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的土地,法律管得到嗎?】
今天,我們就來到台東太麻里,去年這裏有一個案子,讓最高法院很頭痛。
■ 土地是血,山林是家
太麻里鄉是中央政府依照《原住民族基本法》指定的「原住民族地區」,也因此有別於其他地區,原基法等法律規定了許多特別的規定。
這幾年比較受到注意的「諮商同意...
【原住民的土地,法律管得到嗎?】
今天,我們就來到台東太麻里,去年這裏有一個案子,讓最高法院很頭痛。
■ 土地是血,山林是家
太麻里鄉是中央政府依照《原住民族基本法》指定的「原住民族地區」,也因此有別於其他地區,原基法等法律規定了許多特別的規定。
這幾年比較受到注意的「諮商同意權」,根據原基法的規定,無論是政府或是私人,想要開發利用原住民族部落的土地,必須和部落諮商,並取得同意,此外,開發的利益也要分享給部落。
去年,經濟部同意亞洲水泥展延在花蓮新城礦場的礦權 20 年,被行政法院認定沒有依法踐行諮商同意權,判決經濟部敗訴;今年年初在南田部落附近的火箭試射基地,也因為沒有踐行諮商同意權爆出爭議。
雖然諮商同意權在 2005 年原基法施行的時候就存在了,但直到 2016 年原民會才制訂了相關的參與辦法,也就是說在這之前,諮商同意權有跟沒有一樣,這也造成了到底哪些地方要適用諮商同意權?從這幾年的案例看下來,政府的理解和法律的規定有所落差。
2017 年原民會頒布了《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但原民會劃設的「傳統領域」,卻排除了私有地,引發歌手 Panai Kusui、導演 Mayaw Biho 等人不滿,組成原轉小教室,要求原民會修正劃設辦法。
而土地要怎麼用,也讓最高法院頭很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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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頭很痛
去年,最高法院實施「大法庭制度」之後,民事大法庭受理的第一個案子,就發生在太麻里。
所謂的「大法庭」,是最高法院在審理案件的時候,如果覺得案件的法律見解有爭議,就讓 11 名最高法院法官組成的「大法庭」來解決爭議。
這個送上大法庭的案件是這樣的,當事人 A 是原住民,他繼承了一塊在太麻里鄉繼承的土地,然後打算把這塊地賣給不是原住民的 B 經營民宿。但是,因為這塊地是原住民保留地,B 不能買,所以他找了另一位原住民 C 的名義跟 A 買地。
問題來了,可不可以找原住民當人頭來買原保地?
有人覺得基於契約自由原則,B 跟 C 之間怎麼喬,只要沒有違法,是他們家的事。而且他們之間的契約形式上也看不出來違法,頂多有點投機而已。
但也有人覺得,如果目的是規避法律的話,那就要認定這個契約無效。而且,這個案子涉及原保地的問題,再加上原住民土地權利明文規定在《憲法增修條文》裡面,也因此這個案子已經上升到憲法層次的問題,不再是單純的民事法律爭議。
不過,大法庭還沒有對這個案子作出裁判,因此,最後會採納哪個見解,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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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法律列車 #台東 #太麻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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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們知道什麼是「#以原就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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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大家今天過得好嗎?
小編今天不算好,一早就氣氣氣😤
還記得前幾天的網拍血汗淚嗎?
現在已經到要拿亂槍掃射覺得恨的程度了😡
雖然說我錢是已經在拿回來的途中(還被扣手續費ㄎㄅ啊,但還沒成功退貨😑
各種聯繫被各種推託叫我自己協商😕
試著協商,不過賣家就是講話很G8一直在那邊說要告我說要去金門告我說提告人哪提告就是哪個法院😏
可是賣家,你知道不是說你在哪提告就是哪個法院見,#你知道以原就被嗎?
小編覺得呢,如果想要用一些聽起來很厲害的話來威脅別人要求別人做什麼事,應該要先搞清楚狀況,不然真的是會笑出來😆
比如說保留法律追訴權這句話,我就會勸大家不要用,只會讓人覺得電視電影看太多,來跟我一起唸出來~
#沒有我要保留法律追訴權這件事。
好啦,說這麼多,下面就來告訴大家什麼是以原就被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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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講以原就被原則前要先跟大家說,法律訴訟其實是有分類的,不是說我喊告要告就隨便找個法院告。
我們的法律訴訟呢主要分成三大類,民事訴訟、刑事訴訟,以及行政訴訟,根據不同的爭議或對象來適用不同法規。
🔹而以原就被在民事訴訟就有規定喔!
