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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波茨坦宣言英文產品中有19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0的網紅,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ノ排程中晝發文 #國際法法理建國 Q&A Q96: 有人主張中華民國1949年底滅國了,這樣的說法正確嗎 A96: 主張1949中華民國滅國?是指流亡滅國然後又建國,建了不知道什麼的東西? 1949年台澎領土主權還是屬於日本的喔!國際法規定國與國之間戰爭的結束是要簽訂「和平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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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ノ排程中晝發文 #國際法法理建國 Q&A
Q96: 有人主張中華民國1949年底滅國了,這樣的說法正確嗎
A96:
主張1949中華民國滅國?是指流亡滅國然後又建國,建了不知道什麼的東西?
1949年台澎領土主權還是屬於日本的喔!國際法規定國與國之間戰爭的結束是要簽訂「和平條約」,因此日本投降後停戰了,進入戰勝盟軍的盟佔時期,最終在《舊金山和約》48個國家與日本簽訂決議處理戰後責任歸屬。台澎領土在《舊金山和約》生效就是領土主權歸屬未定。若沒簽約到《舊金山和約》的國家可與日本簽訂子約,其條件不能優於母約(舊金山和約)。
那這裡就有個問題了,如果1949年的中華民國是另一個國家,不是中國,這代表這個國家從來沒有對日宣戰,也沒跟日本打過仗,那是要簽什麼鬼和約?
沒有承認中華民國是中國代表,那是要簽什麼《中日和約》?日本跟什麼國簽條約?
不要跟我說日本跟台灣國簽約喔,去把原文中日和約仔細看,基本英文能力不用太好,也看得懂。
如果跟日本簽《中日和約》的那個東西不是中國,而且還是1949之後才出現的國家,那1941年以前中國跟日本簽的條約關它屁事?幹嘛在《中日和約》第4條扯到這些?
最後,中華民國是中國流亡政權,1912年建立政權不是建國👉🏻https://www.facebook.com/media/set/?vanity=rotpnetwork&set=a.2763561250403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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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補充一下《中日和約》⚠️文長可略
中日和約(Treaty of Peace between Japan and the Republic of China)
(🔗 https://en.wikisource.org/wiki/Treaty_of_Peace_between_Japan_and_the_Republic_of_China)
先從《舊金山和約》開始談起,第 26 條:”...... Should Japan make a peace settlement or war claims settlement with any State granting that State greater advantages than those provided by the present Treaty, those same advantages shall be extended to the parties to the present Treaty.” 意即:如果日本跟沒簽《舊金山和約》的盟國成員簽約,條件優於《舊金山和約》的話,其他盟國成員全都可以一體適用。
因此,沒簽署到《舊金山和約》的中國(中華民國政權),與日本在1952年4月28日簽署《中日和約》,此約於 1952年8月5日生效。
《中日和約》是《舊金山和約》的子約,子約效力無法超越母約,母約沒把「台澎領土主權」移轉給任何國家,子約也辦不到。換句話說,若條件更優渥,則同盟國成員皆可享受其條件。所以,如果日本真的有辦法依照《中日和約》將台澎領土主權移轉給中國(中華民國政權)的話,那依照《舊金山和約》第 26 條的規定,台澎領土主權現在會變成45個最終批准和約國家共有喔!
中華民國政權作為當時的中國代表,若想透過子約《中日和約》得到台澎領土主權是不可能的,因為《舊金山和約》對台澎處置就是主權歸屬未定。
再來,實際上沒簽約到《舊金山和約》的中國代表ROC,與日本簽訂《中日和約》,當時就是承認接受《舊金山和約》的安排,台澎主權歸屬未定的事實,表示中國代表ROC也同意《開羅宣言》中「臺澎主權歸屬」的部分要依《舊金山和約》處理。
這就表示中英美三國都同意以《舊金山和約》的規定取代《開羅宣言》中關於台澎領土主權的約定,台澎領土主權自然應依《舊金山和約》的規定來認定,也就是處於「未定」的狀態。
以下舉例大家比較有疑慮的部分:
《中日和約》第4條:”It is recognized that all treaties, conventions and agreements concluded before December 9, 1941, between Japan and China have become null and void as a consequence of the war.”
