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準物權行為定義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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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準物權行為定義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279的網紅吉心 哈士奇,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如何跟「毛小孩」類人類相處 很顯然,我是把「吉心」當「類人類」毛小孩看待,尤其當他用水汪汪的眼睛注視我時,有一種很難拒絕的魔力,就會不知不覺離開座位去拿零食給她吃。 人類對狗狗認知,從畜生、動物、寵物、同伴動物演化到毛小孩。台灣目前最老牌動保團體「中華民國動物保護協會」前身就叫「中華民國畜生保護...

準物權行為定義 在 毛城城™ 一站式寵物資訊平台✨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2-09 07:03:40

【疑似虐貓】寵物群組昨有網民分享一則貼文,關於一名女子於Instagram限時動態分享放貓入洗衣機作惡搞懲罰的片段,引起大量網民熱烈聲討及轉載。 在長達16秒的片段中,可見貓咪被放入洗衣機並關上蓋,拍攝者隨即按下開關掣,至14秒後貓咪受驚彈起,拍攝者才打開蓋讓貓咪離開。根據限時動態內的文字描述,可...

  • 準物權行為定義 在 吉心 哈士奇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2-12 18:2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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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跟「毛小孩」類人類相處

    很顯然,我是把「吉心」當「類人類」毛小孩看待,尤其當他用水汪汪的眼睛注視我時,有一種很難拒絕的魔力,就會不知不覺離開座位去拿零食給她吃。

    人類對狗狗認知,從畜生、動物、寵物、同伴動物演化到毛小孩。台灣目前最老牌動保團體「中華民國動物保護協會」前身就叫「中華民國畜生保護協會」,這是二十年前的事。到1989年動保法通過之後,為了區隔貓狗與其牠動物差別,就用「寵物」來定義。其實,當年有學者是想用「同伴動物」字眼,但是擔心太前衛,以致現在想要修法改為「同伴動物」反而造成官僚體系擔心牽一髮而動全身。但是現在社會上都習慣用「毛小孩」來稱呼,如何在世俗約定俗成到一定時間點來修法,可能要等時間點。

    那當我們稱呼「毛小孩」時,在相處與照顧上跟畜生、動物、寵物與同伴動物有何差別呢?我想最重要是在滿足動物福利時,還要尊重牠的「主體」而非物化與利用,彼此「盡量」在平等地位上看待。這似乎有點「動物權」的味道。但如何尊重牠的「主體」?如何「盡量」在平等地位上看待呢?這對於初次飼養毛小孩的我,只能透過「實踐」去探索。

    最近一兩個月「吉心」陷入熱戀,我觀察她跟情人互動跟人類某些行為有異曲同工之妙。每次見面霎那間激動,激情玩樂在一起,分開時依依不捨眼神,兩人第一次過夜,她的情人陪在她旁邊睡覺等等。毛小孩跟人類談感情是很類似的。

    昨天,我回家比過去晚一小時,帶她出去散步回家,準備好完餐也晚一小時,結果「吉心」吃也不吃就去睡覺。如果根據動物訓練守則,「不吃」就收起來,餓一兩餐她就會吃。但我觀察她明顯情緒不對,所以抱她好好跟她說拔拔上班忙碌很抱歉,說完她居然會去吃,但還是表現出很不甘願的表情。這些生活細節,讓人發現毛小孩跟人類相處到某些時間時,彼此情緒干擾與影響。如果我們不適用「類人類」觀點,牠們在多次受到人類行為打擊,心靈受傷會多重。

    結論:當我對飼養毛小孩越深入,越恐懼擔心會不經意的傷害牠們。

  • 準物權行為定義 在 麥貝夷 Karene Mak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8-05-11 11:5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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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少少長]
    好多人都認同「領養代替購買」。雖然好難做到零棄養和零人道毀滅,但數字下跌的確有勞大家繼續宣揚愛護動物嘅訊息。請幫忙share以下呢個post, 令更多人認識「領養代替購買」🙏🏻

    【「領養代替購買,絕育代替撲殺!」你明白這句話的意思嗎?】

    撲殺是指透過人道毀滅來控制數量,當中被殺害的大部分都是流浪動物。所謂人道毁滅,不外乎是用藥物、氣體之類將一隻或多隻的動物在短時間內終止生命。亦時有所聞,錯殺有飼主的寵物,可惜已經為時已晚。

    為什麼要減少用這個方法呢?其實這個方法極不人道,將一個個活生生的生命,沒病沒痛健健康康的,就要被人奪去了生命。最大的遺憾是沒有人願意成為牠(們)的主人去守護牠(們),是一個莫須有,也是十萬個無可奈何,牠(們)根本沒有選擇權,可憐的動物,掙扎一段時間,嚥下最後一口氣,眼也可能未能閉上,莫名其妙地就離開了,人類就此犯下更多的殺孽!