「#以原就被原則」是指,提起民事訴訟,須向被告住所地(戶籍地)的法院提出,訴訟的管轄法院是原告必須配合被告,以保護被告利益,避免原告濫訴。
這樣應該很清楚明白,沒有什麼我到金門告你就金門法院見這件事吧?
但相信大家也會有點好奇,全部都是這樣嗎?不是喔!還有一些例外規定!
有一些類型的訴訟設有專屬管轄的規定,就是某些類型的訴訟有規定要去哪裡的法院告,不然就不理你。舉幾個比較常見的(你們也知道法律條文那麼多~)
➀因為不動產的物權或分割或經界涉訟:由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➁因為侵權行為涉訟:除了以原就被,也可以由行為地的法院管轄。
➂因為業務涉訟:如果對方有設立事務所或營業所而且和涉訟業務有關,也可以由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➃因為繼承事件涉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院管轄。
另外還有,如果當事人雙方有約定好管轄法院,法規也沒有特別說這種訴訟給誰管,那就是以雙方約好的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囉!
(就是簽合約的時候會有一條雙方同意以台灣哪里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這樣大家有比較理解嗎?還沒結束,接下來還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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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提到民事訴訟是以原就被,那刑事訴訟呢?
刑事訴訟的規定是由犯罪地或被告的住居所或所在地的法院管轄,並且所在地是以起訴時為準。
就是說,假設我住台北但在苗栗犯罪,你去苗栗或台北法院告我都可以這樣,台北或苗栗法院都可以審~
🔸那還有一個問題,如果是刑事網路犯罪呢?
憤怒的小編當然是已經找好判決啦!我們的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第2415號刑事判決這樣說(請見圖三~7,左下角有標➀➁➂➃➄的那5張):
網路壓縮機關或人間的距離、擴大生存領域,產生虛擬的空間,因此網路犯罪地的認定和傳統不同,目前尚無定論,如果採廣義說就變成只要某地藉由電腦聯繫該網頁,就幾乎全世界都有可能成為犯罪地,阿不就所有法院都有管轄權?當事人及法院該何去何從?但採狹義說,又太僵化變成主機設置的位置?可是我們又沒有設置網路管轄法院,那好像採折衷說比較好,讓我們來尊重刑事訴訟法,不過法院在決定有沒有管轄權的時候,應該要斟酌具體個案的事實,比如說有沒有其他實際交易地之類的,如果對管轄權有爭議,那就由被告的住所所在地或是「明確的犯罪所在地」法院來管轄比較好。
說了一大圈其實就是說,網路無遠弗屆不好認定犯罪地,我們會尊重法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的判斷,但如果說要稍稍給個標準,由被告的住所所在地或是明確沒有爭議的犯罪所在地法院來管ʙᴇᴛᴛᴇʀ
簡言之,也算是以原就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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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行政訴訟呢?
