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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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產品中有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0的網紅,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荷蘭在台辦事處 Netherlands Office Taipei 對 香草騎士 Vanilla Knight 訪談文侵權案件道歉賠償(內容工作者請千萬看到最後)/ Netherlands Office Taipei apologizes and compensates for copyright ...

  • 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4-09 22:4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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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荷蘭在台辦事處 Netherlands Office Taipei 對 香草騎士 Vanilla Knight 訪談文侵權案件道歉賠償(內容工作者請千萬看到最後)/ Netherlands Office Taipei apologizes and compensates for copyright infringement of the Vanilla Knight interview art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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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年了,距離我在巴黎家中發現自己的文章被抄襲、改寫成英文,並在荷蘭農業處網站發表已經半年。這半年中無論是全球疫情、還是我的個人生活都宛如雲霄飛車,上下起伏之多,讓人一方面很難想像半年已經過去、另一方面卻總有煙塵籠罩的不真實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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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上午在台北地方法院調解庭,我和荷蘭辦事處的當事人與律師同意就「建立文化、建立價值,建立產業間的連結 - 香草騎士創辦人味正琳師傅訪談筆記」侵犯著作權法一案達成和解,以下是雙方協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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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荷蘭在台辦事處於該處網站首頁刊登中英文版道歉啟事,內文包含「未經授權挪用 / We did not obtain Ms. Chen's consent and our usage of Ms. Chen's article was without Ms. Chen's authorization.」、「致歉 / we apologize」等文字,自 4/6 下午 4 時至 4/16 下午 5 時止,共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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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刊登網址:

    https://www.nl.org.tw/index_zh.html(中文)、
    https://www.nl.org.tw/index.html(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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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荷蘭在台辦事處提供雙方同意的侵權賠償,款項已於 4/7 匯入我的個人銀行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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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我將於 4/17 道歉啟事刊登時間結束後,撤銷對當事人的民事與刑事訴訟,並承諾不再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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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即將告一段落,但我其實並沒有任何欣喜之感。過程之反覆、瑣碎,讓我極為疲憊;為此奔波的好友之多,讓我在感受盛意之餘,始終有一絲歉疚。上回調解庭裡,看到當事人確實打從心裡感到後悔的表情,也使我相當難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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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選擇將這件事刊登周知,是認為這個案件極為重要,#希望這件事能夠成為所有內文工作者的範例_鼓勵大家看重自己的作品_保護自己的權益,同時 #呼籲公眾尊重著作權_共同打造一個更健康的創作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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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謂公理_其實不去爭取就不是你的。

    過去一年因為過於勞累,我暫停撰寫中英雙語文章,只以中文為主,我到現在還不時自責,「如果當時中英文都寫了,是否會警惕抄襲的意圖?」、「如果當時有英文版,是否在報案時,更容易證明哪些段落是來自我的文章?」我也記得當事人的長官,荷蘭在台辦事處農業處處長那封令人瞠目結舌、甚至讓我幾乎要為所有內容工作者感到悲哀的來信;更難忘當我把事件始末轉錄在「台灣人在荷蘭」群組後,底下一片都是「荷蘭人是不會道歉的」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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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權告訴非常冗長,但並不困難。許多好朋友一開始就試圖勸退我,因為擔心過程中身心的折磨會與結果不成比例。但我還是想告訴大家,如果你認為自己做的事是正確的,就堅持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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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的創作都有價值_願意分享不代表歡迎抄襲

    #就算只是爭一口氣_同樣會鼓舞很多人_帶來更多正面效益_減少同樣事情再次發生

    我非常感激所有留言支持我捍衛自己權益,為我提供法律諮詢、心理支持的朋友,特別是從頭到尾大力協助,在我從法國回台隔離期間,代為公證證據、前往警局報案,並陪我出席調解庭,為我爭取到理想和解結果的 Eatpire - 風格美食指南 創辦人吳威賦(William),謝謝你們陪我一路走來、沒有退縮。