    香港是經濟掛帥的城市,無論是流浪動物還是有家有主的寵物,牠們都不是被尊重的一群。有家有主的還可以有“人”為牠們遮風擋雨,無家的就只可以望天打卦!明白有些人認為把全部流浪動物殺掉就可以解決衍生出來的問題,可是殺真是唯一可以解決的方法?除了不停殺戮,為何不在源頭解決問題?只要控制牠們的生育數量,不出十年,一定大大減少流浪動物的數量。

    貓隻領域護理計劃由2000年8月開始實行,主要以貓隻絕育來控制流浪貓隻數量,由計劃實施前每年至少近七千貓隻被人道毀滅,到近年2017年被人道毁滅的三百多隻數字相比已經大幅下降廿倍,雖然數字令人鼓舞,但始終被人道毁滅的一隻也嫌多,希望香港能做到零人道毁滅的城市。

    <為甚麼要不購買>

    明白有些人喜歡某特定品種的貓或狗,亦明白某些動物義工所列出的條件,會嚇怕了很多有心領養者。可是為什麼仍然不建議購買呢?

    一來,相信大家都從很多的新聞中得悉,大部分所謂的繁殖場,無論大型或家庭式的,在那些人眼中牠們只是商品,商品就是要賺錢,用最少的空間和飼料,來換取最大的報酬,動物所受的煎熬痛苦可想而知!那我們為什麼仍要為一己之私,而製造更多的藉口,令到動物販賣者有機可乘呢?

    二來,等待領養的動物多如繁星,就算被遺棄在街上的日日也不少。可能你會說那些動物不是太老就是滿身是病,難道你買的就一定無病無痛,可陪你十幾個寒暑不花你一分錢,不耗你精神照料?不要忘記交易時你已經先被打八十大板,需要明白有市才有價,有需求才會有市場,繁殖場出來的商品不會跟你詳細研究遺傳病這問題,更難保不會是近親繁殖,那些商品有的天生就有缺陷,也有的是比正常同齡的更早出現退化、基因突變或是奇難雜症,這些都把主人殺過措手不及。

    還有不法商人為了圖利,所有恐怖的手段都會用上,只要牠們一息尚存,就得繼續去做生產商品的工作,體無完膚下,生出來的還會是健康的幼小嗎?花一萬幾千去買一隻有缺陷或生病的商品,回家後還得要醫治,醫好還算了,醫不好,傷心又被騙財!為什麼還有那麼多人願意搏一搏?或許是無知吧,請知道真相的你,告訴身邊還想買商品回家的親朋戚友,那些商品可愛背後的殘酷吧!

    <為甚麼要領養>

    領養是讓動物有第二次生存的機會,與其要花錢去買生命,為什麼不用錢去延續生命?明白有某些動物義工行為太極端,嚇怕了很多有心人。不過亦請理解有些義工是千辛萬苦地去救出一條生命,他們是不想看到被領養了的動物再受到心理或生理上的再次傷害,甚或被遺棄。

    可能義工與領養者在領養的定義上有差異,合不來的也可以嘗試去別家,這個沒有統一的標準,不過都有最基本的門檻就是要安全和得到適當的照顧,若果屢次都失敗,就想想是不是這裏出問題了。香港的動物義工或團體真的不少,不要因為一兩家的嚴苛就不再考慮領養。

    被領養的動物多數比較懂事,可能他們經歷過被遺棄、經歷過風吹雨打捱過肚餓體會過苦,當有一個安穩的家的時候,就會顯得比較乖巧懂事。有前線的義工會去救助有傷有病的動物,休養過後因為種種原因,不能也不宜再回歸到原地繼續生活,只好留在義工家中替牠們尋找一個家,這類中途家庭也有飽和的時候,那時就得暫停救援工作,避免顧此失彼,因此領養間接也在拯救其他動物呢!

    <為甚麼不採用撲殺>

    生命是應該要珍惜的,特別是愛護動物的人,更會想辦法避免濫殺,甚至乎如素。而撲殺正是這方面的相反,剝奪別的動物生存權利,視生命如草芥,這些都是不樂見的。

    不時在新聞上看到一些虐待動物的個案,這些都是令人髮指的,有的更引起社會極大的迴響,令動物權益被受關注。但有的沒被披露的數字,沒有圖片沒有文字描述,也是極令人心寒的,2017年就有超過二千隻動物被殺害,牠們都有自己的故事,每個故事都是令人傷心的,只是沒有機會被送到大家眼前一一訴說。

