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法院閱卷委任狀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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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法院閱卷委任狀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5,498的網紅謝銘元:失敗並不可恥但要有用,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最近受人矚目的社會新聞,莫過館長受到槍擊。剛剛,館長在臉書上委任黃國昌律師主張權益。  那麼,黃國昌律師在法律上,可以幫館長做什麼?  1️⃣幫館長提起告訴  涉嫌犯案的被告,可能會構成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持有槍炮子彈、刑法殺人未遂、重傷害未遂或傷害罪嫌。 ...

  • 法院閱卷委任狀 在 謝銘元:失敗並不可恥但要有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8-30 19:3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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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館長委任,黃國昌律師可以做什麼?>
    
    最近受人矚目的社會新聞,莫過館長受到槍擊。剛剛,館長在臉書上委任黃國昌律師主張權益。
    
    那麼,黃國昌律師在法律上,可以幫館長做什麼?
    
    1️⃣幫館長提起告訴
    
    涉嫌犯案的被告,可能會構成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持有槍炮子彈、刑法殺人未遂、重傷害未遂或傷害罪嫌。
    
    就殺人未遂、重傷害未遂或傷害罪部分,館長是犯罪被害人,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殺人未遂、重傷害未遂,都不是告訴乃論之罪,即便館長沒有提告,檢察官還是要偵查犯罪。但如果館長決定提起告訴,會讓自己在法律上的地位,從「被害人」變成「告訴人」。
    
    而黃國昌律師,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6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告訴,得委任代理人行之」,擔任館長的告訴代理人。
    
    不過,依照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就告訴代理人的身份並無限制,沒有一定要具有律師身分,和被告辯護人原則上要選任律師,並不相同。
    
    2️⃣提起告訴,有什麼好處?
    
    提起告訴的好處在於,「偵查」階段的地位不同。
    
    假設,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後,案件交給法院審理,那檢察官就會成為公訴人的角色,這比較沒問題,不管館長是被害人、告訴人,法院在審理中,都會請館長到庭表示意見。
    
    但如果檢察官對館長提告的對象,認為罪嫌不足而不起訴,或雖然構成犯罪,但給緩起訴,這個時候可以對檢察官處分不服,而聲請「再議」的是「告訴人」。
    
    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本文規定:「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對檢察官處分不服的救濟權放在「告訴人」身上,如果「被害人」館長沒提告成為「告訴人」,就沒有聲請「再議」的權利。
    
    3️⃣如果,檢察官起訴之後呢?
    
    目前案件偵查中,情況未明,假設檢察官偵查終結,對被告提起公訴的情況。
    
    此時,不管館長有沒有提起告訴,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71條本文規定:「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害人或其家屬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法院都要在「審判期日」,讓館長到庭表示意見。
    
    館長也可以委任告訴代理人到庭,如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1規定:「告訴人得於審判中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
    
    4️⃣被害人訴訟參與新制
    
    去年12月10日三讀通過的刑事被害人訴訟參與新制,特定犯罪的被害人,可以在起訴後、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聲請參與訴訟。
    
    特定犯罪的範圍是侵害生命、身體、自由及性自主等案件,包括:
    
    👉故意過失致死、致重傷案件。
    👉刑法關於侵害生命、身體、自由及性自主案件。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特定案件。
    
    訴訟參與人可以選任代理人,並且準用許多被告選任辯護人的規定,如果訴訟參與人的代理人是律師,代理人享有完整的閱卷權,包括檢閱、抄錄、重製、攝影卷宗及證物。
    
    如前面提到的,法院要在「審判」期日,傳喚被害人或其家屬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但對「訴訟參與人」來說,不管是「準備」或「審判」程序,法院都要通知訴訟參與人及代理人,並在準備程序應進行事項中,聽取意見。
    
    在後續的證據調查過程中,每調查一證據結束,審判長也應該詢問訴訟參與人跟代理人,有沒有意見。最後,在科刑程序,審判長也要給予訴訟參與人及代理人、陪同人對科刑範圍表示意見的機會。
    
    5️⃣如果要打擊犯罪
    
    以上,大概是身為告訴代理人,或訴訟參與人可以做的事情。在館長公開的委任契約中,還表示要請黃國昌律師,盡力協同追查事實真相,打擊全體不法犯罪份子。
    
    但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

    打擊全體不法犯罪份子,是檢察官跟司法警察的工作,並不是告訴代理人的角色。
    
    不過,告訴代理人在過程中,可以協助檢察官搜集證據、形成足以說服法院對被告定罪的論述。

    首先,告訴人對被害的案情最為熟悉,可以在代理人的協助下,提供有意義的資訊給偵查機關,讓偵查機關找到正確的偵辦方向。也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19-1條第1項規定:「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辯護人於證據有湮滅、偽造、變造、隱匿或礙難使用之虞時,偵查中得聲請檢察官為搜索、扣押、鑑定、勘驗、訊問證人或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促請檢察官保全證據。

    其次,告訴人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4項規定:「告訴人得就證據調查事項向檢察官陳述意見,並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在偵查過程,可以向檢察官陳述關於證據調查事項的意見,在審理中可以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協助檢察官說服法院。

    #刑事訴訟法 #被害人訴訟參與 #告訴代理人 #黃國昌

    (補充說明:最後三段在發文後,經 李宣毅 (Essen Lee) 律師提供寶貴意見後,予以補充,感謝李律師。)
    ——
    第二屆「一起讀判決學生徵文比賽」8/31-9/5收件,詳情見:https://casebf.com/2020/08/09/2020_student_writing_contest/