    以下簡要列出發現文章被侵權後建議採取的行動給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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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立即蒐證,如侵權行為發生在網路上,除網頁截圖外,務必以螢幕錄影程式錄下造訪該網頁的紀錄,證實網頁確實存在的證據,以防網頁事後被移除。如果目前已被移除,可以嘗試用 Google cache 的方式取得快取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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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蒐證完成,將證據印出、檔案存檔後立即前往公證人處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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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如果願意給對方機會,可寄出存證信函通知對方即將報案,否則直接帶著公證好的證據與個人身分證明,前往最近的警察局報案製作筆錄,筆錄中需載明侵權處。在我的案件中,對方雖是將文章改寫成英文版,但仍然涉嫌觸犯著作權法中的「改作」一項,因此我將明顯翻譯自我文章的段落摘出,與原文對照,放入筆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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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接下來警方會通知對方到案說明,對方也可能試圖聯繫,取得和解。若不願和解,就靜候法院調解庭開庭通知。在此期間整理所有文件,並估算損失。記得,#不要低估自己的價值,除了文字內容可以比照發稿的稿費標準外,不要忘記還有自己的時薪,為寫作該篇文章付出的所有交通費、講習費、採訪、編輯費用等;若被侵權的部分還有照片,也要一同估計攝影師的費用、攝影器材租借費。若文章有商業用途,商業損失如廣告費、點擊率等也須一併估算在內。訴訟期間發生的所有相關費用如交通費、公證費、文件印刷、光碟印製費等也可計算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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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確認調解時間後,出席調解庭,帶好所有的證據、通訊往來,整理好論點,在調解委員前陳述,並提出和解條件,與對方協調。若調解成立,須確認同意的執行方案被妥善記錄至調解庭筆錄中,才有執行約束力。此時可選擇撤回告訴。若調解不成立,則該案件將直接進入法院審理程序。注意著作權侵權包含民事與刑事責任,因此若最後侵權行為確認,侵權行為人將會留下刑事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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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次感謝大家的支持,也希望這篇文章對提升整體創作環境有所幫助。現行的法規制度讓受害者非常疲憊,竊取者付出的代價很低,但我希望大家不要因為爭取自己該有的權益而自責,只有自己站起來保護自己的權益,現況才有改變的可能。衷心希望以後不再看到抄襲者理所當然,用「疏忽」、「遺漏」掩飾錯誤;也希望不再聽說有人受害,卻被大家勸退,理由是「爭一口氣很麻煩划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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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關連結:

    前情提要:https://tinyurl.com/ztykf69z

    味師傅訪談原文:https://tinyurl.com/n7kuvmj8 (FB) 、https://tinyurl.com/hhh88uf7(網站)

  • 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7-14 18: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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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60號判決:

    📍本號判決詳細說明了行政處分無效與得撤銷之判斷標準,也仔細的處理人民應提起撤銷訴訟而誤提起確認訴訟之情形!

    #忘記的可以用這號判決回復一下記憶

    (備註:『』為筆者所加)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第3項、第4項規定:「(第1項)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第3項)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第4項)應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未經訴願程序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並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

    依上開規定可知,行政處分無效與得撤銷之救濟途徑雖有不同,惟在具體個案,行政處分之違法,究係導致無效或得撤銷,其區辨非人民所易知,如人民應提起撤銷訴訟而誤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之後欲重行救濟,其未經訴願程序者,恐已遲誤提起訴願期間而不可得,始規定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並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之時,以維其權益。可見行政法院受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如認有應提起撤銷訴訟之情形,且得合法循訴願程序請求救濟者,依上開規定,即應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

    (二)次按行政程序法第111條規定:「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所謂無效之行政處分,係指行政行為雖有行政處分之形式,但其內容具有明顯、嚴重瑕疵而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力。基於維護法律安定性、公益性,學說及各國立法例皆認為行政處分是否無效,除法律定有明文之情形外,宜從嚴認定,故乃兼採「明顯瑕疵說」與「重大瑕疵說」作為認定標準之理論基礎。是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之規定,行政處分無效之原因,除該條第1款至第6款之例示規定外,尚有該條第7款「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之概括規定,用以補充前6款所未及涵蓋之無效情形。

    『行政處分是否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並非依當事人之主觀見解,亦非依受法律專業訓練者之認識能力判斷,而係依一般具有合理判斷能力者之認識能力決定之,其簡易之標準即係普通社會一般人一望即知其瑕疵為判斷標準。』

    易言之,該瑕疵須「在某程度上猶如刻在額頭上般」明顯之瑕疵,如行政處分之瑕疵倘未達到重大、明顯之程度,一般人對其違法性之存在與否猶存懷疑,則基於維持法安定性之必要,則不令該處分無效,其在被廢棄前依然有效,僅係得撤銷而已。

