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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輻射體檢 在 我是台灣人.台灣是咱的國家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推!文長,慎入。
笨蛋!最大的問題就是核廢料!
―― 論核廢料的爭議與解方
文:方儉(綠黨候選人)
核電百利唯一害:游離輻射。隨著人類接觸游離輻射(簡稱輻射)越多,發現這種具有離子化能量的輻射,不論再低,也會有致癌的風險,而且隨著時間發展,越多的證據證實了:「再低量的輻射,也還是有致癌風險」。
僅管有很多無知卻樂觀的人,甚至有學者、教授,暢言核廢料是寶,宣稱能夠妥善處理核廢料,他們正是「國王新衣」故事裡的裁縫、騙子。
核電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錯誤與謊言,美國在長崎、廣島扔下了兩顆原子彈後,核子武器成為戰後迄今的戰略性武器,1950年代由於美國海軍的鸚鵡螺號核子動力潛艇發展成功,小型的核反應器可以發電,供應潛艇長期的動力,而不用浮出水面,同時還能產生核彈的主要人工元素「鈽」,所以美國政府決定了「把劍換成犁頭」的政策,讓西屋、奇異公司取得核電廠的技術,條件是把核廢料和鈽,交給國防部,做為核武原料。
所以最初的核電的宣傳口號是Too Cheap to Meter(便宜得不要錢),的確,如果不計核廢料的處理成本,核電真的是價廉物美。
可惜,天下哪有免費的午餐,當然也沒有免費的電,凡免費的必然是最貴的。核電百利唯一害:游離輻射。隨著人類接觸游離輻射(簡稱輻射)越多,發現這種具有離子化能量的輻射,不論再低,也會有致癌的風險,而且隨著時間發展,越多的證據證實了:「再低量的輻射,也還是有致癌風險」。
因為游離輻射的能量或粒子打向人體的細胞核內的染色體DNA分子,像是機關槍子彈向人群掃射,可能打死人,也可能一個人也沒打到。舉個台灣的例子,2010年11月26日的連勝文槍擊案,黑道分子馬面近距離對連勝文開槍,竟誤擊中坐在輪椅上的民眾黃運聖,結果連勝文還活著,黃勝文卻當場死亡。
游離輻射的生物危害,是無可否認的,所以從1970年代以後,國際輻射防護標準日益嚴格,歷經無數次的核子試爆,以及三浬島、車諾比、福島核災,國際社會訂定了嚴格的輻射防護安全標準,其中三個原則是國際社會必須遵守的:
一、正當性。任何的輻射曝露必須是利大於弊,受曝者是自願的,並了解受曝的風險,但有明顯的利益,超過輻射曝露可能的危害與風險,才能接受。
二、最優化。即使有正當性,也要合理抑低(As Low As Reasonably Achievable),絕不可超過計劃的曝露量。
三、劑量限值。即使是低輻射曝露,已經符合上述兩點,但是累積的劑量也不得超過一定的限值,以降低風險。
這三個原則被用於職業或是醫療檢驗、治療方面,像我們照X光、電腦斷層,或是核磁共振,都是為了診斷病癥,沒有必要,就不應該照射,而且近年發現,這些輻射曝露顯著提高被檢驗者的罹癌機率,所以逐年把劑量限值不斷調低。過去有個真實的笑話,在1960年代,給黑人照X光是白人的2倍,因為當時美國人相信黑人的皮膚比較厚,這種無稽之談,也充滿了種族歧視,政治不正確。
另外,對於職業上的曝露,不論是醫療、檢驗、研究機構,或是核電廠,所有的工作人員,上到最高主管,下到工讀生、打雜的,都必須嚴格遵守輻射安全管制。包括機構必須有完善的輻射防護硬體,曝露區範圍要嚴格管制進出,且要有24小時不間斷的連續偵測並留下完整紀錄,還要有完善的安全品管體系;人員必須成年,受訓合格,身檢合格(有些工作限制性別,或嚴禁懷孕女性),每年定期2次體檢篩檢癌症,進入管制區或輻射潛在區,必須佩帶偵測佩章……等繁文縟節不及備載。
