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法院公證時效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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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法院公證時效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8萬的網紅邱顯智,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被更新製造日期的防彈背心,到底要防什麼? 依據蘋果新聞今天報導,6月初警政署配發的防彈背心,標籤上貼著一張製造日期為109年3月的貼紙。但是,撕下貼紙後,原本縫在上面的標籤告訴我們,製造日期是108年9月。 不只如此,內襯標籤也一樣被貼紙「更新製造日期」,原始製造日期是108年10月。 ...

  • 法院公證時效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7-27 15:3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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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更新製造日期的防彈背心,到底要防什麼?
     
    依據蘋果新聞今天報導,6月初警政署配發的防彈背心,標籤上貼著一張製造日期為109年3月的貼紙。但是,撕下貼紙後,原本縫在上面的標籤告訴我們,製造日期是108年9月。
     
    不只如此,內襯標籤也一樣被貼紙「更新製造日期」,原始製造日期是108年10月。
     
    依警政署的說明,這些防彈衣都是109年度製作完成,「並非使用前幾批未通過抗彈測試之產品」。並且,合約未規範外襯套的製造日期,而之所以標籤會重貼,是因為原來縫製的標籤標示的是「廠商生產日期」,在「報驗交貨」時,才會再以貼紙黏貼修正製造日期。
     
    ❓警政署知道自己在說什麼嗎?
     
    防彈衣內外襯套之所以會標示製造日期,是因為商品標示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製造商要標明「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又所謂的「製造日期」,是指該商品完成最終生產或加工階段的日期。
     
    如果原本的內外襯套,是在108年的9、10月完成最終生產或加工階段(也就是所謂的廠商生產日期),那在交貨時,用貼紙貼上根本不是完成最終加工階段的日期,這叫什麼?
     
    👉商品標示法第6條第1款的「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
     
    當然,如果不涉及防彈效果,就只是單純違反商品標示的問題。但是,問題當然不是這麼單純。
     
    防彈衣之所以有使用期限,就是考量到防彈纖維強度的問題。和防彈纖維布縫在一起的內襯套,如果製造日期標示不實,隨著時間的經過,就會有防彈效果強度的安全問題。
     
    就此,警政署表示,有確認廠商檢附的防彈纖維布,是經外館認證及國內公證的原製造廠出廠證明及新品證明,且有海關進口證明文件,是109年新製造的成品。
     
    不過,警政署這麼肯定,這些原始標示「108年10月」製造的商品,用的是109年進口證明文件的這批防彈纖維布?容我提醒警政署,今年三月,光研公司才標得移民署的標案,並在被我踢爆不符合資格後,火速被撤銷決標。
     
    請問,光研109年進口的防彈纖維布,足夠製作6月的16,180件防彈衣嗎?進口的時間和送到美國檢驗的時間對得起來嗎?而原本抽驗不合格的產品,警政署能夠確定,光研公司有如其所稱的全數銷毀嗎?
     
    這些疑問,不是我要吹毛求疵,而是以前就過有類似的疑慮,大家可以去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易字第 1064 號刑事判決來看看。

    ⚖️判決傳送門: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DM,90%2c%e6%98%93%2c1064%2c20021108%2c1
     
    ❗不過要特別說明一下,該案主嫌雖然在台北地院因為詐欺被判了二年有期徒刑,但在上訴之後(臺灣高等法院 92 年上易字第 454 號刑事判決),遇到了仔細勾稽卷證、貫徹無罪推定原則的楊炳禎、李春地和朱光仁三位法官,再加上警政署證據保存問題真的很大,最後這些被告通通改判無罪。
     
    希望警政署能夠拿出更審慎的態度,釐清相關的疑點,以免警察同仁真的拿到不OK的防彈衣。畢竟,每一件防彈背心,保護的是每一位員警,每一位員警的背後,都是一個家庭。
     
     
    (圖片來源:蘋果日報)

  • 法院公證時效 在 黃珊珊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5-03-19 11:0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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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東房客爭端衝到頭版頭
    二方都應該知道相關權利義務
    我多年前寫的文章