有人主張因為第4條之前簽約的馬關條約就失效,正確應該來說是停止這個條約的狀態。但領土主權不會透過,你停止了這個狀態以後就會達到領土主權移轉的效果。國際法不存在割讓條約終止後,自動回復給原本領土主權國的狀態,因為割讓條約是已經完成的事情,條約只剩下法律的形式而已。更何況大清帝國對台澎領土主權的掌控實際上只有西半部而已。
領土主權移轉必須簽訂另一個條約;馬關條約失效回歸到原本的狀態,這是不對的,舉個例子:「A國 跟 B 國打仗,A 國輸,A 國把甲地割讓給 B國;B 國跟 C 國打仗,B 國輸,B 國把甲地再割讓給 C國;後來A 國又跟 B 國打仗,這次A國反敗為勝打贏了。雙方將之前割讓甲地給 B 國的條約廢除。如果廢除割讓領土主權的條約會讓領土主權回歸原位,那甲地領土主權會回歸 A 國嗎?但明明領土在 C 國手上,是要如何回到 A國呢?難道 A 國、B 國或聯合AB國要再去跟 C 國打一場,而且還要打贏才能把甲地搶回來?這樣戰爭永遠打不完了。
所以,依照法律的安定性原則,廢除條約讓領土主權回歸是不可能的。」
《中日和約》第10條:”For the purposes of the present Treaty, national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 all the inhabitants and former inhabitants of Taiwan (Formosa) and Penghu (the Pescadores) and their descendants who are of the Chinese nationalit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which have been or may hereafter be enforced by the Republic of China in Taiwan (Formosa) and Penghu (the Pescadores); and juridical person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 all those registered under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which have been or may hereafter be enforced by the Republic of China in Taiwan (Formosa) and Penghu (the Pescadores).” 意即:「就本約而言,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為(英文版:shall be deemed to,即「應視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臺灣及澎湖居民及前屬臺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中華民國法人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所登記之一切法人。」
對日本而言台澎人本來就不是中華民國國民,但日本在《中日和約》第10條寫台澎人被視為(shall be deemed to)中華民國國籍,特別寫出來是因為原本領土主權擁有的國家,土地上人民也會是國民,但因為中華民國沒有台澎主權,因此特地寫出來。
另外,中華民國政權外交部在 1952 年作成的〈議定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總報告書〉🔗 https://www.facebook.com/794597360633322/posts/1405108306248888/?d=n中,也明白承認中日和約無法解決臺澎主權未定問題:「查金山和約僅規定日本放棄臺灣澎湖而未明定其誰屬,此點自非中日和約所能補救。」由此可知,即使是中華民國政權外交部也知道台澎主權歸屬問題根本無法依《中日和約》來處理。
戰敗國日本針對「日華和約第四條之約定是否使臺澎主權回歸中國」之問題,於1964年2月29日在「第046回国会予算委員会第17号」,由「日本條約局局長-中川融」表示:「日華和平條約第四條,雖然有岡田先生所指出的條款,簡單來說,這條規定雙方承認開戰前日華間所締結的條約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但是,因為有些條約的涵蓋範圍廣,所以現在會受以前締結的條約影響。也可以說,有些條約的內容會沿用至今。當然這些條約的內容已消失,甚至也有『一次就結束』的條約,諸如台灣割讓等條約,便是『完成割讓台灣』一事即達成目的,之後僅具備形式上的效力。由於這是『已經執行完畢』的條約,就算事後廢棄,亦僅是形式上的廢棄,『已經執行完畢的事項無法因此而回到未執行前的狀態』,此類條約廢棄的效果,在國際法上為非常重要的問題,國際法學者的一致見解亦如上所示,若非如此,則國際間將無法安定;割讓領土後因戰敗而使其全部恢復原狀,之前的割讓條約無效,這是不可能的。」
