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涉外治安案件處理作業程序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涉外治安案件處理作業程序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涉外治安案件處理作業程序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涉外治安案件處理作業程序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0萬的網紅立法委員林為洲,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法務部應要求北檢公開說明】 我們今日質詢了法務部長,內政部以警政署長陳家欽處理警方人事案涉及偽造文書,正式將陳家欽函送台北地檢署,然而卻遭媒體報導已經被北檢退回?現在防疫當頭卻還發生這樣的事情,影響整個警界聲譽,也是社會大眾非常關注的議題。 然而法務部長卻一問三不知...... ⚠️是否真的已...

  • 涉外治安案件處理作業程序 在 立法委員林為洲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3-30 15:53:09
    有 395 人按讚

    【法務部應要求北檢公開說明】
    我們今日質詢了法務部長,內政部以警政署長陳家欽處理警方人事案涉及偽造文書,正式將陳家欽函送台北地檢署,然而卻遭媒體報導已經被北檢退回?現在防疫當頭卻還發生這樣的事情,影響整個警界聲譽,也是社會大眾非常關注的議題。

    然而法務部長卻一問三不知......

    ⚠️是否真的已經被退回❓
    ⚠️或是已開始立案調查❓

    雖有偵查不公開的相關規定存在,但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也有明白的規定,「對於國家安全、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重大災難或其他社會矚目案件,有適度公開說明之必要。」‼️

    針對這樣重大的案件,目前整體案件是進入了司法程序,或是又退回內政部政風處來補足資料,法務部應該要求北檢出來對外說明,讓社會大眾的疑惑能夠得到答案,而不是以偵查不公開的理由來搪塞!

    ----------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第 8 條
    案件在偵查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或合法權益之保護,認有必要時,偵查機關或偵查輔助機關得適度公開或揭露偵查程序或偵查內容。但其他法律有不得公開或揭露資訊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1️⃣對於國家安全、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重大災難或其他社會矚目案件,有適度公開說明之必要。
    2️⃣越獄脫逃之人犯或通緝犯,經緝獲歸案。
    3️⃣影響社會大眾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安全,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之必要。
    4️⃣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依據查證,足認為犯罪嫌疑人,而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或有籲請民眾協助指認之必要。
    5️⃣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逃亡、藏匿或不詳,為期早日查獲或防止再犯,籲請社會大眾協助提供偵查之線索及證物,或懸賞緝捕。
    6️⃣對於現時難以取得或調查之證據,為被告、犯罪嫌疑人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而請求社會大眾協助提供證據或資訊。
    7️⃣對於媒體查證、報導或網路社群傳述之內容與事實不符,影響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名譽、隱私等重大權益或影響案件之偵查,認有澄清之必要。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七款得適度公開或揭露之偵查程序及偵查內容,應經去識別化處理,且對於犯罪行為不得作詳盡深刻之描述或加入個人評論。
    ----------

    林為洲服務團隊

    #法務部應要求北檢公開說明
    #重大案件偵查應部分公開
    #敢講肯做林為洲👍🏻

  • 涉外治安案件處理作業程序 在 邱志偉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06-01 10:53:58
    有 87 人按讚

    2019.06.01
    【落實偵查不公開公聽會】

    昨天我就「落實偵查不公開」議題召集司法院、法務部、刑事局、通傳會等公部門,以及政大新聞學系劉昌德教授、司改會、警工會、衛星公會、媽媽嘴呂炳宏先生等民間代表召開公聽會,並促成立法院首次與行政院政務委員唐鳳辦公室合作,利用該辦之協作會議系統,期望能夠針對台灣現行偵查內容外流、媒體公審造成「標籤犯」等亂象進行更加多元且深刻的討論,責成行政部門提出解方。

    首先,根據部會報告,此次依據司改國是會議修正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新法,將於今年6月15日施行,而新法修正重點有五:

    一、立法目的除了過往追求之維護偵查密行、保護當事人名譽隱私外,亦納入「落實無罪推定原則,保障被告受公平審判權」之原則。

    二、不得公開之範圍除了偵查內容及程序,偵查偵輔機關的心證也不得公開。

    三、第八條及第九條將「可公開案件類型」與「不得公開事項」明確化,並在審酌公共利益及合法權益保護下,於第一時間適度公開說明,杜絕黑箱質疑。

    四、將部分行政規則之規定提升至法規命令位階,包含偵查偵輔機關須指定新聞發言人、設置適當媒體採訪區、劃定採訪禁制區等規定。
    五、偵查偵輔機關應組成「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其上級機關則應組成「偵查不公開督導小組」,並明定處理程序,強化究責機制。

    再者,整合各方民間代表反應意見,會中對於偵查偵輔機關與新聞媒體各有六項建議。

    偵查偵輔機關:
    一、偵查不公開的檢討層級必須提升,課責高層才能讓落實於基層,莫讓基層成為高層代罪羔羊。
    二、刑事新聞發布檢核表之稽核必須確實,事前確實遵守勝過事後新聞追蹤,亡羊補牢為時已晚。
    三、《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八條第一款及第三款有關偵查中案件例外得公開規定,「社會矚目案件」及「告知民眾注意防範必要」仍屬不確定概念,易受濫用,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仍標準不一,應持續檢討,透過案例累積形塑統一標準,建立標準化流程。
    四、偵查偵輔機關網頁應集中公布相關例外得公開之判斷標準,開放民眾申訴,強化機關判斷能力以及民眾救濟管道。
    五、偵查偵輔人員教育訓練應加強,包含偵查不公開原則之落實以及媒體應對能力。
    六、以高雄市警局Youtube頻道「愛與鐵血」系列影片,警方未經當事人同意,便將密錄器影片上傳影音網站,利用偵查過程露出,作為己身塑造形象、彰顯公權力作為之工具,侵害當事人權利,施加額外懲罰。

    新聞媒體:
    一、機關違反偵查不公開,除了懲處相關人員,也應主動恢復當事人受侵害權利,以示完全負責。
    二、媒體報導偵查中案件,應秉持「原則匿名、例外具名」原則,除非具名有利於促進重大公共利益,否則原則上應以匿名、去識別化處理。
    三、媒體應當據實報導,善盡事實查證及平衡報導義務。
    四、杜絕媒體亂象應從消息源頭管理,亦即偵查偵輔機關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才是正本清源之道。
    五、媒體自律仍待加強,但媒體管制仍必須透過自律才能維護言論自由,法律應該是引導媒體落實自律,NCC應該盡量避免干涉內容,改以教育訓練與換照機制協助媒體達成自律。
    六、現行法律規範之媒體更正答覆權,實務上仍缺乏有效方法,且更正請求權期間僅有短短15至20天,不符現實所需,是以「大街打人,小巷道歉」憾事持續發生,透過新媒體或網站進行滾動式修正,以恢復錯誤報導產生之偏見與名譽侵害是一考量方向。

    最後,我在公聽會中向各個與會者表示,作為閱聽人,台灣偵查案件新聞氾濫,此非資訊而是雜訊,嚴重排擠國內大事及國際情勢報導空間,更讓民眾誤解治安良好的台灣是一犯罪共和國,成為另類的R.O.C (Republic of Crime),落實偵查不公開,是改善台灣媒體品質的第一步;而作為監督者,我從三年前便開始針對此一亂象提出質詢,警政署報告說明103年至107年疑似違反382件,屬實173件,亦即平均一年76件,約莫五天才1件,與實際情形落差甚鉅,顯見偵查不公開難以落實的主因並非制度規範不足,而是機關並無確實執行,是以我向各偵查偵輔機關主張,高層必須重視,基層才會落實,下個會期我將透過預算凍結等更強烈的監督方式,責成政府部門勇敢面對問題,勇於打破與媒體建立之利益交換結構,此外,6月15日《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實施在即,我將於施行後三個月,再次召開公聽會,要求部會提出報告,驗收新法施行效果,檢討現行亂象是否改善,偵查不公開能否落實。

    議題手冊:https://reurl.cc/W7elx
    議題盤點圖:https://miro.com/app/board/o9J_kx42gKI=/
    公聽會影片:https://www.youtube.com/watch?v=M4laQWtbK4o

你可能也想看看

搜尋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