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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消保法平等互惠原則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728的網紅台中立委候選人黃朝淵,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消費者向高雄 #東名建設 購買小港區「東名知音悅」預售建案,詎料,交屋後發現 #權狀短少兩坪餘,經高雄市消保官消費爭議申訴協商,違法違約事實明確,建商仍拒不認錯,後續將陪同消費者報案提告詐欺、訴請減少價金暨損害賠償,並向公平會檢舉違反公平交易法,給傲慢建商一個教訓! 1️⃣按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契約...
消保法平等互惠原則 在 台中立委候選人黃朝淵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消費者向高雄 #東名建設 購買小港區「東名知音悅」預售建案,詎料,交屋後發現 #權狀短少兩坪餘,經高雄市消保官消費爭議申訴協商,違法違約事實明確,建商仍拒不認錯,後續將陪同消費者報案提告詐欺、訴請減少價金暨損害賠償,並向公平會檢舉違反公平交易法,給傲慢建商一個教訓!
1️⃣按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應載明主建物面積占本房屋登記總面積之比例,並 分別揭示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共有部分等三部分之面積及價款。因此,現行以房屋總價除以房屋登記面積換算出每坪房屋價格之平均單價之方式,將不再採行。
新法規定契約中對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 #必須分開列價,並新增車位價款,與過去只寫總價不同,避免建商灌虛坪,若未分開列價,#買方可主張契約無效。
2️⃣次按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賣方均應全部找補,以彰顯零誤差之精神。
至找補之基準,因應分別計價,故面積誤差之找補,應分別以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價款除以各面積所計算之單價(應扣除車位價款及面積),無息於交屋時一次結清。
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超過百分之三者,#買方得解除契約。
3️⃣再按消保法第11條之1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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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時報
#勞工司法正義聯盟
#親民黨台中市黃朝淵服務團隊
#服務專線0928225530
消保法平等互惠原則 在 高嘉瑜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手機APP自動續訂陷阱多 消費者求償無門成冤大頭】
手機APP自動續訂相關爭議層出不窮,嘉瑜今天上午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邀請行政院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經濟部工業局科長林青嶔出席關注此議題,並要求主管機關重新檢視各交易型態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針對「自動續約」條款,APP業者應清楚標示、通知,善盡告知義務。
🔔手機APP自動續訂申訴案件逐年攀升,近兩年倍數成長
嘉瑜調閱行政院消保處的統計資料發現,近5年涉及手機APP自動續訂相關爭議之申訴案件高達351件,分別為104年6月至105年6月之23件、105年6月至106年6月之28件、106年6月至107年6月之34件、107年6月至108年6月之75件,以及108年6月至109年6月之191件。除了申訴案件逐年攀升外,近兩年更是呈現倍數成長,相關議題值得共同關注。
🔔手機APP自動續訂爭議態樣多,消費者無所適從
目前手機APP自動續訂爭議之態樣,大致包括以下5類,並以前2類情形為大宗:
1. 以「免費試用」、「贈品」或「優惠價格」等方式吸引消費者下載APP,但未告知試用期間或優惠期間屆滿後將自動續訂並扣繳費用,近5年申訴案件達到108件。
2. 消費者付費購買APP一定期間的使用權利(或會員資格),但未被告知期間屆滿後會自動續訂並扣繳費用,近5年申訴案件高達138件。
3. 消費者下載APP前雖知悉並同意自動續訂,但嗣後想要取消自動續訂時,卻找不到取消的介面;或誤以為只要刪除該APP就等於是取消自動續訂,近5年申訴案件計38件。。
4. 消費者取消自動續訂後,企業經營者不願退還款項或要求收取一定金額之違約金,近5年申訴案件為61件。
5. APP開發商或平台業者位於境外,僅以電子郵件為其聯絡方式,致消費者求助無門,近5年申訴案件共6件。
🔔免費試用作誘餌,細節藏在密密麻麻文字中
嘉瑜先前接獲民眾陳情指出,其下載遊戲APP「Let Me Out – Addictive Puzzle」免費試玩,在試用期內刪除遊戲後,疏未注意藏在說明頁面密密麻麻英文字中的「自動續訂」條款,導致每週被扣款170元,事後收到帳單才知落入陷阱。近期重新竄紅的「FaceApp」,也提供消費者免費試用3天,但若未在訂閱期結束前24小時內取消訂閱,即使事後刪除該APP,仍會因「自動續訂」條款被收取990元之年費。
🔔主管機關應滾動檢討業者不合理、不合法的條款
對此議題,行政院消保處表示,業者自動續訂條款倘剝奪消費者的締約自主決定權,恐已違反消保法第11條、第12條之平等互惠或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這是屬「無效條款」,消費者得依法主張相關權利。關於手機APP自動續訂條款等不公平現象,三月已發函至各主管機關,要求重新檢討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充分保障消費者權益。
經濟部工業局則表示,去年11月已加強規範,網際網路教學服務業者不得在契約中約定以自動續約扣款方式延長契約。未來針對遊戲產業也會視產業發展進行滾動式檢討,並持續研修是否有納入自動續訂條款之必要,使產業法制趨於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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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App續訂爭議多 近5年申訴案35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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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APP「自動續訂」陷阱多 刪除照樣收取近萬元年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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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APP自動續訂多陷阱 綠委喊主管機關應做好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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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app自動續訂爭議多 消保處:滾動式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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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ceApp」爆紅自動續訂陷阱多 高嘉瑜:App Store和Google Play等平台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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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APP自動續訂 消費者求償無門成冤大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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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APP自動續訂陷阱多 高嘉瑜:如吸血鬼一樣吸人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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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嘉瑜:手機APP自動續訂陷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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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嘉瑜指手機APP「自動續訂」陷阱多 消保處籲:做個聰明的消費者
消保法平等互惠原則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鬥陣來關心】過期禮券的處理
作者:劉孟哲律師 / 簡心怡
時逢年節期間,又到了親友間禮尚往來的時節,考量禮券的運用便利性、彈性以及通常附隨的價格優惠,常常是許多人送禮的選擇。
禮券屬於預付型交易的一種,在過去,發行人往往以片面的意思表示,在禮券上設定使用年限或各種使用限制,此舉不只對消費者不公平,也造成禮券使用的極大困擾。故在民國95、96年間,相關單位陸續發布多種行業的「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定在禮券上不得記載使用期限,因此就算消費者發現禮券上註有有效日期,都能夠跟發行人主張兌換,如果超過票面上的期限,補差價後也能行使權利。
有疑問的是,如果消費者是在大掃除時意外發現藏在雜物堆中沉積已久的過期禮券時,上述的禮券相關規範是否適用呢?依經濟部及消保會之相關解釋,如果是在民國96年以前所發行有記載使用期限的禮券,因為法律不溯及既往的緣故,並不受新法的約束。民國96年前所發行之禮券雖然不在新法規範之下,但其條款仍不得違反民法誠實信用原則、消費者保護法裡顯失公平原則的適用,故發行人仍不可毫無條件地限制使用期間。例如消保會92年5月16日消保法字第0920000636號函便例示基於平等互惠原則,並考量企業經營者之經營成本與消費者首購時一次繳清全部款項,如企業經營者記載使用期限,須符合使用期限應記載於正面、記載於正面之使用期限文字,須用明顯字體或顏色突顯出來,促使消費者注意、以及當逾使用期限時,企業經營者應提供可依折扣數多寡決定退費之標準或延期使用之方式等三要件供參。
但仍請注意,以上所描述的都只適用於有償禮券,如果是百貨公司周年慶無償贈送的,或去餐廳消費完附送的優惠券,便無不得記載期限的限制了。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