「內閣總理-池田勇人」也表示: 「我們說得很清楚。我方在對日和約中放棄了(台澎主權)。這不是我們可以置喙的。所以,我們只是依據對日和約的規定,在遵守規定的同時締結了新的日華和平條約。即使是依據日華和平條約,也不能做出違背『依舊金山和約之決定日本已放棄(台澎主權)』的事。即使有做出決定,我們也不是以『中華民國具有對台主權』的想法簽條約,這點條約局局長也多次提到。我們現在也是在這樣的想法下運用日華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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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再提《中日和約》在1972年9月29日日本轉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時,這張和約就法律上已實質停止了唷!因為簽訂《中日和約》時有寫上適用對象範圍就是中華民國代表的中國,所以對日本來說台灣人也不用再「被視為」中華民國國籍的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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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引用「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法普:🔗 https://www.facebook.com/rotpnetwork/posts/3749287158497646
在進行法律效力的解釋時,有一個很重要的基本解釋原則叫做「明示其一,排除其他」。也就是說,假設今天有好幾個項目可以寫在法律文件裡,但只有其中部分被提及,此時表示對建立這份法律文件的當事者來說,他們決定排除掉那些沒寫進去的項目。
如果仔細觀察《開羅宣言》、說要實施《開羅宣言》的《波茨坦宣言》,以及《舊金山和約》的內容的話,會發現在《開羅宣言》裡提到的讓朝鮮獨立有出現在《舊金山和約》裡,但在《開羅宣言》裡提到將台澎主權移轉給中華民國卻「沒有」出現在《舊金山和約》裡。那麼,在運用前述的「明示其一,排除其他」的法律解釋基本原則之後,就可以知道,《舊金山和約》全體當事國雖然有在讓朝鮮獨立上達成共識,但對讓台澎領土主權移轉給中華民國並沒有達成共識。要不然為何不像「朝鮮獨立」那樣明白寫出來?
由此可知,《舊金山和約》絕非單純為《波茨坦宣言》的內容背書,如同橡皮圖章的存在。事實上,從美國在 1950年12月27日出具的外交函文可知,美國認為《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等戰時宣言應該要受到考量更完全的和平條約的拘束,而不是顛倒過來,讓只有少數國家參與的戰時意向聲明凌駕於各參戰國皆能參與、表示意見的和平條約。
US Aide-mémoire 1950.12.27:
"The Cairo Declaration of 1943 stated the purpose to restore "Manchuria.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 That Declaration, like other wartime declarations such as those of Yalta and Potsdam, was in the opin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subject to any final peace settlement where all relevant factors should be considered. The United States cannot accept the view, apparently put forward by the Soviet government, that the views of other Allies not represented at Cairo must be wholly ignored."
意即:「1943 年的開羅宣言提到將「滿洲地區、福爾摩莎及澎湖還給中華民國」。依據美國政府的看法,該份宣言,就和雅爾達及波茲坦等戰時宣言一樣,必須受到將所有相關因素皆納入考量後作成的任何最終和平條約的限制。」
(🔗 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 )
也可見1954年12月1日關於舊金山和約及台北和約對台澎主權歸屬的處理方式,以及台澎與金馬法律地位的差異,美國國務卿 John Foster Dulles 表示:【嚴】格按法律來說,福爾摩莎及澎湖群島的主權從未確定過。這是因為對日和約僅涉及讓日本放棄對這些島嶼的權利與(主權)權源。但對日和約並未決定其未來的(主權)權源,這在中華民國與日本訂定的和約中也沒有決定。因此,這些島嶼(福爾摩莎與澎湖群島)的法律地位和始終是中國領土的離岸島嶼(金門與馬祖)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
Remarks at News Conference on the Purpose of Treaty with R.O.C. (Dec. 1, 1954), in DEP'T ST. BULL., Dec. 1954, at 896.
