的心也落了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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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幾日的參觀訪問行程,妳都跟佳育小陳一起,因此沒什麼機會和他說話交流。只有一晚,你們在飯店走廊遇見,妳輕輕揮手和迎面而來的他說嗨,他卻在走經妳時拍了妳的頭一下,你轉頭假裝怒瞪他,他卻說妳連生氣都這麼可愛啊,然後妳就笑了,他也笑了,接著趁邁開腳步走前再拍了妳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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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雪國那日早上,眾人在雪場大廳由領隊分配行程及雪票、協助租借用具。他如妳所料,連板子鞋子都不租,自己都帶好了,領了雪票就自己先搭上了纜車開始滑雪,一點時間都不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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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佳育小陳拉著妳迴避到一處僻靜角落,準備等待眾人租完用具解散後再出來兜售雪票,畢竟是公司發的東西,被公司的人看見也不好。待到公司人潮逐漸散去,你們看準了第一個目標準備上前搭話,妳就假裝肚子痛,躲進了廁所。妳在廁所待了十分鐘,佳育小陳就陸續將他們的票賣出去。佳育後來來廁所敲門,說小陳說要先跟妳拿票幫妳賣掉,妳有點緊張突然要扯這麼大的謊,但還是照著自己設想的劇本演出:「我好像有點食物中毒了,肚子還是好痛、大出來是綠色的,我想我今天只能待在飯店休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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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佳育小陳不死心,又在外頭等了妳二十分鐘,甚至說要先陪妳回飯店再看情況。妳躲在裡頭不停地說雪場離飯店很近,但離車站很遠,叫他們趕快出發,不要為了妳浪費時間,甚至小陳都趁女廁沒人時進來說服妳(突然好討厭他對妳的過度關懷),妳只好先出來讓他們攙著妳回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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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房裡躺了一陣,假寐了大約一個小時,佳育終於受不了無聊,鬧著要小陳先帶她出去,妳的計畫才終於完成了第一步,把他們通通趕去遙遠的東京,開啟屬於妳的雪國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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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妳奔至雪場租借用具的地方,將雪衣雪褲鞋子板子租好,只自己在一旁的小店買了雪鏡、圍脖和專用的手套,上了纜車,第一次進入真正的雪場。台灣的滑雪教室無法實際學習穿著板子上下纜車的技巧,所以只能照著教練曾經指引的方式自己硬著頭皮試試,但下纜車時還是先摔了個狗吃屎,不過這陣子以來妳也算是摔不怕了,只是沒料想到真實的雪地和滑雪教室的差別比妳的想像中更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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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纜車上妳就看見公司報名團體基礎滑雪課程的人在緩坡上的一塊地方試著滑行,他們學的是雙板滑雪,聽說這種滑雪方式的起頭較單板滑雪容易。妳其實一開始也想學這種,但妳知道他滑的是單板,因此還是決定跟他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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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妳旋即戴上雪鏡圍上圍脖,將自己的臉包得密實,不願讓公司的人認出妳。下纜車後,先試著在最簡單的雪道滑行。滑了幾次也摔了幾次,終於有一次沒有摔倒從頭滑到尾,妳決定去挑戰更難一點的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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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妳的計畫是,先自己把滑雪學好,就有機會在雪地裡和他一起滑行,實現妳曾經的幻想。但真正來到這裡,才發覺以自己的技巧而言還無法享受和人在雪地追逐的樂趣,頂多只能自己在一旁練習。奇怪的是,雖然是自己重複在同一條雪道上下纜車滑行,妳卻不感到無聊與失望,還逐漸產生一種決心想要學得更好。這種感覺在妳的人生經驗幾乎沒有,上一次可能是還在用諾基亞3310的時候,妳拼命想把貪食蛇玩到整個畫面只剩蛇的身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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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練習了不知多久,妳漸漸掌握了在真正的雪地上的技巧(比在滑雪教室好太多了)。看看時間,發覺已經要下午三點,而妳想起在看員旅文宣介紹時,曾有一個段落介紹這個雪場有一座大纜車只開到下午三點,能通到更高、風景更好、雪道更長的地方。妳忽然心頭一熱想去看看,反正也都來了,妳沒想到以往什麼都需要人陪的自己,居然也能產生自主行動的意志,而且還是在這麼陌生的地方。妳脱下雪板,走至雪場地圖處看,看見那更大的纜車的終點站,也有一條適合菜鳥的綠色雪道,妳忙不迭就出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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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大纜車上,妳恰好遇見了公司那群報名雙板滑雪課程的人,但不是全部,聽他們對話好像是幾個學習能力較強的,在教練的帶領下一起挑戰更長的滑道。妳包在雪鏡圍脖下,有種做壞事的興奮感不停隨著心跳迸出,一名公司同仁在纜車震動時不小心腳步不穩撞到妳,還把妳當作日本人和妳說了一句日文的すみません(不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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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前妳總以為快樂是需要分享的,如果只有自己一個人,就什麼都開心不起來,而此時妳卻在只有一個人的世界裡,確實地感到無比的開懷。沒有打卡拍照,也無法給人留言按讚的,只屬於自己的無以名狀的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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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了纜車,妳很想和公司的人分開,但大家目標相同,都是那條綠色滑道,妳只好默默跟在人群後頭,想之後找到機會再溜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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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始滑行後,遇到較陡的坡,妳都自然會壓緊腳跟,採取煞車較多的滑行狀態,而妳沒想到的是,居然會有一條滑道中段是完全的水平、幾乎沒有斜度,妳滑到一半沒有之前陡坡的衝勁,就漸漸停在路中央了。妳來回看看,發覺那些雙板滑雪的人,手上還有雪杖,在平路上還能靠手一路撐過去,妳沒有辦法,只好拆開後腳與板子的連結,單腳慢慢滑走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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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妳滿頭大汗怨恨自己為何要上來以後,突然有人接近妳,用英文問:「Need he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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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妳抬頭,拉下雪鏡,和來人對眼,然後同時爆出一聲:「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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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請妳把後腳放在板上,但不要穿回板子,接著也拆下自己後腳與板子的連結,站至妳身後,兩手輕拉住妳腰部的外層雪衣,告訴妳:「我等下會拉著妳滑,妳就穩穩站在妳的板子上不要動就好,很快就到有坡的地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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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樣真的可以嗎?」妳有些疑惑地看著他,畢竟妳只承著自己的重量就滑走地這麼辛苦了,而他還要承擔兩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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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沒有說話,拍了妳的頭一下,就拉著妳開始滑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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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沒想到,他拉著妳一起的滑的速度,比妳一個人在斜坡上還快。妳的心跳又加快了起來,分不清是因為速度還是因為站在妳身後的太陽。妳逐漸抓到了站在板上的穩定度後,也能放下一些心思欣賞沿途的風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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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樹銀花。這是第一個溜進妳腦海的詞句,白色的樹林不顯蕭條,反而特顯一種單一純淨的美麗。妳在想自己不豐富的人生是不是也能像這樣,孜孜矻矻在一件事情上綻放出光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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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滑至斜坡處,他問:「妳怎麼會來?」神色看得出來剛剛著實用力了一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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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滑雪啊。」妳坐在雪地上邊穿回板子邊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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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妳會滑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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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不就在滑了嗎?」妳有些氣結,沒想到上了那麼久課、摔了那麼多次還被這樣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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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妳真的會我就不用救妳了。要不是我剛好出現,照妳的速度雪場關門妳都下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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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真的會!我只是不會滑很平的地方。」妳的聲音漸小,有些沒自信地想這種很平的路是不是專門給雙板滑雪的人滑行用的?
    ·
    「妳滑,我看看。」他一邊彎腰穿板(他居然可以站著穿),一邊指使妳先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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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妳雙手往後撐地想站起,無奈先前已花了太多力氣,此時居然有點雙腳疲軟,使不上勁。他伸出手到妳眼前,妳想也不想拉著他就站起來了,男女授受不親在生死存亡之際根本不成理由,更何況這本來就是妳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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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下來的路妳滑得極爛,雖然這同樣是被標示為適合初心者的綠色滑道,卻比剛剛妳練習的地方要複雜許多。他在稍微下坡處看著發覺妳不行,待妳跌跌撞撞滑至他身邊後,要妳拉著他的手用腳尖處背對坡道滑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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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turn 不行就是妳的toe side不夠穩定,我拉著妳不用怕,我們一起把這段坡滑完。」他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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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果你們雖然終究因為一點命運的使然碰在了一起,卻完全沒有實現任何一片妳想像中的畫面(因為妳根本和人追逐不起來)。但此刻他拉著你的手,慢慢和妳像跳雙人舞一樣滑下去,好像感覺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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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們手拉手的時候因為是在學習,也因為距離好像有點太近,反而完全不說話了。妳甚至只能低頭看著雪地(雖然他總是請妳看左看右),總之目無法直視著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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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為什麼這麼厲害?」在只有你們的雙人纜車上,妳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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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和你說了一個有點悲傷的故事,沒想到竟是這樣盤桓在他生命中的成長因素,造就了他學會這項技能。妳突然有些奢侈地發現,自己平凡渺小、一事無成的歷程,是否才是一種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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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的父母在他很小的時候就離婚了,因為他就是那種,兩個人衝動之下電光火石生的孩子。孩子生完了,情分也磨盡了,年紀尚輕的父母很快就再度墜入與別人的熱烈,而他還在地上爬。他只能被丟給爺爺奶奶,成為和祖父母更像親子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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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爸爸和另一個女人組成了新的家庭,媽媽改嫁去了澳洲。他的寒假被分給了爸爸、暑假被分給了媽媽,而他明明像個太陽,卻在爸媽的分配下一直活在冬天。澳洲爸爸喜歡雙板滑雪,整個冬季總是泡在雪場。他常常在雪地裡很無聊,也心裡自然有一點排斥不想和澳洲爸爸一樣滑雙板。他的媽媽有一年也厭倦了一直看著在雪白世界裡的孩子,和沈浸在自己世界幾乎消失不見的丈夫,拉起他到了雪場的滑雪學校,替他報名了單板滑雪課程,就自己回飯店去休息了。他才上了兩個小時的課,就著魔似的繼續練習了一整個下午。雖然之後沒有再上過任何課程,他卻靠著自己摸索出了技巧,終至熟稔而熱愛這項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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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當憲兵第一次公開表演那次,是我爸媽在我有記憶以來第一次同時出現來看我。那一次表演完看他們很自然地跟別人說這是我兒子,突然很感動,好像可以原諒他們了。」他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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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妳有些替他熱切的心酸哽在胸口,不知所措。他有些像是要替妳解套似的促狹問妳:「那妳到底今天為什麼來滑雪?妳不是要跟小陳他們去東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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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怎麼知道!」妳驚叫。
