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法院判決:老師有權搜書包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為什麼這篇法院判決:老師有權搜書包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法院判決:老師有權搜書包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nengneng (企管人)看板NTHU_LST_94標題[轉錄] 法院判決:老師有權搜書包時間...


我個人是贊成教師為維護校園安全與秩序

可以在一定限制下搜查學生的書包

相關的措施辦法或許可以比照刑訴的強制處分措施

問題在於本案法官判決的生活指導權 法源依據何在

足以大到即便侵害個人權利 而能阻卻違法

我個人覺得這個純屬該法官個人的發想(出自劉玉中)

在過去 教師的權力很大 但是係奠基於權力義務關係的校園體系

如今權力義務關係已漸打破 但是還不能說完全沒有

如果該法官以權力義務關係宣判此案 或許稍有瑕疵但理由充分

可是該法官以兄弟之獨創的生活指導權宣判 應該百分之百構成判決不備理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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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老師有權搜書包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1218/78/q4l8.html


更新日期:2007/12/18 04:09

學生與家長 求償百萬敗訴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台北市螢橋國中教師雷作富,升旗時搜學生書包查違禁品,遭
陳姓女學生及陳父以侵犯隱私權為由求償一百萬元,台北地院審理認為,老師為維護校園
秩序與學生安全搜書包,屬行使教師「生活指導權」裁量範圍,符合比例原則,若真侵害
學生權利,也可「阻卻違法」,判老師不必賠償。


雷作富也是國內首例因搜書包而挨告的老師,他昨天受訪時說「都是為學生好」,對於被
告感到無奈與遺憾,其餘不便多回應。


判決理由:屬於生活指導權


法官指出,學校並非單純傳遞知識,還有健全學生人格發展的任務,而老師除授課外,還
有「授業自由」、「教育評價」及「生活指導權」,合理的搜書包,屬於生活指導權範疇



陳父則說,不願因這件案子影響自己及別人的孩子,一切由司法最後裁量,且他已遭雷某
控告誹謗,不便再回應。陳母表示,她一直教育小孩子要尊重別人,但女兒卻未獲老師尊
重,她認為老師不能未經學生及家長同意就搜書包,目前女兒已轉學,令她心疼。


判決書指出,雷作富為螢橋國中某班導師,陳女九十五年就讀該班時,雷帶著五名學生搜
學生書包查違禁品,當時學校禁止學生帶手機,但陳女書包被查出手機。陳女及陳父主張
,雷某未經學生及家長同意即搜書包,侵害隱私權。


雷作富主張,當時是配合執行台北市教育局「春暉專案」,了解有無違禁品進入學校,且
目前幫派及毒品入侵校園層出不窮,他針對學生安全相關事項進行預防性檢查,出於公益
目的,屬於合理管教範圍,且陳女未因帶手機遭任何責罰,並未侵害學生權益。


可阻卻違法 侵權也不必賠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老師為維護學生及校園安全,只要不逾越正當的權利範圍,所採用的
方法縱使侵害學生隱私權,也有「阻卻違法」性,雷作富為配合專案,以搜查書包方式檢
查,屬於行使教師生活指導權的合理裁量範圍,若因此侵權,因為阻卻違法,所以免責。


法官認為,隱私權的保障並非漫無邊際,而雷某僅是查看書包內物品,並未查閱學生日記
、手機內容的隱私,加上陳氏父女無法主張何項隱私被侵害,判決雷不必賠償。


雷作富表示,他都是為學生好,至於會控告陳父誹謗,是因陳父在網路上散布不實的訊息
,誣指他體罰學生受傷,他要求澄清,對方不理會,遂採取法律途徑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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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4.88.118
※ 編輯: nengneng 來自: 220.134.88.118 (12/18 11:53)
dejen:吾與能同 12/18 15:27
plutoty:持保留態度.生活指導權是發想還是有法源~~要看判決原文 12/18 17:52
plutoty:由於工作經驗,發現記者不夠專業的情形多的是~~ 12/18 17:54
plutoty:至於要上綱到憲法的層次討論的話...恕我無能~避戰先~~ 12/18 17:57
nengneng:二樓別想逃,本案是告民法的侵權行為,阻卻違法的條文是 12/18 18:57
nengneng:同法第149條,不但本文不合,但書也不合。請續戰~~ 12/18 18:59
dejen:報導中的論理可信度確實不高..... 12/19 00:49
dejen:雖然判決文也只是法官認知的事實,與真相仍有距離 12/19 00:50
dejen:但是還是看到判決文才能確認法院論理過程 12/19 00:51
Deathcat:轉錄至看板 NTHU_LST_96 12/19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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