行政訴訟原則上也是採「以原就被原則」。
原告起訴時,要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訴訟,以保護被告利益,避免原告濫訴。
好像有點鬼打牆?別這樣想,因為會有例外呀~
比如說:
➀因為不動產徵收、徵用或撥用涉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➁因為交通裁決事件涉訟:也可以由原告住居所、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法院管轄。
不過要特別提醒的是,前面的民事訴訟可以雙方合意決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是,沒錯就是但是,行政訴訟是沒有這件事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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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到這邊大家應該都有聽懂吧?我們下次見囉~
希望下次我就已經沒有網拍爛事囉
#爛事就是我的養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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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1條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
在外國享有治外法權之中華民國人,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以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住所地。
《#刑事訴訟法》第5條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行政訴訟法》第13條
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對於外國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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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絕對不是兒戲
法律是我們國家,典章制度,依法治國(Rule Of Law)的根據來源。
法律絕對不是兒戲,把法律當兒戲,踐踏法律尊嚴的人,我們法律人一定要嚴辦他們,追究到底。
這就是耶林所講的,薩孟武教授翻譯的,王澤鑑老師介紹的(法律的鬥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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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r Kampf ums Recht》是德國法學家Rudolf von Jhering於1872年在維也納的演講紀錄。
Recht一語在德文同時有「權利」與「法律」的雙重意義。但參考內文,現代中文直譯應是《為權利而鬥爭》,簡體中文的全譯本採用此標題。薩孟武先生翻譯成中文時,採用英譯本《The Struggle for Law》的翻譯翻為《法律的鬥爭》。
本人在此折衷使用《權利的鬥爭》作為標題。
以下收錄載於《民法總則》之中的薩孟武先生的節錄意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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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鬥爭