    ·
    「你們在車上討論得那麼大聲,不聽見很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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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我們三個人做什麼都一起啊,可是我想學滑雪,我怕他們不想,所以一個人來⋯⋯。」妳的聲音嚅弱,自己都說服不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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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為什麼不跟公司的人一起學雙板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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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為,我也不想學雙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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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妳是笨蛋嗎,雙板一開始比較簡單啊,妳看妳摔成這樣還學不會單板,妳以後會討厭滑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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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才不會,我也有恆心跟毅力好嗎。」事實上妳的恆心跟毅力只用在這一份妳其實也不怎麼喜歡的工作上,很奇怪。出社會以後一時興起要學的任何東西,韓文、料理、吉他、花藝,通通無聲無息消失下落不明。
    ·
    那日他陪妳一起練習到了最後。公司上雙板滑雪課的人在跑完那條大纜車下的綠線後就陸續先回飯店休息、泡溫泉,準備參加晚上的餐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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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世上有沒有一件事是會痛、會累、會花很多時間、會有很挫折的心理,卻還是讓人想要繼續的事呢?妳看著他暢快滑行的背影,心想,或許就是這樣和他一起在雪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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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欸我跟妳說一件事。」在飯店內走廊的分岔處,他突然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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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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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妳是我第一個教滑雪的人耶。」他突然變得有點靦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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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麼,不是女朋友嗎?妳有些吃醋想問,卻也不敢問出口,怕破壞了這一刻和諧的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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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我好歹也是你某個第一了。」最後妳這麼說,不去計較自己在他心裡真實的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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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房後迅速洗好澡換好衣服,妳又偕著佳育小陳一起來到公司餐會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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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妳在業務部門千篇一律的酒醉玩鬧下才知道,原來員工旅行結束後他就要離職了,沒說以後要做什麼、沒說究竟是為什麼。妳的鼻頭一直有點酸酸的,妳忍到了最後回房卸妝時才敢讓眼淚流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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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川端康成筆下的《雪國》也是個悲傷的故事。隔天清晨又下了一場雪,因為運動過度造成肌肉興奮整晚睡不著的妳,在第一顆雪落下來時就發現了。那證明你們曾經一起滑行的軌跡,很快又被覆蓋,宛如從沒發生過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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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年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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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佳育結婚了,妳當了她的伴娘。而她也真的如她所言,生下孩子便離職,逐漸淡出在妳的生活,沒有食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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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她結婚生子後妳曾想怎麼會有人的人生可以如此順遂,照著一套擬訂好的劇本演出似的,不曾出現一絲分岔或意外,標準到像在研讀教科書一樣。連懷孕的時機都和他們夫妻倆預估地相去不遠。這時候妳突然有些反常地釋懷了關於佳育熱愛追問八卦的習性,或許是因為她自己的人生沒什麼好煩惱的,才要追著別人的煩惱讓自己感覺活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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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陳和工讀生小女友分手後,突然熱烈追求了妳一陣,不再是之前那樣有些遮遮掩掩的樣子,就是公開做到人盡皆知。那段期間上班令妳十分困擾,因為總是有人在問為什麼妳不跟小陳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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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陳其實是個整體條件不錯的男人,至少在妳小小的圈子裡,他做到業務部第一把交椅,長相端正,身高也不矮,家世清白,房子車子也都替他準備好了。唯一的缺點大概就是酒喝太多有點肚子,不過他後來報名了健身房教練課,有亟欲將自己打造成體格型男的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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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什麼不和小陳在一起?妳也說不上來為什麼就是對他少了一份心動的感覺。妳感覺他也有些像是佳育一樣,積極照著一份劇本演出的人(不過沒有佳育那麼順遂),或許因為妳的人生最不缺的就是規律與循環,所以才這麼不願意進入這麼一個可以預見的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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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當初的菜鳥業務三人組,他是最早離職的,斯文那個次之,業務妹妹居然做得不錯,顛覆妳想像,持續留到了現在,有成為新人王的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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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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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雪國之後妳沒再滑過雪、也沒再見過那個第一次教給了妳的男人。雖然總是會時不時想念起滑雪的感覺,可是總還是邁不開腳步,無法自己一個人到一個地方只為了滑雪,好像妳的勇氣在陽光背後就如花草一般凋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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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過妳倒是戒除了無聊就滑手機看別人在幹嘛的習慣,那時引以為救贖的眼霜級撫紋精華霜也一直用到了現在,因為很方便,眼周和全臉都可以一起用,一條才30ml攜帶也方便。可能因為不太滑手機也積極保養,所以妳感覺自己長得好像還是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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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情的契機是小陳也後來離職了,被別的公司挖角了去。妳忽然羞赧地發現自己才是最依賴著生活的重複的人,一個人在公司午餐、一個人去便利商店、一個人參加員旅,妳其實並不真的是一個人,還有其他同事也在,可是妳的心裡就是不一樣了,明明原地踏步卻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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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日,妳久違地開啟社交軟體,不小心滑進一個日本打工度假的頁面。其中有一個選項居然是雪季時在日本的滑雪場工作,包吃住,薪水也不十分低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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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妳偏著頭想了一下就寫信過去問了,然後妳照著對方的要求提了一些資料。十一月底,妳就來到了日本,開啟全然不同的生活樣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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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雖然是在滑雪場工作,不過妳主要的工作內容是在大廳協助旅客租借雪具,因此真正能滑到雪的時候,只有輪班前或輪班後。有時雪場的滑雪教室教練會好心指導妳的滑行技巧,妳進步非常多了,但也說不上厲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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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日妳輪班前和同樣時段打工的同事約好一起去其他雪場滑雪。有一個雪場規模較小,但較不觀光比較偏向是當地人會去的所以不那麼擁擠,而且雪道相當大及和緩,非常適合新手磨練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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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剛開滑的時候妳總會以熱身為由暢快滑行個幾次,完全不在乎動作標不標準、也不會刻意等待同伴,就是只有自己的時刻。滑到一半,妳轉頭稍微尋找同伴時,發覺後頭有個雪客的速度極快,好像要衝撞上來一樣,妳心生敬佩之餘,也默默偏離了他的預估方向遠一點,以不打擾到彼此的極大值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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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一秒,在妳以為自己已經離任何人都夠遠了的時候,手卻被拉了一下,然後妳就跌倒了,幸虧此處的雪質鬆軟,妳並未感到痛楚。而拉住妳的人雖然穩住了身軀,不過還是稍微跪倒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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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妳匍匐起身,抬頭,拉下雪鏡,和來人對眼,想看清楚是誰這麼沒禮貌,然後卻爆出一聲:「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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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雪國之旅〉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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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與巴黎萊雅L'Oreal Paris合作所創作之短篇小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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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事中女主角所使用產品為巴黎萊雅玻尿酸眼霜級撫紋精華霜。專為撫平全臉細紋設計,高濃度玻尿酸X有效抗老成分 普拉斯鏈,撫平細紋,四週見效!不只眼周細紋,更能有效淡化擊退眉間、額頭、唇周細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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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質地滑順好推不黏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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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澳洲國立大學評價 在 臨床筆記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6-06-01 16:20:38
    有 37 人按讚