    (三)末按「(第1項)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第2項)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3年者,不得提起。」為訴願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所規定。其立法理由,以利害關係人非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而明定其提起訴願之期間,應自其知悉時起算;又為防止行政處分長久處於不確定之狀態,規定利害關係人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3年者,不得提起訴願。

    另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規定:「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1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準此,行政處分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之期間,應自知悉時起30日內為之;倘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利害關係人自其知悉後1年聲明不服,可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惟受訴願法第14條第3項但書所定3年之限制。

    本件上訴人雖非原處分之受處分人,然基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認原處分違法而對之不服,原應提起撤銷訴訟,卻未經訴願程序,誤向原審提起本件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經核原處分並未為救濟期間之教示(見原審卷第63頁),依原審認定之事實並參諸兩造本件之相關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上訴人係於107年1月23日知悉原處分,始發函向被上訴人確認原處分無效,此有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聲請書附卷可稽(原審卷第227至229頁),則上訴人於107年10月1日具狀提起本件確認原處分無效訴訟,依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規定,自應視為其於法定期間內已聲明不服,並未罹於訴願期間。則上訴人指摘原判決以其已逾法定30日之訴願期間,未依職權移送訴願管轄機關,固非無據,惟並非本件之訴訟標的,不影響判決之結論,併此敘明。

  • 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7-12 07: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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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錯誤與偏差的毒品查緝政策的惡性循環】

    〔在錯誤與偏差的查緝政策之下,癱瘓警政與司法,卻讓毒品問題始終陷入惡性循環,永遠無解。〕

    小編群在此先行預告,我們作者接下來會發表一系列的文章,針對我國本土實務案例(判決)進行探討,討論我國 #錯誤的毒品查緝政策導致的違法偵查、司法實務上 #證據排除 等議題。

    在我們作者發表文章探討這些判決案例之前,小編看到一篇不錯的相關報導,是記者以敘事的方式來討論施用毒品人口的「小傳記」,特別是與警方交手、經歷司法程序的故事,推薦給大家作為前理解:
    〈我不是藥頭〉全文看這裡➡️ https://bit.ly/32809sN
    (圖片擷取來源)

    內容很長,希望讀者可以用心看完。
    也希望大家能夠去嘗試閱讀這些剖析犯罪背後原因、犯罪人背景的報導,越是深度的內容,往往需要更多的文字,也需要讀者的耐性。
    只有提升全民的文字閱讀量與思辯能力,才能讓媒體進步,報導更多深入的內容,而不是騙點閱、挑動情緒的腥羶色或膚淺甚至虛假的消息!

    附帶一提,這篇報導裡面有些法律用語可能看在司法人員眼中會覺得未臻精確,例如:檢察官「提告」,其實應該是「起訴」,有些程序的用語也有些混淆。
    不過,記者畢竟不是法學大師,大家關注的重點應該在於內容所描述的我國實務紊亂現況。

    小編以法律人的視角,將這篇文章中描述的不同故事、警察、檢察官與毒品人口視角的說法等,摘要整理以下四個重點,希望對大家閱讀這篇長報導有些幫助:
    1.警方「查獲」的施用與持有毒品人口結構;
    2.警方扭曲績效制度下的羅織與冤案;
    3.被浮濫移送癱瘓的司法;
    4.毒品人口與社會復歸的問題。
    此外,就報導中提到的問題分類,補充我們作者之前曾經投書寫過的文章,讓對各個子問題有興趣的讀者延伸閱讀,更進一步理解目前實務上的問題與困境:

    💥1. 警方「查獲」的施用與持有毒品人口結構,跟多數人腦補的想像不一樣!
    -阿鑾和法務部毒品犯罪相關統計裡數以萬計的人有著同一張臉。根據數據資料,單就施用與持有毒品來看,去年整年涉及這兩項犯罪的嫌疑人約四萬九千人,其中低階技術工佔了一萬六千人,占比超過三成;無業者則有一萬三千人,一般技術工四千三百人。三種職業別的人數,合計超過六成八。

    -犯罪統計中,藥物成癮者大部分屬於勞動階級,但數字並不能反映藥癮族群的全貌,更多是透露了警察捉捕嫌疑人的內在邏輯。北部一偵查隊的刑警志強(化名)坦言,警察對於誰是「嫌疑人」自有一套標準,老鳥帶新人時,會教導哪些車或人看起來「有問題」,「像是我們攔檢不會攔跑車,只會挑小貨卡。最後你會抓到的,通常也就集中在某個階層。」這樣的抓捕邏輯,讓藥物成癮族群中相對弱勢的勞工,成為最容易陷入司法的一群。