輻射加給,絕非好事
由於這些管制仍無法杜絕輻射造成的健康風險與危害,所以只能用補償的方式來平衡利益,所以就有「輻射加給」的制度。
1980年代我留學美國明尼蘇達州,在租屋時發現半地下室的房間特別便宜,幾乎是一、二樓的半價,房東還要負擔所有的瓦斯供暖費用,在租約中還註明一定時間,要把門窗打開通風,即使是零下30度的冰天雪地,也要徹底通風,因為明尼蘇達全州都在花崗岩上,地下室會蓄積放射性氡氣,所以這些「優惠」,是對自願接受到氡氣輻射曝露的經濟補償。當時氡氣致癌,已是明確的公共衛生課題。
因為我是做遺傳工程的實驗,會使用低劑量的放射性磷等物質作為基因剪輯的標記,這些放射性物質用量極少,都是用微升(百萬分之一公升)來計算的,但是還是受到州政府的嚴格管制,凡沾染到輻射物質的東西,不可沖入水槽,而且要收集到雙層不銹鋼的容器中,並且隨時會有稽查人員來檢查,並考核實驗室人員是否落實輻射防護措施,若不合格,就會被取銷實驗室的資格,而且會受到嚴重的處罰。
這些事當年在台灣從未聽過,在醫院、實驗室實習時,也用過放射性物質,但是總以為量少,從未想過有這些重重管制。即使到今天,又有多少單位認真執行輻射防護呢?
雖然現在已經從火器時代,進入原子、電子,甚至是量子時代,台灣人對於輻射防護的概念還停留在石器時代,在台灣混有的放射性物質的棉被、床墊、水壺被稱為「保健產品」,有輻射的建案,叫作「養生宅」,已超過低階核廢料接近建築管制的食鹽,被標示為「健康鹽」,衛福部還掛保證「不是健康食品,毋需健康食品認證」。
如此光怪陸離的事,台灣人都甘之如飴,把輻射當成健康養生的元素,完全違反了國際輻射防護「輻射沒有最低安全劑量」的普世價值。
要100%擁核,必須消滅人民對輻射的恐懼,所以原能會的正式文件中,從來不提「輻射沒有最低安全劑量」,或是「再低的輻射都可能致癌」,至今在原能會官網上,還能找到「低劑量輻射有益健康」的謬論,甚至鼓吹要大眾勿恐慌。
輻射安全的話為什麼要給津貼
在2018年的反日本核食公投,近8百萬人明確表達拒絕日本核食的意願,這並非民粹,而是民眾的集體認知反而是正確的。
如果輻射沒有風險、危害,那麼台灣的輻射相關工作人員,不論是核電廠,還是研究單位、醫療單位的從業人員,為什麼還要領輻射或核能加給?
如果這些所謂的「輻射安全專家」認為輻射很安全,請把過去所有的輻射相關加給全部繳回國庫。既然安全,為什麼還要有輻射津貼。
最該退錢的,是歷任原能會的主任委員,他們一年可領40萬元的核能加給,他們平時會在核電廠辦公嗎?憑什麼領年薪的25%作為核能加給?其他台電核電部門也是,他們主張「抱核電廠腄覺,比抱兩個女人還安全。」那麼更該把核能津貼退還給國家。
如果從國際的輻射防護標準與原則來看,用22.5億元打發5千達悟族人37年來所受到的輻射危害,簡是是太便宜了。以核研所2千人為例,一年的輻射加給預算是2.7億元,每人也有十餘萬元,而他們是自願的專業人員,每天工作8小時,所受的劑量也是「微乎其微」的。
蘭嶼人可是被迫的,一天24小時都要和核廢料相處,同時核廢料並未依照國際標準放在密封、負壓、恆溫恆濕的安全建築物中,放在水泥板覆蓋,沒有密封,經年風吹日曬雨打難免,海水鹽分侵蝕的場所,而且他們並沒有佩帶輻射佩章,也未受訓,不論性別、年齡,都曝露在輻射風險中。
蘭嶼面積48平方公里,就存放了12萬桶的核廢料,雖號稱是「低階核廢料」,但以當年的管制,除了廢燃料池有放進去外,中階核廢料也進去了。
那我們就來談談補償與賠償
台灣是一個沒有Liability的地方,Liability中文不容易翻譯,如果翻譯成「責任」,又不太切實,也可看成是「無過失責任」,也就是當有責任管理管制的單位或個人,疏於管理、防護,造成善意第三人受害,除非該單位或個人能舉證受害有其他的原因,就必須承擔過失的責任。
