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消防法第6條第1項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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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消防法第6條第1項產品中有1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8萬的網紅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林森大火,國家有保護的義務嗎?】 - 台北市錢櫃KTV林森店於4月26號上午10時50分發生大火,引發傷亡,台北市長柯文哲於下午到場宣布整棟停業,台北市建管處並在隔天27號上午10時35分送達相關公文,張貼於錢櫃1樓大門。 . 公文強調,該停業動作是依照行政執行法所為的「即時強制」,即要求林森店...

  • 消防法第6條第1項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4-29 14:5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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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森大火,國家有保護的義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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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市錢櫃KTV林森店於4月26號上午10時50分發生大火,引發傷亡,台北市長柯文哲於下午到場宣布整棟停業,台北市建管處並在隔天27號上午10時35分送達相關公文,張貼於錢櫃1樓大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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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文強調,該停業動作是依照行政執行法所為的「即時強制」,即要求林森店立即停業外,更希望保持現場配合採證程序,待錢櫃完成改善後,再向台北市政府申請終止該停業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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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麼是即時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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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是公部門為了避免迫切的危害發生,在事情變得更大條之前,所做的各種緊急應變措施;在這次事件中,就是顧慮「錢櫃林森店的消防危機」,因此在未完成一切改善前,馬上要求停業的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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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樣的依據寫在行政執行法,像是行政執行法第39條規定:在有公安疑慮的情形下,可以限制建物的使用,用來防護各種危害,就像這次的停業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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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即時強制真的「即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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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單說,如果市府可以為了防範消防危機,作成停業的即時強制;那麼本次事件發生之前,是否也有作成停業的餘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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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市消防局副局長畢幼明在接受三立訪問時表示,今年3月30日安檢人員稽查時,曾發現現場5樓有施工隔板,隨即要求業者遞交「消防防護計畫」,但業者遲至火警當天都還沒有送交計畫書,4月27號則依《消防法》第40條裁處5萬元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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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如果說火災後的狀況屬於「有消防危機→應該停業」;那麼火災前,當錢櫃在保持營業下繼續施工,且未繳交消防防護計畫,讓所有客人暴露未知的風險中,並在公部門明知的前提下,是否也算「有消防危機→應該停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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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尤其《消防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如錢櫃,見註),應由管理權人等,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的必要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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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重要的是,《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遇有「室內裝修施工」時,應另定消防防護計畫,以監督施工單位用火、用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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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前述「消防防護計畫」,依照前條規定,更包含非常多重要的事情,諸如: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警鈴、灑水系統會不會打開?)、火災發生時的滅火行動、避難引導(如何避免客人被嗆傷)、用火用電的監督管理(如施工時對充電器的使用管理?)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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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些攸關消防重要事項的計畫,如果像副局長所說,什麼都沒拿出來,那個施工的所在,真的夠安全嗎,真的該讓客人來消費嗎?而火災事後才作即時強制,真的夠即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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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樣的疑慮,如果還算合理,各地的市民都會希望得到一個清楚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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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本法第13條第1項所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範圍如下:視聽歌唱場所(KTV 等)。

  • 消防法第6條第1項 在 黃家齊:年輕世代,做事實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4-27 18: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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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不幸遇到 #火災 該如何應變呢??

    #影片感謝 作者:嘉義市政府消防局 隊員陳建中 攝影義消 林維懋 的專業分享。

    🧯🧯#防災小常識🧯🧯

    1⃣、居家環境
    平時應與家人討論並製定「家庭逃生計畫」,檢視家中是否有兩個不同方向的 #逃生出口、是否有 #消防安全設備。

    ⏩如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簡稱 #住警器),火災初發生時有效發出警示,降低人員傷亡及財物損失。

    2⃣、陌生公共場所
    應先尋找安全門、梯、查看有無加鎖,熟悉逃生路徑,尤其是夜宿飯店、旅館或三溫暖等公共場所,更應特別注意不同逃生方向出口。

    平時多具備危機意識,利用機會瞭解消防安全常識及逃生避難方法,給自己多一點機會。

    🔸🔸🔸🔸🔸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簡稱住警器)
    本市符合消防法第6條第5項之住宅場所(含5層樓以下老舊社區〈如眷村〉及透天厝;依法應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大樓除外)設置住警器,以 #1戶申請1次、#1次補助1顆 為限。
    🛎方式申請:
    1、 親臨(或電洽)住宅所在之轄區消防分隊登記或申請。
    2、 由當地里辦公處協助造冊後向消防分隊提出申請。

    相關資訊亦可至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網站─「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補助專區」(http://tyfdsiren.tyfd.gov.tw/tyfdsiren/index.php)查詢相關補助資訊。

  • 消防法第6條第1項 在 立法委員葉毓蘭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4-27 13:3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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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的火災,好慘!

    愛唱歌的林姓工程師,知道逃不出火場,打電話和父母道別...
     
    還有去唱歌慶生的周小姐,生日變成忌日,家人還是從手上的戒指辨認她的身分...
     
    這樣的慘案,不能再發生。疫期不能是法律假期,更不能是消防安全的假期,不容出現公安破口。
     
    我們不了解為什麼「錢櫃」不能在施工時暫停營業二天,順便做好防疫的消毒,讓消費者更安心?只因林森北的錢櫃是業績最好的分店?這個錢不賺不行?
     
    消防法第13條明定管理權人應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防火管理。也明文規定: 「在增建、改建、修建、室內裝修施工時,應另定消防防護計畫(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2項)」。
     
    消防法第35條:「依第6條第1項所定標準,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供營業使用場所,或依同條第4項所定,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的場所,其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
     
    請加強全國各個公共營業場所的消防安全設備檢查,不但不能放防疫假,還要再加上不定期的突襲抽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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