  • 法院閱卷委任狀 在 徐巧芯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8-05-31 10:5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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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前總統辦公室今(31)日表示,馬前總統已於今日上午委任律師,針對洩密案高等法院判決諸多疏漏及違法之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因本案關係總統一職如何履行憲法職務,上訴狀同時請求最高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89條規定,就本案開庭審理,進行言詞辯論。

    馬前總統辦公室指出,本案卷內資料顯示,行政院前院長江宜樺、總統府前副秘書長羅智強皆曾證稱,102年8月31日與馬前總統會面,確有討論時任法務部長曾勇夫的政治責任與去留問題。但高院判決書卻說,「法務部長之去留,並非被告、江宜樺、羅智強等人當日(即102年8月31日)討論之議題」,顯見高院判決根本沒有詳閱卷證資料。高院判決未依證據,強為有罪判決,顯然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3項等規定,並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馬前總統辦公室表示,司法關說妨害司法公正、斲傷司法威信,攸關社會大眾的公共利益,但高院判決竟認定,「全民電通更一審司法關說案」與公共利益無涉,且未說明為何司法關說既非屬國家重大事務,也無關公共利益。此一認定顯然違反經驗及論理法則,不僅與審理洩密案的前七位法官之認定截然不同,也無視人民對司法關說之厭惡,除了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更有判決理由矛盾之違法。

    馬前總統辦公室強調,「刑事訴訟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均規定,基於公共利益或有正當理由時,洩密並不構成犯罪。馬前總統得知立法院長、在野黨大黨鞭和法務部長涉及關說司法個案後,認為將引發憲政風暴及社會不安,因此與幕僚及行政院長開會討論因應策略。如果這樣是洩密,那歷任及現任總統和幕僚開會討論尚屬秘密的決策,是不是也洩密?台北地檢署要不要也起訴?高等法院是不是也要判有罪並譴責這些總統「不足為國家元首之表率」?

    馬前總統辦公室表示,本案是一宗憲法訴訟,高等法院對於本案疏漏百出的有罪判決,將造成不當的憲政先例,使日後總統或行政院長面臨國家重大事件時,必須視若無睹、置若罔聞,否則就將面臨牢獄之災。馬前總統委任律師提起上訴,爭的不只是個人清白,更要爭取中華民國總統治國的合理權限,不能被不當限制。

  • 法院閱卷委任狀 在 陳其邁 Chen Chi-Mai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5-12-28 19:47:58
    有 1,164 人按讚

    再打臉邱毅
    邱毅聽不出自己道歉的聲音,還要我們拿証据出來。那我們只好重建現場了!希望幫助他重拾記憶,恢復正常。以下錄音,肯定非常有療癒的!

    光碟錄音內容(部分)
    法官: 被告邱先生,不好意思,這是一個自訴案件,依法還是要告知你,對於自訴人告訴你的事實、法條,自訴狀你應該有收到吧(邱回有的),這已經進行一陣子了,邱先生要告知你,在法院開庭的時候,你可以保持沉默、不用違背自己的意思陳述,也可以選任辯護人替你辯護,對於自己有利的證據可以請求法律調查,這是你訴訟法上的權利,邱先生你了解嗎?
    邱毅:了解
    法官:好,那已選任辯護人辯護了
    好那法官問了,對於本院前次準備程序,雙方就和解內容之意見為何?那個林律師,上次11月28日有開過一次庭,(林回:是)那溝通的意見為何?
    林律師:庭上,就是雙方協商已經達成和解(法官回ok)那道歉聲明,那道歉的文稿部份我們有傳給書記官了,那就按照上次的協商,請邱毅先生當庭朗讀並全程錄音,那麼…..
    法官:就如同這個…內容…如同這個…陳報四狀
    林律師:不太一樣,因為四狀有一個條件改了,所以不能用陳報四狀,內容如陳報四狀,但和解條件二修正為(法官:記載筆錄)對
    法官:好,那洪律師跟邱先生,對自訴代理人所陳這個部分,有什麼意見嗎?
    洪律師:沒有意見
    邱毅:沒有意見
    法官:沒有意見,那自訴被告邱先生是否於今日庭期就雙方已協議之內容,當庭為朗讀?
    邱毅:現在朗讀阿?.(法官;對)...喔同意同意
    林律師:庭上,按照我們上次協商,先把內容打上(法官;有阿,他現在再抓了,慢慢來)好好
    法官:KEY好了嗎?確認一下…………
    邱毅:現在念嗎?
    法官:對,沒關係,請
    邱毅:本人邱毅於2010年新北市長選舉投票前夕,參加TVBS 2100全民開講現場直播節目,恰逢連勝文遭遇槍擊,由於身處攝影棚內,未能即時取得詳盡資訊,在主持人提問並提供蔡英文新聞稿,且基於好友連勝文受創生死未卜之傷痛下,對蔡英文及民主進步黨進行評論,指稱民進黨新北市長候選人有煽惑、縱容支持者進行暴力情事,此評論可能造成蔡英文及民主進步黨之困擾,但並無妨害蔡英文及民主進步黨名譽之惡意。當時適逢選舉投票前夕,此評論對候選人可能造成負面影響,本人事後深感不安,特表歉意。
    法官:自訴人有何意見?自訴代理人有何意見?
    林律師:因為雙方已達成和解,我們在閱卷取得筆錄跟開庭錄音光碟後,我們與辯護人交換解除自訴及反訴代理人的委任狀
    法官:那個應該是向法院提出
    林律師:對,我們交換後提出…
    洪律師:那就直接寫我們會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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