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漁業法第44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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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漁業法第44條產品中有9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萬的網紅賴峰偉,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嚴格取締非法漁業 今年1月15日,第八海巡隊、警察局、農漁局共組環保案件查緝小組,在查母嶼東南4.2浬查獲1艘CT5漁船違規使用滾輪式拖網捕魚,全案依違反漁業法,移送地檢署偵辦。 滾輪式拖網漁具對海洋棲地破壞甚鉅,易對棲地造成不可恢復的傷害,因此2003年,在我第一任內縣府依漁業法第44條第3...

  • 漁業法第44條 在 賴峰偉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1-28 2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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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嚴格取締非法漁業

    今年1月15日,第八海巡隊、警察局、農漁局共組環保案件查緝小組,在查母嶼東南4.2浬查獲1艘CT5漁船違規使用滾輪式拖網捕魚,全案依違反漁業法,移送地檢署偵辦。

    滾輪式拖網漁具對海洋棲地破壞甚鉅,易對棲地造成不可恢復的傷害,因此2003年,在我第一任內縣府依漁業法第44條第3款公告拖網漁船「不得加裝滾輪漁具」於澎湖各島嶼距岸12浬內「從事漁撈作業行為」,違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過去一年,澎湖環保案件聯合查緝小組執行取締非法捕魚計102次,查獲29件案件(刑事案件10件、行政罰案件19件),罰鍰金額約85萬元。今年已執行查締非法捕魚6次,查獲此次滾輪拖網案件,另於海上沒收無主二層刺網8件。

    維護海洋資源永續,需要大家守法配合,使用毒、電、炸魚等非法方式捕魚,必予以嚴懲,切勿以身試法。

    #檢舉非法漁業專線
    #農漁局069261145
    #海巡署118

  • 漁業法第44條 在 呂孫綾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06-27 20: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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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維護台灣海洋資源 共創漁業永續經營】

    日前我接獲淡水區50多位舢舨漁船漁民的聯名陳情,希望為了海洋資源維護與漁業永續經營發展,要求主管機關能公告禁止在沿海3浬內使用流刺網,減少海底覆網的狀況,所以今天我邀集了漁業署、海委會、海巡署及漁民代表,就等相關議題進行討論。

    因為當地許多漁民都是以「一隻釣」的方式作業,對於魚群及環境破壞較小的作業方式,確保當地漁業資源的再生能力,以免對於海洋環境造成永久性破壞。今天與會的漁民代表表示,如果以不當的作業方式大小魚都一網打盡,將造成漁業資源枯竭,而拖網和底刺網的作業更容易破壞海床和人工魚礁,對該區海洋生態更是一大打擊。

    漁業署為了確保漁業利用,對海洋漁業捕撈管理研訂包括禁漁區、禁漁期、漁具漁法限制、漁獲體長限制、漁獲量限制及漁獲回報等管理措施,在北台灣海岸也針對拖網、刺網、燈火、魩鱙、鯖鰺等漁業進行管制,目的就是希望對於海洋生態環境造成最少的影響。

    尤其農委會自2016年已宣布沿海3浬內禁用流刺網的政策目標,目前在北台灣幾個臨海縣市(如新竹市、桃園市、基隆市、宜蘭縣),皆針對刺網作業予以限制;反觀新北市的五個漁會中,已在金山、萬里、瑞芳及貢寮四區的沿岸3浬內劃設有刺網作業限制區,並全面實施「刺網實名制」,強化刺網作業船隻對網具的管理責任,但是淡水區卻沒有相關規範。

    除了管制措施之外,漁業署也積極輔導現行的刺網漁船能夠轉型,2017年1月5日修訂限制刺網漁業僅得為主漁業,不得再新增登記為兼營,原已核准兼營者,得兼營至漁船滅失或漁業人變更為止;另與各地方政府與漁會配合輔導,針對主營刺網漁船筏每艘補助20萬元、兼營刺網漁船筏補助15萬元方式,只要確認漁業人拆除所有漁船筏上刺網漁具設備及完成註銷漁業執照所登載刺網漁業資格後,即核發轉型輔導金,在2017年共輔導830艘,2018年585艘,今年519艘,三年共計編列3億9878萬的經費。

    我們的期待,是為了保護海洋生態,讓漁業永續發展。所以,我在今天的會中決議,為維護台灣整體海洋資源,促進漁業永續發展,請漁業署參考桃園市、基隆市、新竹市、宜蘭縣以及新北市現行依據漁業法第44條針對沿近海刺網作業之限制,於兩個月內就淡水漁區有關刺網作業規範乙事與新北市政府進行溝通,以維護附近海域之漁業資源。

  • 漁業法第44條 在 賴峰偉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05-27 20:2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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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重處分潛水器及魚槍漁業
    #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

    澎湖漁業枯竭,使用潛水器、空氣軟管搭配魚槍打魚,為原因之一。

    其威脅在於,潛水者可長時間留置水下,挑選高經濟價值的魚種,且多為成熟種魚,破壞生態永續。

    1989年漁業法不再核發潛水器漁業執照,並禁止潛水器及魚槍漁業。30年後,澎湖的違法潛水打魚,依然猖獗,因為區區3至15萬的罰款,可能打一晚的魚,就能彌平。

    熟悉漁業環境的前農委會水試所澎湖中心主任蔡萬生認為,違法者根本不怕罰款,但怕被關,因此建議將「行政罰」改為「刑事罰」。

    今天,縣務會議決議,預告禁止以魚槍搭配潛水器採捕水產動植物,依據漁業法第61條違反主管機關依第44條第1項第3款所為之漁具、漁法之限制或禁止公告事項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繼續放任,藍色珊瑚礁將淪為紅色殺戮戰場。

    #海洋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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