核廢料對於蘭嶼人而言,絕對是政府、台電疏於管理、管制責任所造成的事實,蘭嶼人近年多人罹癌,甚至不明原因死亡,都可以對政府、台電究責,要求賠償,而且是懲罰性的賠償。
當然,這是在「文明國家」才會發生的。
1989年我經歷過美國通用汽車公司的一個懲罰性賠償案;一輛通用的箱型車撞車起火,車上7名乘客與駕駛死亡,而這是因為通用在油箱、油路上的設計缺失。為了省錢,沒有修正設計、召回,所以法院最終判決通用鉅額的賠款高達30億美金(900億台幣)。由一個單一的案例,就會造成如此巨額的賠償,當年通用計算,造成火燒車的機率也是微乎其微的,但是意外總是發生在意料之外,這筆900億台幣的教訓是嚴格檢討所有類似的問題,亡羊補牢。
台灣人,包括法官,可能分不清什麼是補償,什麼是賠償。
如果是自願的,在充分的告知與準備下,可能受到風險,有計劃的,是補償。如果是被迫的,也不知情,甚至是被騙的,可能受到危害風險,非計劃性的,就應該賠償。
對蘭嶼達悟人而言,不能用「補償」,除非台電或原能會先付他們37年的薪水,讓他們變成核廢料廠的員工,25.5億還算勉強可以接受。
問題是蘭嶼達悟民族千年來都居住在蘭嶼好好的,天外橫禍,來了這些核廢料,這是台灣政府的「反人類罪」的惡行,早就該終止,而非延續過去威權白色恐怖之惡,繼續危害達悟民族,甚至影響到部落的生存,進而「滅種(genocide)」。
基於台灣是文明社會,就應該用文明的方法賠償達悟族人,根據「核能加給」換算,起碼的補償是每人每年50萬元。至於對政府與台電惡行的懲罰性賠償,負責蘭嶼案的林萬億政務委員的名字給了很好的啟示:萬億,差不多。難道台灣人的人道精神,連通用汽車都不如嗎?難道不要亡羊補牢,把過去50年的錯誤都改正嗎?
今天蘭嶼,明天台灣
未來蘭嶼核廢料會有幾種可能和花費的成本:
一、運到核三廠廢料倉庫。只要運費,和增加廢料倉庫的容積即可,成本約12、13億元。
二、運到核二廠或核研所廢料倉庫,要增加興建碼頭,至少20億元。
三、現有核廢料場以外地方,即使最近的台東達仁,也要重新公投,起碼50億元。
四、如果續留蘭嶼,就必須興建合格的廢料倉庫,不能再這樣貯放,建倉庫要十多億元,每月還要用電40萬度左右,台電還要蓋發電廠,或用海底電纜,成本再增加近百億元。
台灣人是不是要當文明人?還是要當滅族的凶手?能花錢解決,就不難,難的是不想花錢,或花錢也不能解決問題。
可怕的是台灣人根本沒有意識到,自己的無知、野蠻,正在傷害自己和未來子孫生存發展的機會,因為核一、二、三廠的核廢料產生核災的風險與日俱增,如果沒有正確的輻射防護思維,核災的機率是非常高的,一旦發生,台灣赤地千里,千年不適人居,可能就會成為世界無人島的核廢料場。
今天台灣人以漢人沙文主義的思維、心態,不負責任,把核廢料丟給了蘭嶼;同樣的比例原則,有一天中原的漢人沙文主義者,也可以輕鬆的把核廢料扔給台灣,當然,西方列強,也可能把他們的核廢料送來。
如果沒有國際的輻射防護標準,作為人類面對輻射的最後保障,人類這物種,會被輻射造成的突變,提早演化,或滅絕。
核廢料不是錢的問題,用錢只能解決一小部分的賠償與補償問題而已。
游離輻射體檢 在 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員工處理蘭嶼核廢後染白血症 多個部會及台電遭監院糾正!! (05/08/2019 新頭殼newtalk)
(李志良 台北市報導) 原能會於63-71年規劃蘭嶼核廢棄物貯存場,自71-85年陸續接收核一、二、三廠等低階核廢棄物,原貯存鋼桶設計為10年使用,卻因為數不少之鋼桶破裂腐鏽,造成貯存問題,台電公司始於96年執行檢整重裝作業。惟查該公司執行蘭嶼貯存場96-100年檢整重裝作業之品質管制未盡周全,經濟部、原能會及勞動部監督不周;又台電公司執行檢整重裝作業期間輻射工作人員全身計測未盡落實,均核有違失。監察院今 (8) 日通過監察委員張武修提案,糾正原能會、經濟部、勞動部及台電公司。