著作:魯道夫.馮.耶林
翻譯:薩孟武
一
法律的目的是和平,而達到和平的手段則為鬥爭。法律受到不法的侵害之時——這在世界上可能永遠存在——鬥爭是無法避免的。法律的生命是鬥爭,即民族的鬥爭,國家的鬥爭,階級的鬥爭,個人的鬥爭。
世界上一切法律都是經過鬥爭而後得到的。法律的重要原則無一不是由反對者的手中奪來。法律的任務在於保護權利,不問民族的權利或個人的權利,凡想保全權利,事前須有準備。法律不是紙上的條文,而是含有生命的力量。正義之神,一手執衡器以權正義,一手執寶劍,以實現正義,寶劍而無衡器,不過暴力。衡器而無寶劍,只是有名無實的正義。二者相依相輔,運用寶劍的威力與運用衡器的技巧能夠協調,而後法律才完全見諸實行。
世上有不少的人,一生均在和平的法律秩序之中,過其悠遊自在的生活。我們若對他們說:「法律是鬥爭」,他們將莫明其妙。因為他們只知道法律是保障和平與秩序。這也難怪他們,猶如豪門子弟繼承祖宗的遺產,不知稼穡艱難,從而不肯承認財產是勞動的成果。我們以為,法律也好,財產也好,都包含兩個要素,人們因其環境之不同,或只看到享樂與和平之一面,或只看到勞苦與鬥爭之一面。
財產及法律猶如雙面神的耶奴斯的頭顱(Janus-head)一樣,對甲示其一面,對乙又示其另一面,於是各人所得的印象就完全不同。此種雙面的形象,不但個人,就是整個時代也是一樣。某一時代的生活是戰爭,另一時代的生活又是和平。各民族因其所處時代不同,常常發生一種錯覺。此種錯覺實和個人的錯覺相同,當和平繼續之時,人們均深信永久和平能夠實現,然而砲聲一響,美夢醒了。以前不勞而獲的和平時代已成陳跡,接著而來的則為面目全非的混亂時代。要衝破這個混亂時代,非經過艱苦的戰爭,絕不能恢復和平。沒有戰鬥的和平及沒有勤勞的收益,只存在於天堂。其在人間,則應是努力辛苦奮鬥的結果。
德文Recht有客觀的(objective)及主觀的(subjective)兩種意義。客觀的意義是指法律,即指國家所維護的法律原則,也就是社會生活的法律秩序。主觀的意義是指權利,即將抽象的規則改為具體的權利。法律也好,權利也好,常常遇到障礙;要克服障礙,勢非採取鬥爭的方法不可。
我們知道法律需要國家維持。任何時代必定有人想用不法的手段侵害法律。此際國家若袖手旁觀,不予鬥爭,則法律的尊嚴掃地,人民將輕蔑法律,視為一紙具文。然而我們須知法律又不是永久不變的,一方有擁護的人,同時又有反對的人,兩相對立,必引起一場鬥爭。在鬥爭中,勝負之數不是決定於理由的多少,而是決定於力量的大小。不過人世的事常不能循著直線進行,多採取中庸之道。擁護現行法律是一個力量,反對現行法律也是一個力量,兩個力量成為平行四邊形的兩邊垂直線,兩力互相牽制,終則新法律常趨向對角線的方向發展。一種制度老早就應廢止,而卒不能廢止者,並不是由於歷史的惰性,而是由於擁護者的抵抗力。
是故在現行法律之下,要採用新的法律,必有鬥爭。這個鬥爭或可繼續數百年之久。兩派對立,都把自己的法律——權利視為神聖不可侵犯。其結果如何,只有聽歷史裁判。在過去法制史之上,如奴隸農奴的廢除,土地私有的確立,營業的自由,言論的自由,信教的自由等等,都是人民經過數世紀的鬥爭,才能得到的。法律所經過的路程不是香花鋪路,而是腥血塗地,吾人讀歐洲歷史,即可知之。
總而言之,法律不是人民從容揖讓,坐待蒼天降落的。人民要取得法律,必須努力,必須鬥爭,必須流血。人民與法律的關係猶如母子一樣,母之生子須冒生命的危險,母於之間就發生了親愛感情。凡法律不由人民努力而獲得者,人民對之常無愛惜之情。母親失掉嬰兒,必傷心而痛哭;同樣,人民流血得到的法律亦必愛護備至,不易消滅。
二
現在試來說明法律鬥爭。這個鬥爭是由一方要侵害法益,他方又欲保護法益而引起的。不問個人的權利或國家的權利,其對侵害,無不盡力防衛。蓋權利由權利人觀之,固然是他的利益,而由侵害人觀之,亦必以侵害權利為他的利益,所以鬥爭很難避免。上自國權,下至私權,莫不皆然。國際上有戰爭,國內有暴動與革命。在私權方面,中世有私刑及決鬥,今日除民事訴訟之外,尚有自助行為。此數者形式不同,目的亦異,而其為鬥爭則一。於是就發生一個問題:我們應該為權利而堅決反抗敵人乎,抑為避免鬥爭,不惜犧牲權利乎?前者是為法律而犧牲和平,後者則為和平而犧牲法律。固然任誰都不會因為一元銀幣落在水中,而願出兩元銀幣雇人撈取。這純粹出於計算。至於訴訟卻未必如此,當事人不會計較訴訟費用多少,也不想將訴訟費用歸諸對方負擔。勝訴的人雖知用費不貲,得不償失,而尚不肯中輕訴訟,此中理由固不能以常理測之。
