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洵非有據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洵非有據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洵非有據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洵非有據產品中有40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5萬的網紅PanSci 科學新聞網,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保持社交距離,避免人與人的連結,是如何有效減緩疫情蔓延? COVID-19 爆發至今,全球疫情延燒不斷。除了擴大疫苗覆蓋率,「非藥物介入措施」(NPI)更是阻斷病毒傳播鏈的重要關鍵。 已成為日常用詞的「社交距離」便是 NPI 的核心概念之一。尤其在本土疫情升溫之時,非必要避免外出,亦成為了政府...

洵非有據 在 張齡予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7-26 03:48:34

#買芒果挺屏東 播到屏東DELTA群聚傳染,影響了正在盛產的屏東 #芒果 銷量, 真的好心疼農民,好心痛。 請大家不要因焦慮沒意義的抵制台灣農產品,不要讓農民心血放水流! 其實在北農事件,就已經有部分農產品受影響,很多人追問"菜是不來自北農",要求出示產地證明,其實北農是通路,這回屏東則是產地被抵制...

洵非有據 在 阿普 | 雙胞胎媽咪 | Aggie ?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0-07-09 17:38:55

⠀ 「看不見不代表不存在」⠀ 我們的一天有二~三分之一的時間是花在床上睡覺。就算有洗床單,但你有想過貼著我們肌膚的床墊,累積佈滿多少塵蟎?灰塵?細菌?🤢⠀ 而你知道塵蟎專吃人類的皮屑嗎(噁爆🤮⠀ 據研究,每張床墊可能含有約200萬隻的塵蟎...⠀ ⠀ 🔥防蟎x殺菌🔥雙防護⠀優惠團購來了!⠀ UMM奈...

洵非有據 在 一撇中文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0-05-10 15:09:21

《也談讀書無用》 「讀書是否有用」其實是個偽命題,根本就不符合客觀現實的情理。讀書必然是有用的,分別只在於「用」的多與寡罷了。要探討此命題,不妨從「書」的定義入手,私以為書有三種「有字之書」「無字之書」「人生之書」分別爲知識、技藝乃至智慧、人情世故。而讀的方法可以閱讀、思索、觀察這三種。當我們出生那...

  • 洵非有據 在 PanSci 科學新聞網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17 16: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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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持社交距離,避免人與人的連結,是如何有效減緩疫情蔓延?

    COVID-19 爆發至今,全球疫情延燒不斷。除了擴大疫苗覆蓋率,「非藥物介入措施」(NPI)更是阻斷病毒傳播鏈的重要關鍵。

    已成為日常用詞的「社交距離」便是 NPI 的核心概念之一。尤其在本土疫情升溫之時,非必要避免外出,亦成為了政府呼籲的防疫指南。

    但社交距離政策如何防控疫情?

    中研院詹大千研究員透過電信數據分析出 #人流慣性模式,不僅協助了地方政府觀察疫情變化、還能提前預測重熱區!一起來一探究竟吧!

    *本文轉載自合作夥伴 研之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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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閱讀:
    大數據解析人與病毒的距離——「人流研究」預測疫情熱點
    https://pansci.asia/archives/327496
    中藥「清冠一號」包治 COVID-19?中醫師怎麼看?
    https://pansci.asia/archives/322552
    人類與 COVID-19 互相適應,這是場長久的「無限之戰」
    https://pansci.asia/archives/329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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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泛科學為您準備的 COVID-19 防疫專題٩(ˊᗜˋ*)و✧*。
    https://covid19.pansci.asia/
    讓我們一起渡過這次的危機

  • 洵非有據 在 PanSci 科學新聞網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17 1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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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 APP 監控病人接觸史,怎樣才不算侵害隱私權?

    挪威政府曾推出一款接觸追蹤軟體,能監控足跡、提出曾接觸確診者的示警,但卻遭到主管機關宣告禁用!是因為主管機關認為防疫手段也需要符合歐盟原則:首先, #公眾溝通責任 ,挪威政府應讓人民知道這款 APP 是為了疫調?還是研究分析?

    另外,根據 #最小蒐集原則,非確診者的資料不該被上傳;並且應該採用 #更小侵害的手段,例如台灣「社交距離 APP」僅從藍牙確認距離資訊,不使用更精準的 GPS 資料。

    在個資數位化的現代,台灣透過什麼方式確保個資不被濫用?