“[T]echnical sovereignty over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has never been settled. That is because the Japanese peace treaty merely involves a renunciation by Japan of its right and title to these islands. But the future title is not determined by the Japanese peace treaty, nor is it determined by the peace treaty which was concluded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Japan. Therefore, the juridical status of these islands,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is different from the juridical status of the offshore islands [Quemoy and Matsu] which have always been Chinese territory.” 意即:「舊金山和約與台北和約都未決定台澎主權歸屬。台澎法理地位與金馬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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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台澎人做著夢中夢中夢: https://reurl.cc/8yqAdj
👉🏻法理建國派的目標:https://reurl.cc/ZQynqW
👉🏻[英語繁中字]台灣在國際上不被承認的原因與解決方法:https://youtu.be/lss2OdMhi90
👉🏻聖峰演講影片Youtube :
https://youtu.be/-a_qHXh_URM
👉🏻聖峰演講實錄Podcast:
https://anchor.fm/rotpnetwork-shin-hong-ng/episodes/2019-03-29-ep8kln
👉🏻Apple podcast:https://reurl.cc/a5qZjQ
👉🏻 《台澎法理建國指南》電子書: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yFXTxYOtkqrwEyV11w0kQyKujxEZsU8N/view?usp=sharing
波茨坦宣言英文 在 李國璋 國民黨新竹市長初選候選人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台灣光復節》
📣1945年8月15日,日本昭和宣布投降詔書,並依照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公告的條件,無條件向美、英、中、蘇投降。值得注意的是9月2日「日本降伏文書」裡的投降對象並未明白寫出國號,僅寫了「中國China」,不過當時的「中國」應是指「🇹🇼中華民國」無誤。
🔊自1945年8月15日起,台灣澎湖回歸中國,結束日本50年殖民統治。這幾年引發光復節日期爭議的,則是因為在1945年的10月25日,陳儀在台灣接受日本投降,陳儀以軍隊受降日做為「台灣光復節」,讓後來的歷史學家、國際學者以及國民黨黨考證人士提出質疑,認為光復節應該是8月15日。國璋認為《台灣光復節》值得國人紀念,光復台灣終結日本殖民這是鐵的事實(即便現在教科書不是這樣寫),至於日期爭議,政府可以召集朝野各界來討論,尋求全民共識。
👉值得大家關注的,是民進黨蔡政府陸委會副主委邱垂正,日前公開嚴正指出,根據開羅宣言,台灣是歸還給中華民國,而非中華人民共和國。
🇹🇼陸委會的這項立場宣示,等於直接承認《開羅宣言 》的法律效力,也打臉了民進黨過去長期論述的「臺灣地位未定論」以及蔡英文總統的「中華民國流亡政府論」。國璋相信這對中華民國在台灣來說,這是一個好的開始。
🙅歷史的節日不應再被政黨做為撕裂社會的工具,造成世代對立、藍綠衝突。為了台灣要更好,世代要共贏,國璋也呼籲民進黨蔡英文政府不要再操弄仇恨動員,台灣不該一直這樣被撕裂!
🙏天佑台灣子民,台灣加油,中華民國加油!