個人的糾紛姑且不談,今試討論兩國的紛爭。甲國侵略乙國,雖然不過荒地數里,而乙國往往不惜對之宣戰。為數里之荒地,而競犧牲數萬人之生命,數億元之鉅款,有時國家命運且因之發生危險。此種鬥爭有什麼意義?蓋乙國國民若沉默不作抗爭,則今天甲國可奪取數里荒地,明天將得寸進尺,奪取其他土地,弄到結果,乙國將失掉一切領土,而國家亦滅亡了。由此可知國家因數里荒地所以不惜流血,乃是為生存而作戰,為名譽而作戰,犧牲如何,結果如何,他們是不考慮的。
國民須保護其領土,則農民土地若為豪強侵佔數丈,自可起來反抗,而提起訴訟。被害人提起訴訟,往往不是因為實際上的利益,而是基於權利感情(feeling of right),對於不法行為,精神上感覺痛苦。即不是單單要討還標的物,而是要主張自己應有的權利。他的心聲告訴他說:你不要退縮,這不是關係毫無價值的物,而是關係你的人格,你的自尊,你的權利感情。簡單言之,訴訟對你,不是單單利益問題,而是名譽問題,即人格問題。
世上必有不少的人反對吾言。這個反對意見一旦流行,則法律本身就歸毀滅。法律能夠存在,乃依靠人們對於不法,肯作勇敢的反抗,若因畏懼而至逃避,這是世上最卑鄙的行為。我敢堅決主張,吾人遇到權利受到損害,應投身於鬥爭之個出來反抗。此種反抗乃是每個人的義務。
三
權利鬥爭是權利人受到損害,對於自己應盡的義務。生存的保全是一切動物的最高原則。但是其他動物只依本能而保全肉體的生命,人類除肉體的生命之外,尚有精神上的生命。而此精神上的生命由法律觀之,則為權利。沒有法律,人類將與禽獸無別。一種法律都是集合許多片段而成,每個片段無不包括肉體上及精神上的生存要件。拋棄法律等於拋棄權利,這在法律上是不允許的,而且亦不可能。如其可能,必定受到別人侵害;抵抗侵害乃是權利人的義務。吾人的生存不是單由法律之抽象的保護,而是由於具體的堅決主張權利。堅決主張自己的權利,不是由於利益.而是出於權利感情的作用。
那輩竊盜因他自己不是所有權人,故乃否認所有權的存在,更否認所有權為人格的要件。是則竊盜的行為不但侵害別人的財物,且又侵害別人的人格,受害人應為所有權而防衛自己的人格。因此竊盜的行為可以發生兩種結果:一是侵害別人的權益;二是侵害別人的人格。至於上述豪強侵佔農民的田地,情形更見嚴重。倘若該受害農民不敢抗爭,必為同輩所輕視。同輩認為其人可欺,雖不敢明日張膽,亦將偷偷摸摸,蠶食該農民的土地。所有權觀念愈發達,受害人愈難忍受侵害,從而反抗的意志亦愈益強烈。故凡提起訴訟而能得到勝訴,應對加害人要求雙重賠償,一是討還標的物;二是賠償權利感情的損傷。
各種國家對於犯罪之會加害國家的生存者,多處以嚴刑。在神權國,凡慢瀆神祗的處嚴刑,而擅自改變田界的,只視為普通的犯罪(例如摩西法)。農業國則反是,擅自改變田界的處嚴刑,慢瀆神祗的處輕刑(古羅馬法)。商業國以偽造貨幣,陸軍國以妨害兵役,君主國以圖謀不軌,共和國以運動復辟,為最大的罪狀。要之,個人也好,國家也好,權利感情乃於生存要件受到損害之時,最為強烈。
權利與人格結為一體之時,不問是那一種權利,均不能計算價值之多少。此種價值不是物質上的價值(material value),而是觀念上的價值(ideal value)。對於觀念上的價值,不論貧與富,不論野蠻人與文明人,評價都是一樣。至其發生的原因,不是由於知識的高低,而是由於苦痛感情的大小。也許野蠻人比之文明人,權利感情更見強烈。文明人往往無意之中,計算得失孰大孰小。野蠻人不憑理智,只依感情,故能勇往猛進,堅決反抗權利之受侵害。但是文明人若能認識權利受到侵害,不但對他自己,而且對整個社會,都可以發生影響,亦會拔劍而起,挺身而鬥,不計利害,不計得失。吾於歐洲許多民族之中,只知英國人民有此權利感情。英國人民旅行歐洲大陸,若受旅館主人或馬車馭者的欺騙,縱令急於出發,亦願延期啟行,向對方交涉,雖犧牲十倍的金錢,亦所不惜。這也許可以引人嗤笑,其實嗤笑乃是不知英國人民的性格,所以與其嗤笑英人,不如認識英人。
