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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準受賄罪案例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萬的網紅李懂媽,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黎智英的平安夜》 原本自己都認為黎智英必定在牢獄中度過聖誕新年,直到明年4月開庭都不會獲得保釋。 但世事往往出人意表,同樣是國安法指定的兩個法官,竟然得出兩種截然不同的取態。 今晚,讓我們嘗試用「篩選法」看看是否能找出答案。 A.假設政府委任國安法指定法官之後,有意圖去影響每宗案件的判決。...
準受賄罪案例 在 李懂媽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黎智英的平安夜》
原本自己都認為黎智英必定在牢獄中度過聖誕新年,直到明年4月開庭都不會獲得保釋。
但世事往往出人意表,同樣是國安法指定的兩個法官,竟然得出兩種截然不同的取態。
今晚,讓我們嘗試用「篩選法」看看是否能找出答案。
A.假設政府委任國安法指定法官之後,有意圖去影響每宗案件的判決。
B.假設政府委任國安法指定法官之後,放開手,任由他們自由判決。
首先研究一下A的情況,若果政府有意圖影響(不同案件的)判決,當然不會打電話落命令或發出一封電郵作出指示,人類和其他動物的分別就是有一種官能,叫做「心領神會」。
讀者可不要捉錯用神,誤以為政府只有一個方向,相反,其實有多個可能性 :
1/「作出影響」令某人不可獲得保釋。
2/ 基於某種政治原因,「作出影響」令某人可以獲得保釋。
3/ 將在外,君命有所不受,也就是獲選法官收到「心領神會」,但不肯執行。
現在研究B的情況。
做生意的人都知道,一些敏感部門例如掌管錢銀的,都會找自己認為可靠的親信,放開手,由他們全權負責。
個人的經驗是,曾經找了自己的親戚掌管匯款,誰不知最後被他穿櫃桶底。
簡單說,就是所託非人。
分析完A和B,再看看快必,如果譚得志也不能獲得保釋,「罪行」比他嚴重千倍的黎智英竟然可以回家過聖誕?
排除了上述不適用的hypotheses ,個人直覺,傾向今次黎智英獲得保釋的答案是:A3
回頭說保釋條件,網上有意見認為巨額保釋金加上不准離家變相軟禁太苛刻,(1千萬保釋金對黎智英其實微不足道),讓我帶大家檢視全球不同個案。
首先用大家最熟悉的孟晚舟案作引子,她的保釋金也是一千萬(不過是加元),同樣住在萬呎豪宅、可以自由shopping,但必須由加拿大保安公司24小時監視(孟晚舟一方負責費用),再加必須戴上有GPS系統的電子腳鐐...
(負責的法官應該相信加拿大人不會協助孟晚舟逃亡)
似乎未聽過香港有電子腳鐐這回事,當棄保潛逃的個案越來越多的時候,相信特區政府很快就會引入。
其實富可敵國的涉嫌犯人,是否可以保釋從來都令法官頭痛,因為「有錢使得鬼推磨」,任何意想不到的奇幻手法都可能出現。
2019年,被控貪污受賄法國籍的日產CEO戈恩(Carlos Ghosn)原本保釋候審,保釋條件是不准離開日本、與及一億日元保釋金!
但在大除夕那一天,他把自己包裝成一個大木箱的音響器材,裝上一部小型私人飛機,在日本一個偏僻小機場起飛... 最後輾轉逃到黎巴嫩,令日本政府萬分尷尬。
2011年,IMF(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總裁卡恩(Strauss Kahn)在紐約涉嫌性侵酒店女員工Nafissatou Diallo被捕,辯方(全紐約收費最貴)律師Benjamin Brafman 提出,卡恩可以負擔500萬美元(或更高金額)保釋金、與及全天候戴上電子腳鐐、不離開美國.....但法官仍然不批准保釋,將卡恩還押紐約最高設防、在水中央的Rickers Island監獄。
可能因為卡恩當時正準備競選法國總統,基於某些政治因素,後來獲法庭以法律技術理由撤銷控罪,不過卡恩回國後仍遭受很多其他metoo指控。
平心而論,綜觀以上全球不同保釋案例,個人認為黎智英的保釋條件不算苛刻,因為法官都要保障自己。
能夠回家渡過平安夜,已經是一個不錯的結果.....