    撲殺的過程本身已經觸目驚心,首先捉拿動物的時候已經令動物受盡驚嚇,甚至受傷,執行者從來都不會想何謂人道捉拿,他們只會覺得這些動物都是死路一條,根本就不需要客氣!甚或有的以工作為名,虐待為實的,開宗明義去殘害牠們來獲取快感,這會是個非常危險的社會問題。

    <為甚麼要絕育>

    在野外求生的動物都會有一個共通點,就是驚人的繁殖能力,以一隻年輕力壯的大型唐犬為例,不到一歲就已經成年,生理已經發育成熟可以生育了。

    來算一下出生率,一年可以生產兩胎,每胎可生產十隻,那一年就算廿隻吧,一半機率是女的,一年後那一半女的同樣亦擁有生育能力。第一年就由一隻增加到十九隻,第二年就過百隻了,以幾何級數增長,第三年不敢想像。

    事實上並非如此,因為還有樣東西叫作死亡率,以筆者經驗每十隻流浪犬寶寶中,未必有一隻能活得過一歲,死亡率是九成。牠們經常會遇上疾病或人為而致死,悲劇一直在遺傳下去,救援也沒完沒了。

    如果以絕育來控制流浪動物的數量,出生率少了,死亡率也少了,悲劇就可以大大減少,牠們的生活質素也可以提高,與人類之間產生的磨擦也大幅下降,達到人畜共融。

    <捕捉、絕育、放回>

    或者有人會問,既然絕育了,不如幫動物尋家吧!是有的,有的動物是不宜放回原居地的,例如已失去求生能力,或是性情上非常適合被領養的,都會被優先安排到中途家庭,希望能找到合適的領養者。

    還有動物會在絕育後,不是立刻放回的,休養好等傷口癒合才會放回的,否則傷口受到感染就得不償失了。

    然而,不是每隻動物都適合被領養,可能從小已經在野外生活,習慣了外邊的環境,要進入人類社會生活就要學會融入其中,每隻動物的學習期都不一樣,期間就需要一個重要的角色去配合,那就是中途家庭了,但很可惜這都求過於供,而且每隻動物脾性都有異,相對來說採用的技巧和要求就更加嚴格,難關重重。

    「捕捉、絕育、尋家」當然是最理想的,但很遺憾的是領養速度遠遠跟不上生育速度,我們只能退而求其次,選擇了「捕捉、絕育、放回」以控制流浪動物的數量來降低被人道毀滅機會,讓愛牠們的人,減少牠們因為疾病或人為傷害帶來的悲劇,也讓不愛牠們的人免受滋擾,締造雙贏局面人畜共融。

  • 準物權行為定義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7-10-02 18: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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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一分鐘】鑑證vs.見證

    作者:戴士捷律師

    所謂「律師見證」係指律師接受當事人委託,就當事人陳述事實作法律分析,提供完整的法律意見,而對「關於買賣等契約行為、物權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行為、身分關係之行為、繼承行為、涉及商事之行為等」涉及私權之法律行為及準法律行為或對其他關於私權事實等做成見證文書(參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6號民事判決)。因此,律師見證的概念,顯然已與公證法下之見證有所區別。公證法下的見證人,在訴訟上應屬證人(參見司法院第七期公證實務研究會座談會),並以始終親自在場與聞其事、得為證明為要件(參見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1672號民事判例)。至於我國法規中則無所謂「鑑證」的定義可供參循,且一般投資大眾亦無充分的法律專業知識,足以辨識鑑證與見證之差異。

    因此,近來有許多實務見解認為鑑證與見證行為的本質,並無二致,律師無論在鑑證或見證服務的過程中,均應審視並擔保標的之合法性及有效性,如律師見證規則第3條所述。若律師在為客戶見證或鑑證的過程中,明知客戶有違法犯罪情事(如違法吸金),卻於合約書中蓋上事務所與律師之鑑證專用印鑑,又在明知未受託保管客戶證物的情形下簽立委託保管合約者,因該律師之行為已足使投資人誤信合約內容之合法性與資產保管之安全性,進而安心投資,故該律師之行為仍應論以犯罪行為之幫助犯(參見臺灣高等法院 105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2號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重訴字第13號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624號刑事判決等)。

    觀察上述實務見解,主要是站在保護投資人之立場,將見證與鑑證行為等同視之。此外,律師倫理規範第30條第4項亦規定:「律師於特定事件已充任為見證人者,不得擔任該訟爭性事件之代理人或辯護人,但經兩造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該項規定旨在避免證人與代理人或辯護人在訴訟角色本質所蘊藏的利益衝突。因此,若見證律師在事後之訟爭性事件中,擔任原見證事件委任人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同樣予以禁止,例外經兩造同意始為容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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