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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法禮券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三倍券的性質是什麼?】
年底即將到來,大家的三倍券花完了嗎?三倍券的使用期限是到2020/12/31,但是三倍券是民眾用1000元換來的,所以曾經出現過三倍券是否應該跟「禮券」一樣不能限使用時間、或是可以沒用完是否應該可以退款的質疑。
🎸三倍券不是禮券
首先,針對一般禮券雖然有制定《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但此規範明年年初才會正式生效,且這樣的規定是基於消保法而來,而主要是為了規範「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消費關係」。
然而,發放三倍券的法源依據,是來自《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的規定,由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制定「振興政策」。此種振興政策的性質是國家與人民之間的關係,與消費關係不同,所以三倍券性質上和禮券是不一樣的,不受到禮券相關規定的限制。
🎸三倍券是一種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簡單來說是指行政機關對具體事件行使公權力、發生法律效果的行為,例如開罰單、核發建照、發放育兒津貼等等。而行政處分有時候會有「附款」,常見的比如說附期限、附條件、附負擔等。
以三倍券為例,基本上人民需要支付1000元現金,才能獲得向政府換取3000元面額振興券的資格,這當中「先支付1000元現金」就是獲得行政處分的一種「條件」。
也因為發放三倍券的這個政策,性質上屬於行政處分,目的在於「能適時刺激消費」,所以政策的內容譬如使用方法、不找零、有定期限等等,是行政機關可以在法律授權的範圍內制定規則的。
其實三倍券最主要的目的就是為了促進消費、振興經濟,因此才會限制使用期限讓大家可以集中消費、發揮最大效益,大家趕快確認看看身邊還有沒有沒用完的三倍券吧!
消保法禮券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鬥陣來關心】振興三倍券之使用期限
作者:廖苡慈律師
振興三倍券已於7月1日起開放預購,針對其使用期限為今年12月31日,有論者認為違反消費者保護法(「消保法」)授權規定公告「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得訂有使用期限的規定。然而,消保法之適用,須以定型化契約之當事人為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為前提。振興三倍券之發放者為政府而非企業經營者,故無從適用消保法。
消費者保護處亦聲明,振興三倍券是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之規定發放,其目的在於刺激消費、協助相關產業復甦,與一般禮券之法源及政策目標尚屬有別。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消保法禮券 在 udn.com 聯合新聞網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消基會說只要出了錢,就構成消費行為,受消保法保障,「不是政府說不算就不算。」
【三倍券有期限是帶頭違法? 經濟部:法律依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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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花千元換振興三倍券 消基會:未使用完應全額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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