    生死問題,不只是心跳與呼吸的問題.....

    --- 生物醫學技術的進步救活了許多本來要死亡的病人,同時也延長了許多臨終病人的生命。這種延長是『延長生命』,還是『延長死亡』?如果是『延長死亡』,這種延長是否應該?如果不應該,那又應該怎麼辦』?

      與歐美相較,台灣社會對於生命問題的冷漠,可以說幾乎已到了草菅人命的地步。原因除了整個社會上下交征利之外,更重要的是,台灣社會長期以來漠視倫理方面的教育,使得許多人大學都畢業了,還不知倫理學為何物 — 在這種情形之下,又如何能要求人們超越素樸的『公民與道德』階段,而從事成熟的道德思維反省?至於新聞媒體對於生死問題的注意,也只是零星而趕熱鬧式的。多半都是在一些具爆炸性的新聞事件發生的時候,才會作五分鐘熱度的報導。而由於相關的倫理學素養的缺乏,這些報導常常不但不能釐清問題,反而更加簡化了問題的複雜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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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沒有「安樂死」之名的「安樂死法」──簡評2016年「病人自主權利法」(初稿)
    鄭逸哲(台北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施肇榮(執業醫師,銘傳大學法學碩士)

    目錄

    壹、 本文基本立場先行說明

    貳、借殼上市的「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策略
    一、該法所宣稱的「病人自主權」範圍
    二、「病人自主權利法」並非人人所得適用
    三、製造法律適用困境的立法
    四、被精心掩飾的「安樂死合法化」立法目的

    參、概念錯置的「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論述
    一、自「病人自主權」虛構出「醫療拒絕『權』」
    二、未能正確認識:「維生介入除去請求」屬「善終權」的行使,而非屬「醫療拒絕『權』」,也不是「生命處分權」

    肆、見樹忘林的「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偏頗
    一、該法拒絕納入病患意願再度確認程序
    二、該法拒絕為「協助」病患善終的醫事人員提供充分的實體法「防火牆」
    三、該法拒絕司法裁定事先介入

    伍、尚未施行,即有修法必要的「病人自主權利法」──代結論

    本文

    壹、本文基本立場先行說明

      立法院於2015年12月18日匆促三讀通過所謂「病人自主權利法」,2016年1月6日隨即為總統所公布。本文作者就其立法過程略有參與,因而提出過若干不同意見,卻被有心或無意詆為「欠缺良知」而反對立法,因此,於評析該法之前,先行說明本文作者對該法的基本立場:
    1.沒有人反對所謂「病人自主權利」,事實上也不可能反對。
    2.支持就所謂「病人自主權利」的保障進行立法是一回事,不認同這部「病人自主權利法」這樣立法是另一回事。
    3.不支持這部並不完善的「病人自主權利法」,不應被污名化為「『否定』病人自主權利」。
    4.支持就「安樂死『合法化』」的問題進行討論,甚至也在一定範圍內支持「安樂死『合法化』」。
    5.「病人自主權」和「善終權」二個概念,應徹底釐清,不該混為一談。
      質言之,本文作者亦期待讀者先行了解所謂「病人自主權利法」究竟內容為何,而能詳細區分自己究竟是「支持就所謂『病人自主權利』和『病人善終權利』的保障進行立法」,抑或也同時「支持『病人自主權利法』就『這樣』立法」。