監察委員調查發現,台電公司執行蘭嶼貯存場96-100年檢整重裝作業之品質管制未盡周全,與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等相關法令規定有悖;經濟部、原能會及勞動部監督不周,均核有違失。
糾正案文指出,台電公司執行前次檢整重裝作業期間輻射工作人員全身計測未盡落實,影響全身計測劑量數據之正確性,無形中損及工作人員身體安全,進而戕害政府照顧輻射工作人員之良政美意,洵有違失;經濟部身為台電公司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難辭監督不周之咎。
監察委員表示,本事件凸顯特殊危害作業勞工之健康管理及督導管制機制未盡妥適 (諸如健檢規範妥適性、密閉作業空間、粉塵作業場所明確界定、分級合理性及體檢有問題人員洵無依醫囑執行完善追蹤管制機制等),與相關規定有悖,核有未當;前開事實,相關主管機關人員及負責健檢醫院暨實施健檢醫師接受本院詢問時,均認為亟待相關主管機關研謀策進作為。
勞動部身為全國勞動業務之主管機關,允應針對特殊勞工作業健檢規範未盡妥適等議題,督導所屬偕同相關主管機關研謀策進措施,以符合政府設勞動部保護、照顧勞工旨意,進而落實保障廣大特殊作業勞工之勞動人權。
調查報告指出,郭考政君暴露游離輻射危害致「白血症」,容難謂與職業疾病或執行職務所致疾病無因果關係(勞保局審查經認因暴露劑量未達標準【暴露劑量並未經確認】)。勞動部身為職業災害勞工保護、職業病調查與鑑定之主管機關,允應針對本事件「是否確屬職業疾病或執行職務所致疾病」,依本案調查所得新事實及新事證,審慎參酌「國外歷年針對輻射核能工人癌症鑑定補償之案例」、「各國核能作業勞工癌症風險流行病學調查」及「游離輻射引起職業病認定基準」等資料,本於權責送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重新辦理鑑定,以維護人民之生存、工作及財產人權。
完整內容請見: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9-05-08/243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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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輻射體檢 在 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鄭雅文、王榮德:核電產業的職業傷病問題 (11/19/2018 蘋果日報)
“..... 擁核人士用「以核養綠」的障眼法,主張廢除《電業法》第95條第1項,要讓核一二三廠延役,並試圖重啟核四。基於核安與核廢料疑慮,我們不同意此公投案,並呼籲社會大眾重視核電產業造成的職業傷病風險。
核電廠不斷強調高科技與安全,卻未面對職業傷病問題。另一個結構性問題是,有關輻射相關的職業傷病問題,勞動部並無檢查權限。依據《游離輻射防護法》,職場輻射暴露,以及工作者的個人暴露與職業健檢,均由主管核電廠與低階核廢棄物處置場的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監督管理,明顯缺乏外部監督。
核電產業從生產運作到廢棄物處理過程,職業傷病的苦果大都由底層勞動者承擔。發生重大事故的風險由全民承擔,使用後的輻射核燃料又需我們子孫監測10萬年以上,極不合社會正義與倫理。我們呼籲全民向公投第16案投下不同意票。....."
