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法院判斷子女最佳利益的幾個重點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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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法院判斷子女最佳利益的幾個重點產品中有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8,663的網紅連郁婷 新竹縣議員,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法律便利貼 #便利你和我 【愛不對人但結婚了怎麼辦之小孩何處去】 家事案件最常見的就是小孩的歸屬該怎麼辦,這是最令人心疼的一部分,畢竟不管是爸爸還是媽媽,相信都是心頭上的一塊肉...不過問題來了還是要面對,勇敢的面對問題,才能真正解決問題,希望這篇法律便利貼可以給有需要的朋友們參考參考,法律上...

  • 法院判斷子女最佳利益的幾個重點 在 連郁婷 新竹縣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8-05-28 1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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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便利貼
    #便利你和我

    【愛不對人但結婚了怎麼辦之小孩何處去】

    家事案件最常見的就是小孩的歸屬該怎麼辦,這是最令人心疼的一部分,畢竟不管是爸爸還是媽媽,相信都是心頭上的一塊肉...不過問題來了還是要面對,勇敢的面對問題,才能真正解決問題,希望這篇法律便利貼可以給有需要的朋友們參考參考,法律上對於小孩的歸屬是怎麼判斷的。

    一、 什麼是親權?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未滿20歲)的保護及教養權利,同時也是義務(應行使的權利及應負擔的義務)。親權原則上由父母「共同」行使;一方不能行使時,由他方行使。

    二、 親權和監護權差在哪裡?
    監護權是指監護人對於被監護人可以行使的權利及應負擔的義務。有沒有發現和親權超級像!父母就是未成年子女的當然監護人,但例外情形如父母離婚時,監護權歸於父或母之一方,則他方即無監護權,但他方之親權仍存在,只是「暫時停止」。

    三、 未成年子女是指幾歲?
    按民法規定,未成年子女是指未滿20足歲;在離婚的情況,法院酌定親權時,如未成年子女已經高中(滿16歲),都會尊重子女之意思,由他們決定要與父或母同住、生活。

    四、 如果不想與對方共同行使呢?
    爸爸或媽媽原則上不能剝奪未成年子女享有父母共同愛他的權利。但如果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時,能在不離婚的前提下,父母其中一方可以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將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交由其中一人,但另一人仍能得到「探視權」。

    如果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不一致時,也可以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

    另外離婚(詳見離婚篇)時,法院判斷未成年子女親權也會以「子女之最佳利益」認定。

    五、 什麼是「子女之最佳利益」?
    原則上法院會審酌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來認定未成年子女之親權應歸屬爸爸或媽媽。而訪視報告是由專業之社工人員,透過訪問的方式,各別到爸爸和媽媽所住的地方訪談,也會另外和未成年子女訪談,訪談過程中,社工人員會依未成年子女之意願而單獨訪談或和同住的家人一起訪談,且不會由爸爸或媽媽干擾未成年子女之真正意願,因此專業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對法官有一定的可信度。

    六、 訪視報告內容有哪些?
    訪視報告會詢問:
    1. 爸媽雙方於婚姻過程中之感受、雙方經濟、生活及身心狀況,包含與未成年子女相處的過程等;

    2. 照顧未成年子女之意願為何(如未成年子女是幼兒的話,則基於幼兒從母原則,會優先將子女認定予母親);

    3. 如未來要探視未成年子女,希望的安排;

    4. 照顧未成年子女的能力及與未成年子女有何互動;

    5. 居家環境,是否乾淨、清潔;

    6. 父或母單獨照顧未成年子女,有無他人協助,如兄弟姊妹或爸媽(第二照顧者)能支援;

    7. 依手足不分離原則,如有數名未成年子女,也會一併考量同住;

    8. 如未成年子女有足夠表達能力,社工人員亦會詢問未成年子女之意願,或者未成年子女的老師等。

    最後社工會根據上述資料,整理出一份報告及評估建議,以便法院評估這個建議來酌定親權,以符合子女之最佳利益。

    通常訪視報告會把上述列再一起,然後分左右兩欄(爸爸一邊媽媽一邊),進行比一比那種,只是缺少誰勝這樣而已。然後看誰綜合起來比較優良(勝比較多),就判給他。

    七、 什麼是探視權?
    探視權又稱會面交往,即父母因離婚或未同居達6 個月以上,未成年子女由父或母之一方照顧時,未同住之另一方也能與未成年子女見面、互動的權利。如果雙方協議或法院酌定之會面交往時間有爭議,或該會面交往有妨礙未成年子女之利益時,也可以聲請法院重新審酌!

    八、 對方藉故不讓我看小孩,我該怎辦?
    可以向法院聲請假處分,暫時停止對方的監護權,並向法院聲請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

    九、 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
    親權有另一個重點即扶養費,也就是父母應負擔的義務之一(就算是兩邊協議離婚,也記得要請求這一塊的費用啊!)。

    原則上法院會考量行政院主計處家庭收支報告來認定每一個未成年子女所需要之扶養費,並由父母均分。

    但實際上養小孩不能單憑主計處這個最低生活所需來判斷,有些法官會比較耐心地確認每一個支出,如補習、保險等,實際列出未成年子女所需之扶養費,再由兩人分擔,這樣基於個案去認定對未成年子女比較有保障。

    此外,法院通常會考量兩人資力、擔任照顧者一方所需花費的精力較大等,會有比例上的調整,因此也非絕對。

    總之,寫完這篇的同時,也是希望大家用不到這個便利貼囉(照這邏輯其實每集便利貼應該都不想給大家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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