四
為法律而鬥爭,是權利人的義務,已如上所言矣。茲再進一步,說明個人擁護自己的法律——即法律上的權利——又是對於社會的義務。
法律與權利有何關係?我們深信法律乃是權利的前提,只有法律之抽象的原則存在,而後權利才會存在。權利由於法律,而後才有生命,才有氣力,同時又將生命與氣力歸還法律。法律的本質在於實行,法律不適於實行或失去實行的效力,則法律已經沒有資格稱為法律了;縱令予以撤廢,亦不會發生任何影響。這個原則可適用於一切國法,不問其為公法,其為刑法,其為私法。公法及刑法的實行,是看官署及官吏是否負起責任,私法的實行則看私人是否擁護自己的權利。私人放棄自己的權利,也許由於愚昧,不知權利之存在;也許由於懶惰或由於畏懼,不欲多事,其結果,法律常隨之喪失銳氣而等於具文。由此可知私法的權威乃懸於權利的行使,一方個人的生命由法律得到保障,他方個人又將生命給與法律,使法律有了生氣。法律與權利的關係猶如血液的迴圈,出自心臟,歸於心臟。
個人堅決主張自己應有的權利,這是法律能夠發生效力的條件。少數人若有勇氣督促法律的實行,藉以保護自己的權利,雖然受到迫害,也無異於信徒為宗教而殉難。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而乃坐聽加喜人的橫行,不敢起來反抗,則法律將為之毀滅。故凡勸告被害人忍受侵害,無異於勸告被害人破壞法律。不法行為遇到權利人堅決反抗,往往會因之中止。是則法律的毀滅,責任不在於侵害法律的人,而在於被害人缺乏勇氣。我敢大膽主張:「勿為不法」 (Do no injustice)固然可嘉,「勿寬容不法」(Suffer no injustice)尤為可貴。蓋不法行為不問是出之於個人,或是出之於官署,被害人若能不撓不屈,與其抗爭,則加害人有所顧忌,必不敢輕舉妄動。由此可知我的權利受到侵犯,受到否認,就是人人權利受到侵犯,受到否認。反之,我能防護權利,主張權利,回復權利,就是人人權利均受防護,均有主張,均能回復。故凡為一己的權利而奮鬥,乃有極崇高的意義。
在這個觀念之下,權利鬥爭同時就是法律鬥爭,當事人提起訴訟之時,成為問題的不限於權利主體的利益,即整個法律亦會因之發生問題。莎士比亞在其所著(威尼斯的商人) (Merchant of Venice)中,描寫猶太商人舍洛克(Shylock)貸款給安多紐(Anto-nio)的故事,中有舍洛克所說的一段話:
我所要求一磅的肉,
是我買來的,這屬於我,我必須得到;
你們拒絕不予,就是唾棄你們的法律;
這樣,威尼斯的法律又有什麼威力。
……我需要法律,
……我這裏有我的證件。
「我要法律」一語,可以表示權利與法律的關係。又有人人應為維護法律而作鬥爭的意義。有了這一句話,事件便由舍洛克之要求權利,一變而為威尼斯的法律問題了。當他發出這個喊聲之時,他已經不是要求一磅肉的猶太人而是凜然不可侵犯的威尼斯法律的化身,他的權利與威尼斯的法律成為一體。他的權利消滅之時,威尼斯的法律也歸消滅。不幸得很,法官竟用詭計,拒絕舍洛克履行契約。契約內容苟有反於善良風俗,自得謂其無效。法官不根據這個理由,既承認契約為有效,而又附以割肉而不出血的條件。這猶如法官承認地役權人得行使權利,又不許地役權人留足印子地上。這種判決,舍洛克何能心服。當他悄然離開法庭之時,威尼斯的法律也俏然毀滅了。
說到這裏,我又想起另一作家克萊斯特(Henrich von Kleist) 所寫的小說《米刻爾.科爾哈斯》(Michael Kohlass)了。舍洛克悄然走出,失去反抗之力而服從法院的判決。反之,科爾哈斯則不然了。他應得的權利受到侵害,法官曲解法律,不予保護,領主又左袒法官,不作正義的主張。他悲憤極了,說道:「為人而受蹂躪,不如為狗」,「禁止法律保護吾身,便是驅逐吾身於蠻人之中。他們是把棍子給我,叫我自己保護自己」。於是憤然而起,由正義的神那裏,奪得寶劍,揮之舞之,全國為之震駭,腐化的制度為之動搖,君主的地位為之戰慄。暴動的號角已經鳴了。權利感情受到侵害,無異於對人類全體宣戰。但是驅使科爾哈斯作此行動,並不是單單報仇而已,而是基於正義的觀念。即余當為自己目前所受的侮辱,恢復名譽;並為同胞將來所受的侵害,要求保護,這是余的義務。結果,他便對於從前宣告他為有罪的人——君主、領主及法官,科以2倍、3倍以上的私刑。世上不法之事莫過於執行法律的人自己破壞法律。法律的看守人變為法律的殺人犯,醫生毒死病人,監護人絞殺被監護人,這是天下最悖理的事。在古代羅馬,法官受賄,便處死刑。法官審判,不肯根據,而惟視金錢多少,勢力大小,法律消滅了,人民就由政治社會回歸到自然世界,各人均用自己的腕力以保護自己的權利,這是勢之必然。