本文作者:
鄭雅文/台灣大學健康政策與管理研究所教授
王榮德/成功大學醫學院講座教授
擁核人士用「以核養綠」的障眼法,主張廢除《電業法》第95條第1項,要讓核一二三廠延役,並試圖重啟核四。基於核安與核廢料疑慮,我們不同意此公投案,並呼籲社會大眾重視核電產業造成的職業傷病風險。
1986年4月26日凌晨,烏克蘭北方的車諾比核電廠發生連環爆炸,釋出高濃度放射性物質,成為史上最嚴重的科技災難。核災發生後,蘇聯政府投入大批人力搶救,但許多救災者未被告知風險、未有適當保護,災後3個月內,就有數十名救難人員死於急性輻射中毒。世界衛生組織在2006年發表的報告書指出,「清理者」(liquidators)人數高達60萬人,其中有24萬人在1986至1987年間遭高劑量輻射暴露。蘇聯試圖封鎖核災消息,之後也未對「清理者」的健康狀況作全面性的科學調查。
2011年3月11日,日本福島發生嚴重程度與車諾比核災同屬第七等級的核災。災難發生後,日本政府與電廠以勇士為名招募大批救災人員,包括許多臨時工。2018年8月,聯合國發布一份人權調查報告,更指出福島核災的除污者大多為移工、遊民、低收入者,這些弱勢者並未被告知風險、因經濟弱勢被迫接受高風險工作,電廠與政府也未提供適當訓練與保護,有剝削弱勢者問題。核災發生至今7年半,日本厚生勞動省已認定4位核電廠員工罹患輻射相關職業病,日前又認定一件職業性肺癌死亡案例。
許多報導都指出,日本核電廠平時就透過外包制度,由包商聘雇的臨時工及派遣工,來執行正職工作者不敢執行的高風險工作,例如反應爐檢修清理、拿取燃料棒、處理核廢料等作業。在管理者眼中,這些被稱為「核電吉普賽」的弱勢臨時工便宜又好用,一旦生病就自動消失。
台灣核電廠自1978年啟用至今已40年,一直以來也透過外包,聘僱大量臨時工。依據輻射防護相關法規,工作人員的職業暴露劑量設有上限,累積劑量超過限制就不得再進入輻射管制區。轉由下游廠商承包處理,不僅人力運用彈性,累積暴露超標時只要更換一批臨時工即可,為電廠省下人事成本,也避掉了職業傷病的求償風險。
台電在2000年至2012年間在蘭嶼核廢料貯存場進行檢整,由外包商承包,聘雇上百位臨時工,大多為在地人。他們的基本薪資一天約1500-1600元,加上加班費及獎金,一天可領到3000元左右,但有工作才有錢。從事高風險作業的外包工是否有職業病問題,並無研究。但至少有一位當時從事檢整工作的外包工,在2014年罹患急性骨髓性白血病過世,年僅41歲。此案因醫師的主動調查而送入勞動部認定,但台電提供的監測資料顯示輻射暴露未超標,台電又主張其他同事的體檢資料未發現類似病例或白血球增加,最後未通過職業病認定。
台電不願面對職業傷病問題,對本身員工也是如此。例如一位曾於核一二建廠時暴露石綿的工作者罹患喉癌,雖被醫師診斷為職業病,但因無早期的石綿檢測資料,而不被承認為職業病。
核電廠不斷強調高科技與安全,卻未面對職業傷病問題。另一個結構性問題是,有關輻射相關的職業傷病問題,勞動部並無檢查權限。依據《游離輻射防護法》,職場輻射暴露,以及工作者的個人暴露與職業健檢,均由主管核電廠與低階核廢棄物處置場的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監督管理,明顯缺乏外部監督。
核電產業從生產運作到廢棄物處理過程,職業傷病的苦果大都由底層勞動者承擔。發生重大事故的風險由全民承擔,使用後的輻射核燃料又需我們子孫監測10萬年以上,極不合社會正義與倫理。我們呼籲全民向公投第16案投下不同意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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