    貳、借殼上市的「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策略

    一、該法所宣稱的「病人自主權」範圍

      依2015年5月26日印發的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就委員提案第17769號「案由」謂:「鑒於我國現行法律對病人醫療自主權保障未臻周延,例如『醫療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第八十一條的告知及同意規定,病人受告知與表示同意與其他關係人相同,對病人知情選擇與決策權的保護明顯不足;在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現行制度下欠缺配套措施,確保病人的醫療自主權(...)擬具『病人自主權利法草案』。」
      其所謂「病人自主權利法草案總說明」則進一步謂:「按『醫療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規定,醫療機構實施手術與中央機關規定之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並經其同意,始得為之。第八十一條之病情告知對象同前二條之規定,亦為病人或其他相關人。依此,『醫療法』規定之受告知對象與做醫療決策的主體未必是病人本人,(...)剝奪病人的醫療自主權(...)。其次,在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現行制度也欠缺配套措施,來確保病人的醫療自主權得以實現,例如『醫療法』第六十三條與第六十四條以及『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七條等規定,當病人意識昏迷、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係由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同意書,同意書未必與病人意願相符(...)。最後,(...)目前只有特別法『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賦予末期病人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的權利,(...)大部分的植物人、漸凍人、重度失智症患者與罕見疾病患者都不是『末期病人』,無法適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不當限縮病人的拒絕醫療權(…)」。
      綜合上述,所謂「病人自主權利法」其所認為的「病人自主權」範圍應涵蓋:
    1.手術及麻醉。
    2.侵入性檢查治或治療。
    3.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被告知。
    4.末期病人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
    5.植物人、漸凍人、重度失智症患者與罕見疾病患者「拒絕維生介入」。
      暫且不論法律「保護」是否周延,前三者,現行的「醫療法」第63條、第64條和第81條,即分別有所規定;末期病人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則已由現行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加以規定。
      可見,所謂「病人自主權利法」最主要的目的在「新創」屬「『非』末期病人」的植物人、漸凍人、重度失智症患者與罕見疾病患者,有所謂「拒絕維生介入『權』」。

    二、「病人自主權利法」並非人人所得適用

      所謂「病人自主權利法」高舉周延保障其所謂的「病人的醫療自主權」旗幟,但依其規定,事實上有許多病人是被排除在其適用範圍之外,例如:
      依病人「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0條第3項的規定,「醫療委任代理人於意願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代理意願人表達醫療意願」,依之,若病人未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或雖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但無法(例如,已先於病人死亡或自己也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思)或拒絕表達意願時,即使其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也無「病人自主權利法」適用的可能,不是嗎?在此情況下,是否應回到「醫療法」的適用?
      再者,就所謂「末期病人」、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其他中央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用方法之情形者,依該法第14條第1項的規定,若未預立醫療決定者,也不適用「病人自主權利法」,除「末期病人」仍可直接回到「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適用,其他四者,就只能拖到「末期」,才有適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而「解脫」的可能。
      且由於「病人自主權利法」第8條第1項規定:「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為預立醫療決定」,因此,未滿二十歲人,根本無適用該法第14條第1項的規定而「解脫」的可能。
      總之,「病人自主權利法」並非人人所得適用。

    三、製造法律適用困境的立法

      沒有人否認,推動「病人自主權利法」的立法動機良善,但其欠缺足夠的法律素養,不具備立法技術的基本涵養,莽撞衝擊既有的立法體制,把「保護不足」和「欠缺保護」二者混為一談,一心只想別立於「醫療法」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而無視於其自身根本漏洞百出。
      其實,關於其所謂病人就「手術及麻醉」、「侵入性檢查治或治療」和「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被告知」的「自主權」部分,只要就「醫療法」第63條、第64條和第81條,分別修正如下已足:
    1.醫療法第63條:醫療機關實施手術,應向病人說明手術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由其醫療委任代理人代為表達意願;未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或其無法或拒絕表達意願時,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代為表達意願。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醫療委任代理人、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第二項)第一項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三項)
    2.醫療法第64條:醫療機構實施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應向病人說明,並經其同意,簽具同意書後,始得為之。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由其醫療委任代理人代為表達意願;未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或其無法或拒絕表達意願時,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代為表達意願。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由其醫療委任代理人、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第二項)。
    3.醫療法第81條: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應向其醫療委任代理人為之;未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或其無法或拒絕表達意願時,應向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為之。
      此外,另新增「醫療法」第81條之1關於「醫療委任人」的相關規定是必要的。
      至於關於「末期病人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的問題,「病人自主權利法」的規定更是莫名其妙,末期病人並不當然就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但依其第14條第1項的規定,非得預立醫療決定,方有該項適用。也就是說,若末期病人事實上自行表達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時一部時,因其未預立醫療決定,該項即不得適用?這樣要回到「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的適用嗎?
      當「病人自主權利法」號稱「目前只有特別法『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賦予末期病人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的權利」,究竟該項是否應限縮於「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的末期病人,未見其明。
      在法律適用上,「病人自主權利法」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之間究竟是怎樣的關係?就末期病人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的問題來看,就能表達意願的病人應適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否則悖理,但就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的病人,若其預立醫療決定,適用「病人自主權利法」尚無問題;若其未預立醫療決定時,是否仍得適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呢?是否得由其最近親屬代為決定呢?如果得適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但「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僅規定「應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而「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4條第2項卻規定「應由二位具有相關專科醫師資格之醫師確診,並經緩和醫療團隊至少二次照會確認」,就這樣的不一致,應如何進行法律適用呢?
      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第3項的規定,「(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的病患)無最近親屬者,()經安寧緩和醫療照會後,依末期病人最大利益出具醫囑」得視為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的「同意書」。如此的規定,在「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後,究竟應如何適用?
      依該法主要推動者楊玉欣立委辦公室的說法:「『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適用的範圍與對象亦與本草案完全不同,前者規範的是末期病人,後者則以一切病人為其規範對象,兩者不能相提並論」。照這種說法,則「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應屬「病人自主權利法」的「特別規定」,但實質來看,就末期病人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的問題,「病人自主權利法」卻又就「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所無者有諸多「特別規定」。
      整體來看,就由於「病人自主權利法」的立法,在思考上,既無高度,也無深度,亦乏廣度,致「病人自主權利法」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在法律適用關係上,一片混亂,令人完全搞不清二者間,究竟是「特別關係」,還是「補充關係」,甚或是極詭異的「互補關係」?
      其實,當初若逕採「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如以下的「修正」方式,上述的法律適用困境,當可避免: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由二位具有相關專科醫師資格之醫師確診,並經緩和醫療團隊至少二次照會確認。
    二、應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但未成年人簽署意願書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未成年人無法表達意願時,則應由法定代理人簽署意願書。
    前項第一款之醫師,應具有相關專科醫師資格。
    末期病人無簽署第一項第二款之意願書且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由其醫療委任代理人依其預立醫療決定出具同意書代替之,未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時。則由其最近親屬依其預立醫療決定出具同意書代替之,無最近親屬者,應經安寧緩和醫療照會二次後,依末期病人最大利益出具醫囑代替之。同意書或醫囑均不得與末期病人於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前明示之意思表示相反。
    前項最近親屬之範圍如下:
    一、配偶。
    二、成年子女、孫子女。
    三、父母。
    四、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
    六、曾祖父母、曾孫子女或三親等旁系血親。
    七、一親等直系姻親。
    末期病人符合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之情形時,原施予之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得予終止或撤除。
    依第三項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得以一人行之;其最近親屬意思表示不一致時,依第四項各款先後定其順序。後順序者已出具同意書時,先順序者如有不同之意思表示,應於不施行、終止或撤除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前以書面為之。」
      如此,至少使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末期病人,在既未預立醫療決定,亦未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復無最近親屬的情況下,得因「依末期病人最大利益出具醫囑」而獲得「解脫」,這不才真的是所謂「病人自主權利法」所想致力的嗎?
      一旦,就所謂病人「手術及麻醉」、「侵入性檢查治或治療」和「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被告知」的問題,採前述修正「醫療法」第63條、第64條和第81條的方式;同時就關於「末期病人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的問題,採前述修正「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的方式,不僅使這方面的法律適用層次井然,不生法律漏洞的問題,亦使「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推動者,更能專注於其就植物人、漸凍人、重度失智症患者與罕見疾病患者所「新創」的「拒絕維生介入『權』」,提出更完善更周延的立法草案。但終究捨此不為,令人扼腕。