人類的權利感情不能得到滿足,往往採取非常手段。蓋國家權力乃所以保護人民的權利感情,而今人民的權利感情反為國家權力所侵害,則人民放棄法律途徑,用自助行為以求權利感情的滿足,不能不說是出於萬不得已。然此又不是毫無結果.教徒的殉難可使羅馬皇帝承認基督教,歐洲各國的民主憲政何一不是由流血得來。科爾哈斯揮動寶劍實是「法治」發生的基礎。
五
國民只是個人的總和,個人之感覺如何,思想如何,行動如何,常表現為國民的感覺思想和行動。個人關於私權的主張,冷淡而又卑怯,受了惡法律和惡制度的壓迫,只有忍氣吞聲,不敢反抗,終必成為習慣,而喪失權利感情。一旦遇到政府破壞憲法或外國侵略領土,而希望他們奮然而起,為憲政而鬥爭,為祖國而鬥爭,爭所難能。凡沉於安樂,怯於抗鬥,不能勇敢保護自己權利的人,哪肯為國家的名譽,為民族的利益.犧牲自己的生命。至於名譽或人格也會因而受到損害,此輩是不瞭解的。此輩關於權利,只知其為物質上的利益,我們何能希望他們另用別的尺度以考慮國民的權利及名譽。所以國法上能夠爭取民權,國際法上能夠爭取主權的人,常是私權上勇敢善戰之士。前曾述過,英國人願為區區一便士之微而願付出十倍以上的金錢,與加害人從事鬥爭。有這鬥爭精神,故在國內能夠爭取民主政治,於國外能夠爭取國家聲望。
對於國民施行政治教育的是私法,絕不是公法。國民在必要時,若能知道如何保護政治的權利,如何於各國之間,防衛國家的獨立.必須該國人民在私人生活方面,能夠知道如何主張他們自己的權利。自己權利受到侵害,不問來自何方,是來自個人乎,來自政治乎,來自外國乎,若對之毫無感覺,必是該國人民沒有權利情感。是故反抗侵害,不是因為侵害屬於那一種類,而是懸於權利感情之有無。
依上所述,我們可以得到簡單的結論,即對國外要發揚國家的聲望,對國內要建立強國的基礎,莫貴於保護國民的權利感情;且應施以教育,使國民的權利感情能夠生長滋蔓。
專制國家的門戶常開放給敵人進來。蓋專制政府無不蔑視私權,賦稅任意增加,沒有人反對;徭役任意延長,沒有人抗議。人民養成了盲從的習慣,一旦遇到外敵來侵,人民必萎靡不振,移其過去盲從專制政府者以盲從敵人政府。到了這個時候,政治家方才覺悟,要培養對外民氣,須先培養對內民氣,亦已晚矣。
刊載於王澤鑒著作《民法總則》(增訂版)。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繼承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什麼?我不是你親生的!】
台灣鄉土劇會有因為家裡養不起,所以把小孩送給不孕,但經濟狀況比較好的家庭養,經過各種意外後,偶然到醫院驗了血型才發現自己不是父母親生的,其實是收養的,然後開始調查自己身世的劇情……但是收養有像電視劇那樣容易嗎?
🎸什麼是收養?
收養可以讓沒有血緣關係的兩方,透過法律認可的過程,來建立親子關係,這樣不但能讓原生家庭無法撫養的孩子,可以在另一個安穩的環境中成長,同時也讓想要孩子的人實現當父母的願望。
收養關係成立之後,收養人就是被收養人的父母,如同親生父母一樣要負擔照顧責任和義務,而養子女和養父母及養父母親屬的關係,基本上和親生子女一樣。相對的,生父母的權利義務會喪失,包括親權、繼承權、撫養權等等,在法律上就變成陌生人。(民法第1077條)
🎸收養的類型有哪些?
收養的類型可區分三種:
1⃣無血緣關係收養:
養父母、原生父母及養子女之間沒有血緣關係,依現行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無血緣關係收養必須經過收出養專業團體媒合。
2⃣親戚收養:
又叫近親收養,也就是收養親戚的孩子。
3⃣繼親收養:
也稱為他方收養,收養配偶之前婚姻所生的小孩。
🎸收養有條件限制嗎?