祝大家聖誕快樂!
準受賄罪案例 在 黃郁芬 台北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徐永明前委員涉嫌收賄案,台北地方法院在開了連續兩天的羈押庭後,於今天下午做出裁定,北院的裁定指出:徐永明涉犯不違背職務受賄罪嫌疑重大,雖然涉案部分仍有重大事實待查,也有不實陳述和串證的可能性,但目前的卷證僅證明徐永明有期約行為,且金額不明,最終裁定80萬元交保,仍禁止徐和相關證人聯繫、勾串。台北地檢署也隨即表示,不服交保裁定,將提起抗告。
徐永明前委員涉嫌重大的「期約受賄罪」,不僅是7年以上的重罪;若是在法案推動上有與特定利益關係者不當接觸,藉由立委的職權圖利特定個人,並且期約收錢,等於是在告訴社會大眾:你只要有錢就可以決定法律怎麼訂。
這是不對的。
這不僅僅重創時代力量一直以來「反貪」、「公開透明」「自我期許高道德標準」的形象,嚴重破壞時代力量成立5年來辛苦建立的聲譽。
更難以挽回的,是傷害了人民對政治的信賴。
身為站在第一線面對社會大眾的民意代表,我必須呼籲時代力量紀律委員會應該以過去對待他黨或本黨其他案例的標準,來檢視徐永明前委員的言行,予以除名,並以公開透明的程序及措施回應大眾質疑。
我們必須向社會大眾證明,我們對待自己,與要求他人,都維持一致的標準,即使在黨主席身上一樣一視同仁,甚至必須做出有別於其他政黨的高道德標準,撕除外界認為時代力量「嚴以待人、寬以律己」的雙標標籤,重新找回大家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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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徐永明前委員被聲押禁見後,至今天交保的這段期間,時代力量有諸多亂象,更應該嚴正面對、深刻檢討:
1、 在這次的涉貪收賄醜聞中,對時代力量的傷害,除了因為前主席徐永明涉案,更因為秘書長陳志明在未有具體事證,且未經深思熟慮的狀況下,竟主動對外表示有「對外借錢來發黨工薪水」,引發社會大眾強烈質疑,時代力量是可以藉口財務拮据便能以不公開的手段,隨手收取不明來源財產的政黨,更二度重創時代力量的聲譽。
如此明顯的失職行為已不再適任黨秘書長職位,亦應有自知之明,不宜再戀棧,讓黨中央可以更客觀公允的處理這一次的賄款風暴。
2、 陳志明秘書長的發言,也彰顯了時代力量的財務規劃管理問題,時代力量自2016年以來,皆領有政黨補助款,照理說,時代力量黨務的日常運作,如:中央及地方黨部租金等空間成本、人事費用,應皆有政黨補助款得以支應,若財務有妥善規劃,應不足以發生「發不出黨工薪水」之情況。
政黨補助款等資源皆來自人民的納稅錢,作為一個負責任的政黨,時代力量應向社會大眾說明清楚:相關經費使用用途、財務問題及未來該如何防範不再重蹈覆徹。並應徹查過去時代力量資金來源,若有不明來源財產應主動通報調查,以杜絕社會大眾對時代力量財產來源之疑慮。
3、 在今日徐永明前委員交保時,本黨竟然有5位決策委員前往台北地院予以「接風送暖」、「準備零卡可樂」,在司法調查未釐清真相、且黨內紀律委員會也尚未完成內部調查程序前,此舉容易讓外界產生「時代力量決策核心力挺涉貪主席」之觀感,讓時代力量決策核心的改革誠意大打折扣。
4、 邱顯智委員在接任時代力量代理主席時,曾明言將在兩週內提出時代力量的反貪廉政機制,但在上週的臨時決策委員會後,卻不見黨中央召開決策委員會研商能說服社會大眾的具體作法。