    四、被精心掩飾的「安樂死合法化」立法目的

      明明有更好更簡單的立法方式可選擇,為什麼要大動干戈別立所謂「病人自主權利法」呢?要解答這個疑惑,恐怕要先看一下「病人自主權利法」的最原始草案草擬者孫效智教授,題為「安樂死的倫理反省」 一文的內容:
      「隨著醫學科技的進步,相關問題在歐美可以說是備受矚目。問題的核心誠如中國大陸社科院的生命倫理學家邱仁宗所言:
      『生物醫學技術的進步救活了許多本來要死亡的病人,同時也延長了許多臨終病人的生命。這種延長是『延長生命』,還是『延長死亡』?如果是『延長死亡』,這種延長是否應該?如果不應該,那又應該怎麼辦』?
      (...)
      與歐美相較,台灣社會對於生命問題的冷漠,可以說幾乎已到了草菅人命的地步。原因除了整個社會上下交征利之外,更重要的是,台灣社會長期以來漠視倫理方面的教育,使得許多人大學都畢業了,還不知倫理學為何物 — 在這種情形之下,又如何能要求人們超越素樸的『公民與道德』階段,而從事成熟的道德思維反省?至於新聞媒體對於生死問題的注意,也只是零星而趕熱鬧式的。多半都是在一些具爆炸性的新聞事件發生的時候,才會作五分鐘熱度的報導。而由於相關的倫理學素養的缺乏,這些報導常常不但不能釐清問題,反而更加簡化了問題的複雜度。
      (...)
      工業革命以後,醫學有了長足的進步,人對於生死的掌控或干預能力愈來愈大。此時人類的死亡經驗已大不同於古代。延長生命與延長死亡之間開始模糊不清。在這樣的歷史背景下,十九世紀時『安樂死』觀念便有了特殊的醫學意義,亦即藉著醫生的幫助,減輕死亡過程的痛苦。此為狹義的『安樂死』。二十世紀初,在協助死亡的意義下,減輕痛苦所引起的副作用—縮短壽命—也被納入安樂死的意義。換言之,人們此時所理解的安樂死已不只是減輕死亡過程中的痛苦,還包含了藉著醫學科技的干預,直接加速死亡的到來。
      (...)
      從法律上來說,各國法律基本上都反對『安樂死』,視安樂死為所謂的『受囑託殺人』或『加工自殺』,屬於殺人罪或謀殺罪。不過,在另一方面,主張『死亡權利』及『自願安樂死』的運動正方興未艾。
      (...)
      本文採取的安樂死定義如下:『為了消除一切痛苦而有的『作為』或『不作為』,意圖導致死亡,或作為(不作為)本身即導致死亡』。
      (...)
      由於這個定義相當抽象,以下再以它為基礎,做幾點說明:
      一、上述的『安樂死』定義在理論上適用於『自殺』或『他殺』兩種情形。但在實際上,『安樂死』一詞一般是用於後者,指醫生對末期病人或傷患所施行的致死作為或不作為。依此,安樂死是『他殺』或『致死他人』。在這個意義上,安樂死不再是古希臘所謂的『好死』或『善終』的死亡狀態,而是指促成這種好死的方法。
      (...)
    關於安樂死的道德或法律評價便很難形成共識。反對者認為『安樂死』就是『蓄意殺人』或『謀殺』。支持『安樂死』者則不能接受這種看法,他們認為安樂死的目的是為了病人最大的利益,因此,把『安樂死』理解為『殺死』病人,是過份簡化而不恰當的行為認定。
      (...)
      近年來有關生命末期問題之倫理討論雖然有很多爭議,然而至少有一項共識是大部份學者都能接受的,那就是:不論是延長瀕死期或縮短生命(= 導致死亡)的醫療措施,原則上都不應該違背受苦者的意願。 很顯然,違背病人意願的「非自願安樂死」是不道德的。這樣的安樂死侵犯他人的生存權,傷害了近乎絕對的生命價值。
      至於不顧一切代價去延長末期病人生命的作法,也引起不少爭議。人們覺得這樣作會妨礙有尊嚴的死亡(death withdignity)。田力克(H. Thielicke)稱之為『恐怖的仁慈』(Terror der Humanitat)。歐美各國的趨勢是制訂自然死法(Natural Death Act),並推動『生存意願預囑』成為正式的法律文書,以賦予病患在疾病末期拒絕無意義治療的權利。
      (...)
      一旦確定了病人的安樂死意願,而醫生客觀的診斷亦顯示:病人漫長而折磨人的死亡過程與其人性尊嚴互相衝突,那麼,不少的倫理學家會同意,此時的安樂死在道德上至少是不應該受到譴責的。不過,根據這樣的良心判斷而付諸實踐的醫生或家人,仍必須負起法律上的責任。事實上,不畏懼法律制裁的抉擇,往往才真正反映了道德的審慎程度及勇氣。
      (...)
      『安樂死』合法化也是一個困難的課題。荷蘭與澳洲所開的先例是否可行,就尚待進一步的觀察與歷史的檢證。此外,即使從微觀的道德角度能夠達到『安樂死在某些少數個案中的可能性』,也並不意味著從巨觀的社會角度看來,安樂死合法化是可行的。就立法技術而言,安樂死合法化是否會遇到一些不容易解決的困難,並且,這樣的立法是否會衍生出難以防堵的弊端及對法律的濫用,都有待進一步的討論。
      (...)
      我國的情形如何呢?醫護人員的EQ與醫德低落、社會只向錢看而賤視人命、虐待老人及兒童的大量存在、長期療養及安寧照顧的缺乏等等,在在要求我們更為審慎地面對安樂死的立法問題。」
      綜觀全文,其所持立場是:不顧一切代價去延長「末期病人」生命的作法是妨礙有尊嚴的死亡,所以,一旦確定了病人的安樂死意願,而且醫生客觀的診斷亦顯示:病人漫長而折磨人的死亡過程時,醫師或家人應不畏懼法律制裁,對末期病人或傷患施行致死作為或不作為,這才真正反映了道德的審慎程度及勇氣。
      雖然其仍持「末期病人」用語,但並不等同於「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3條第2款的「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這樣的定義,其乃由「『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擴張至「『漫長而折磨人』的死亡過程」。也就是說,其所謂的「末期病人」,不僅指「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3條第2款的狹義「末期病人」,更及於「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以下所規定的非屬狹義「末期病人」的「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其他中央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用方法之情形者」。其所採的是極為廣義的「末期病人」概念。
      由是觀之,「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推動者,不僅要推動狹義「末期病人」的「安樂死合法化」,更要推動廣義「末期病人」的「安樂死合法化」。
      然而,究竟是基於怎樣的考慮,在立法推動過程中,「安樂死」用語顯然有意完全被避免使用,精心被掩飾起來,而從未出現,這就要就教於「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推動者了!
      但很清楚看出,本來以修法方式就能「精簡」解決的問題,卻捨此不為,勞師動眾,疊床架屋,將「醫療法」第63條、第64條和第81條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既有的規定內容,復規定於「病人自主權利法」,恐怕目的就在以「病人自主權利法」之名,掩護廣義「末期病人」的「安樂死合法化」過關。