    吉屋出租
    一般人最常碰到的法律問題,除了債權債務往來之外,最頻繁者就要算是房屋的出租與買賣了,每個人一生會都是為自己的窩奔波,如何掌控房屋的出租與買賣,就掌握了人生一大半:
    房屋租賃屬於不動產的租賃,其期限超過一年以上者,應以字據訂定〈一般都是訂契約〉,房屋租賃最長僅可定為二十年,超過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但當事人得更新,也就是續約。定期租約於契約屆滿時當然消滅,如果未以字據訂定者就視為「不定期租賃」,不定期租賃有特別的情形,雖然依民法得隨時終止,但房東就是無法以書面條款約束承租人〈只能靠民法的規範〉,且依土地法特別規定必需有特殊原因才能收回房屋,對房東較無保障!另外,如果租約期限到期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也就是默示更新,如果租約到期後雙方繼續使用且收租卻沒有訂約,就會被視為「不定期租賃」,到時房東要收回房子就困難了!
    出租人的義務:出租人大部份為所有權人,所有權包括使用、收益、處分〈出售、讓與〉等權利。
    房東出租房屋只將該房屋的使用及收益權出租予房客,房東應該要在契約關係期間保持租賃物合於契約之使用收益的狀態,所以如果房屋有毀損須要修繕的時後,除了契約有其他約定之外,應由房東負責修繕。如果房屋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的安全及健康時,房客有權終止契約。如果出租人不為妥適的修繕,承租人得終止租約或自行修繕並請求出租人償還或在房租內扣除之。
    租賃物的一切稅捐由出租人負擔〈如房屋稅及地價稅〉。
    買賣不破租賃:出租人於交付房屋交承租人占用中,如將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出售房屋〉,原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之第三人仍繼續存在,這就是為什麼法拍屋不點交沒人願意買,法院現在可以除去租賃讓法拍順利進行。
    不定期租約的終止應於一個月前通知承租人。
    押金:一般民間習慣有押金約定,法卻無明文,一般而言,押金通常是損害賠償的保證金,如承租人應負相關責任時,房東得扣除押金作為清償。另外應該要約定懲罰性違約金,以作為房客賴皮不搬或拒絕繳租的手段。
    三、承租人的義務:
    承租人不得拒絕出租人為保存房屋之必要行為〈如有必要的修繕〉。
    因可歸責承租人或其同居人或承租人同意使用房屋之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房 屋毀損滅失,承租人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失火責任,如果因為承租人的重大過失致失火造成房屋毀損滅失,承租人對房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如有過失,則應負損害賠償責 任。
    通知義務:如果房屋有修繕的必要,或有第三人出面主張權利,承租人應即通知出租人,如果未即時通知,造成出租人不能即時救濟者,應由承租賠償出租人因而造成的損害。
    承租人應依契約約定方法使用房屋,如只能作為住家使用就不得作為營業場所,如有違反,出租人得出面阻止,如仍繼續時,出租人得終止租約。
    依約定期限付租金之義務,如有延遲,房東得定期催告,房客遲付租金總額達二個月之租額以上如仍不繳租金,房東得終止租約。
    承租人因自己的原因不能為房屋的使用收益時,在合約期滿或未終止前仍應按期付租金。例如租房子時常需裝修,如果是店家或辦公室應該要向房東要求裝璜期間不付租金。
    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得聲請法院依房屋價值之增減,增減租金。〈定期租賃只能依契約約定內容為之〉
    10.非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將房屋轉租,否則,出租人得終止租約。如果因轉租造成房屋毀損者滅失者,承租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所以奉勸大家千萬不要當二房東。
    11.出租人得就承租人已得請求的損害賠償金額及本期及以前未繳之租金限度內,對於承租人之物有留置權。且得聲請法院逕行阻止承租人取回留置物。
    12.承租人應於租期屆滿或終止時將租賃物交還出租人,通常會約定按照原狀返還,且不得就裝潢請求相關費用,如未約定,則房客所支出之有益費用將可向房東請求依現存價值償還。
    13.出租人與承租人因租賃物而產生之賠償請求權,時效均為二年,出租人以受租賃物返還時起算,承租人以自租賃關係終止時起算。
    四、如果你是房東,建議租賃契約最好辦理法院公證,這樣如果房客拒不交租或拒不搬遷時,可以不經訴訟程序直接申請強制執行,不要為了省稅金就不公證,以免得不償失!
    五、有關房屋的租賃關係,知己知彼,房東與房客都清楚自己的權益,多一些溝通,有助於賓主關係的緩和,讓房東與房客的對立不再,也使市場的供需間能有一個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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