    *本文轉載自合作夥伴 研之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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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閱讀:
    當 AI 遇上公衛,是如虎添翼,還是充滿危機?
    https://pansci.asia/archives/325439
    用防疫心態,面對資安威脅——國立臺灣大學資訊工程學系蕭旭君專訪
    https://pansci.asia/archives/325439
    血氧 App 怎麼量?會有資安疑慮嗎?
    https://pansci.asia/archives/323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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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洵非有據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14 23:03:15
    有 130 人按讚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194號刑事判決】

    1、
    票據權利之發生、移轉及行使,與票據之作成、占有及提示具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故有效之票據為有價證券,並具有(財)物之性質,簽發票據之人於合法轉讓交付前,為該票據之原始所有人,該有效之票據自得為財產犯罪之行為客體。然包括本票在內之票據為要式證券,提供市售空白本票由相對人簽發後加以強取,其本票之作成,須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記載該條項各款所列事項,倘有缺漏,除同條第2項至第5項另有關於未記載同條第1項第3款(受款人姓名或商號)、第5款(發票地)、第7款(付款地)及第8款(到期日)之擬制規定外,其中關於「(第1款)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第2款)一定之金額」、「(第4款)無條件擔任支付」及「(第6款)發票年、月、日」之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須填載完備,並由發票人簽名,始克成為有效之票據,否則除有授權執票人填載相關應記載事項之情形外,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之規定,乃 #當然無效之票據,#不能認係有價證券,#而不具有(#財)#物之屬性,#自無從為財產犯罪之行為客體,#行為人縱予非法取得,#亦難謂其犯罪已屬既遂。

    2、
    查本件原判決依憑被告莊士國供承:伊夥人強押剝奪少年黃○皓之行動自由並予施暴成傷,且強令黃○皓簽立金額新臺幣(下同)6萬6,000元之「本票」1張(下稱系爭「本票」)交由謝金吉取得保管等情……上述黃○皓所簽發系爭「本票」之狀態,乃被告與謝金吉共同被訴本件犯行具有相同訴訟利益之待證事項,究竟系爭「本票」上經黃○皓填載之事項為何?其中諸如發票日期等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已否記載完備?是否係有效之票據而為有價證券?以上疑點攸關系爭「本票」是否具有(財)物之屬性,而得為被告本件被訴犯行之行為客體,影響其犯罪既遂或未遂之認定,客觀上允有調查釐清之必要,否則不足以為判決之基礎。乃原判決法院未予詳查釐清究明,遽行判決,而論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結夥強盜(既遂)罪,揆諸上揭說明,洵難謂無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且上揭違法情形,足致適用法令違誤,而顯然於判決有影響,依前揭司法院解釋意旨,自有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適用。案經確定,且於被告不利,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即關於被告之確定部分)撤銷,惟因其前揭違法致事實未臻明瞭,為維護被告之審級利益,並求事實之真切,由原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以資糾正及救濟。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_____________________

    看到這則判決,讓我想到一個爭點:強盜他人「價值輕微之物」,是否構成強盜罪「既遂犯」?102年司法官考題也有測驗類似考點,如題所示(題目節錄),甲拿到一疊「玩具鈔票」,財產價值較輕微,甲之行為能否評價為強盜既遂,即值得討論。

    甲向曾在○○農會信用部服務過的乙詢問搶劫此農會信用部的可能性,乙告訴甲有關農會信用部的作業情形。甲說服丙共謀搶劫計畫,由丙事先偷走他人停放路邊的機車,得手後置放在甲住處。行搶前一天,丙的父親住進加護病房,丙告訴甲無法參加搶劫。甲缺錢孔急,獨自騎乘丙偷來的機車前往○○農會信用部,入內以幾可亂真的金屬製玩具槍抵住櫃檯前的客戶A,對行員B大喊「給錢馬上走」,B立刻將平時防搶的玩具鈔丟給甲,甲拿到一疊上面有農會信用部封籤的玩具鈔,轉身朝門口跑,卻遭到趕來現場的警察逮捕。原來乙得知甲決定行搶後,心生不安,透過他人向警察通報。試問:
    (一)甲之刑責如何?(10分)

    回到本判決,涉及的爭點亦是:被害人被迫簽發的「本票」內容欠缺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乃當然無效之票據,不能認係有價證券,到這裡的論證都沒問題,但是否即認為「不具有(財)物之屬性」,進而無法構成「強盜罪既遂犯」,筆者覺得有商榷餘地。學說一般認為,竊盜、搶奪、強盜這類所有權犯罪,客體解釋的重心應置於「所有權(權能)的歸屬」,而非財產價值的高低。也因此,這類犯罪既遂與否的認定,在於行為人是否「取得財物的持有」,而非財產價值的高低。基此,當行為人透過強盜手段取得玩具鈔票,或如本判決所示取得(無效的)本票,由於該物已置於行為人的實力支配下,即應構成強盜既遂,而非僅論以未遂犯。(註) 筆者亦較為贊同此見解,此觀點較符合這類財產犯罪的解釋脈絡。

    註:整理並改寫自謝開平,強盜價值輕微之物,《強盜罪之構成要件及區辨》,2019年8月初版,頁7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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