    參、概念錯置的「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論述

      「安樂死」固然是個倫理議題,但「安樂死『合法化』」絕對是個法律議題。作為一個法律議題,絕對要回到法律的概念論述。
      由於「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推動者蓄意避免「安樂死」被正視討論,代之以詭異的方式,企圖將「病人自主權」和「人性尊嚴」等同起來,致其立法論述極為錯亂。
      如本文一開始就聲明的立場,「安樂死『合法化』」不是不能討論,甚至是應該要討論的議題,但必須嚴肅將之於法律架構加以下討論:

    一、自「病人自主權」虛構出「醫療拒絕『權』」

      雖然沒有人否認「病人自主權」,但不表示其屬「絕對」的權利;其實,在「法治國」,任何權利,難以想像其是不受任何限制的!
      舉例來說,甲割腕自殺,被緊急送醫,若立即縫合傷口,甲必然撿回一命,在此情況下,急診醫師乙得否違背「病患」甲的意願,強行醫療介入呢?這不必有什麼法律素養,依常識就可以判斷出乙當然得以為之。但這樣是否否定了「病患」甲的「病人自主」?當然是!但有侵害到其「病人自主權」嗎?並沒有!為何沒有?因為就此情況,甲根本並不具有「病人自主權」,當然就無所謂侵害「病人自主權」的問題!
      一般被稱為「加工自殺構成要件」和「加工成重傷構成要件」的刑法第275條和第282條規定,在在否定法益持有人對自己的「生命法益」和「重大身體法益」具有「處分權」。因此,「病人自主權」的內容,依之,無論如何「原則上」不可能涉及「生命法益」和「重大身體法益」的「處分」。
      但法律比人更聰明,在絕對否定法益持有人對其「生命法益」具有「處分權」的同時,在一定條件下,「例外」承認法益持有人對其「重大身體法益」具有「處分權」。例如,「病患」不截肢無以保命,為之施行手術而具有(共同)加工成重傷構成要件該當行為的醫事人員,法律即提供「阻卻違法的為第三人緊急避難」和「依(醫療)法律之行為」作為其「阻卻違法事由」,也因此,在此情況下,「例外」且「間接」承認法益持有人對其「重大身體法益」具有「處分權」。
      然而,「病患」拒絕為保命而截肢,即使醫事人員違背其意願而施以手術,仍無以排除「阻卻違法的為第三人緊急避難」和「依(醫療)法律之行為」作為其「阻卻違法事由」的適用,因為此二者並不以病患「同意」為要件。
      所以,「病人自主權」範圍,並不及於「拒絕拯救生命的醫療」,同理,也不及於「拒絕挽救重大身體法益的醫療」。充其量,只在不違背拯救生命或挽救重大身體法益的前提下,若有「這樣或那樣」的選擇方式,方有「病人自主權」可言。在此理解下,涉及「生命法益」和「重大身體法益」時,「病人自主權」只限於對於醫療方式的「選擇權」,並無所謂「醫療拒絕『權』」。
      至於生命法益和重大身體法益陷入危險的病患未就醫,事實上「拒絕醫療」,也無關所謂「醫療拒絕『權』」,而是法律對於「自殺」或「自重傷」者無能為力,而放棄規範的問題。
      即使因刑法將傷害罪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原則上尊重非屬生命法益或重大身體法益陷入危險的病患是否就醫的決定,但嚴格上來說,在法律上也僅屬「放任」,而非承認其就「輕傷害程度範圍內的身體法益」具有「醫療拒絕『權』」。否則,例如,在其輕傷害程度範圍內的身體法益有就醫必要的嬰兒,若作為其法定代理人的父母拒絕將之送醫,不就變成代為行使「權利」了?
      因此,就其「輕傷害程度範圍內的身體法益」,或可謂病患並無「就醫義務」而「放任」之,但絕非承認其具有所謂「醫療拒絕『權』」。毋寧,涉及「輕傷害程度範圍內的身體法益」時,「病人自主權」也還是限於對醫療方式的「選擇權」,並非所謂「醫療拒絕『權』」。至於此類病患雖就醫而「拒絕醫療」,誠屬悖理;若其確有醫療必要,就醫後卻全面拒絕接受醫方的「醫療建議」而放棄醫療,在體系理解上,也還只是理解為病患並無「就醫義務」而「放任」之,但絕非承認其具有所謂「醫療拒絕『權』」,否則,還是如前例,確有醫療必要的嬰兒,作為其法定代理人的父母即得代為行使「醫療拒絕『權』」,這是荒謬的!
      總之,我們承認「病人自主權」是一回事,並不等於我們也承認病患亦具有「醫療拒絕『權』」,前者,在原則上,根本不包括後者;至於就「輕傷害程度範圍內的身體法益」,即使認為病患並無「就醫義務」而「放任」之,那是另一回事,並非承認其具有所謂「醫療拒絕『權』」。
      整體來說,「病人自主權」大致上就是指在「接受醫療」的前提下,對於醫療方式的「選擇權」,並無所謂「醫療拒絕『權』」。