一. 年齡限制【民法第1073條】
一般人想收養別人,年紀必須超過對象20歲才可以。如果是「夫妻共同收養」別人的情況,則是一個人超過20歲、另一個超過16歲即可。例如丈夫40歲,妻子36歲,就可以共同收養正值20歲的A。
二、禁止近親收養【民法第1073-1條】
爺爺不能收養孫子、公婆不能收養媳婦。原則上直系血親、直系姻親間是不能收養的,除非是再婚的夫妻收養對方的子女,例如A和B再婚,A可以收養B與前夫所生的兒子。
除此之外,近親之間輩分不相當(包含輩分相同)也不能收養,例如表兄弟姊妹不能互相收養,或是祖父母收養外孫,這種導致倫理輩分秩序混亂的也不行。
三、配偶共同收養【民法第1074條】
如果你已經結了婚,你想收養子女一定要得到配偶同意,與配偶共同收養。除非收養的對象本來就是對方的孩子,或是你的配偶生死不明、因特殊原因無法表示意見時,才可以單獨決定。
四、禁止雙重出養【民法第1075條】
養父母一次只能有一個(組),不能已經給A收養,又想要給B收養,法律是禁止「職業養子女」出現的。
五、被收養人配偶的同意【民法第1076條】
如果你已經結了婚,你想「被收養」,這時候就跟收養別人一樣,也要得到配偶的同意喔!
六、收養合意【民法第1076-1條、1076-2條】
收養會切斷對象與原生父母的親子關係,因此收養別人的子女,依法要經過別人父母的同意,不管對方是不是未成年人都一樣喔!
舉例來說,C是A、B的子女,你想收養C,得先請示A、B的意見才行。
除非,今天A、B有虐待、施暴等未盡教養義務,或是A、B因重病等情況而無法表示意見,你才能無視對方父母的意願進行收養。
七、無血緣未成年人的「收養必要性」:
如果收養對象是18歲以下的兒少,依《兒童及少年權利與福利保障法》第16條規定,必須經過專業機構的審核,由先調查「出養必要性」,確認除了收養以外,原生家庭真的沒別的方法讓孩子獲得妥善照顧,才可以進行收養程序。
🎸要怎麼收養?
因為以前會有私下收養的情形,其中衍生出偽造文書、販賣人口等問題,為了保障孩子的權益,《兒童及少年權利與福利保障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除了「旁系血親在六親等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與「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以外,「無血緣關係的未成年人收養」都必須透過衛福部社家署或地方主管機關許可的收出養專業團體辦理。
所以要先找到機構登記,再參加說明會或是課程,經過機構人員評估和訪談、審查收養的人資格,再進行配對,然後觀察雙方適應狀況,之後決定收養的話就可以進行收養作業。
依民法第1079條,收養要用書面,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所以完成收養作業之後,就可以向養父母或養子女住所地的地方法院提出聲請,等法院出庭機構訪視後進行裁定,在十個工作日之後聲請確定證明,就可以拿確定證明辦理戶籍登記。
如果是其他收養情形,則逕向法院法院辦理即可。
🎸外國人怎麼收養台灣小孩?
外國人收養台灣小孩屬於跨國收養,通常透過收出養專業機構進行,外國人必須在自己的國家找到和台灣合作的收養機構來媒合。
依狀況有不同的辦理原則:
1⃣夫妻一方是台灣人,配偶是外國人,夫妻都住在台灣,照台灣收養程序辦理。
2⃣夫妻一方住台灣,配偶住國外:
1.夫妻雙方都是台灣人,照台灣收養程序辦理。
2.夫妻一方或雙方是外國人,照跨國境收養程序辦理。
不過依照《兒童及少年權利與福利保障法》以及「海牙國際公約」的精神,在有出養必要性的前提下,會以國內收養為優先,希望讓孩子盡量在同種族同文化的環境長大。
🎸台灣人怎麼收養外國小孩?
按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4條規定,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所以養父母及養子女的收養過程都必須符合自己國家的法律,要 #先到孩子的原生國家,照原生國家的收養程序完成收養,然後將所有收養文件資料帶回台灣。
再依照《家事事件法》第115條規定附具相關文件,提出收養符合養父母或養子女本國法的證明文件資料,各項證明文件,如果是在國外作成的,要先經過我國駐外機構的驗證,外文文件要附上中文譯本,然後 #再向法院提出收養聲請。
小時候看完鄉土劇,我也想過該不會我不是父母親生的,不然怎麼對我這麼兇?也覺得別人家好像比較好,想當別人家的小孩,但長大後發現,和家人的關係並不全然建立在血緣之上,有愛才是最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