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涉民法第8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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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涉民法第8條產品中有10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8,899的網紅部長與部長的部屋,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 #跨國同婚 祁大哥案判決全文出爐」 #法院認證跨國同婚合理合法 全文在這:https://reurl.cc/v5K3Yj 來個長話短說,我很努力把全文看完,除了最後馬來西亞的法律部分我看到很疲乏之外,其他內文我懶人包一下。 1. 為什麼跨國同婚一直都不行? 因為戶政引用司法院秘書長為涉民法...

  • 涉民法第8條 在 部長與部長的部屋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3-16 23:3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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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跨國同婚 祁大哥案判決全文出爐」
    #法院認證跨國同婚合理合法

    全文在這:https://reurl.cc/v5K3Yj

    來個長話短說,我很努力把全文看完,除了最後馬來西亞的法律部分我看到很疲乏之外,其他內文我懶人包一下。

    1. 為什麼跨國同婚一直都不行?
    因為戶政引用司法院秘書長為涉民法第46條的解釋函(司法院秘書長108年6月24日秘台廳民一字第1080013276號),內容大概是「照涉民法第46條其他沒有同婚的國家應該是不能結婚了,但要怎應用能不能結是你家的事,我會尊重了。」然後戶政認為這是「不能結」的意思,但判決書提到戶政以此為依據沒有法理基礎,也不合同婚專法及涉民法的法律精神。

    2. 既然涉民法46條不對,那什麼才對?
    判決書提到大概的意思是,除了涉民法46之外,你也要看第8條提到國外法有違台灣的公序良俗就不要用,現在748都釋憲了,同婚是有憲法基礎關係到國家人權平等發展,所以應該要看第8條排除第46條的應用。

    3. 跨國同婚保障外國人?
    「若我國國民與不承認同性婚姻國家人民締結婚姻,恐因不具備其本國法之成立要件而不被承認,為更加周延保障「 我 國 國 民 」之自由平等權益、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

    4. 跨國同婚不能結婚沒有違反人權?
    「經準用涉民法第46條規定之結果若僅因其等屬同性婚姻而無從滿足登記之成立要件,將牴觸我國同婚關係得依法成立之現存法律秩序...」
    翻譯:用涉民法46條否定跨國同婚不會合憲。

    5. 涉外法不給跨國結婚才是平等的,因為對外國人會不承認?
    「而參酌涉民法第8條規定之立法目的,本旨即在維持內、外國法律平等之原則...」
    翻譯:如果婚姻會因性別而受限,那就是對本國法律的不公平,第8條就是為了這樣的情況用來保障國人的,跨國同婚才是內外法律在台灣的公平。

    6. 為什麼不能主張第46條就拒絕跨國同婚?
    「以其等主張之同婚關係因適用涉民法第46條規定而無法成立為由,故予否准之抗辯,容有忽略準用涉民法第8條規定後,仍可認同婚關係私法上係成立之違誤,被告此部分抗辯為本院所不採...」
    翻譯:你要看第46條,但也要看第8條,不能只用一半不用一半,看了第8條就會否定第46條,因為第8條在這個不公平的情況才符合台灣的法律精神。

    以前一直說我們主張錯誤的人,一直說涉外46是為了國安擋外國人的人,反正你們也看不懂,我也不多說什麼了,祝你們生活順利,彼此老死不相往來 <3

    那這一案之後呢?
    法院的案都一定是「個案」,當然很可能會之後每案都這樣判,可能性很大,但也是要你提告才會這樣判,不是說現在就可以去登記,那什麼時候可以呢?我想到有2個可能:
    1. 立法院通過司法院的涉民法草案,但現在還在行政院尚沒送出去,可以問問 蘇貞昌 院長
    2. 戶政司扛下來說可以用涉外8解釋作為通例

  • 涉民法第8條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3-06 21:57:56
    有 1,097 人按讚

    前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作出了一個相當進步的判決,可以說是為跨國同志伴侶的婚姻權益,立下了一個里程碑。
     
    先說結論,法院認為戶政事務所拒絕讓祁家威先生和他的跨國同志伴侶登記結婚的作法,是不合理的;並且更正面肯定,應該讓跨國同志伴侶可以順利在台灣結婚!
     