    二、未能正確認識:「維生介入除去請求」屬「善終權」的行使,而非屬「醫療拒絕『權』」,也不是「生命處分權」

      或許有人要問,如果法律不承認病患具有「醫療拒絕『權』」,何以得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得就「末期病人」「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其實,嚴格說來,這是立法者對法律用語欠缺審慎或欠缺區別能力的的問題。
      如果我們細心觀察,在立法者就「醫療法」進行立法時,其所謂「醫療」和「醫療行為」用語,恐僅指一般所謂的「『有效』醫療」,亦即對病患病情有改善可能性的「醫療行為」。即使我們一般人對「醫療」二字的初步理解也是如此吧!
      但隨著近代醫學的快速進步,不僅對於病患病情有改善可能性的「醫療」大有發展,在此同時,其亦擁有了雖無以改善病情,卻能在一定程度上「推延死亡」的「介入能力」。一般將此種「推延死亡的醫事人員介入」,亦以脫離原始意義的「醫療」名之,稱之為「『無效』醫療」。但本文更建議以「維生介入」代之,而使之區別於以具有改善病患病情可能性的「醫療」和「醫療行為」。
      這種非屬「『有效』醫療」,而僅具有「推延死亡」的「維生介入」,從歷史的角度來觀察,在「加工自殺構成要件」最古早創設之初是不存在的,亦即人類原始創設該構成要件時,並未預想有所謂「僅依賴『維生介入』而『推延死亡』」這種類型的「被害人」。
      事實上,法學界長久以來,甚至數千年來,在對「死亡」這個「結果點」多所著墨時,對於近代才出現的「僅依賴『維生介入』而『推延死亡』」這種「因果進程」,是否應對「加工自殺構成要件」的適用進行範圍限縮的研究,似乎是一片空白。
      即使,社會一般人對於是否得對「僅依賴『維生介入』而『推延死亡』」的病患以「維生介入除去」而進行「安樂死」,大概也只注專到「死」這個「點」,並未就這個「推延死亡的因果進程」或「安樂(程序)」具有足夠且充分的探討。
      甚至,在立法過程中,本文作者詢問力推「安樂死合法化」的「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推動者:若醫事人員就「僅依賴『維生介入』而『推延死亡』」的病患,依其意願而「除去維生介入」而致其死亡,該醫事人員是否仍犯加工自殺罪?就此,得到的竟是極為駭人的回答:「還是不法,只是不罰!」
      本文作者不得不再追問:如果這樣還是「不法」行為,為什麼(最原始)草案第十四條規定醫療機構或醫師拒絕執行(最原始)草案第十三條病患的拔管,要加以處罰?法律可以強迫人家去做「不法」行為嗎?這太荒謬了!
      實在令人揺頭,怎會在連基本法律立場都未搞清楚情況下,就要硬推「病人自主權利法」呢?當場,本文作者說,如果不導入「善終權」的概念,「病人自主權利法」就不可能具有其立法正當性。所幸,楊玉欣立委當場筆記,而後才於「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條「立法目的」中出現「保障其善終權利」的規定。
      當我們承認不僅「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所規定的「末期病人」,而且也承認「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以下所規定的非屬狹義「末期病人」具有「善終權」的話,若醫事人員就「僅依賴『維生介入』而『推延死亡』」的病患,依其意願而「除去維生介入」而致其死亡,則其雖實現成文的狹義「加工自殺構成要件」,但不成文的消極構成要件「病患基於『善終權』而行使其『維生介入除去請求權』」亦告實現,該醫事人員即已不具有「加工自殺構成要件該當性」。
      當承認「維生介入除去請求」屬病患「善終權」的一部分,基於其「同意」而「加工自殺」好了!醫事人員即自始不具有「加工自殺構成要件該當性」,這樣的論述再怎樣,也比「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推動者,紊亂法律論述層次,說什麼其「加工自殺構成要件該當行為」,又具有「阻卻違法事由」,又具有「阻卻責任事由」,而且「不罰」,來得合理且明確。
      也就因為「維生介入除去請求」屬病患「善終權」行使的一部分,這也才能合理說明為什麼會有病患以外之人,可以在一定條件下代為請求,而非病患以外之人「處分」病患的生命。
      將「病患基於『善終權』而行使其『維生介入除去請求權』」明確定位為加工自殺構成要件的「不成文消極構成要件」,也有助於避免將「善終權」和「生命處分權」有心或無意混為一談。
      應知,現行法律本來就是保障「病人自主權」,但也有其自主範圍的限制,絕對不得處分自己的生命,所以,「病人自主權」並非至高無上的。法律不容自殺,也不容加工自殺!己如前述。
      即使我們承認「病人善終權」,也不因而承認我們對自己的生命具有「處分權」。
      「善終權」只涉及非人為「迫切」將到來的死亡,屬病人對於「進入」死亡的「方式」的選擇,「原則上」必須加以尊重,但也只在符合極嚴格的條件下。
      質言之,「善終權」只涉及被「自然」「無法逆轉」的「迫切處分」下,病人對「尚保有」的「進入死亡方式」的選擇。全然無關「自我生命處分」──其生命是「已被自然處分」的。
      所以,從「病人自主權」或「告知後同意」,硬拗出病人「善終權」出於其「自我生命處分權」,立論完全錯誤。基礎觀點錯誤,東拼西湊出來的法律草案,自然欠缺必要的周延性;復以,未進行大規模的影響模擬評估,實難期待其可行性。
      本文作者絕對支持對「善終權」加速立法,但反對一廂情願的冒進立法。要處理「善終權」或「安樂死」這個問題,就不要劃錯重點,不要想訴諸所謂「病人對自己生命具有處分權」。

    肆、「見樹忘林」的「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偏頗

      本文作者必須再度重申,對於「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推動者認為應立法推動的方向,完全予以認同,然而終究不能把「善終立法進行的必要性」扣「善終立法版本的妥適性」混為一談!糟糕的立法,比不立法還糟糕!
      任何立法,必然涉及多數人的「權利義務」變動,以及複雜的法律關係變遷。在推動「病人自主權利法」時,是否過度或僅著眼於廣義的「末期病人」能「簡」且「速」「好走」,只求法條快速通過,連最基本的立法用語審慎,都不考慮。舉例來說,「病人自主權利法」第9條第2項竟規定為:「意願人、二親等內之親屬至少一人及醫療委任代理人應參與前項第一款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經意願人同意之親屬亦得參與。但二親等內之親屬死亡、失蹤或具特殊事由時,得不參與。」  
      若意願人二等親內之親屬死亡或失蹤,自無參與的可能,其但書應規定為「不在此限」,方得其理,但竟以「『得』不參與」規定之,令人傻眼。
      小者如是,該法所應追求的「死生兩安」大者,更是完全未被納入立法考慮,將來該法上路,恐會造成諸多爭議:

    一、該法拒絕納入病患意願再度確認程序

      對於廣義「末期病人」的「維生介入除去」,進行「安樂死」,是「生死大事」,不可不慎。
      即使「病人自主權利法」有所謂「預立醫療決定」的規定,但「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推動者顯然混淆「病患意願的『證明方法』」、「病患意願」和「病患意願的『確認』」三者。誠如一位該法立法公聽會參與者所提出的質疑:如果一個人二十歲時預立,但過了三、四十年後,當時的醫療技術大幅進步,屆時他沒有可能改變想法嗎?
      而且「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3條規定:意願人撤回或變更預立醫療決定,「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更新註記,試問:若此申請正在進行中,申請人即因車禍陷入植物人狀態,又該如何適用本法?
      甚至,如果真是那麼尊重病患意願或如此維護病患的「善終利益」,為什麼將本屬「相對明確」,但從程序法上來看也僅屬「推定」性質的「預立醫療決定」作為認定病患「善終意願」的唯一方法?未預立醫療決定者,就無「權」善終嗎?
      再者,「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推動者顯然根本不知道民法第1186條規定:年滿十六歲人,即具有「遺囑能力」。這表示法律認為年滿十六歲人即對「死亡」的意義具有完全的理解能力,那為什麼「病人自主權利法」第8條第1項卻依處理財產權為目的的「行為能力」,規定「具有完全行為人,得為預立醫療決定」。不是說要讓病人「善終」,才符合「人性尊嚴」嗎?那年滿十六未滿二十歲人呢?未滿十六歲人呢?他們就不必享有「人性尊嚴」嗎?