在此危急存亡之際,我呼籲決策委員會應儘速開會,除提出反貪廉政機制的具體作法外,也應具體提出決策委員會全面總辭改選的具體時間、相關程序及時程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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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台灣都在看時代力量要怎麼做,大家都在看我們是否能以自己曾經宣稱的高標準來檢視自己,我希望時代力量不是一個「嚴以待人、寬以律己」的政黨。
如果不能在這一次的危機中立即做到相對應的改革措施,我認為這樣的時力是沒辦法贏得人民期待的。希望黨中央可以聆聽各界想法,維護一個政黨應該要有的作為跟尊嚴,讓時代力量真的可以再次得到人民的信賴。
準受賄罪案例 在 阿扁們俱樂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作者: 黃帝穎
媒體報導,日前新北市地政局副局長王聖文因案被新北檢調搜索,當天就從桃園市住處跳樓自殺。媒體進一步指出,警方發現王聖文在住處留下一封遺書,遺書上提及兩個人的名字,稱「我沒有拿某某某、某某某的錢」,究竟是以死明志或畏罪自殺,真正死亡原因仍待進一步調查。
然而,公務員「沒收錢」,還是可能被判刑,暫且不論圖利罪不以公務員自己獲得利益的特別犯罪型態,目前司法人員浮濫的自由心證,仍可能讓沒收錢的公務員被判刑!王聖文的遺書雖稱沒收錢,但如其仍存活,恐難逃後續刑事責任,這也凸顯司法人員「自由心證」的濫權問題。
最明顯的案例,就是前交通部長郭瑤琪案,就算檢察官查無所謂「行賄」的兩萬美元,僅憑汙點證人前後矛盾的「茶葉罐」證詞起訴貪污,導致「沒收錢」的郭瑤琪在歷經一、二審判決無罪後,仍被最高法院和高院更審翻案,重判八年徒刑,入獄服刑後罹癌,現正化療中。
郭瑤琪案件中,法官並未以贓款或其他直接證據為基礎,只憑證人的供述證詞,即認定郭前部長收賄,且這份證詞也有前後不一,甚至是竄改筆錄等問題,法官卻未對相關爭議點妥適審酌、善盡調查義務,這樣的判決除了無法說服社會大眾外,更與「無罪推定原則」的法治國基本精神相違背。社會質疑,難道政治色彩影響法官的審判標準?
高院更審認定郭瑤琪收賄廠商兩萬美元,因此逆轉原一、二審的無罪判決,改依「收賄罪」判刑八年,但郭究竟有沒有收錢,並無直接證據,因此檢察官對廠商的「行賄」,早已為不起訴處分。另就郭前部長是否有收受賄賂之合意,法院判決以所謂「不確定合意」認定其同意協助南仁湖公司掌握投標資訊、降低整建規劃成本。
但此判決理由嚴重違反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顯於法不符,刑法僅有行為人個人主觀上之「不確定故意」,並無二人間之不確定合意之概念。簡單的說,雙方是否有達成協議,只是「有」或「無」的問題,根本沒有所謂「不確定合意」概念,法院荒謬論理,顯見入人於罪。
再者,法院判定郭前部長收受二萬美金的理由,主要係於證人李清波、李宗賢…等人證詞為據,但李宗賢對於如何將美金放入茶葉罐,究竟為一罐、或二罐,以及美金包裝之方式,前後論述不一,其證詞即有瑕疵而不得做為證據;又證人李清波之監聽譯文內容僅為個人片面之陳述,並不足以證明郭前部長確有收受賄款,但法院仍將此前後矛盾的證詞,當成定罪郭瑤琪的基礎,踐踏證據法則。
基此,司法實務上,就算公務員沒收錢,不代表不會被判刑,完全端看偵查的檢察官與承審的法官自由心證而定,而這樣的草率認定貪污,卻無有效救濟機制,郭瑤琪非常上訴被駁回就是一例。
筆者希望民主法治的台灣,能建構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的司法環境,讓人民權利皆能獲得救濟,而有相對客觀的標準可依循,更希望不是當前難料又折騰人的司法程序,逼得人民只能以「遺書」聲明「沒收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