    原則上要成立婚姻,雙方當事人應依據自己母國的法律,也就是說,邱國榮的本國法(馬來西亞法律)不承認同性婚姻,就不能與我國國民結婚。
     
    但是,法院在這次的判決中,明確指出了例外情形!

    當我國國民選擇與本國法不承認同性婚姻的外國人結婚時,此時,行政機關應考慮準用《涉民法》第8條公序良俗條款。

    這條的內容是說,如果適用外國法的結果違反台灣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話,就可以不適用外國法。
     
    那什麼又是台灣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法院認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文已經確立,不讓同性別的二人結婚,就是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的意旨,而且同性婚姻也已經是我國法律秩序的一部分,因此,保障同性婚姻,就成為台灣的公共秩序。
     
    也就是說,當外國法不保障同性婚姻,可認定違反我國基本的憲政秩序價值,背於我國公序良俗。
     
    因此,當外國法未承認同婚時,應該要準用涉民法第8條規定,所以外國人的部分就不再適用馬來西亞法律,而可以在台灣登記結婚。

    法院最後更明示大安區戶政事務所,未來要應依這個判決的法律見解,作成讓兩人可以結婚的決定!
     
    我們很高興看到這個判決的結果,相當積極主動地提供行政機關在涉民法修法之前,就能開始進行的解套方式。
     
    先前司法院也已通過《涉民法》修法草案,保障跨國同志伴侶的婚姻權益,當時司法院是這麼說的:「愛情的模樣逐漸清晰,沒有誰能將愛情劃界限」。

    未來我也會持續監督,要求內政部依照此判決的法律見解,盡速規劃統一的政策方向,使全國各地方政府的戶政機關,能有相關辦法或函視作為依據,讓在台灣的跨國伴侶都能夠順利獲得婚姻的保障!

  • 涉民法第8條 在 黃捷 高雄市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3-06 1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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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我與高雄市性平團體,及多位性平友善議員,一起與 #社會局長謝俐俐、#民政局長閻青智、#教育局長謝文斌,共同討論高雄市的性別平等政策。


    會議提及同婚法實施僅兩年,民政、教育、社會業務,可能對同志家庭的概念比較不熟悉,因此我們希望高市府能夠強化親職知能的培訓,增進多元性別的了解,並將高雄市豐富的性平政策,推廣到生活周遭,提高社會大眾的性別敏感度。


    另外在許多性平友善議員的爭取下,高雄同志業務聯繫會報終於提高會議層級與開會次數,在此我們給予高雄市政府高度肯定,也希望未來能夠建立議題後追制度及工作坊,讓民間團體提供專業政策建議,成為市政府施政的最佳後盾。


    而會議中也提出彩虹媽媽、得勝者入校協助教學的爭議與擔憂,希望團體入校協助的型態、教材能夠暢通透明,避免反性平的團體,藉機入校,對孩子們傳達不正確又性別歧視的訊息。


    釋字748施行法經過漫長的爭取,終於在2019年通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天也裁定祁家威先生提出的跨國同婚訴訟,指出跨國婚姻應準用涉民法第8條規定,得知消息我也非常欣慰,也期許高雄的性平環境,能在友善的府會合作下更進步!


    性別平等在台灣,不只是亞洲的指標,更是國際的里程碑,這份屬於台灣的光榮,我們不只會在高雄落實,更會讓平權的光在高雄薪傳,持續點亮台灣!


    高閔琳 高雄市議員、簡煥宗 高雄市議員、改變趁現在!邱俊憲、高雄市議員鄭孟洳、彩虹平權大平台、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社團法人高雄市性別公民行動協會、高雄市女性權益促進會、台灣人權促進會 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高雄市全人教育家長協會、婦女新知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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