    ▍延伸閱讀:
    〔在長期以來慣於以腥羶題材操弄點閱率的某些媒體推波助瀾下,總是將毒品與富二代、紈褲子弟、藝人或名人等連結並「緋聞化」,操作出其富有、不學無術、遊手好閒的形象,激發民眾的厭惡感,卻忽視了,司法與醫療實務上大量毒品濫用者其實可能源自於社會底層,不同個案背後的生命歷程以及複雜的社會脈絡。

    此外,也有論者以統計數字將施用毒品者與「犯罪傾向」連結,卻也忽略了,這些來自社會底層、毒品次文化圈子的社會因素。統計數字可以用數據說話,但卻無法處理更複雜與細膩的脈絡,例如施用毒品人口之所以另犯其他例如暴力、財產等犯罪,是否是因為交友因素、以及其他原因?

    有多少人能夠仔細思考,他們是因為吸了毒以後在毒品作用下犯罪,或是因為窮困、寂寞、受到教唆或煽動、次文化圈的潛規則等而犯罪?更何況,如果施用毒品者有其他犯罪行為,自有其他條文處罰,在他們沒有犯其他罪,只是單純持有與施用毒品的情況下,立法者不斷將其等推往重刑化處罰的路線,能解決社會問題嗎?

    遺憾的是,在人民集體欠缺理智思辨的恐慌情緒下,從政者為了取得選票便操作民眾情緒,在刑事立法政策上拋棄專業、自相矛盾,並制定各種進退失據的查緝、重刑政策。〕
    -〈戒毒特效藥?自我矛盾的毒品刑事政策與立法〉:http://bit.ly/37pz0Rr

    💥2. 警方扭曲績效制度下的羅織與冤案

    -「那個警察一直叫我講,我跟警察說『這不是我的聲音』,但警察還是硬做下去。」
    隨後阿鑾遭到移送,被控販賣一級海洛因與二級安非他命,刑期最重可至死刑或無期徒刑。但當天查獲的毒品中,並沒驗出海洛因反應。

    -像阿鑾這樣被警方「加料」辦案的個案並不罕見,聽聞阿鑾的經歷,在台中執業的律師陳昱龍回憶,他曾經接過的一個毒品案件,「警詢筆錄寫著『跟某某某購買五公克毒品』,法庭上我問當事人,你怎麼知道有『五公克』?當事人說:『那不是我講的,是警察寫的。』」

    -「績效」是一道緊箍咒,讓警察為達目的,開始遊走法律邊界,同為第一線刑警的金旺(化名)談起「績效」問題,語氣裡只有感慨。

    -在南部任職的王姓檢察官每每收到警方移送的案件裡僅有筆錄,卻沒有追查其他通話紀錄、監視錄影畫面;或是將毫無關聯的路人甲也一併以共同被告移送,心裏難免有氣,「我遇過一件是毒品以包裹運送,真正的買家冒用第三人名字當收件人。」被冒名的第三人的確無涉販毒,但警方仍以共同被告名義移送,「因為多一個人,(警察)分數比較高。」

    ▍延伸閱讀:
    〔到底是讓少數施用毒品人口成癮而危害自我健康的毒品比較毒,還是讓全民在數字中麻痺的績效糖衣比較毒,筆者內心深深的疑惑著。〕
    -〈裹著糖衣的績效毒藥——瘋狂的查緝政策、血汗的刑事司法〉:http://bit.ly/3cjcGwg

    💥3. 被浮濫移送癱瘓的司法

    -根據法務部統計,現職檢察官人數共1409人,但去年刑事案件新收件數卻高達238萬,沈重的案件負荷擠壓檢察官調查的量能和時間。在北部地檢署任職的檢察官李先生面露無奈地說,北部的大型地檢署,每個檢察官手上每月新收案件加上未結案件大約一百件,其中部分是「以刑逼民」案件——利用刑事訴訟,來迫使對方應允民事上的請求,耗費不少司法資源。