    二、該法拒絕為「協助」病患善終的醫事人員提供充分的實體法「防火牆」

      「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推動者似乎自始就有著「廣義的『末期病人』不得『好走』,都是醫護人員強行予以『維生介入』害的」這樣的偏見,否則立法最原始草案第16條第1款不會規定:醫療機構或醫師拒絕執行(最原始草案)第十三條病患的拔管的話,「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會出現這樣的嚴苛粗暴的草案文字,令人駭然!
      事實上,如果病人真的想「好走」,不上醫院最快了!既然要上醫院,又要假手醫事人員「除去維生介入」而使其「善終」,就得感恩人家的「協助」,而非將之作為「代罪羊」。
      所幸在各方批評與壓力下,該項不合情理的條文,才被刪除,而且於其第14條第2項規定「醫療機構或醫師依其專業或意願,無法執行預立醫療決定時,得不施行之」,以及其第4項規定:「醫療機構或醫師依本條規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不負刑事與行政責任;因此所生之損害,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且違反病人預立醫療決定者外,不負賠償責任。」。
      但這項條文,是否予以「協助」病患善終的醫事人員提供充分的法律「防火牆」呢?恐怕未必!
      醫事人員既然是依「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4條的規定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當然就是依其第1項所規定的「預立醫療決定」而行之,如此,其所謂「故意或重大過失」是就何而言?其所謂「損害」又是指什麼?就「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不故意,如何行之?又如何「重大過失」為之?
      其雖規定為「不負刑事與行政責任」,且依一般解讀,均認為醫事人員仍具有「加工自殺構成要件該當行為」,但因其屬依「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4條第1項而為之,故屬「依法律之行為」,而具有刑法第21條的「阻卻違法事由」。另外,醫療機構,一般均為「法人」,如何負刑事責任?
      即使如此,顯然未根本將醫事人員的「醫療義務」和「善終權(行使)」的「衝突」加以消弭。如前所述,「病患基於『善終權』而行使其『維生介入除去請求權』」應明確定位為加工自殺構成要件的「消極構成要件」,這樣也有助於避免將「善終權」和「生命處分權」有心或無意混為一談。
      因此,「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4條第4項應規定為:「醫事人員依本條規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不適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加工自殺)規定,醫療機構及醫事人員不負行政與民事責任」。
      恐怕如此,才能明確將「維生介入除去」明確定位為醫事人員「醫療義務解除」後的「行為」,而為「協助」病患善終的醫事人員提供充分的實體法「防火牆」。

    三、該法拒絕司法裁定事先介入

      究諸經驗,許多廣義的「末期病人」不得「好走」,的確和家屬「不願放手」有關,但「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推動者,或認為該法第4條第2項規定為「病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醫療委任代理人或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之人(以下統稱關係人),不得妨礙醫療機構或醫師依病人就醫療選項決定之作為」,即足以解決問題,未免過於天真。
      事實上,這恐怕只會埋下病患「好走」後,法律紛爭不斷的根源!
    「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推動者,恐怕從未意識到,「病人自主權利法」必須從實體面和程序面均予以周詳的規定,該法的施行才有可能達到「逝者善終,存者無爭」,否則「死者已矣,生者興訟」,豈是其本意?
      雖然,在某種程度上,就實體面似乎為「協助」病患善終的醫事人員提供了某種法律「保護」,但即使如本文如前的建議加以「強化」,也無以阻卻其陷於事後高度的「訟累」風險──即使「更後面」司法確認其不負任何刑事、行政和民事責任。
      舉例來說,即使現在一般均認為依「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4條第1項的規定「協助」病患善終而具有「加工自殺構成要件該當行為」的醫事人員,因其行為屬「依法律之行為」,而具有刑法第21條的「阻卻違法事由」;但若病患家屬,乃至於檢察官認為其行為並不符合「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4條第1項的要件規定,依現在的「病人自主權利法」相關規定,並無以阻止告訴的提出或查偵開始,該醫事人員即至少陷於被以業務過失致死罪──乃至於殺人罪──訴追的危險。在民事程序上,亦有侵權行為鉅額損害賠償責任被請求的高度風險。
      在立法過程中,本文作者一再提醒,多年來外國立法例即使在一定範圍內容許「安樂死」,但幾乎毫無例外,其對於醫事人員執行介入均先以司法准許裁定予以「背書」。
      以所以必須由司法裁定事先介入,除了為「協助」病患善終的醫事人員提供充分的程序法「防火牆」,使之在相當程度上避免事後的「訟累」,而因袪除日後陷於法律訟爭的疑慮有助於提其高協助病患「善終」意願外,甚至還有其更深層的意義。
      如前所述,「生死事大」,對於病患意願,再度確認有其必要性,這才是真正對於「人性尊嚴」的高度尊重。
      除此之外,「安樂死」不只是單純使病患「死亡」,「死亡」是種「法律事實」,其不僅使病患的「權利能力」消滅,也形成一連串私、公法權利義務的形成、消滅和變動。
      即使「安樂死合法化」在一定程度上應予開放,但也不能躁進為之,不顧其「道德上的風險」,例如,為了繼承法或保險法上等相關利益,或者因為經濟上或身心壓力,病患自行或在其家屬壓力下「不得已」而「預立醫療決定」。
      凡此種種考慮,在立法過程中,本文作者一再提醒,務必納入「司法裁定事先介入」制度,但遭「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推動者,以「沒有必要」而悍然拒絕。這種「只管自己現在好走,不顧別人將來是否好過」,甚至以個人經驗即認為「廣義的『末期病人』,『均』無例外想『安樂死』」的立場來推動「病人自主權利法」,對此,本文作者實在難以認同。

    伍、尚未施行,即有修法必要的「病人自主權利法」──代結論

      綜上所述,其實所謂「病人自主權利法」,不折不扣是部沒有「安樂死」之名的「安樂死法」。
      誠如一位修習法律不到一年的女醫師所說:「病人自主權利法感覺有點像是…透過醫生的手跟醫療設備進行一種…折衷版的安樂死(法)」。
      就這種關係「生死大事」的法律,在立法過程中,竟不見衛生福利部有所部版草案,許銘能次長竟僅謂「尊重立法院的決定」,既失職又失能,令人不僅感到遺憾,更感到憤怒。
      雖然「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8條規定:「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在這樣支離破碎,掛一漏萬的母法下,本文作者根本對本來對之毫無信心的衛生福利部能訂出怎樣的施行細則,毫無期待,更何況其亦無以凌駕母法。
      別的不說,就其第14條第1項第5款所謂「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的病患,目前接受衛生福利部委託進行施行細則如何訂定者,即已發現根本無法依此從頭至尾由「不明確法律概念」所構成的規定來擬定施行細則,而建議採「司法裁定事先介入」制度,或有解決的可能。
      但如前所述,「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推動者,自始至終全然拒絕「司法裁定事先介入」,「病人自主權利法」根本欠缺「司法裁定事先介入」的規定!因此,除非對「病人自主權利法」進行修法,實在難以想像其如何順利施行。
      所幸,「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9條規定:「本法自公布後三年施行」,因而衛福部現在要做的並不是制定施行細則,而是全面檢討此法的缺陷,趕在施行日前,再提出修法草案。否則,這樣的版本硬上路,只是災難。
      若果真尚未施行,即先修法,孰令致之?
      本文作者再重申,百分之百支持關於「善終」的立法,亦支持加速立法,但實在無法支持現在已通過的這個「量身訂做」而粗糙不堪的版本。誠心謙虛去檢討立法的周延性和妥當性,才符合倫理和醫學倫理的要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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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獲中國經濟思想史優秀(一等)著作獎,研究題目包括經濟思想、經濟史、政治經濟學,出版著作二十一部,論文三十餘篇。英國權威出版社 Routledge給予 "中國和西方頂尖學者(leading Chinese and Western scholar)" 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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