#紀念台灣光復 #守護台灣未來
#台灣光復節 #開羅宣言
#台灣大步向前 #台灣要贏
#蔡英文說在台灣每個人不應為他的國家認同而道歉
#天佑台灣 #中華民國加油
#民進黨不應該只有在嗆中國大陸時才承認中華民國
#蔡總統也不應該在選舉時才承認中華民國
#未來市新竹市李國璋
波茨坦宣言英文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釣魚台誰的?蘇澳漁民的怒吼
陳美霞/釣魚台教育協會理事長、成大公衛研究所特聘教授(台南市)
(蘇澳籍新凌波二三六號漁船在釣魚台十二浬海域作業遭日本保安廳公務船衝撞,漁船指控日方船艇仍持續緊追。記者戴永華/翻攝)
「釣魚台到底是不是屬於我們台灣的?」
「既然釣魚台是屬於我們台灣的,那為什麼日本保安廳公務船說要來撞就來撞,一點預警都沒有?」
「我這麼一艘船被撞成這樣,你知道衝擊力要有多大?日本公務船都沒有考慮到船上人員的性命,這樣不是很鴨霸、不是罔顧人權嗎?」
「蔡英文總統說寸土不讓,那為什麼釣魚台是我們的,我們去釣魚台海域捕魚反而被欺負,我們漁民是那麼好欺負的嗎?」
九月廿七日下午,宜蘭蘇澳漁船「新凌波二三六號」在我國釣魚台海域合法作業,遭日本保安廳公務船無預警衝撞船首,右舷嚴重裂損。船長陳吉雄立即聯絡蘇澳漁業電台求救,在海巡署基隆艦戒護下,於廿八日晨返回蘇澳。
廿九日晨,筆者與《釣魚台教育協會》數位幹部,去南方澳漁港看望陳船長及他的漁船。本文開頭數句,就是我們訪問陳船長時,他氣憤難平、一連串的怒吼。
日本侵占我釣魚台、欺壓我漁民已經超過半個世紀,因此,陳船長的怒吼,也就是蘇澳、進而台灣東北部在釣魚台海域捕魚維生的漁民的怒吼!
簡短回顧日本侵占我釣魚台歷史:一八九四年日本發動甲午戰爭,一八九五年初趁機竊取釣魚台;甲午戰爭結束,清廷被逼簽訂《馬關條約》,割讓台灣及其附屬島嶼包括釣魚台,成為日本的殖民地。第二次世界大戰,日本無條件投降。依據《波茨坦公告》及其所追認的《開羅宣言》,日本須歸還其竊取自中國的所有領土,包括台灣與釣魚台列嶼。
釣魚台海域是蘇澳及台灣東北部漁民的百年傳統漁場,因黑潮流經此海域,漁產豐富,有鯖魚、旗魚、鯊魚、鬼頭刀…等,為高價值魚類聚集地。以蘇澳漁民為例,他們以及他們的父祖輩,世世代代都在釣魚台海域捕魚,辛苦作業之餘,也都常上去釣魚台洗淡水澡、撿鳥蛋、收集釣魚台盛產的中藥材料海芙蓉;釣魚台亦是颱風來時,漁民絕佳的避風港,也是他們推敲漁場、魚群在何方位的重要參考座標。
然而,一九七○年代初期,美國為鞏固它在亞洲的反共堡壘日本,強化雙方的同盟關係,私相授受擅自將琉球及釣魚台行政管理權給了日本。當時,台灣海內外學生展開了風起雲湧的「保衛釣魚台運動」!
有了美國的護持,之後日本公務船不斷非法驅離或扣押我漁船漁民。日本用干擾、驅離、取締、扣押、逮捕、罰款等等方式對待台灣漁民,據我們得知的數據,光是二○○六年到二○一二年,就共有兩百多次!而日本這樣欺壓我漁民的蠻橫行徑至今未曾停歇。於是,數天前蘇澳「新凌波二三六號」漁船被衝撞、數月前蘇澳「盛福十六號」漁船被騷擾、去年三月蘇澳「東半球廿八號」漁船被發射水砲驅趕等等類似事件,就不時發生。
釣魚台海域是蘇澳漁民的傳統漁場,就如我們訪談的許多蘇澳漁民說的:一九七○年之前上釣魚台,對他們,就像「行灶跤」(進廚房)一樣的熟悉。但是,一九七○年代以後,這個百年漁場被日本侵門踏戶,蘇澳漁民竟然再也進不了自己的廚房!蘇澳漁民的怒氣已經累積了數代!難怪陳船長發出一連串的怒吼,這樣的怒吼,代表的是蘇澳及台灣東北部去釣魚台海域捕魚維生的漁民的怒吼!更是台灣二千三百萬人民對主權被侵害的怒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