    -警察為績效浮濫移送案件,也造成檢察官過勞。彰化地檢署檢察官陳宗元說,有時移送的案件除了藥腳證人單一指述外,什麼證據都沒有,「最高法院都說了,證據不能只有藥腳證詞,有些分局的警察還是會移送這種案子,對檢察官來說根本是垃圾案件。」

    -調查不完整或是證據不齊備,原本機制中檢察官可以「核退」或「發函」請警察在補充資料,但不論是核退或發函,未結的案子仍掛在檢察官的帳上,「請警察補充資料,有時一、兩個月沒下文,變成檢察官未結案件的數字沒有減少,導致整個股的案件卡住。」陳宗元說,多數檢察官乾脆自己調查,但結果就是檢察官被案量壓垮,沒有精力去督促警察改善調查品質。

    ▍延伸閱讀:
    〔 對於這種玩弄數字、在數字中力求表現的「集體高潮」亂象,我想起了一句台灣俗諺——作戲空、看戲憨。這場不斷惡性循環、一年又一年「達成率不斷提升」的大戲,其實是出自警方高層導演的一齣齣戲碼。

    基層員警在舞台上卯足勁演戲,以各種華而不實又危險的作秀伎倆,迷惑台下因法治教育不足而好騙的群眾。最後,高層升官了、演員出事了,群眾卻仍茫茫然,還活在英雄主義的虛擬幻境中,不知道背棄了程序正義,追求到的也不是什麼實體正義。

    偏偏檢察體系內有些「資深檢察官」也忘記了檢察官的使命,動輒高喊「檢警關係很重要」、「不要破壞檢警關係」,甚至在專案績效期間,對排山倒海的濫行移送案件視若無睹,或是公訴檢察官在審判中發現警方程序問題時,身為檢察長、(襄閱)主任檢察官,卻為了虛假的檢警關係,不願去匡正警方辦案問題——那不叫維穩,叫墮落。〕
    -〈分數下的「正義」:警政績效制度,一場遊戲一場夢〉:http://bit.ly/3adgJZj

    💥4. 回歸社會的路,有多遙遠?
    -當庭播放光碟,證實證人被誘導作證後,隔天二姐又去探望阿鑾,發現阿鑾的表情已放鬆,甚至對於有無改判刑期不怎麼在意,「因為他覺得自己已證明清白,這樣就夠了。」

    -二審改判十年,阿鑾也已入監服刑多年。服刑的監獄離老家不遠,他本來想申請轉調其他監獄,上一些職訓課程,又怕路途遙遠,二姐不方便來看他,所以作罷。在裡頭,阿鑾有了宗教信仰,每封信總不忘加上「主賜平安」,再問他這樁官司,他只說:「舊事已過,一切都是新的。對於這樣的結果,我很滿足。」他說自己現在的生活並不困頓,只是少了自由。他只想著出來後與王正宏再聚,他對王正宏說,「希望未來有機會在社會上一同吃個飯時,不要拒絕我。」

    ▍延伸閱讀:
    〔國人似乎忘記所有的問題,都有原因;所有的政策,都有成本。毒品施用者吸毒的原因、成癮的議題、警政與司法的負荷、獄政的隱憂,這些問題,就在集體「刑罰成癮症」的昏昏然與茫茫然中被忽視了。

    上有所好,下必甚焉,警方向來追求媒體英雄、績效數字的文化,面對人民與高層的喜好,豈容缺席,於是,各類扭曲的緝毒績效要求應運而生,「有績效便是老大」,為了績效而產生的各種悲劇永無止盡,失控的司法血汗工廠永遠看不到天光。

    但是那些在社會陰暗角落所隱藏的問題,依然存在,而且不斷滋生。〕
    -〈戒毒特效藥?自我矛盾的毒品刑事政策與立法〉:http://bit.ly/37pz0Rr

    🗯〈我不是藥頭〉全文看這裡➡️ https://bit.ly/32809s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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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伸:
    鳴人堂專欄:
    〈戒毒特效藥?自我矛盾的毒品刑事政策與立法〉:http://bit.ly/37pz0Rr
    〈分數下的「正義」:警政績效制度,一場遊戲一場夢〉:http://bit.ly/3adgJZj

    其他媒體投書:
    〈裹著糖衣的績效毒藥——瘋狂的查緝政策、血汗的刑事司法〉:http://bit.ly/3cjcGwg

    本粉專網誌:
    〈寫在「警察績效制度公聽會」之後〉:http://bit.ly/2o974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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